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合法强拆根据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等方面的内容确认赔偿数额。
1、房屋价值的损失?!豆型恋厣?span style="color: #01af63;" title="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吨谢嗣窆埠凸?span style="color: #01af63;" title="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二、农村违建房强拆条件是什么
除以下几种情况的,违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当初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国家标准的房屋,比如当初国家规定这类农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处于这种情况中的农户房屋,可以保留。
(3)农户家庭条件确实贫困,只有这一处房屋、并且这处房屋虽被定性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农户的房屋面积不大,符合贫困住房的面积指标,这种违规房屋就会被保留,无需拆除。
(4)只要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处没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就视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国家鼓励农村的工业发展,因此在农村建立起来的一些“三无厂房”,即没有相关土地证明或其他证件的仓库用房,可以暂缓拆迁,厂房负责人可以在此期间去有关部门补齐相应的手续,厂房就可免于拆迁,并可继续使用。
三、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p>
2、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不但要依法作出决定,还要履行催告等法定告知程序。犍为县政府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就直接强行拆除李某的房屋,行政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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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航
陈先生在温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原有房地产于1951年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有《土地房屋所有证》,后经过拆建。2017年,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并未与相关部门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达成协议。
2017年2月22日,执法大队向陈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认为该处建筑未取得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该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并限期陈先生于2月23日之前自行将房屋腾空完毕。2017年2月24日,未经法定程序,街道办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陈先生就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中,街道办辩称涉案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经过任何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依法无需赔偿。而陈先生方指出,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涉案建筑并不必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消除影响”应予限期拆除的建筑,被告直接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建并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拆除,明显违法。
后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仅凭航拍图等信息可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吗?
本案中,街道办拿出了地形图、航拍图等证据主张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那么,航拍图等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房屋合法性的决定性证据吗?
首先,我们需要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航拍图。航拍图,是指利用遥感技术所测得的某一地区的地面或地质影像。当用于征收拆迁中时,可以直观反应出房屋的建造时间、结构变化情况等信息。实际征收过程中,也有许多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以某年某月的航拍图作为认定房屋是否合法的依据,简单的将航拍图之前建造的房屋视为合法,之后的房屋则视为违法建筑。
但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需要综合审查社会发展程度、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历史遗留等多种因素,因此,单纯以某一年航拍图来划分房屋合法与否并不能作为决定性的依据,它仅能作为征收时的辅助材料,最终的认定需要实地调查、审核,只有这样,才能符合补偿的基本精神,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明显不足,人民法院也未予采纳。
三、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睿晃薹ú扇「恼胧┫跋斓?,限期拆除或没收并处???。”
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p>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陈先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但是并不必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予以拆除的情形,而在实践中,征收部门一刀切的将无证房屋建筑认定为违建、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立法目的。
同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strong>即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合法性的认定,需要通过有权机关的实际调查才能作出认定及相应的处理,那么,有权机关究竟该如何进行调查、认定呢?
事实上,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归根结底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和法律二者缺一不可,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的调查认定过程中既不可忽略法律政策规定,也不能一味套程序。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陈先生所拥有的房屋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客观现实情况,另一方面,之所以存在这种状况是由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等诸多综合原因造成的。因此,涉案未登记的建筑,应由有权机关根据涉案房屋1951年经登记的用地和建筑物状态、房屋拆建年代、建设行为发生时是否属于规划区等事实,结合具体规划条件、历史原因等内容,综合审查判断是否属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而街道办仅以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为由,就主张陈先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且无需赔偿,并不足以否定陈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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