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范围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hu, 20 Aug 2020 06:59:05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成都拆迁】成都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http://www.bjznjj.com.cn/4741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19.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6:59:0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19 现今全国有很多地区有征地拆迁的情况。这些地区因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将原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家因为政府征地而发家致富的新闻,很多人对此羡慕不已,那么究竟成都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以成都市为例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知识。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成都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以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方案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76号文件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650元/亩的10倍计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2、住房安置

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15号文件、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青苗附着物补偿、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养殖、种植专业户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99号文件附表所列标准支付;养殖专业户补偿费按照78号令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

三、成都市拆迁补偿项目及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成都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各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际上是不同的,成都市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以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果对此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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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 http://www.bjznjj.com.cn/4742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25.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28:1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25 集体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一旦被征收的话,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才能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拟订“一书(三)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辈⒆榫硐蛴信既ǖ幕乇ㄅ?/p>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靶鳌?,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靶鳌背绦蚣虮懔榛?,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地需要走程序,同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以及争议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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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土地管理法》如约而至,牵涉农民利益的这4方面不懂可不成 http://www.bjznjj.com.cn/32871.html http://www.bjznjj.com.cn/32871.html#respond Thu, 14 May 2020 08:08:3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2871 导读:2020年新年伊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此次新法的修改以?;じ亍⑽づ┟裢恋厝ㄒ嫖康?。新法相较于旧法作出了很多实质性的改变,例如缩小征地范围、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等。通过本文,作者为大家详细介绍您不得不知的变化!

《土地管理法》如约而至,牵涉农民利益的这4方面不懂可不成

【要点一:你家的地很可能是永久基本农田】

新法新增第三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据此,“永久基本农田”并不意味着其真的永远“不能动”,但要动它则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审批流程。广大农民朋友可以通过乡(镇)政府对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的公告和设立的?;け曛净裰淝榭?,并在此基础上踏实耕作,监督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故其存在绝非“罕见”,值得农民朋友特别予以关注。

【要点二:征地补偿项目增加成定局】

旧法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新法第四十五条作出详细规定,列举了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六种情形。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项规定有利于缩小征收范围,限制了政府滥用征地权。

新法第四十八条,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以区片综合地价代替了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适用并不必然产生农用地补偿标准提升的结果。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其计算基础仍然是“土地原用途”。

也就是说,即便新标准普遍落实,农村“土地”(不含集体建设用地)的估值仍可能长期处于偏低状态,土地增值收益的考量仍排在相对靠后的位置。

导致农用地补偿费用持续偏低的原因很复杂,可谓“一言难尽”,故此广大农民朋友一方面要对新法心存期盼,一方面又要保持理性的补偿预期。

但无论如何,给的“项目”多了确是事实。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原来的三项补偿增加至五项补偿,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是要依法评估的,其价值产生步骤逐步趋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大家不妨自行查找一下所在省、市的地方性规定,相信会发现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内容。

【要点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经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相关流转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该项规定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其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需要明确的有两点:一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一个有限范围的概念,不包括村民的宅基地和乡镇公益事业用地,故农民在操作中不能随意扩大概念范围去交易土地;

二是其流转有着严格的程序条件,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凭与村委会的一纸“土地租赁协议”就解决全部问题,那样的做法无异于自己给自己“刨坑”,出了事儿几方都会非常麻烦。

【要点四:宅基地可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新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疑最受普通村民的关注,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规定。

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的住宅审批,由原来的乡(镇)审核,县批准,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故此,2020年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有望更为顺畅便捷地实现拥有自己住宅的梦想。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该项条款的重点是“自愿有偿”,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在违背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作者要特别指出的是,任何改革举措都不宜“一刀切”“一风吹”,“盘活利用”绝不等于“搞乱”。大家要特别提防在一些地方习惯性“一刀切”的做法,只有尊重村民的个人选择才能确保新法的福利落实到每一户村民身上。

作者最后想提示大家,新、旧《土地管理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尤其在征地的批前程序上有了显著的变化。其中一些需要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摸索和经验积累,目前暂不能给予较为深入、确定性的解析。但这些变化深深影响着我们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必须要有面对变化的充分思想和物质准备(如无证的要抓紧时间补证,该分户未分户导致“一户多宅”的要及时进行分户)。我们有理由相信全新《土地管理法》的施行会造福于广大农民朋友,让征地拆迁领域的笑脸越来越多,纠纷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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