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来了,在面对拆迁的状况时,被拆迁人是不是能够拒不搬迁呢?如果拒不搬迁的话会有什么后果?我们的房屋一定会被强制拆除吗?
一般来说,许多人都是盼望拆迁的。虽然说在一个地方住的好好的不想从老房子里搬走,但是倘若能得到更多的钱住上更好的房子,谁又会拒绝呢?
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从征收部门手中获得的补偿款并不能使他们在同区域买上居住条件相似的房屋,这样就导致双方不能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被拆迁人就会想,倘若我一直不在协议上签字,行政机关究竟能不能对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呢?我合法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呢?
能不能和会不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没签订协议的状况下,倘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是不能对你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
但你的房屋真的不会被采用强制的手段拆除吗?
答案很明显,倘若你的房屋不会被强制拆除的话,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确认强制拆除的违法案件了。
所以,即便你选择了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征收方为了把工程建设的速度加快,仍然会采用各种手段(断水电逼拆、偷拆误拆、夜间强制拆除等)强制拆除你的房屋,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违法强制拆除。
合法的强制拆除,我们还能够抵挡;
违法的强制拆除,我们能做的就只有在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进行保证的前提下,采用法律手段起诉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最终把合理的拆迁补偿拿到手。
如果行政机关想要合法拆除我们的房屋的话,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与公共利益相符合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
(一)外交和国防的需要;
(二)通过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通过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体育、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环境和资源?;?、文物?;?、社会福利、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搬迁安置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实施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倘若在上文的的六条内容当中,不能找到征地拆迁的理由,那么拆迁行为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被拆迁人完全能够拒绝拆迁。
二、程序正当合法
是不是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能够对农民朋友们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征收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还需要满足程序上的正当、决策上的民主、结果上的公开。例如,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一定要与占补平衡的原则符合,应该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律程序,得到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
征收城市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相符合。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该被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单来说,就是一定要由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审批甚至要人大开会决定,才能把征地工作启动。
在没有计划和指标,没有获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就开展征地拆迁活动,即便是借“公共利益”之名,仍然是在侵犯农民朋友们的利益。
三、补偿合理公平
即便是我们农民朋友之间做买卖,也需要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虽然说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对农民朋友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具有强制性,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能够把我们的房屋和土地随意拿走,在没有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前,强制性是不具有合法基础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过评估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确定。”
所以说,补偿应该合理公平,否则就不能保障被征收人日后的生活条件。
综合上文中所说的,在面对强制拆除的状况时,倘若我们采取了法律手段,是能够拒不搬迁的。
但是倘若被征收人没有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地方政府是能够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裁定作出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
另外,倘若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六十天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的话,但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或者没有把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
所以,在没签定协议前,拆迁方没把房屋拆除之前,一切都有的商量。一旦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把房屋拆除了,再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很难了。在此向广大的被征收人提个醒,在没有采取法律措施、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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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就来帮助各位朋友核实自己的土地拆迁是否合法,选择合法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体检依据:法律支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行政机关。
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询公众意见。不少于30天的评议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较多被征收人的,由行政机关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全部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决定征收房屋的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并补偿方案征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市,县级行政机关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依法征收的,应当同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赔偿应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所确定的评估方法。
对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得到补偿,后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行政机关作出征用房屋决定后,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后,被征用人应当在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被征收人搬迁力诉诸暴力,威胁或非法的方式,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病变一
1、做不了主自己的房子,和拆迁方的分歧只能被拒绝。
2、是以公众利益的名义接受其条件必须予以取消,否则“人人的仇恨”将在其身上点燃,导致其他被征收人群“攻击”。
小编表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规定不明确,特别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不明确,公民房屋产权的行政机关行为强制剥夺,应推定为公共利益征收,须经规划,价格评估,拆迁公告,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程序。经过这些程序没有强制拆迁是违法的。
病变二
1、征收农村房屋土地,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就强行拆除村民房屋。
2、强拆未经规划,审批,审价,计量等合法手续。
3、没有合法审批文件就开始征收,一边征收一边办理审批文件。
律师:什么是非法拆迁?
有些地方的拆迁政策可能是善意的,但有些确实是违法的,我们应该学会区分。
首先,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所有成员,如果要征收,必须通过组织村集体成员的同意,但一些评论只征收有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里的意见,而不是村民大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的代表,随之会产生相应的非法缺陷。
其次,规定旨在加强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跳过规划、审批、价格评估、计量等法定程序和直接拆迁,否则属于非法强制拆迁。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上述几种情况,但即使不用慌,也要根据自己对征地拆迁的理解,在“胚胎”中就遏制住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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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通过了解,一些农民朋友们认为赔偿是不公平,所以拒绝签署协议,于是乎就遭遇在半夜有人把砖扔进他的院子里,玻璃被砸碎,每天都有一部分“混混“在家附近徘徊,更过分的是孩子们在上学的路上都会遭遇被搭讪,搞得全家人人心惶惶。
自从2018《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发出后,人们一直期待清理行动尽快上门,以致那些曾经欺负自己的家乡暴君的人早先尝到了苦果。
但是,由于人们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一般都是各种新闻媒体,或者街头流传的“小路新闻”,很多人还留在“只有雷声,没有雨滴”的情况下,很多人拆迁人向在明拆迁律师抱怨,为什么他们听说过“扫除黑与邪的特别行动”,但直到现在还没见过影子?
事实上,当每个人都不知道从何处获取信息时,在各级政治和法律当局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背景下,已采取了消除邪恶的特别行动。
在2月2日最高法院和最高审查之前,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通知一方面敦促邪恶势力罪犯尽快自首,鼓励他们的亲戚和朋友不要包庇,同时另外一方面也起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再次向黑恶势力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背后搞小动作的人下一个最后通牒,充分表达了要查清楚的决心,绝不容忍。同时,该通知向老百姓公布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网站(http://www.12389.gov.cn)、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和电话(010-12389),鼓励老百姓积极举报、提供有效线索,亲自参与到扫黑除恶行动中。
被拆迁的村民一般都会关注控制农村市场的黑恶势力,涉及土地和房屋的拆迁项目,村委会选举,同一村庄普通农民的镇压,掠夺村民利益等其他违法行为,这也是这场彻底扫黑的关键目标。
全国各地的政法机关对基层农村地区的部族邪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提出了正式挑战。在过去的一个月里,江西,山西,湖北等许多省市都发现,起诉和审判。大量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包括许多村委会干部,村暴和其他欺凌,与当地邪恶势力勾结,拆迁和走私,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
小编认为,其中一大亮点是,公安部不仅列出涉黑的的重大案件,还专门成立了扫黑邪恶专家组,使用了很高效的办法解决了老百姓担心的官官相护的情况。
被拆迁人可以相信,“扫除邪恶和驱逐邪恶”的行动并非空洞的口号。这一特殊行动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当地的邪恶力量,并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程度上对其背后的“支持”。一方面,他们的侵权和犯罪将更加趋同,更有利于被拆迁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一旦他们的“小尾巴”被抓住,几乎不可能粉刷太平天国。
可以预见的是,至少在大规模实施特别行动期间,将有效地消除环境,更加充分地反映被拆迁人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优势。
最后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被拆迁人一定要依法维权、谨慎作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维权行动才是有利于被拆迁人实现维权目标的。如果被拆迁人进入“此消彼长”的误区,试图“以恶制恶”,反而会被当做“黑恶势力”依法处理,那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但是,近年来农村拆迁补偿远远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是搬迁程序也不符合法定,这直接侵犯了普通民众的权利。而且,经常发生强迫拆迁现象。因此,即使被拆迁人不了解详细的拆迁程序,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国家禁止非法拆迁、强制拆迁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于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处理案件的力度,尽快查明事实,依法严惩犯罪分子。那些工作不便,造成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大规模群众请愿,官商勾结,权力和金钱交易的人,必须调查相关领导的责任,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随意使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的,后果严重,必须对党政领导的责任负责。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各种防止非法拆迁的政策,但我们眼中仍有许多非法拆迁。因此,律师们表示,普通民众应该勇敢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会对有关部门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起到监督作用。 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被征收人可以诉讼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行政机关履行征地公告职责以及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关部门是否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处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征地公告是征地时的必要环节。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的征地公告不作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征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地拆迁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好事,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落实到真正的拆迁过程中。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首次补偿和搬迁后实施的法律。
同时,在进行住房和征地之前,必须确保全额到位,保留专项资金,并存储特殊账户。在征地拆迁方面,拆迁安置的原则必须首先得到补偿后再搬迁,以确保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前,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来源。收购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许多普通民众的利益,导致信访,群体性事件??梢运?,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矛盾点。因此,依法行政是有关部门的首要标准。与此同时,人民必须积极?;ぷ约旱暮戏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面临暴力拆迁时应主动,不得被非法人员打乱。记得第一次打110,因为只有110是官方认可的唯一报警电话。在实践中,许多派出所无法有效地解决拆迁情况,所以在报警时,我们必须做好记录。公安局接到报警要求领取公安记录回执的通知,但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处理不力的,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由公安电话受理。RD是目前最有利的证据。此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应当做好收集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工作,以便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起诉时,能够作为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儿子和机关在未来,大大提高了对胜诉的把握。
法律并不是写在纸上给人们看的,只有在生活中发挥作用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对上述法律的理解后,被征收人对拆迁赔偿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方违反刑法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1、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造成恶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可能构成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疃?,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信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拆迁人员直接闯入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侵占房屋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请求无故拒绝退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因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故意和非法破坏他人健康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最常见犯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4、因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产罪,是指故意或者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财产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如果金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和七年监禁。
]]>导读:很浅显的老百姓都懂的道理,征收方却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如此严重的违法情形,的确需要行政诉讼来为其好好上一堂法治课……
【基本案情:第三层认定为违建,整间房都要被拆除?】
委托人是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某村的村民,2017年9月该村拆迁指挥部口头告知委托人由于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拟征收委托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委托人并未看到相关合法的征收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仅仅是指挥部口头告知,对于该村的成年女儿户口不予补偿。委托人对于自己几个女儿的“不予安置补偿”政策感到十分愤慨,认为政府这样对女儿安置补偿是十分不合理以及不公正的,因此并未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政府在没有和委托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将委托人房屋上的第三层彩钢房认定为违建,迫使委托人拆除房屋,使得委托人及其家人每日处于房屋被迫拆迁的极度恐慌之中??迪壬械骄诵牧淮?,吃不好睡不好。自己的房屋没了,土地也没了,并且也得不到任何的补偿。痛定思痛,康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依法维权。
康先生听邻居提起过黄晓丽律师办理的案子,在同样无助的情况下,黄晓丽律师却帮助邻居扭转乾坤,使得其能够拿到自己的补偿款项。于是在黄律师开庭的法院门口,康先生告诉了黄晓丽律师他自己的遭遇,以及案件全部发展情况?;葡雎墒μ旰?,同情康先生的遭遇,同时安慰他宽心,告诉他委托后可以立即开展工作。
【律师代理:确认拆迁违法没商量】
第一步:黄律师仔细看过了康先生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并且向康先生核实了收到该限期拆除决定的整个过程。了解到康先生收到这个限期拆除决定前,规划部门等并没有对康先生的房屋进行任何调查、测量,也没有向康先生说明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中也未明确注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在送达时是有人趁康先生不注意,偷偷贴在门上,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况;不仅如此,此《限期拆除决定》还存在着实体违法,康先生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以及规划许可证,建设多年的房子,第三层怎么就成了违建呢?
针对这份存在着实体和程序违法的《限期拆除决定》,黄律师当机立断,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为委托人赢得了一个良好的时间契机。
第二步:在针对康先生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复议程序后,黄晓丽律师紧接着开展了第二项工作——向市一级人民政府、区县级政府以及国土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关于康先生所在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和补偿安置方案。在法定的答复期限过后,康先生收到了政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到了补偿安置方案的文本。果不其然,该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注明了对该村女儿户不予补偿的规定,对于这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且极不合理的补偿标准,黄律师立即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
但是就在此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包括康先生在内的该村大部分房屋,遭到了管委会和街道办的联合拆迁。康先生随即致电黄律师,说管委会和街道办的人振振有词,说我们的房屋是违建,可以直接行政拆迁。鉴于案情突变,黄律师只好采取了第三步。
第三步:在接到康先生的电话后,黄律师迅速做出判断,认为涉案强制拆除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她在电话中耐心的指导康先生, 告知其要做好取证工作,拍照、录音、录像,能够证明是哪一级政府的领导主导拆迁,这样到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证明其拆迁违法。但是康先生也有自己的顾虑,政府已经把我的第三层房子认定成了违建,拆迁我是不是就是合法的呢?黄律师让其放心,这是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且不说这次的违法建筑认定是否合法,退一万步讲,即便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合法,虽然政府已经把房屋第三层认定成违建,但并不代表其就有权拆迁全部房屋,且我们还在复议诉讼期限内,这种拆迁更是违法的。
听了黄律师的一番讲解和宽慰后,康先生的顾虑才慢慢打消。按照黄律师的指点,他对于此次拆迁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不仅把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损失罗列清晰,也有照片和录像加以辅佐证明;同时在拆迁的过程中,也清晰的拍下了参与拆迁房屋的主要领导。在得到这些证据之后,黄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行为违法。在庭审中,被告不断强调康先生的房屋是违建,因此才予以拆迁,但是很明显这种说辞是苍白无力的。因为部分违建并不是拆除全部房屋的理由。很快,本案便在周口中院赢得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胜诉,被告“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的意图被法院清清楚楚地写在了判决书里,这为委托人通过申请行政赔偿获取征收补偿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代理律师黄晓丽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拆违促拆迁”是当下征收领域最为严重的行政违法情形。一旦收到“限期拆除决定”这类的违建认定、处置文书,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决起诉、坚决守房、坚决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才能令这类主观恶性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偃旗息鼓,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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