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曾经,在征地拆迁领域,拆迁许可证赫赫有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废止)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拆迁人。但是由于拆迁进度又是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2011年《征补条例》改变了原来由建设单位实施拆迁的做法,拆迁许可证开始走下历史舞台,《征补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
《征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辈鹎ㄊ且幌钌缁嵯低彻こ蹋婕扒Ъ彝蚧У那猩砝?,同时也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征补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征补条例》明确禁止了营利性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是考虑到房屋征收事务庞杂、工作繁多,《征补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同时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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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是征地的具体实施主体?
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征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两级主体两级部门。
(1)市政府及其土地局。
(2)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土地局。
二、征地,主体的合法性
(一)乡(镇)政府是否能合法征收土地?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规定,征地的具体实施只能是国土资源局。
乡(镇)政府无权实施征地。因此,征地是非法的。
乡(镇)政府不是征地的主体。如果它发布移民安置计划,公告或补偿协议,则没有法律依据。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地计划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和被征收土地的征地权。批准文号和收集应予以批准。土地的用途,范围和范围应当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征地补偿的期限,在乡(镇)和村所公布。土地被收购。 “
在征收实务中,常见的“以租代征”,是指乡(镇)政府非法实施征地。
(二)区政府及其土地局是否负责实施征地?答案是否定的。
1、土地征用,土地供应转移或转让。
2、法律授权给市、县级政府,让其拥有国有土地的行使权。
3、虽然区政府属于县政府,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金融系统政府。它不能支付土地补偿费和收取土地转让费。
(三)是否存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否是征地主体?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能否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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