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在征地拆迁中最常见且会对自己造成一定威胁的几个文件,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在征地拆迁时,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是咄咄逼人的给出具有紧迫性和强制性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当被拆迁人收到它时则意味着房屋很有可能被强拆。
不过,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p>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必须是建筑物或是设施属于违建或是违法占地。
此时被拆迁人就要谨防,如果自己的房子明明不是违建,拆迁方却以违建的名义要限期拆除或是强拆了,那么就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筑不予任何的补偿,而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往往会使用这一招数,来达到了征收的目的。
其次,被拆迁人还应当要注意,能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种违法建筑坐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第二种若违法建筑坐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如果是其他相关单位作出的那么此文件就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必须是,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就有可能会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这也有可能是他们为达到征收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因此,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该文件内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来维权,不然面对的则可能是被强征。同时也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向律师说明自己的情况,让律师帮助自己尽快找到他们的违法点。
同以上两点相似,实践中,当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低于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时,很多被拆迁人都会拒绝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可这种行为往往会引起拆迁方的不满,紧接着相关部门便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威胁被征收人搬迁。
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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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相关利益的被拆迁人要积极了解拆迁公告载明的各项内容及以下五项批准文件,如果缺少任何一项,都可以向拆迁方要求公示,如果拆迁方不能提供前述必须公示的文件,则涉嫌违法征收,被拆迁人可以此进行行政诉讼或与拆迁方进行谈判。
律师提示您,若想成为合格的拆迁方,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行政机关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五项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通过这五份文件就可以看出拆迁方是否合法。
拆迁政策一般包括拆迁章程、实施单位、主要人员、房产评估报告、补偿方案、补偿对象、征收范围等,这些东西属于必须向被拆迁人公示的,否则就是违法拆迁,而对被拆迁人来说,只有明确知道本次拆迁的政策才能知道应享有哪些权利,增加谈判的筹码。
律师提醒您,在征地过程中,拆迁人有可能提高征地拆迁效率,有时会发生没有合法手续的征地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披露上述征地手续文件,则提出相关要求没有打扰或反复回避,被征收人应考虑所涉土地征用是否合法,这是寻求合理赔偿的关键步骤,如果征地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与行政机关协商作为突破口。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不明确的协议不得签署,尽管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不清楚的协议形式是非法的,但在实际的权利?;す讨校捎诙灾兄さ木僦だ?,许多“中招”的拆迁往往是被动的。
律师提醒您,根据实际权利保护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和违约责任,在签署签字的补偿协议之前,拆迁实体必须仔细审查所签署的补偿协议是否完整,满足以下几点: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安置房面积、标准及位置;
(三)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重定位周期、重定位过渡方式和过渡周期;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手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0条应以评估报告为依据,这些规定足以反映拆迁评估的重要性!
第一:选择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首先由被征收人决定,如果协商失败,则应由多数决定、决定,如果协商在规定时间内失败,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确定,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与房屋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显然是违法的。
第二:对资格的评估不容忽视!被评估人必须在评估前知道被选择的评估机构是否合法成立,被评估事项是否具有评估资格,评估人员是否具有评估证书,最后,检查最终评估报告以获取两名以上评估员的签名。
第三:评价方法不能错!对于评估方,他们可以使用市场方法、收入方法、成本方法和假设发展方法来评估同一主题,或者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更多种评估方法,根据相关法规和专业规范,他们的报告通常是合法的,但是对于拆迁而言,选择不同评估方法的结果是非常不同的!
律师特别提醒大多数受影响的人,有关拆除文件上的文字不能随意签名,如果签署容易,除非有法定的撤销理由,否则不利权利的状况将难以扭转,在拆除过程中,将需要签署许多合同和收据,每次签名时,都应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如果您不理解,则必须清楚地询问理解者,因为这些合同只要签署就受法律?;ぃ谋湮币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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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评估报告
大家都知道,房屋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有些拆迁方经?;嵩诜课萜拦辣ǜ嬷凶鲂┪恼?,房屋评估报告如果不合理,那么补偿就会很低。想要提高补偿,就需要推翻评估报告的结论。通常房屋评估报告审查需要看,房屋评估机构是否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还是拆迁方指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符合资质,是否进行实地调查,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人等等。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先复核后鉴定。
2.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是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来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是计算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重要依据,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是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审查。实践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为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认为其不是独立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先裁决后诉讼。
3.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协议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一定要切记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小编建议被征收人,尽可能的及时委托律师维权,律师介入的越早,越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拆迁中的任何文件都要重视起来,以便作为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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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是什么性质?
对我会有什么不利的影响?
我该怎么面对?
1、摸底调查表
这是政府事实征收的前期调查工作,一般来说开展此项工作时,政府还未正式实施征收,但由于征收程序的繁琐,不少地方拆迁部门直接在本阶段就开始实质性的拆迁工作,上面促签约,因此,当征收部分发布上述文件时,被征收人应该警觉起来,对于文件内容要看清楚再签字,甚至避免草率签字,以免签署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
2、拟征地公告、确定征收范围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这一类属于征收工作正式开始前的“预演”,在这类征收文件做出后,一方面,预示者征收工作在政府层面已经正式启动,征收范围内不能再新建、翻建房屋,土地上不能抢种经济作物,工商手续停止办理;另一方面,作为老百姓,应当及时的了解政策即文件内容,该向征收部门提出意见的要积极提出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
这三项一般为同一阶段或时间做出,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不一致时的情形除外,该三项文件的做出,意味着官方正式宣布开展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标准及评估的时间点以此为准,确定签约期限,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并开展协商,均以此开始,是整个征收行为中的核心文件,也是总纲领,当老百姓看到这些文件的时候,就代表征收已经正式开始了,就要考虑如果协商不成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提起法律程序的问题了,切莫等到最后补偿阶段再考虑,届时就相对比较被动了。
4、评估报告、评估单等
因评估报告直接涉及的是被征收人补偿价值的问题,其甚为敏感,也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甚至把自己的一大半心思和精力放在评估报告的研究上,咨询拆迁律师予以分析,不少地方征收部门也以此作为依据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价格,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行为评估结果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也不仅仅只是一个评估价格的问题,当老百姓收到评估报告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即通常本人所说,对待评估报告,一定要“战略上蔑视、战术上重视”。
5、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这两项文件是针对被征收人具体做出的行政决定,分别出现在国有土地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作用类似、阶段相同,两项决定是对被征收人在实体内容上下的“最后通牒”,如果征收部门做出了上述决定,那么广大被征收朋友们就要有足够的?;馐读?,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否则后悔莫及。
6、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限期腾地通知
当被拆迁的朋友们收到这类文件,第一反应就要和“违章建筑”联系起来,下发这类文件的主管部门一般为城管、规划、国土部门,大都涉及违法占地、违反规划、没有证件等事由,这也大都是征收部门“拆违促拆迁”的套路,虽然战略上不足为惧,但是在战术上一定要重视对待,及时反击,不要让征收部门认为自己是“软柿子”,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否则,相关部门就可以以上述文件无偿拆除涉案房屋,不做任何赔偿,其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望广大朋友们一定引起足够重视,届时追悔莫及,只能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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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合理的情况,其实并不是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而是从一开始的征收程序上可能就已经存在违法行为。
那么,面对涉及切身利益的拆迁,当事人应该要看到哪些文件呢?
1.房屋征收决定
国务院590号令中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作出之后应及时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征收的目的;
(2)征收范围;
(3)征收实施单位;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签约期限;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事项。
有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合法性的第一步,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进行公告,那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反之,如果相关部门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应当要看清楚里面的内容,若作出主体不适格或是发现自己的房子不在征收范围内等,也可拒绝在拆迁协议上面签字,然后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国务院590号令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同时还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内容要包括:
(1)征收目的,征收范围;
(2)补偿方式;
(3)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4)补助及奖励费标准;
(5)征收补偿款金额;
(6)征收实施步骤;
(7)征收实施单位;
(8)签约期限等其他事项。
如果被征收人没看到这份安置补偿方案的话,那征收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同样也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如果相关部门公告了却对补偿方案有异议,那么被征收人可及时的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3.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同样也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这份文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决定的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590号令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注意,在收到评估报告时,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向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满还不满意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两种以上均不满意可采取行政诉讼或是复议的方式依法维权。
当然了,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把分户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或是不把最终的评估报告及时的送达至当事人,甚至是几年后才送达当事人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拒绝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1.批前征收公告
批前公告也就是拟征收公告,这份公告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土地征收审批之前,由当地有关部门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已将部分的审批权下放至各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是在征收时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就调查结果由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
2.批后公告
在获得审批之后,相关部门应当要及时的向被征收村集体或是被征收人将正式征收土地的具体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5)征收目的;
(6)安置方式;
(7)社会保障等事项
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这个公告是必须要看到的,且也是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的,如果没有这一份公告,那合法征收就不复存在了。
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是必须要看见的一份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注意,如果没看见这份文件,同样征收也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反之如果看到且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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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为大家讲解得到便是这三个特别需要重视的文件: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如果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者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不及时的在法律所规定的维权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维权措施,等待你的将会是自己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局面。
但此文件的作出并非是针对所有的房屋,其作出的前提必须是违建或是违法占地的建筑。而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不免有征收方将“合法建筑”认定为“违建”来实施限期拆除的。
所以,就需要被征收人注意能够合法出具此文件的部门主要有两类:
第一种违法建筑坐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
第二种若违法建筑坐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但除此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作出该通知或决定的。如果是其他相关单位作出的那么此文件就不合法。
所以,小编提示: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利用“拆违”的名义来拆除你的合法房屋时,就需要赶紧的提起相应的维权程序,因为如果真的被认定为“违建”后,拆除时是不给赔偿的,也就是我们律师通常所说的“低成本拆迁”。所以,在此期间若是有何法律难题,可及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来阻止征收方的拆迁进程。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方因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长久协商无果时便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而此时若不采取对应的维权措施,那么即将到来的便是被强征的局面。所以,这也是征收方在长久未能推进征收进程时,最常采用的一种强征手段。
那么,究竟谁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作出此决定的主体)?
适格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
作出此决定的前提为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魇胀恋胤桨敢丫腥ɑ匾婪ㄅ迹?/p>
?。ǘ┦?、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ㄈ┍徽魇胀恋厮腥ㄈ?、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ㄋ模┓稀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谥葱小粗谢嗣窆埠凸姓咚戏ā等舾晌侍獾慕馐汀返?6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p>
由此可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必须是,征收项目有合法的征地手续。也就是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并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由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此决定中载明相关内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步将是重中之重,需要被征收人特别注意!
所以,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你一定要在该文件内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来维权,避免被强征的可能。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p>
由该条规定可知,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就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也就是说不管咱们是否愿意,征收方都已经决定了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内容。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所以说,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在维权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维权程序来。如果咱们即不满意补偿,也不搬迁,并且还不寻求法律救济的,房屋就可能会被合法强拆了。而合法被强拆后,再想要争取合理补偿,那就很困难了。
维权方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期限:复议要在60内申请,诉讼要在6个月内提起。
无论是上述哪种文件,只要在维权期限内没提起相应的维权措施的终会面临被强征强推的局面,所以在收到此类文件时,万万不可无动于衷的任其作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并在其的帮助下及时提起相应的维权程序来阻止征收方的强征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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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作为老百姓,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人就会收到各种文件,且这些文件对于咱老百姓来讲都非常的具有专业性,尤其是一些需要签字的文件,因此被拆迁人在拿到这些文件时都需要认真仔细的核对。下面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哪些文件是需要被征收人签收的,哪些是不需要签则要注意的。
1、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启动公告是必经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启动公告一般是起到一个广而告之的作用。其征收启动公告中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以及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被征收村民。
针对征收启动公告,则无需签字。
但提醒大家,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切忌在拟征收土地上面进行抢栽、抢建、抢盖等,否则一律会不予补偿。
2、土地调查表
在正式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是需要依法对土地的权属、地类、土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地上树苗的种类等进行调查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调查完之后要与被征收村民就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这份土地调查表,无异时则可以签字。
提醒大家,对于这份土地调查表,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真的核实,如有少登或是漏登记的情况,建议不要签字。
3、征询意见表
征询意见表就是寻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这也是在正式实施征收时必须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对于这份文件,被征收人在无异议的时候可以选择签字。
当然,被征收人有权对有异议的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提出听证,要是多人有异议相关部门要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征地批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
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相关权力义务时,征收方才能会获得征地批文,而且只有拿到了这份书面文件即征地批文,征收才能开始。
不过这份文件则无需签字。
但要提醒大家,相关部门在拿到了征地批文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楚其所拿的征地批文是否过期、是否少批多占、是否是按照批准的用途及用地来合法征收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拿出手机拍下照,留下证据,日后好维权。
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的地方则会与征收公告一起下发,其内容包括:
(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份文件一般无需签字。
但是要注意,若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或是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这个文件相信大家都非常的熟悉,一旦补偿未达成一致时,被征收人通?;崾盏秸庋环菸募?。
针对这份文件则可以签收。
但实践中却常常是由征收方直接张贴在当事人家的门框上或是墙面上。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收到这份文件时,一定要注重起来,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否则可能会遭到强拆。
7、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限期腾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限期腾地决定书与前面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性质几乎一样,基本都是在补偿达不成一致时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关于这份文件也是可以签收的。
8、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在征地拆迁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收到这评估报告时若无异议可在上面签字。
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多地方拆迁都会在评估报告上面做手脚, 比如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报告数额明显有失公平、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对此当被征收人觉得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9、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是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一个,其协议内容要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
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若对拆迁协议无异议,则可以签字。
不过,在签补偿协议时可详细的看清楚里面的内容,如果补偿协议里面有一项不合理或是不合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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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直接决定农民朋友们能够得到多少套房、多少补偿款的文件,并不是各种“公告”本身,而是两份重要的方案内容——即农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城市的征收补偿方案。那么,这两大方案究竟都包含哪些内容呢?被征收人又该对其中的哪些重点问题引起关注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该把征收补偿方案这一重要事项载明。
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是以方案为直接依据的,如果没有它项目就不能推进,所以一般方案会用印制精美手册的形式下发给征收片区内的每一户村民。
为大家提个醒,领取手册之后千万不要把手册弄丢,要仔细去研读。倘若征收方允许,完全能够多领上一份,以便在对律师进行委托时交给律师研读。
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各地方的规章、法规通?;嵊斜冉厦魅返墓娑?,例如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要对地方性规定引起关注,它也会使你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审查是不是与公共利益相符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判断,以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一定要把“四至”范围弄准,确保自己的房屋属于征收的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类型的认定办法;(是经营性用房还是住宅;合法面积的认定标准,需要准备哪些证)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必有,是不是有回迁需要看项目的性质)
(六)补助和奖励标准;(政策性内容,倘若有疑问要在征求意见的期限内及时把意见提出、要求听证)
(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至少要确定面积和地点,越具体明确越有保障)
(八)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原则上超过期限没有签约的会把征收补偿决定作出)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一般都是某公司等民事主体)
(十)其他事项。(譬如搬迁过渡期限、过渡方式之类)
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方案的内容就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条款,也是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方面。把方案读懂,是最为首要的任务。
当方案以“手册”的名义展现在我们大家面前时,其内容会更加深入全面,会对征收主体及项目背景做出详尽的介绍??梢运凳恰笆植嵩谑?,协商谈判轻松搞定”。
如果不能看到内容详实的方案,就表明涉案项目可能并不单纯,要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把信息公开申请提起就非常有必要了。
倘若被征收拆迁人对经过修改、论证环节后的方案仍然存在异议,能够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和其后的征收补偿决定,但不能直接起诉方案。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位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种类,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三)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以上两项内容都能够通过查询当地地区的综合地价标准获知)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支付方式和补偿标准;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倘若村民对公告后的方案存在异议,能够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其一,在方案公告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其二,针对方案本身向市、县政府提出协调的申请,协调不成时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还能够把诉讼提起。
其三,如果方案本身系针对某一具体户或其宅基地上房屋作出的,那么其具有“补偿决定”的属性,能够尝试直接把诉讼救济提起。
当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慎错过了对方案的直接救济,仍然能够在最后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环节把诉讼提起,也能起到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的作用。
最后想向大家提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上文中的哪一种方案,都能够以手册的形式呈现,而这就是被征收人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据,在向律师进行咨询时大家一定要随身携带。同时,一些“非征收”类改造、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也不能够忽视,其具体内容也多与上述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救济方式上需要个案分析。大家一定要对方案引起重视,自己才能得到补偿安置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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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土地征收预告,是指在土地征收依法报请批准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应当在土地征收前,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这个声明是一个先见之明,公告发布后,如果你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种植和建设,试图得到更多的补偿,你将不会得到补偿,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吃大亏。
文件二、征询意见表
征求意见表的目的是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和确认材料作为征地审批的必要材料,签约前,需仔细核对咨询表内容后方可签约,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
文件三、土地登记调查表
土地登记问卷是指当地的国土资源部,它调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类型、数量和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会同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当铺、地上附属物所有人确认,土地登记表与土地补偿金额直接相关,对于每个自己的财产在表上仔细检查,如果表上错登或误等,一定不要签名,
征地批准是指省行政机关或者两级。
文件四、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
土地征用批准文件,是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两级行政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地方政府需要在征用集体土地前将其转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性质必须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这也是土地征用是否合法的前提。
土地征用批准后十日内,土地征用地方政府应当在土地被征用地公告,土地征用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机关的批准、批准文号、被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的规定等。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不按批准占用更多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行为。
文件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合法的征地补偿方案应有以下六点:
1.被征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土地的面积,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被重新安置的人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4.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的标准和以什么方式支付;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法;
6.其他与征地补偿和安置的相关措施。
关于征地补偿方案,我们已经多次强调过了,你需要仔细比较征地补偿标准上的标准是否合理。你可以参考周围的平均市场价格,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协调,如果不成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一级地方政府统治;也可以委托律师对赔偿安置程序和审批程序进行相应的审查或者诉讼。
文件六、评估报告
在协商补偿过程中,专项评估机构将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成为征地补偿标准,通常是建筑成本的价格,评价结果如有问题,可不签字确认,要求重新评价。
文件七、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拆除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和决定,如果你收到这份文件,并不一定意味着你的房子是非法建筑,也可能是一种非法征地拆迁的手段,如果您不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以帮助您捍卫您的权利。
文件八、限期腾地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这两份文件涉及法治建设的目标,如果你不签,拆迁方将允许您在土地使用适当的程序来手,进入文件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交出土地,有四个条件必须满足:
1、征地方案已获得通过依法地方当局;
2、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土地;
3、在情况下,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赔偿或补偿的拒绝,不交出土地;
4、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方的行为可能是一个问题;如果您发现责令交出土地的行为不符合我们所谈论的分以上,有必要审查和时限内提出法律诉讼。
文件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我们已经说过很多次了。作为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您一定要仔细检查。以下我们提出三个要注意的点:
1.拆拆迁方作出的任何口头承诺,必须在拆迁协议中体现;
2.要清楚了解协议内容,避免出现空白协议情况;
3.协议上的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拆迁方强行签字,就不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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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有的被征收人稀里糊涂签了协议发现晚了,有的看不懂评估报告,评估不合理,也找不出原因。有的因为补偿标准太低,到处上访,结果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作为拆迁人,想要提高补偿,就需要来了解究竟什么影响了补偿款?采用哪些方式可以提前救济,争取合理的补偿?
大家都知道,房屋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有些拆迁方经常会在房屋评估报告中做些文章,房屋评估报告如果不合理,那么补偿就会很低。想要提高补偿,就需要推翻评估报告的结论。通常房屋评估报告审查需要看,房屋评估机构是否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还是拆迁方指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符合资质,是否进行实地调查,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人等等。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先复核后鉴定。
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是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来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是计算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重要依据,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是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审查。实践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为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认为其不是独立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先裁决后诉讼。
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协议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一定要切记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被征收人,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什么不懂的,不要盲目与消极,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越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且对于拆迁中的任何文件都要重视起来,以便作为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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