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如果只有一种方式的,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拆迁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如果只有一种方式的,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与杨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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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张先生同意房屋拆迁。
2000年,张先生入住回迁楼房,然而办理房产证的事却一直无人过问。
2010年,张先生开始向政府部门诉求来解决问题,这时才发现由于开发商的债务问题,回迁房被法院查封。
2015年,回迁房被解封后,张先生又发现回迁房早在1999年就已经被抵押给银行……
作为全世界拥有最深“房子情结”的中国老百姓,谁心里不渴望有一个安稳的家?
然而,家住广东的张先生却万万没想到:都20年过去了,自家的回迁房却总是状况百出,就连最起码的房产证都没有着落;当初高高兴兴领钥匙的“乔迁之喜”,俨然成了一家人的心结……
据悉,在张先生所属回迁小区,还有另外27户回迁户遇到了和张先生完全相同的“先抵押、后入住、办不了证” 的“糟心事儿”,其中22户还遭遇“一房两卖”的“憋屈事儿”,被“坑”得更厉害。因为回迁房的产权不明确,他们在生活中遇到了一连串的麻烦,比如小孩子无法就近上学、出国旅游无法成行、水电表无法正常安装,甚至回迁房屡次被“查封”、被另一买主要求“腾退”等。
上周,随着人民日报的追访报道,这宗因拆迁改造项目剪不断理还乱的“历史遗留问题”背后鲜为人知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开发商吴某为给自己儿子的公司借款,先是“大方”地拿28套回迁房作为担保抵押给了银行,随后又“一房两卖”假按揭,继续套取银行资金。正是因为他接二连三地违规操作,28户回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目前广州市委、市政府,多级人民法院等已经成立专项工作组,行政、司法双管齐下力争尽快解决问题,28户终于盼到了领回房产证的“曙光”。
拆迁改造是政府主导的一件好事,改善生活环境,改进城市面貌,根本目的是让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应加强对拆迁改造的全程监管,切实?;ず帽徊鹎ɑУ暮戏ㄈㄒ妗?/p>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关于补偿协议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情形的规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在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开发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2、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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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杨冬生一直在租房居住。如今,杨冬生租住在一套二楼的毛胚房当中,因为腿脚不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越发觉得艰难。
同类情况的有109户,我们知道在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安置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在选择补偿方式之前,需要签订一份补偿协议。内容包含: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尤其是违约责任这里,为了防止出现拆迁方迟迟履约的情形,建议谨慎查看这部分内容。如果对于协议的内容不满意,也可以选择不签协议。
选择产权调换时 要注意
1、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面积
在商品房价格普涨的今天,调换房屋的面积,对于拆迁当事人双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中间有两种情况应加以注意,一是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可直接依据政策的规定,要求调换房屋的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调换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是以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确定,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除非被拆迁人主动放弃面积上的利益。当前一些拆迁人以拆迁补偿货币化为借口,在产权调换时,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最终还房的面积,实际上是变相剥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征收补偿款是否要纳税
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征收居民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3、房屋产权调换的地段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有两种情形:一是改建地段,一是就近地段。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由于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能否实现就近地段调换受城市规划的制约。如被征收的房屋虽然是住宅,但按照规划该建设用地及附近不得再建住宅的,则原房屋使用人就不能强行要求有原有地段进行调换。
4、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问题
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没有通过质量验收,则不能安排居民居住。征收部门应承担的义务等同于房屋出售人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给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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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给你们钱了吗?大多少啊?”
“没给钱啊,说是要房子就没有钱了。好像大个几平方吧?!?/p>
“没给钱,还就大个几平方,你那三百平方的房子啊!你这亏大了!”
······
提到拆迁补偿中的安置房,大家想到的多是拆一补一的安置原则,政府多给几个平方自己就特别开心!但是,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文件规定,1:1的安置补偿比例是最低的标准,正常情况下虽然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但是在1:1.2比例的还是比较多的,也就是如果三四百平米的房子,多出个几平方或十几平方是正常补偿范围内的。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补偿方式的话,政府只给一套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可就要注意了,该有的钱政府可能就少给了哦!下面,就来告诉大家政府还少给了哪些钱?
1、安置房未建成或未能居住前的租金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安置房方式的话,则在拆迁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需要提供安置房给被征收人居住,如果政府在征收之前不能提供安置房,则政府需要提供其他住处给被征收人居住。若不能提供,政府则需要支付一定的安置补助费补偿被征收人,方便被征收人自行租住房屋。
2、个体工商户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
在农村经?;岢鱿忠恍┬÷舨?,这些小卖部是利用自家屋子的某一个房间改建的,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合法的纳税凭据。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这种房子仍应认定为住宅,但是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也就是说,这种住宅和经营两用的房子,在安置房进行补偿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其补偿标准一般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一年内实际平均税后利润来计算。
3、特殊人群的住房补助
国家在征收过程中,为保证特殊人群的生活水平,在安置补偿中也提出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物力制定一定的补助办法。比如说,如果你家是住房困难户的,则在基本安置房之外还会给予一部分货币进行补偿,或者在基本安置房面积之外多给你家一些面积;如果你家有病残或其他特困人员,则当地政府也会多给一点钱作为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的大小需要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或者查看相关公告。
4、提前搬家的奖励金
除了对于特殊群体的照顾之外,还有为了鼓励尽早搬迁的奖励制度——奖励金。如果你家符合征收协议规定的奖励条件,比如说在奖励期限内签订了协议并且及时搬了出去,那么当地人民政府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奖励金。
拆迁是一件大事,在协议的签订时一定要看清楚补偿的内容、标准以及要求,切不可只听信征收人一方所言,盲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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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和征收方对于安置房要什么时间段将安置房提供给拆迁户,却有不同的立场。
大多数的拆迁户都感到奇怪,为什么不先把安置房建好再将拆迁户的房屋拆掉呢?要是将安置房建好再拆迁,那对于拆迁户来说可以说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一是可以避免安置房迟迟不能兑现的问题
实际上,拆迁户的房屋被拆除后,看不到安置房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本来是拆迁方说好的给安置房,拆迁户却怎么也拿不到,安置房变成了一种纸上谈兵的事情。
而在四川省某市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某村李女士跟小编反映,在她们村因为工程的建设,需要她们进行拆迁,而拆迁到现在都已过去了十几年,说好的安置房却看不到影,如今,她们只能住在出租房内。
这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吗?安置房没有建好却将房屋先拆除。
二是直接挑选现房,尽量避免安置房质量问题
上面所说的是第一种情况,而有另外的情况,在拆迁之后的几年内,安置房有建立完成,可是当拆迁户到安置房去检验质量的时候却发现,安置房的大多数群体都裂开了,质量堪忧。
在向开发商放映情况之后,开发商也有排工人进行缝补可质量总归有问题,住着心里也不舒服,还是担心质量问题。
如果将安置房建好,让拆迁户来看房再让拆迁户考虑要不要签署协议,那么安置房的开发商也不敢马虎应对了。
三是剩下拆迁后的不稳定生活状态和搬迁麻烦
如果安置房在几年内住不上,那么也应该提供暂时居住的房屋吧,这是许多得不到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所放映的现实问题,不然就只能自己租房子来住了。
如果有搬家过的人,应该知道家里各种生活用品还有生活家具等等要迁移到另一房屋的时候是多麻烦,而租房住,如果与房东发生矛盾还会被赶出。而如果在拆迁前能够将安置房建好,那被拆迁人居住出租房的时间就不用那么久,只要住几个月便足够了,非常方便也经济实惠。
那么为什么不先将安置房建好,再拆迁呢?这是因为涉及到了征收方的利益,也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上的征收流程也没有十分健全。
对于征收方而言,先修安置房后拆迁的执行难度不是一般大,风险高。
从政府上来说,政府方面也不能给出数量巨大的库存房来让拆迁户挑选,而且在土地财政的今天,某些城市给予货币补偿比给予他们住房更有利,所以征收方将账本算得十分清楚。
从另一方面来讲,开发商建设大量的安置房,也不符合资本运作的规律,安置房的成本太过于巨大,而与商品房相比,利润一看便知。
而从最后一方面来说,征收时间与流程都没有那么长的时间,从征地项目的开始到征地结束,这其中有许多不定的因素,如果没有十成的把握,开发商根本不敢贸然建立安置房。
如果拿到了征地的批准文件,征地的过程一般都是很短的,拿到征地文件之后告知拆迁户开始签订拆迁协议,时间间隔太过短促,也没有条件可以将安置房建立起来。
除了以上的各种因素限制,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按时将安置房建好,拆迁户会老老实实住进安置房吗?如果拆迁户因为户型、楼层、面积不满意等原因不愿意住进安置房,那开发商也是在拿自己的钱打水漂,所以建立安置房对于开发商来说风险过大。
但先拆迁后安置就不一样了,拆迁的主动权就在征收方手里了。
将房屋拆迁再安置,可以将复杂而且艰难的工作做完,拆迁完成了,在将以前和拆迁户签好的协议等工作做好,进行合理的安排,从拆迁的流程上来看,也是更加高效的方法。
以上,大家可以非常详细的了解完为什么拆迁方不先将安置房建好再拆迁了吧?此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现房。从法律上没有依据。
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明白了吧?拆迁前建好安置房,只是一厢情愿的梦想。从法律层面和征收层面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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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
大部分拆迁人都是首次选址购房,即使选房在比较熟悉的地方,也应该做好区域考察的环节,例如交通、配套、环境的考察。
2、地段
不少的业主都有对原住址存有的念想,毕竟在这个地方生活十几年。不希望在其它地段外选房,实际上无论居住在哪里,通常只需要一段时间就可以习惯新环境,而且,如果资金比较充裕,为什么不选择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的区域选房居住呢?
3、户型
由于很多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都比较大,相信大家都知道,买房的时候要选择方正的房子,因为方正的房子整体利用率高。很多朋友可能不知道,如果房子的拐角太多的话,其实是会占用您房屋的使用面积的。如果家里人口本来就多,买的面积又不大的情况下,更加要选择方正的户型。这样才会让你实际居住环境较大化。
4、价格
如果可以跟同为拆迁户的业主一起选房,那么,在楼市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尝试一下“团购”的方法。将购房要求、所需数量与售楼经理进行沟通,利用数量争取更大的购房优惠。
1、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样的安置房产权虽然说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在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可以上市交易。
2、安置房产权问题如果是因重大工程动迁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如果上市交易,需要在取得产权的5年之后。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
3、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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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安置选房需要注意4点
1、区域
大部分拆迁人都是首次选址购房,即使选房在比较熟悉的地方,也应该做好区域考察的环节,例如交通、配套、环境的考察。
2、地段
不少的业主都有对原住址存有的念想,毕竟在这个地方生活十几年。不希望在其它地段外选房,实际上无论居住在哪里,通常只需要一段时间就可以习惯新环境,而且,如果资金比较充裕,为什么不选择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的区域选房居住呢?
3、户型
由于很多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都比较大,相信大家都知道,买房的时候要选择方正的房子,因为方正的房子整体利用率高。很多朋友可能不知道,如果房子的拐角太多的话,其实是会占用您房屋的使用面积的。如果家里人口本来就多,买的面积又不大的情况下,更加要选择方正的户型。这样才会让你实际居住环境较大化。
4、价格
如果可以跟同为拆迁户的业主一起选房,那么,在楼市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尝试一下“团购”的方法。将购房要求、所需数量与售楼经理进行沟通,利用数量争取更大的购房优惠。
拆迁安置房是否能买卖?
1、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样的安置房产权虽然说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在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可以上市交易。
2、安置房产权问题如果是因重大工程动迁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如果上市交易,需要在取得产权的5年之后。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
3、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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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的主体主要有出售方和购买方。
第一,出售方。原则上需要根据出售方即原房屋被安置人的动拆迁安置协议内容而定。根据动拆迁依据的法律和政策,来确定产权人,即安置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如果安置房屋已经根据被拆迁人内部约定确认了最终的产权,且已经据此制作了产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则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产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权利人即是安置买卖合同的出售方。
第二,购买方。安置买卖合同的购买人。原则上购买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中购买方的具体人数。但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还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等,买房主体必须合格才能购房,若不合格就会发生纠纷。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八》,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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