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知识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Wed, 06 Jan 2021 13:16:33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遇到拆迁合同如何写 http://www.bjznjj.com.cn/51054.html http://www.bjznjj.com.cn/51054.html#respond Wed, 06 Jan 2021 13:16:2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1054 遇到拆迁合同如何写

因政府旧城改造,现有下列房屋将被拆迁改造:

(1)坐落于xx区房屋已于通知征收。该房屋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2)坐落于xx区房屋已于通知征收。该房屋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3)坐落于xx区房屋已于通知征收。该房屋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上述房屋拆迁前一直由甲、乙双方及甲方父母共同持续居住,房屋此前系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房屋,现政府已经下达拆迁征收通知,并由甲方父亲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现甲、乙双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后所得的财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价补偿金及支付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壹拾万元整(¥:100000),待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后5日内支付剩余的陆万元整(¥:60000),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乙方名下后支付最后的贰万元(¥:20000)。

二、征收补偿款归属

1、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其他补偿和奖励)均归乙方所有,相应的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2、房屋拆迁后,因回迁的产权调换所得房屋,其所有权归甲、乙双方的女儿所有。当回迁房屋可以办理。

3、鉴于上述房产面临被依法拆除,回迁房屋尚未建成,在回迁房屋交房之日,即由接房,并在相关条件成熟时,将回迁房的所有权办理到名下。甲乙双方及其父母一致同意是上述房产唯一的权利人,届时由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4、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权就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两项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三、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领取征收补偿款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2、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甲方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价补偿金,并承担征收补偿及房产登记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对价补偿款,甲方有权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协助领取补偿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乙方有权主张其继续履行,并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发成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两份留存公证处。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就是对于拆迁合同的相关知识进行的详细的分享,对于拆迁合同是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地区说明,而且对拆迁的补偿也是进行解说,还需要当事人的签字,需要经得各个当事人的同意,这方面的书写还有不明白的随时可以进行咨询,来维护自己的应得的补偿是多少。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律师电话152013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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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相当于购房合同吗 http://www.bjznjj.com.cn/51064.html http://www.bjznjj.com.cn/51064.html#respond Wed, 06 Jan 2021 13:14:0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1064 可以算,但一般都会有另一份安置房合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电话: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___________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_________,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_____。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四)机械设备情况:

第二条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

(一)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

1、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

2、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拆除房屋是非住宅时:

1、乙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

2、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3、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作价方式。

(二)房屋装潢作价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四)房屋货币补偿的币种__________,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对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乙方对丙方进行安置。

第五条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一)甲方提供位于_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房屋号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现房、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二

4、新建房屋竣工后质量应经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备案。

(二)被拆迁的房屋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三)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产权调换差价币种:________,差价由_____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_______方支付,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其周转房的地址: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元,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元。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币种: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丙方,支付方式:________。

第八条乙方、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第九条乙方、丙方的违章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向乙方、丙方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逾期____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乙方、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向乙方、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逾期12个月的,乙方在征得丙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二)乙方、丙方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甲方安置通知(通知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4个月内,应到甲方办理安置手续;甲方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乙方、丙方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到甲方办理安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及附件二标准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_____元。

(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本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甲、乙双方同意按_____种方式进行处置: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如果安置房屋价值大于被拆迁房屋,不找差价,如果安置房价值小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安装补助及损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____日后,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三)

第十六条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丙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出现问题或有不懂部分,请您都来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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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常识 http://www.bjznjj.com.cn/50962.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962.html#respond Thu, 17 Dec 2020 16:20:5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962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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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http://www.bjznjj.com.cn/50540.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540.html#respond Thu, 26 Nov 2020 13:17:4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540 大家平时对拆迁还是有一定了解的,而且我们是知道的,国家政府给予了国家土地的使用权而取消占有权,所以当国家需要使用土地的时候,国家会相应的试行拆迁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教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占用公民的房屋或者土地时,国家相关部门将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相应补偿,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收集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国务院关于拆迁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就是为读者们提供的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种条文事项,如果大家有这类的问题,可以根据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资料进行阅读运用。所以在对待政府房屋征收这一问题上,大家应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索要赔偿,不可盲目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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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产权变更怎么公证 http://www.bjznjj.com.cn/50690.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690.html#respond Tue, 24 Nov 2020 08:59:4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690 如果在拆迁的时候,我们需要把自己的房屋进行一个产权变更,那么怎样进行公证呢?一般来说在拆迁的时候,产权是不太允许变更的,所以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如果咨询了相关的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一个变更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去进行一个公证。接下来为大家带来拆迁产权变更怎么公证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拆迁产权变更怎么公证

房屋拆迁产权变更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的,原则上在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允许改变房屋现状和相关与房屋有关的变更,比如改建扩建,房屋过户,迁移户口,改变工商登记,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等等。

但有些情况是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解决的,比如家庭内部对房屋早有分家析产的打算或决定,只是没有实施或办理,现在拆迁了需要把这析产事宜被迫提上议事日程,如果不办理就会影响征收搬迁。

一般办理时是需要产权人写下分家析产赠与书的,法律程序合法后再分别与新的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当然这种做法是与相关法律相悖,但征收房屋这种特别情形下也是善意的解决被征收人实际困难,有利于征收搬迁的一种灵活方法和措施,如果不这样做就会产生在征收时没法变更产权。

  二、安置房拆迁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三、安置房的入市销售

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

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拆迁产权变更怎么公证的相关知识,从原则上来说,产权变更在拆迁的时候是不能够进行变更的,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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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征地拆迁的主体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http://www.bjznjj.com.cn/50305.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305.html#respond Tue, 17 Nov 2020 16:00:1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305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我国关于征地拆迁的主体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p>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闭饬教跛娣兜氖钦饔猛恋毓娴氖奔浜湍谌荨?/p>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p>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钡谑豕娑ǎ骸坝泄厥小⑾厝嗣裾恋匦姓鞴懿棵庞Φ毖芯勘徽鞯嘏┐寮寰米橹?、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p>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痹谙质嫡鞑鸸ぷ髦?,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总之,征地拆迁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拆迁,明确征地拆迁的主体,按要求进行征用土地公告,举行听证会,做好土地拆迁的调查工作和补偿安置措施,则极易导致拆迁户的抵触情绪,最终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拆迁纠纷。若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任何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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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准备工作,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50324.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324.html#respond Tue, 17 Nov 2020 15:47:1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324 由于城镇化的进程在不断的加深。很多城市不得不面临一个征地拆迁的问题。由于老旧的建筑、由于耕地、由于农村等等影响了城市的整体规划,为了更好的实现城市的发展。必然要经历痛苦的征地拆迁的过程。那么征地拆迁准备工作都有哪些呢?为大家解答。

进行征地拆迁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 、征迁前期准备

1、区建投公司、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按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时限要求与用地单位对接并完成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等手续的办理。

2、国土分局牵头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用地指标审批等相关手续;区建投公司按项目负责办理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许可证。

3、根据市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区市容局、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所涉地块,逐户摄像,制作完整的每户原状影像资料;区市容局根据市查违领导组确认的地形图和*政办〔**〕*号文,核查违法建设户及其面积。规划分局负责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地块违法建设的界定;配合办理被拆迁项目的规划审批文件等资料。

二、摸底丈量、复核

1、区建投公司按程序确定进场摸底丈量的拆迁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地块的丈量摸底工作。

2、区拆管办牵头组织召开项目拆迁丈量摸底进场会,确定丈量摸底完成时间。

3、街道办事处按丈量进场的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人员支持配合。

4、丈量摸底的拆迁公司对摸底丈量情况按三榜公示内容需要,即混合、砖木、简易三类房屋及其附属物登记造册,按照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计生证明核定常住人口,力求准确无误;区建投公司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现场监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征迁地块的户籍资料;区拆管办派驻街道负责人为摸底丈量复核责任人,以拆迁公司丈量摸底的相同科目进行跟踪复核,复核面不得少于30%,并承担市政策指导组抽查合格的责任,区市容局、规划分局依法认定违法建设,将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资料及时提供给区建投公司、街道办事处,杜绝违法建设纳入补偿范围。

5、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组织进场丈量土地,并标明地面附属物。6区拆管办对拆迁公司丈量数据随机复核并在拆迁地块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责成整改,并评估拆迁公司摸底丈量的工作质量,区市容局全天候巡查,执行违法建设露头就打,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三、报审材料,完善手续

1、区建投公司测算项目经费,按要求统计摸底丈量原始表,对摸底丈量情况进行小结,附逐户影像资料,一并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查,跟踪审查批复。

2、区拆管办依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项目地块摸底丈量的实际,会同区建投、所属项目拆迁地块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批。

3、国土分局邀请市国土测量大队和建设单位进场土地面积测量及确定土地类别和附属物。

4、摸底丈量情况经三榜公示,并报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一榜由村(社区)在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大江晚报》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

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企业产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其它住房等情况;

⑵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⑶被拆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⑷被拆迁人是否“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⑸其它需公示的内容。违法建设经区市容局长签字后一并公示。

四、组织培训,动迁准备

1、项目拆迁方案正式批复后,区拆管办组织区、街、村(社区)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动迁公司项目经理和进场人员进行培训。

2、区拆管办组织、协助市政策领导组进场,按规定比例对拆迁房屋进行抽查。

3、区建投公司准备安置小区平面规划效果图、房型图、选房图并现场公布,严格实行现场选房,谁先交房,谁先选房,街、村(社区)确定现场办公室。

4、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迁公司将征地公告、拆迁公告及拆迁方案同时张榜公布,并将致拆迁户一封信和拆迁方案送达所有被拆迁

5、项目用地单位与国土分局签订征地协议,3个工作日支付征地款项;国土分局与村(社区)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

6、区拆迁办配合组织召开进场动迁会,确定动迁时间。

五、组织动迁,协议审查,资金拨付

1、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程序确定拆迁、拆除公司,区建投公司负责与所确定的拆迁、拆除公司签订拆迁、拆除委托协议。2、拆迁公司受委托负责拆迁项目动迁工作,必须按拆迁公告期限完成动迁;拆除公司进场调查地形与房屋结构,制定拆除方案报街道征迁机构审定并报区拆管办备案;街道办事处全程监督拆迁、拆除公司,并严格控制其履约保证金和拆除安全保证金,按工作实效奖优罚劣。区拆管办按市政府第*号令严格监管。3、国土分局、街道征迁机构逐户做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发放征地补偿款。4、拆迁公司严格依据地块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严格执行违法建设零补偿。街道办事处负责已签协议的审核;被拆迁人搬家,当场交房、选房,拆迁公司开具封门单,街道办事处对已审协议户的房屋拆除交拆除公司立即实施,区拆迁办现场监管拆除安全。区政策指导组按协议数的30%完成拆迁地块的协议抽查审核工作,并配合市政策指导组完成一定比例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的人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直至依法查处。5、拆迁公司负责报裁材料的申报,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跟踪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报裁结果;区建委按程序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6、区建投公司按动迁进度预拨付资金(项目动迁启动预拨付拆迁补偿资金的50%;余款按拆迁进度拨付),如不能按期支付,上报区领导小组决定项目是否延期。确认被征迁人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后,街道办事处组织集中清表交地。

六、决算审计,资料归档

1、街道征迁机构、村(社区)现场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准备工作,区建委、区建投、区协议审核组积极配合。

2、区建投公司与街道办事处进行资金决算,街道征迁机构对项目征迁资料整理归档后报审计部门进行征地拆迁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

3、项目审计结束,整改到位后,街道办事处与区建投公司办理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区建投公司封存归档。

征地拆迁准备工作具体包含了哪些的相关介绍。正常情况下,征地拆迁准备工作无外乎,立项批复、摸底丈量、复核、报审、组织培训动迁、动迁、资金拨付、审计资料归档。以上的工作流程是很复杂繁琐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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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bjznjj.com.cn/50324.html/feed 0 拆迁部门和拆迁实施者到底是谁? http://www.bjznjj.com.cn/50322.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322.html#respond Mon, 16 Nov 2020 17:49:0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322   提起拆迁,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拆迁办、开发商,城管、拆迁公司……但是,究竟什么是拆迁?谁是拆迁部门?拆迁的实施者又是谁?当拆迁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拆迁?

从字面理解 “拆”,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扒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

根据2011年11月21日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补条例》),法律含义的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二、谁是拆迁部门?

根据《征补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看出拆迁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相关职责分工、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得出结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拆迁部门

拆迁部门的职责包括:

1、主要负责该地区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协助配合拆迁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组织人员到现场对设计图纸中征地、拆迁的范围、数量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第一手资料。

3、协助联系和督促相关拆迁单位,按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施工用地。

4、协助拆迁单位进行实地丈量工作。

5、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地方的协调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起的较大矛盾和纠纷。

6、收集征地拆迁资料,建立健全的各类征地拆迁台账,掌握征地拆迁方面的有关情况。

7、审核拆迁单位上报的补征地、临时用地等资料。

8、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编竣工文件。

三、谁是拆迁的实施者?

一般情况下政府及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并不直接进行拆迁。依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1款之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p>

所以实际上实施拆迁行为的是被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根据《征补条例》第5条第2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p>

所以房屋征收部门虽然不直接进行拆迁工作,但是依然要对拆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征补条例》第6条第1款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p>

所以,上级人民政府在下级人民政府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也有监督的法定职责,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工作存在违法等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向上级人民政府寻求行政救济。

因此,我们在面临拆迁这一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时维权的前提是找到相应的责任主体。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也能避免政府及相关部门借助原本征收拆迁这一复杂的关系,从而相互推诿,为被征收人维权增加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我们维权时的责任主体依然是房屋征收部门,而不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面对拆迁,只有明确对象,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因为主体不明耽误了维权时间,从而有效的实现自己维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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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雷区需要避开 http://www.bjznjj.com.cn/50245.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245.html#respond Sun, 15 Nov 2020 16:27:5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245 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雷区需要避开

一、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谈拆迁政策

地方上的拆迁政策都是基于拆迁成本和拆迁效率而制定的,大都是拆迁方单方面制定的,有利益方面的因素,在某个环节与法律相违背的。所以我嘛与之谈判时尽量不要去谈拆迁政策,我们要按照国家法律来寻找拆迁政策的法律漏洞和违法点,做到依法的,有理有节的据理力争,争取主动,保障自己的拆迁赔偿不被缩水。

二、保持好心态,审视利弊

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往往会出台一些迷惑拆迁户的拆迁奖励制度,用微小的利益诱惑拆迁户,有时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提醒大家千万别上当。我国法律对房屋拆迁做了明确的规定,拆迁房的价格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不下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我们应得的补偿款这个大西瓜有没有被侵吞,而奖励对拆迁来说只是个芝麻而已。何况奖励款也是源自于拆迁款,千万要保持好心态,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三、具体实施药落实到文字上,空头支票别信

拆迁过程中,往往有某个领导会郑重其事的承诺什么,千万别信,任何个人是不能代表组织的。空口无凭的日后反悔不承认的事屡见不鲜,必须要谈好条件后落实到书面上,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有效。

谈判技巧和水平的高低会极大地影响到拆迁的补偿金额。选择专业的拆迁律师,在懂得补偿安置法律政策基础上才能不错过最佳时机,追求利益最大化。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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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征地拆迁的举措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50158.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158.html#respond Wed, 11 Nov 2020 18:51:4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158 伴随城镇化建设加快,为了创造更多的价值,目前很多地区都已经进入征地或者拆迁范围。但是由于征地拆迁牵涉到人数众多,所以也产生众多问题导致征地拆迁进度缓慢,下面为大家介绍落实征地拆迁的举措的有关知识。

落实征地拆迁的举措

(一)尽快出台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办法)。按照新《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结合萍乡实际,

1、建议按照新《条例》要求,确定市、县(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解决拆迁实施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2、要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充分考虑公益性和商业性项目的差异,公正地搞好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使各地拆迁补偿标准既能符合不同地域的市场价位,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又杜绝目前拆迁补偿标准无章可循、拆迁群众盲目跟风,害怕“吃亏”而缠访、闹访的现象;

3、要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积极配合的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奖励,树立正面典型,不让“老实人”吃亏。

(二)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建设,市、县(区)政府在实施前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征收补偿方案的提出,都有大量的前期工作要做。因此对涉及房屋拆迁征收的项目,要有充分的准备期,不能仓促上马。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形成定稿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讨论并向公众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只有在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同意拆迁且对补偿方案无异议的情况下,该项目的顺利启动才切合实际。

(三)进一步完善关心、关注失地村、失地农民的惠民政策。失地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如果能切实得到解决,将大大提高村级集体和广大村民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1、要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萍乡日报6月25日全版公布省政府相关政策后,引起失地农民的广泛关注,迫切要求我市加快落实的步伐;

2、建议对失地拆迁户可按照拆迁面积的一定比例适当安置部分商业店铺,从而解决就业等后续保障问题(如城郊的具体做法是:一楼为店面的采取1:1安置,一楼非店面的则按正屋占地面积的40%安置店面);

3、对有征地拆迁任务的村级集体,建议按照城郊已实行的中环路模式,按征地、拆迁面积的一定比例预留村级集体用于商业发展的用地,壮大集体经济,提高村级组织支持配合征地拆迁的积极性。

(四)安置区与安置房建设要先行。目前我市正在实施“一轴两核多组团”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大批项目的落户,必然会带来大面积的拆迁。根据以往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实践,安置工作不先行,被征地拆迁的群众的住房问题在短时期内就难以解决,租房难、居住条件差等问题将成为他们生活的巨大困扰,必然在心理上会产生抵触情绪,既增加了房屋征收拆迁的阻力,又影响政府为民、爱民的形象。

(五)加大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1、依法查处抢建房屋、突击种树等违法违章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要依照《城乡规划法》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行为,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

2、要严厉制裁非法上访、缠访、闹访者。对个别无理取闹的缠访、闹访者,要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材料,依法予以制裁,起到警示作用,杜绝跟风仿效;

3、要积极探索“裁执分离”模式。对故意抵制征收拆迁的“钉子户”问题,建议市、区法院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的模式,加快办案进度,着力缩短办案周期,既考虑保护合法权益,又考虑拆迁进度,为推进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所以,推动征地拆迁建设,落实征地拆迁主要还是需要在合法范围内最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并且要讲征地拆迁涉及到的补偿过程阳光化、透明化,杜绝腐败贪污之事,否则损害大多数当事人利益还会造成暴动不可挽回,另外要做好安置工作确保当事人的生活不受影响,这些都是落实政策的关键点。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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