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1、进行摸底调查
(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 《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
2、选定评估机构
(一)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二)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3、报请政府批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组织专家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4、征求公众意见
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收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5、公布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二)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6、公布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媒体新闻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8、签订补偿协议
以上就是整理收集的关于拆迁违约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的信息,由上可知,拆迁补偿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及产权置换等方式,若是在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中发现违约情况可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杨律师,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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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的政策是当地的政府部门需要根据棚改户的面积、类型,有条不紊的组织实施对棚户区的改造,一般情况下是要就近安置棚户区的这些市民的,对棚户区拆迁以后的补偿方案可以选择实行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拆迁中,补偿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①补偿货币
按理说,有些位于城市周边的集体用地不属于农村。但是要以农村的赔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话,许多被拆迁人都不愿意拆迁。所以,集体用地的补偿标准也需要对国有土地房产的征收赔偿标准进行参照,也就是说,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来定。包括临时安置费、拆迁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②产权置换
所谓产权置换,就是指对房子进行赔付,例如回迁房、安置房等。
当前棚改的整体方向仍然还是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居多,但是今年国开行将棚改审批收回之后,估计将会增加产权置换的比例,但是不管怎么说,拆迁的目的也是为了改善农民朋友的生活水平,就算是集体用地,也需要根据国有土地的统一标准,一般是拆一赔一。也就是说拆一平米,最少补偿一平米。对于棚户区改造,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
1、进行摸底调查
(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 《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
2、选定评估机构
(一)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二)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3、报请政府批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组织专家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4、征求公众意见
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收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5、公布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二)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6、公布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媒体新闻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8、签订补偿协议
以上就是整理收集的关于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的信息,由上可知,棚户区拆迁改造是为了城市的发展与建设,一般都会对原住民采取安置或货币补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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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拆迁而言,这个利益平衡机制至少涉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征收补偿标准、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角色定位等六个方面问题:
一、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界定一直都是《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的原则与大致标准,从而在实践中能够对公益拆迁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时可强制拆迁。理性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是:法规列举十民主程序十司法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公共利益事项尽可能进行列举,明确公共利益事项的大致范围;应该有个民主程序,即政府提议的公益项目,应该有当地的民众共同来参与讨论,形成一种公共议论,政府必须具体指明公益体现在什么地方,利害关系人或者广大民众也都可以对政府的提议及说明表达不同意见。经过民主的公共议论程序以后,政府仍然有权对是否符合公益作出决策。若被征收人不服该决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程序。房屋拆迁是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的限制,因此,应该从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对拆迁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拆迁的程序是对被拆迁人的一种法律程序的保障,是拆迁制度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征收程序一直备受各国立法的重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征收的限制是“依照法律规定”,这仅仅表明了依照法定程序的意思,而没有上升到“正当程序”的高度。因此,《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时需要明确,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三、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拆迁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对被拆迁人权益?;ぶ凉刂匾1徊鹎ㄈ硕云拦澜峁幸煲槭?,首先可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拆迁人组织拆迁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的对话会,由评估机构详细介绍评估的依据、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如果评估机构说明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如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或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虽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但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则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及各界代表参加听证会,由两个评估机构进行答辩,由专家组对估价结果是否合理进行鉴定。为此,应建立相应的拆迁评估委员会和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评估委员会由拆迁评估专家库随机产生,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异议鉴定。
四、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我国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征收的行政程序,而没有规定比较完善的司法程序。一套健全和有效的救济程序,对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用巨大。针对目前的规定而言,我们应该删除《拆迁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的规定,最起码它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明显冲突;另外,修改《拆迁条例》第十六条有关拆迁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将拆迁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救济方式修改为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虽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拆迁毕竟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剥夺,客观上也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从?;じ骼嗍谐≈魈宓牟撇ǖ男枰悸?,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经济补偿是必要的。征收土地要安排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费,保障相对人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基本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征收个人住宅,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实际上,对于征收,最为重要的限制方式莫过于充分而合理的补偿。在补偿方式上应以金钱补偿为主,以实物补偿、安排就业、兴建生产、提供生活再建设施、给予生产生活优惠政策等方式为辅,从而最大限度弥补被拆迁人所受的损失,帮助其继续生活,且使生活水平不因房屋拆迁有所下降,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受损害。以法律明确补偿的标准,包括确定计算补偿财产的日期、补偿财产计算的方法,从而最终确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数额,并且该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以避免弹性过大而导致的不可操作性。
六、政府角色定位。对于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目前在社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房屋拆迁向来都是政府在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拆迁工作中的协调管理仍须政府这一重要角色的参与,并且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整个城市建设成果的最终取得。因此,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角色应予以正视和关注。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自用或者出让给其他开发商与所有者的法律行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管理者与所有者直接参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活动,或者委托开发商拆迁,由于涉及自身的利益,很难真正做到公正。面对政府、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不可能进行公平的讨价还价。因此,关键问题是政府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主要职责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脱离出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转变相关部门职能,从拆迁的管理者与执行者转变为拆迁事务的管理者。总的来说,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角色具有多元性。从不同的视角看,政府扮演着不同的身份角色:人民利益的?;ふ摺⒐嚼娴男髡?、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拆迁规划的指导者以及依法拆迁的监督者。但整个角色的根本立足点是人民的切身利益,所有角色都应该且必须围绕这一根本点来进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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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前提: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决定及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评估程序
房屋评估的重要流程:确定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时点——选用评估方法——实际评估——评估结果与报告——异议与疑问处理。
然后附上房屋征收评估程序中被征收人的救济方式:
首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
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补偿决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搬迁与拆除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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