落实征地拆迁的举措
(一)尽快出台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办法)。按照新《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结合萍乡实际,
1、建议按照新《条例》要求,确定市、县(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解决拆迁实施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2、要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充分考虑公益性和商业性项目的差异,公正地搞好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使各地拆迁补偿标准既能符合不同地域的市场价位,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又杜绝目前拆迁补偿标准无章可循、拆迁群众盲目跟风,害怕“吃亏”而缠访、闹访的现象;
3、要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积极配合的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奖励,树立正面典型,不让“老实人”吃亏。
(二)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建设,市、县(区)政府在实施前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征收补偿方案的提出,都有大量的前期工作要做。因此对涉及房屋拆迁征收的项目,要有充分的准备期,不能仓促上马。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形成定稿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讨论并向公众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只有在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同意拆迁且对补偿方案无异议的情况下,该项目的顺利启动才切合实际。
(三)进一步完善关心、关注失地村、失地农民的惠民政策。失地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如果能切实得到解决,将大大提高村级集体和广大村民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1、要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萍乡日报6月25日全版公布省政府相关政策后,引起失地农民的广泛关注,迫切要求我市加快落实的步伐;
2、建议对失地拆迁户可按照拆迁面积的一定比例适当安置部分商业店铺,从而解决就业等后续保障问题(如城郊的具体做法是:一楼为店面的采取1:1安置,一楼非店面的则按正屋占地面积的40%安置店面);
3、对有征地拆迁任务的村级集体,建议按照城郊已实行的中环路模式,按征地、拆迁面积的一定比例预留村级集体用于商业发展的用地,壮大集体经济,提高村级组织支持配合征地拆迁的积极性。
(四)安置区与安置房建设要先行。目前我市正在实施“一轴两核多组团”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大批项目的落户,必然会带来大面积的拆迁。根据以往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实践,安置工作不先行,被征地拆迁的群众的住房问题在短时期内就难以解决,租房难、居住条件差等问题将成为他们生活的巨大困扰,必然在心理上会产生抵触情绪,既增加了房屋征收拆迁的阻力,又影响政府为民、爱民的形象。
(五)加大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1、依法查处抢建房屋、突击种树等违法违章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要依照《城乡规划法》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行为,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
2、要严厉制裁非法上访、缠访、闹访者。对个别无理取闹的缠访、闹访者,要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材料,依法予以制裁,起到警示作用,杜绝跟风仿效;
3、要积极探索“裁执分离”模式。对故意抵制征收拆迁的“钉子户”问题,建议市、区法院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的模式,加快办案进度,着力缩短办案周期,既考虑?;ず戏ㄈㄒ?,又考虑拆迁进度,为推进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所以,推动征地拆迁建设,落实征地拆迁主要还是需要在合法范围内最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并且要讲征地拆迁涉及到的补偿过程阳光化、透明化,杜绝腐败贪污之事,否则损害大多数当事人利益还会造成暴动不可挽回,另外要做好安置工作确保当事人的生活不受影响,这些都是落实政策的关键点。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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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违法征地拆迁就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通知》指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违法拆迁涉嫌犯罪应当严惩!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为了提高拆迁效率,地方政府常常粗暴地使用公权力搞“胁迫式拆迁”,不少地方官员更是借助便利的条件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
可以说,违法拆迁屡见报端,中纪委、最高法及其各项规定都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但政府作为推进拆迁进度的关键一方,采取的不少强硬拆迁手段令人震惊,就目前的情况看,违法拆迁并未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以上可见,在征地拆迁中,我国已形成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民众有法可依。
强行拆除,不是不可为,但必须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下达强拆判决后才可依法实施。
以下为拆迁维权的8条基本原则,违反任意一条都构成违法强拆! 请各位被拆迁人谨记。
1、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迁被征收方却拿不到补偿。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对方说的再好,都可以拒绝签订任何协议,更可以拒绝提前搬迁。
2、张贴公告有时限要求
张贴公告只为拍照,一拍照立马撕掉,不让被征收人看到,这明显是要欺骗被征收人。这种做法已被法律否定,大家若是遇到这样的事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院落空地也要补偿
在实际操作时,部分征收方会以其上无建筑物为由拒绝对这些面积进行补偿。然院落和空地也是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不给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房屋征收中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
5、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
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款,所以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6、尊重被征收人于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7、禁止暴力逼拆
不配合拆迁工作或迟迟不签字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被征收方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迁,比如政策压人、违建威胁、骚扰逼拆、奖励诱饵、违法偷拆、吹毛求疵等等?!豆型恋厣戏课菡魇沼氩钩ヌ趵返?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逼拆”违法,因而被征收人遇到任何方式的“逼迁”,都可以起诉维权。
8、禁止违法强拆
征地拆迁过程中,唯一合法的强拆行为是司法强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强拆、暴力强拆、夜间、法定节假日偷拆等等。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违法强拆了,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面对征收方的一些不和规定的举措,被征收方要学会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权利进行维权。
违法拆迁行为很多都涉嫌刑事犯罪
如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且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拆迁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被征收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对征收人进行暴力殴打、非法强制闯入被征收人住宅、非法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则可能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
如果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失职渎职、超越职权甚至权钱交易行为的,则很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几乎每个条款都涉及到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日益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环境下,违法拆迁涉嫌犯罪,责任人员不仅要被追究政治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责。只有这样,屡禁不止的违法强拆事件才能绝迹。
希望纪委监察部门能发挥强力监督作用,促使相关司法机关硬起来,勇敢地向违法强拆行为亮出法律之剑。
致广大被拆迁人
维权是一场攻坚战,这场战斗必定困难重重。
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ぷ约旱暮戏ㄈㄒ嫔踔恋弊约旱暮戏ㄈㄒ姹磺趾κ比徊恢?/p>
违法拆迁一直是全社会的阴影,其实我国的法律制度早已为恶性拆迁套上枷锁,制止公权私用的行为还需要国家和百姓的共同努力。
只要民众对法律还心存信仰,只要社会正义底线坚守不破,一定能遏制住违法拆迁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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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拆迁方在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3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明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1条指明,被征收房屋使用价值就是指被征收房屋以及占有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在一切正常买卖的状况下,由了解状况的买卖彼此开展公平交易的方法,在评定时段自愿买卖的金额。因此,房屋征收中附设的庭院的补偿理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定,随后依据评定结果开展有效补偿。
假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了或是评定方法错误,依据评定方法的要求,能够自接到分析报告生效日10日内向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核查,假如对核查结果仍有质疑,能够在接到核查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市的评定权威专家联合会申请办理评定。
被征收人要切记,征收方指定补偿方法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要求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补偿,还可以选择房屋所有权替换,这就授予了被征收人能够挑选补偿方法的支配权,它是不能丧失的支配权,除非你自愿舍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大家一定要在征收维权中充分运用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积极争取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最终才能获取公平、满意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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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旨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老百姓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土地,被依法征收,首先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不被降低,其次还要合理改善。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质量不被破坏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时征收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早就正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多条法律着重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一方面是为了杜绝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获取拆迁利益而胡乱操作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从根源上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真正意义上实现征收的公平、公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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