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看到这里,你也清楚了强制拆迁听证是什么意思,也知道了相关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这样日后参加听证的时候,也不会手忙脚乱了。好了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拆迁听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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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是听证?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指的是被征收方,因此被征收方应当明确自己享有听证的权利。
问题二:在征地拆迁项目中何时需要组织进行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问题一:什么是听证?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指的是被征收方,因此被征收方应当明确自己享有听证的权利。
问题二:在征地拆迁项目中何时需要组织进行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问题三:听证应当如何举行?
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的七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进行公告。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和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进行回避。同时在举行听证会时,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此外,在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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