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Wed, 19 Aug 2020 07:28:22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集体土地征收】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 http://www.bjznjj.com.cn/4742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25.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28:1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25 集体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一旦被征收的话,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才能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拟订“一书(三)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墩鞯夭钩ァ仓梅桨腹妗纺谌莅ǎ罕徽饔猛恋氐奈恢?、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靶鳌?,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靶鳌背绦蚣虮懔榛睿缒芄唤饩稣?,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地需要走程序,同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以及争议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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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http://www.bjznjj.com.cn/4743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8.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5:4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8 在农村的征地补偿的过程当中,发生纠纷是谁都不想看到的,可是如果发生了相关纠纷的话,要如何解决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对于这一类纠纷的解决,即村民委员会和征地政府之间因为征地补偿款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纠纷,目前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各地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救济。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该规定确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裁决程序,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各省在2006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但是,截至2007年5月底,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甘肃、河南、浙江、天津、江苏正式出台了《裁决办法》,其他省份仍然没有可供裁决的程序性规范。

2、司法救济。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绷硗狻?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明确了取得相应补偿是承包户的一项民事权利。承包户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钡谖迨豕娑ǎ骸叭魏巫橹透鋈饲趾Τ邪降?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p>

  二、征地补偿维权

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三、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杉芑竦猛恋夭钩シ训氖浅邪?,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币虼耍芄换竦谜鞯夭钩タ畹娜耸窃?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全部内容。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虽然都多种处理方法,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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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41.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1.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2:5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1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征地问题较为复杂,除了交由可靠的律师协助处理,自身也应需了解相关知识,那么征地安置法律规定有什么呢?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五)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六)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七)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均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づ┟窭妫ど缁嵛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ぃ细裣拗婆┯玫刈ㄉ栌玫?,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件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征地安置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征地补偿安置主要有以上条例,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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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谁管辖 http://www.bjznjj.com.cn/47446.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6.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04:2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6 如果农村在拆迁的时候就征地补偿款出现了纠纷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到底要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那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了,那么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谁管辖?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谁管辖

  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谁管辖

应是土地所在地的人民发端管辖,这样满足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原则?!睹袷滤咚戏ā分械?4条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否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猜想。

从法律层面上讲

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拆迁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首先,从我国法律设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来看:

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设立的目的:

1、为了方便诉讼;

2、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避免案件数量悬殊。

不涉及不动产物权:

1、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无需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一旦我们不加区分的将所有征地拆迁案件都认定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也有违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初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闭饫镆捕圆欢舻毓芟降那樾巫龀隽饲帧?/p>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产生原因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

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谁管辖的相关内容。综上,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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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落户,承包地去留】农民进城落户了,承包地要不要保留? http://www.bjznjj.com.cn/46546.html http://www.bjznjj.com.cn/46546.html#respond Mon, 27 Jul 2020 06:35:2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6546 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家庭承包土地制度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特定家庭承包的田地。这样理解准确吗?

最近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权威回答了社会关切,特别是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关切,对于解决相关争议,统一思想认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农民进城落户了,承包地要不要保留?

稳定承包地块利大于弊

1983年我国在广大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这也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的标志性年份。按照相关规定,第一轮承包期为15年,第二、三轮承包期分别都是30年。这意味着二轮承包到期标志性截止年份是2028年。

尽管大多数地方距离二轮承包到期还有近10年时间,但由于农业经营需要长期稳定的土地关系预期,尤其是发展现代农业,往往要对土地进行长期规划和投资,这使得从政策上进一步讲清楚何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显得更为迫切。

此次《意见》明确,所谓“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其内涵既包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家庭经营这一制度不变,也包括分包给某农民家庭的特定田地原则上不调整。

《意见》指出,二轮承包到期后坚持延包原则,不能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说,分包给某家庭的特定田地,在三轮承包期仍然属于该家庭。农村集体与其成员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否承续的判断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只要这个家庭存在,即使它已经迁移到城镇,第一轮农村集体分包的地块也不能打乱重分。

有些农民和基层干部可能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过了很多年,早期一般是根据土地质量按照人均分配的,如今家庭人口变化很大,需要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对原家庭承包的地块作出调整。

这种重新调整的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二轮承包期开启时一些地方调整农民承包的地块,曾引起了相当大的纷争,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如今,农业生产主要靠机械,未来农业机械化水平还要提高,如果承包地到期后重分,不仅同样会引起纷争,还会导致地块进一步细碎化,影响机械作业和适度规?;?。同时,重分承包地还会导致土地权属关系预期混乱,影响土地规?;髯?。

因此,二轮承包到期后顺延土地承包关系理应包含稳定承包地块,这一规定总体上利大于弊。按照此前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改革试点办法,要尽可能确权确地块到农户,这一改革成果在第三轮承包期也是有效的。

农民进城落户了,承包地要不要保留?

农民进城,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民进城落户了,承包地要不要保留?《意见》明确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进城落户,是否退出承包的集体土地,应由农民自己选择,一方面有助于农民市民化,提高户籍城镇化率;另一方面也给进城农民留条退路,万一不愿在城镇生活,可以回乡。

当然,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如果作为集体成员的家庭完全没有人口存在了,这时集体可以收回发包的地块。对于集体仍然拥有的机动地等,也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和村民自治等相关规定,对承包地进行“大稳定、小调整”。

一些农民家庭人口增加很多,而承包地又非常有限,这该怎么办?按照《意见》,应主要在农村土地要素流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想办法。当然,集体如果拥有未分配的承包地,在分配时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缺地较多的家庭倾斜。

农民进城落户了,承包地要不要保留?

还有一些进城落户的农民,可能不再需要耕种土地,造成土地撂荒。针对这种情况,按照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权能界定,村集体应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对撂荒地进行管理。

从长远来看,对于确实不再需要承包地的已经进城的家庭,各地应积极探索,鼓励这些原村民依法自愿有偿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或者转让给集体内需要耕地的成员。如果短期内不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的,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但应流转经营权,从而获得租金或者入股参与分红,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生产。这样,土地承包关系既长期稳定了,又没有浪费土地资源,还增加了承包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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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农村土地征收,土地转包期间,补偿该归谁? http://www.bjznjj.com.cn/38156.html http://www.bjznjj.com.cn/38156.html#respond Wed, 10 Jun 2020 06:46:4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8156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征收,土地转包期间,补偿该归谁?

现在农村很多人长期外出打工,所以就将土地流转给别人了。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土地转包,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但如果在转包期间土地被征收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

土地转包期间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

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发生土地征收时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

一、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间可以转包他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14年11月20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征收,土地转包期间,补偿该归谁?

但是,流转是有条件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意见》的规定,流转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3)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4)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转包有优先权;(6)应当订立书面合同;(7)坚持适度原则。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即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和《意见》要求“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规定,承办方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发包方享有集体土地经营权。

三、转包期间发生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款可分配部分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和《意见》的规定,承包方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

承包人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发包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发包方单独取得。

农村土地征收,土地转包期间,补偿该归谁?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里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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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自家承包地被征收,征收款却先一步打到了村委会,合法吗? http://www.bjznjj.com.cn/34568.html http://www.bjznjj.com.cn/34568.html#respond Mon, 25 May 2020 06:12:3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4568 导读: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大部分农民一辈子最亲近的可能就是脚下的黄土地了,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家对于农民朋友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遇到集体土地征收的事情。在过去的几年里,国家不断的改进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完善有关土地的法律体系就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农民,但是,长时间的立法滞后性依然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弊病,那就是将土地征收的款项直接发给村委会。

自家承包地被征收,征收款却先一步打到了村委会,合法吗?

案例:全部征地补偿款都被打给了村委会?

张先生是陕西省某市某村的村民,17年时候因为完善动车路线的需要占用了张先生的一部分土地,按照最初的补偿方案计算,张先生即将得到征地补偿费8万元,安置补偿费5万元以及青苗补助费一万元,签订补偿协议将尽快一年后,张先生仍然没有见到补偿款,去市里问才知道早就已经打给村委会了,张先生像村委会索要相关的补偿费,村委会表示除了青苗补助费之外的费用都不予发放,村委会要统一安置。即使张先生表示不接受统一安置也无济于事。

法律分析:该给个人的要直接给个人

小编认为,这里面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市级行政机关直接将个人的补偿款打给了村委会,明显主观意识上存在行政偷懒的意识,同时在程序上也没有依据甚至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钡谌睿骸笆?、县和乡(镇)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p>

自家承包地被征收,征收款却先一步打到了村委会,合法吗?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辈还苁枪夜娑ɑ故乔槔碇?,市政府都应该将补偿费用直接交给张先生,出现这样的结果,当地市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村委会要求统一安置的想法本身就侵犯了村民们的自主选择权,尤其是在张先生拒绝统一安置的时候村委会依然强制的行为,更是恶劣,不仅对法律规定解读有误,而且侵犯了张先生的人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p>

自家承包地被征收,征收款却先一步打到了村委会,合法吗?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焙芟匀?,村委会拒绝向李先生支付安置补助费于法无据。

土地始终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对土地也是爱之深切,如果遇到了征地拆迁的问题,各位农民朋友一定要摆正态度,坚守自己的底线,不轻易地妥协,否则到最后很可能会地钱两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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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承包地又被薅羊毛?遇到这4种情况你有权拒绝 http://www.bjznjj.com.cn/33718.html http://www.bjznjj.com.cn/33718.html#respond Tue, 19 May 2020 07:46:2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3718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独有的宝贵权利,关乎到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因为平日里勤勉下田工作不太关心法律,加之乡村信息相对闭塞,导致农民对自身承包经营权的认识不足。一些相关的利益方瞅准了这点,趁机侵犯承包地的权益,给一部分农民造成了经济损失甚至是心理阴影。小编今天为大家讲解几种常见的承包经营权被侵犯的情形。

承包地又被薅羊毛?遇到这4种情况你有权拒绝

承包期内无权收回和调整土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杜┐逋恋爻邪ā芬裁魅饭娑ǎ撼邪谀?,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行政单位和县级人民行政单位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依规并履行村民会议、村务公开等程序的前提下,利用集体机动地、四荒地、依法有偿退出的承包地等土地再次发包给无地少地农户。

进城农户有权保留承包地

集体不能以其成员进程落户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中央有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确规定。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

《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そ桥┗У耐恋爻邪?;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地又被薅羊毛?遇到这4种情况你有权拒绝

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妇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益,“未婚女”“外嫁女”“离婚女”农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屡见不鲜。

在一些农村中,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少村民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享有土地承包权,在发包时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早已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じ九暮戏ㄈㄒ妫魏巫橹透鋈瞬坏冒?、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承包地又被薅羊毛?遇到这4种情况你有权拒绝

是否流转完全由农户自主决定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承包农户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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