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hu, 26 Nov 2020 13:19:24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农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http://www.bjznjj.com.cn/50541.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541.html#respond Thu, 26 Nov 2020 13:19:1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541 现在很多农场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面临拆迁,对于农场用地的征收,除了需要补偿土地证收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外,对于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也要进行补偿,如果有房屋的话,也是要补偿的,补偿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那么农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农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国有农场里的小产权房怎么确权

1、国有农场并不一定必须是国有土地,也有可能是当时租用集体的土地,你现确定好该国用农场的土地性质。

2、如果是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是国家的,只要没有进行房改,你永远都没有使用权。

3、农场的用途问题,如果你建房所用的土地不是住宅用地,那你建设的房屋就属于违法占地范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在说确权的事情。

4、连续使用满20年,这个概念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碧岢龅模皇视糜诩逋恋厮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关系。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农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等知识,由此可见,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征地补偿费用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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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http://www.bjznjj.com.cn/50302.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302.html#respond Tue, 17 Nov 2020 16:01:2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302 一、征地拆迁的区别

1、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2、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3、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应该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 、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合的关于征地和拆迁的区别以及程序的问题,征地拆迁有一定的区别,并且政府也会依照相关的法律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不管是征地还是拆迁,政府以及被征地和拆迁者和单位都需要积极配合以及遵守法律,这也是为了能够营造更好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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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bjznjj.com.cn/50302.html/feed 0 【集体土地征收】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 http://www.bjznjj.com.cn/4742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25.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28:1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25 集体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一旦被征收的话,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才能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拟订“一书(三)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靶鳌保础靶痰鹘狻?,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靶鳌背绦蚣虮懔榛?,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地需要走程序,同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以及争议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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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6:55:4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54 拆迁评估进行完成之后拆迁办可以进行拆迁公示,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商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那么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二、征地是否一定要签定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け徽鞯嘏┟竦暮戏ㄈㄒ妫?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p>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に呛戏ǖ娜ㄒ妗?/p>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三、怎样处理征地纠纷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っ恳桓?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征地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简述。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2)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4)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なУ嘏┟竦睦?。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瓶梢苑治礁霾糠郑皇切?,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睢⒃鹆钔V刮シ辈榛蛘呶シ尚形?、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征地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款的总金额、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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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2020年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有大变化 http://www.bjznjj.com.cn/46452.html http://www.bjznjj.com.cn/46452.html#respond Mon, 27 Jul 2020 05:57:4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6452 新版《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工作流程,主要规定在第四十七条,相较于旧版《土地管理法》,新版《土地管理法》对征收流程的规定更加清晰明确,其中重大变化是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节点。

新版《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法内容较多,头条里有不少解读文章,但是完整解读修法后征收农村土地房屋流程的专业文章还很少。今天,我就给征地拆迁朋友们讲一讲,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发生的重大变化。

2020年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有大变化

旧版《土地管理法》,是征收方先获得征地批文,才进行“两公告一登记”,与被征收人洽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新版《土地管理法》则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提到了征地报批之前??刹灰】凑庖坏愕愕谋浠庖馕蹲?,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报批工作将遇到很大的阻力,这就从法律的层面有力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程序:

第一步 土地现状调查

就是对拟征收的土地的地类、权属、地上房屋、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旧版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现状的调查是放到发布拟征地公告之后,但是实践中,老百姓知道要征收土地房屋了,于是一部分人往往进行抢种、抢栽、抢建,而且,一部分补偿方案不满意,往往不愿意配合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这就给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带来很多阻力,也产生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新法将土地现状调查放到最前面,将能够很好的规避这些问题。

2020年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有大变化

第二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新版《土地管理法》将征收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提前了,旧版土地管理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明确提及,一般是在实施强制征收或拆除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美丽农村

第三步 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听取意见

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步 征地听证、修改方案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020年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有大变化

征地听证在以前不是被征收人实现公平、合理补偿的维权手段,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利用征地听证提出有效的意见,促使征收方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步 补偿安置登记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而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则是在征收方获得征地批文,发布了正式的征地公告之后,才进行补偿安置登记。登记时间节点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第六步 测算落实有关费用,足额到位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七步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这一步是最重要的一步变化,旧版《土地管理法》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获得征地批文,并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之后再签订,而新法则将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到征地报批前,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再也不是你不签就强拆了,因为,不是征收方拿到征地批文来征地,而是征收方要拿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有可能获得征地批文,主动权到了被征地农民的手里。

2020年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有大变化

第八步 征地报批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九步 发布征地公告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步 实施征地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这一步基本上就是发放补偿款,平地,拆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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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2020年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及步骤,报批程序及补偿安置流程 http://www.bjznjj.com.cn/4505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5055.html#respond Fri, 17 Jul 2020 06:31:1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5055 “征地情况要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好农户,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组织征地听证等?!?/strong>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墩鞯馗嬷椤凡坏眯孤豆颐孛?。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短じ嬷椤酚晒磷试此涸鹪诒徽鞯赝恋厮诘氐拇迥谡盘⒏嬷徽鞯嘏┟瘛?/p>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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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2020年土地征收程序新变化:签订补偿协议,再报批 http://www.bjznjj.com.cn/45050.html http://www.bjznjj.com.cn/45050.html#respond Fri, 17 Jul 2020 06:27:2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5050 2020年以前,征地的程序时这样的:建设单位先报批,审批以后实施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不满意补偿的,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由法院作出决定,再执行。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征地已经审批,当地征收部门并没有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为了充分的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听取意见修改方案提前,只有方案确立以后才申请征地。整个过程保障了农民得知情权。具体:

1、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方案确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4、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流程得变化将极大得充分得保障农民的权利,降低征收领域的矛盾,更加规范的指导政府进行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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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2020年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必须要了解 http://www.bjznjj.com.cn/43847.html http://www.bjznjj.com.cn/43847.html#respond Thu, 09 Jul 2020 06:15:2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3847 在实践中,城市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集体的,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只能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如果国家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与开发建设的,那么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2020年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必须要了解

  一、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该点要注意公告的发布主体,只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单位才有权发布。在实际的拆迁中,后期因公告主体不合格而引起的诉讼也有很多现实案件,这是被征收拆迁人要尤为关注的点。

  2、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听证是公民很重要的政治权利,尤其是在拆迁中,被征收拆迁人更应该着重行使权利。很多农民因为不知道或是不注重听证的权利,才让自己的房屋上利益糊里糊涂被侵占了。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这里就开始涉及到被征收拆迁农民要签字的地方了。对于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登记是对后期确定拆迁补偿的一个重要参考,这个环节农民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保证所登记造册的每一个字都与事实相符,切记不要出现“空白协议”的情况。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辈⒆榫硐蛴信既ǖ幕乇ㄅ?。

2020年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必须要了解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020年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必须要了解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020年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必须要了解

  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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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征地程序或迎重大变化!自然资源部大刀阔斧,调整进行中…… http://www.bjznjj.com.cn/32075.html http://www.bjznjj.com.cn/32075.html#respond Mon, 11 May 2020 08:54:23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2075 2020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政策衔接,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农村征地程序或将迎来重大变化。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征收制度或将面临调整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征收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多项重大突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其中,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新《土地管理法》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1、由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让被征地农民享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2、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3、如果多数农民不赞成补偿方案,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如果农民对这个方案不满意,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政府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从以上调整来看,涉及农村征地的公告程序、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组织召开听证会、征地审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或将发生改变。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势在必行,农村征地程序或将面临调整。

自然资源部废止和修改了这些部门规章

2020年2月23日下午、24日下午、28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在连续进行的工作部署会议上表示,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

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审议通过《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布废止和修改了以下部门规章:

一、废止以下规章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

二、修改以下规章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2020年3月30日,自然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官网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三大亮点

亮点1:完善最严格的耕地?;ぶ贫?/strong>

“建立耕地?;げ钩ブ贫取焙汀懊魅犯乇;ぴ鹑沃魈濉?/strong>这两个在过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ぶ贫?,在这次修订草案中被写入了条例。

亮点2: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修订草案对建设用地审批内容进行优化,简化了审批流程:

一是统筹城乡用地计划管理。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制度,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二是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

三是将先行用地写入条例。

四是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的材料。

亮点3:巩固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成果

修订草案进一步对农村土地“三块地”改革成果予以巩固:

一是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

三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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