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流转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Wed, 19 Aug 2020 07:13:03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41.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1.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2:5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1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征地问题较为复杂,除了交由可靠的律师协助处理,自身也应需了解相关知识,那么征地安置法律规定有什么呢?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五)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六)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七)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均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づ┟窭?,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ぃ细裣拗婆┯玫刈ㄉ栌玫?,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件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征地安置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征地补偿安置主要有以上条例,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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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流转】农村承包地流转后,征收补偿款该给谁? http://www.bjznjj.com.cn/4643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6438.html#respond Mon, 27 Jul 2020 05:50:3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6438 农村土地流转,又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建设而进行的征收工作也相应快速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征收已经流转的土地,当流转后的土地遇上征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几种主要的流转情形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大类: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四大类费用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的流转,只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未发生改变,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就不应当发生改变。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始终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承包地流转后,征收补偿款该给谁?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所以,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能否获得安置补助费,主要看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不管是原土地承包经营者,还是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谁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补偿款就该属于谁。

不同流转方式下的补偿款分配

转包 

承包地转包,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

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接包,因此:

1.接包人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归接包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接包人新修建或者是接包人从转包人手中购买,则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归属于接包人。

农村承包地流转后,征收补偿款该给谁?

出租 

承包地的出租,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与转包不同,出租一般是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

1.对于安置补助费,如果承租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承租人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否则承租人不得享有安置补助费;

2. 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承租人新修建或者是承租人从出租人手中购买,则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归属于承租人。

互换 

承包地的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由于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承包义务也相应互换,互换双方与发包方在互换的土地上各自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互换后的新实际承包方所有;

2.青苗补偿费当归新实际承包方所有,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已经交接清楚,其补偿费由新实际承包方所有。

转让 

承包地的转让,是指承包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非农业方面的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承包地流转后,征收补偿款该给谁?

由于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新接手”的农户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转让后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归属于“新接手”的农户。

入股 

承包地的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承包关系并未变更,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让的效果,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原承包人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当归属于上述的公司或合作社。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在流转时应当签订相应的流转协议。实践中,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如果流转协议另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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