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08 Sep 2020 17:21:06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征收评估】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http://www.bjznjj.com.cn/4843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438.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18:1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438 生活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建大桥、交通铁轨等等,需要经过公民居住地。征收与拆除公民的房屋成了唯一的方式。那么国家征收政策你了解多少呢?政府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你知道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你知道吗?今天与大家分享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帮你了解房屋征收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从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的实际面积、价值等需要委托房屋鉴定机构,且不能与房屋所有人存在利害关系,以保证公平、公正。其次,房屋评估的流程有:委托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材料-评估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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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律师解答:疫情期间商户可不可以不交租金吗? http://www.bjznjj.com.cn/38339.html http://www.bjznjj.com.cn/38339.html#respond Thu, 11 Jun 2020 06:06:0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8339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把大家的脚步都留在了家里,这对于餐饮、旅游等服务也来说冲击是巨大的。

1月28日,万达商管集团宣布,将对全国各地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自1月24日-2月25日时间内的租金及物业费实行全免政策。预计减免租金额度30-40亿元。此消息一出,很多网友纷纷表示赞赏,但有网友也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租户可以据此要求减租或免租。

对于商业物业的租赁合同而言,经营者究竟能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或解除合同?

1.有约定从约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部分风险控制意识较强,且协商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租户(多为全国性或国外知名品牌的直营或连锁店)对于与出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较有前瞻性并有明确约定,常见存在以下几类条款:

律师解答:疫情期间商户可不可以不交租金吗?

(一)经营淡季条款

通常表述为:

出租人同意,非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门店日营业额较过往X个月的非闭店期间日均营业额降低超过40%,且前述营业额降低状态持续超过X日的,承租人有权宣布进入经营淡季(“经营淡季”),并按双方约定标准的【X】%计付租金;若经营淡季持续超过X日的,承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双方应按第【X】条约定办理房屋交还手续。

(二)同时开/营业条款

通常表述为:

出租人同意,租赁期间商场的开业率/营业率(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足【70】%,或虽达到70%但【xx】超市、【xx】影院、【xx】品牌店、……其中任意【x】家停止营业的,承租人有权同时停业(“被动停业”), 被动停业期间租金按照双方约定标准的【x】%支付。若被动停业期间超过X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租赁房屋的交接手续。

(三)不可抗力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租金减免条款

此项较为常见,往往合同的免责条款中都会有该条款。但该类条款一般规定的较为简单,并未规定具体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此一旦发生争议还需要法院确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无约定的辨析

实践中,部分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认为,可能涉及调整租金的有两个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一)本次疫情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含义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及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应当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该客观事件或情况不能归因于另一方,且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简单来说,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要求更为严格,多数为自然灾害以及重大社会事件等,但情势变更一般表现为社会经济情势的剧变,包括物价暴涨、严重通货膨胀、金融?;?。

2.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行政机关等出于疫情防控考虑而采取的隔离、“封路”等行政措施亦属于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对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要求,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当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原因在于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从个案情况出发,某些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案件,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调整范畴。

律师解答:疫情期间商户可不可以不交租金吗?

(二)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能否一概适用商业物业租赁合同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需要疫情与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的关联性要达到“直接因果关系”程度。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相关案例,法院认为,因疫情防控,外出减少导致的人流量降低、营业额较低而导致的“经营活动无法开展”不属于直接因果关系,客观上也不影响继续经营;只有执行政府预防疫情扩散而禁止营业的命令导致的经营活动无法开展,才属于直接因果关系。

但不构成不可抗力,并不影响认定为情势变更。事实上,因为疫情造成经营收入、营业额相比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发生的重大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3.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

通知、证明义务

即使认为在特定交易中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却并非是什么都不做。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律师解答:疫情期间商户可不可以不交租金吗?

疫情的发生,让很多合同中一直“沉睡”着的不可抗力条款一下子苏醒,建议读者可以再仔细看看自己正在履行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适用法律: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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