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原则通常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是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被征收人为公共利益作出了贡献,应保证其获得的补偿合理、生活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是要保证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在同一征收区域内适用统一的标准。此外,《征收条例》进一步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给与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关联众多百姓的利益,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在具体操作时,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诸事项都要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一系列具体条文中,比如政府要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特定情形下需要举行听证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评估机构的确定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等,均体现了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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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告不征收!征地公告是征收土地时的一个必经环节,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的话,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的局面?!肮妗痹谡鞯夭鹎煊蛑胁唤鍪且恢中畔⒐蛘咚痛锏姆绞?,更已成为了一种程序性原则。
具体而言,城市房屋征收中有房屋征收范围(暂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等一系列法定公告步骤,这还未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环节的各项公示要求。
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2020年之前启动的项目仍要遵从“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程序要求,并依据原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求要落实拟征地公告这一重要的批前程序。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则通过设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等程序来确保公示、告知的完成。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公告即意味着知情权的保障,其后才可能涉及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的行使。故此,牢固树立“看公告”的意识,及时将公告完整拍照记录下来并提供给专业律师,对于判断涉案项目合法性,提升补偿安置诉求十分重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地在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那么,如何才能算“先补偿、后搬迁”呢?要解读“先补偿,后搬迁”,不得不提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拆迁因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质上“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当符合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只有在征收房屋时,及时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适、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现在各地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部门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那么其行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被拆迁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征收行为可救济”,广义上可包括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提出异议并申请核对调查结果、要求修正评估中的错误、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等许多内容,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一点——关键性征收行为可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或者征收拆迁行为本身不服,就应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涉案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目前来看,可诉的征收补偿行为主要包括:城市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xx补偿安置决定”
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紧紧盯住上述关键性行政决定的作出,第一时间获取决定的内容并提供给专业律师,决不错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起诉期限一经错过即意味着被征收人丧失了起诉权,再想提升补偿安置条件难度将会很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币约啊吨谢嗣窆埠凸姓恐品ā返谖迨酰骸暗笔氯嗽诜ǘㄆ谙弈诓簧昵胄姓匆榛蛘咛崞鹦姓咚?,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痹谡鞯夭鹎ㄖ校ㄎ奘谌唇?,拆迁部门没有权力强拆,只有法院有权力强拆。
对于合法房屋及土地的强征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迳行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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