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就拆迁补偿相关问题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么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最快多久拿到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补偿协议会约定补偿支付的期限,但是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签署协议之后第一时间就应拿到拆迁补偿,千万不可没有拿到补偿之前就搬离房屋,当然,如果征收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可以向法院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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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ぷ约旱娜ɡ⒒竦煤侠淼?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拆迁补偿,你必须了解以下几点: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确保你的房子或土地在征用的范围之内。
不难知道它是否属于征用范围。如果是国有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单位、征收签署时间、征收补偿方案等。同样,还将在集体土地上发布征地公告,并向被征用者提供相关的征地信息,包括土地征用红线图。从上述资料可以判断我们的房屋或土地是否属于征用范围。如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不提供这些文件,我们就需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披露等方式来获取这些文件。
其次,你对自己的房子或土地有明确的判断。
这是指房屋是否有房地产证书,如果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书,如果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书,这些文件是最基本和最关键的文件,拥有完整文件的被征用者的权利将是非常有益的。如果你自己的证件不见了,我们应该弄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自己的原因还是当地大部分没有处理的相关文件,如果房子没有证件,不要惊慌,现在很多年的房屋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住房证书,但这些房屋在被征用时也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其次,要知道谁是征地拆迁的组织者、具体时间、项目名称等。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组织和实施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可以在互联网上四处走动、查询信息,了解拆迁拆迁项目的名称,如某市农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具体征地时间等。
最后,不要错过维护权利的最后期限。
律师经常会因为不断的请愿书而遇到被征用的人,甚至错过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期限,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专业的拆迁律师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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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而在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会走形式、单方面指定一个评估公司,这样的评估结果一般对被征收人是不乐观的。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评估来定的,评估结果对之后的拆迁补偿是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定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要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在征收过程中,大部分评估应当使用的是市场评估法,而非重置价或重置成新价。因此,大家可以根据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来衡量一下自己的房屋价值。
完整的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1、封面;2、目录;3、致委托方函;4、估价师声明;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6、估价结果报告;7、估价技术报告;8、附件。
在实践中,大部分被征收人收到的只是写有价格的结果报告,但是法律规定的评估报告,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主要是对房屋的价值、装饰装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征收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求征收方出具完整的评估报告。若评估报告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及时提出异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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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情况就是这样,既然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那么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护就是正当的,被征收人不需要感到害怕和羞耻。
为了帮助被征收人对拆迁过程中的利益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小编就怎样使拆迁补偿提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个根本目的
被征收拆迁人在使自身合法利益得到维护过程中很容易进入一个误区,那就是忘记自己对自身合法利益进行维护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这就导致出现了一个十分危险的情况,倘若在对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的过程中遭遇了阶段性的失败或者波折,被征收拆迁人很难承受住打击,会陷入萎靡的状态、不想再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了,或者选择极端的方式,采取暴力的方式抵抗,想要与征收拆迁者“玉石俱焚”。
小编想向被征收拆迁人强调的是,被征收拆迁人对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主要是因为与征收拆迁方在补偿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及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侵权事实。
那么就被征收拆迁人而言,使自身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把风险降到最低的前提下把拆迁补偿提高,并真正把这些补偿拿到手。
所以,过程中的失败和挫折都不重要,甚至有时候为了使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达到,还需要坦然接受战术战略性的失败。被征收拆迁人一定要把自己的心态调整好,不要因为遭遇挫折就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更不要因为情绪激动做一些会让自己后悔的傻事。
二个基本原则
被征地人员在对自身合法利益进行维护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把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让利益得到维护,达到更有效更快地使利益得到维护的目的,避免走弯路,陷入不能依照法律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的困境。
做到这两点并不是难事,说到底就是一个心态的问题。
倘若被拆迁人能够时刻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地面对事实,让自己和家人得到?;ぃ孕问平信卸?,并及时对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委托,通过理性、有效的方法和法律利益去解决问题,所以不会违反这两个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基本原则。
三个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技巧
第一个,对专业的拆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律师进行委托。
这点已经向大家强调多次了,在拆迁征收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的过程中,实战经验和法律专业性有多重要,其实大家心里都有数,在本文就不再详细赘述了。
第二个,与征收方做好周旋工作。
所谓周旋,不是在拉锯战中浪费时间,虚耗时间什么都不做。看似简单的两个字,其实有着很深的内涵。
首先,在处理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有一些掌握和理解情况和整体环境的意识,例如征收项目是不是合法的,周围的邻居现在正处于什么阶段,他们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当前的政策是什么,有哪些改进空间等。
其次,在谈判的过程中,注重时效问题及时把法律程序启动,使听证、申诉、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得到合理的利用,收集捕捉非法点,并做出有目的性打击,使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效率提高,使成功的机会增加,同时,这也是一种沉默的“示威”方法,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和决心,如果对方感到压力,谈判就会松动一点,被征收人就能够更快的把征收应有的补偿拿到手。
最后,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通常是难以改变的。倘若你想使决定发生改变,就需要具备一个好的理由。所以,被征收拆迁人要想通过协商的方式把征收拆迁补偿提高,就一定要帮助行政机关找到一个充分合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他们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
第三个,掌握分寸是十分重要的。
做任何事都是过犹不及的也不见得是好事,征收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就是这样。如果调解或谈判能够达到目的,就没有必要把局势升级到更严重的地步了。
事实上,最好的实现征收拆迁的利益应该通过谈判的方式实现更高的征用补偿,同时给征收方台阶下,以便工作一步一步的尽可能根据预期实现拆迁和重建,创造一个双赢的局面。
所以,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要把握好自己的利益。避免错失把法律程序启动的权利,但也不能向征收方施加过大的压力,导致征收方把沟通的桥梁切断,双方只能打到死,最终落一个两败俱伤的下场。
把其中的分寸拿捏好,才能坚守住最根本的使自身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的目标,避免走更多的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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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联合起来一起进行集团诉讼能够使成本问题有效减少。
“抱团取暖”这四个字是对被拆迁人进行集团诉讼时的一个十分恰当的描述。当大规模的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毫无疑问,集团诉讼将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在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在进行集团诉讼时,采用集结方式的村民所起到的成果最为显著。2013年,律师代理了一桩兰州宋家滩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村民一次性起诉了三级政府、原告多达1102人,而判决结果也是令人欣慰的,村民们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来的寥寥可数,变成了每亩地640万最终,村民同相关部门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协议,得到了3.1亿的补偿款项。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中,民告官的路往往走的更加艰难一些,为什么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来应对民告官就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呢?
1、使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得到平衡
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对冲突双方的诉讼能力进行平衡,使诉讼双方地位失衡的现象得到避免,从根本上保障诉讼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在遇到拆迁的状况时,来使自身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的案件中,同拆迁人相比,被拆迁人的资源要少得多,被拆迁人的地位也要弱的多,双方在政治、财力、资源等各方面有巨大的差距。而村民采用集结的方式可形成诉讼的规模,大家基于共同利益而凝聚成为了暂时的团体,使双方对抗的平等性得到了保障。
2、使维护利益成本得到了节约
被拆迁人采用单打独斗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论是精力还是物质都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单个权利人采用诉讼方式来使自己利益得到?;さ幕浴L热舯徊鹎ㄈ瞬捎眉宓姆绞嚼次ぷ陨砗戏ɡ?,可以在众多村民中选出几个代表,只需要委托一家律所就能够使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变得有效。所有被拆迁人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所花费的成本平均落实到每个拆迁人时就会小的多。
3、对征收方产生倒逼作用
许多被拆迁人采用集体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在行使百姓对政府的监督权。民告官会对政府产生倒逼作用,越是敢于‘民告官’,越是能够促使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来行政。
被拆迁人在集结成诉讼集团之后,可形成一定的诉讼规模,这种规?;乃咚峡墒沟迷娣侥芄晃约浩盖胱ㄒ档穆墒ν哦?,使自己在诉讼策略上更有专业性;基于共同的利益,各个原告之间可以互相分享自己掌握的不同证据和信息,在诉讼论证的过程中会更富逻辑性、更有力,往往能使双方诉讼的格局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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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状如此,既然存在侵权事实,那么维护利益就是天经地义的,被征收拆迁人不需要觉得难为情,也不需要觉得害怕。
为了帮助被征收拆迁人更好地了解征收拆迁维护利益的过程,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如何提高拆迁补偿的那些事儿。
被征收拆迁人在维护利益过程中很容易进入一个误区,那就是忘记自己维护利益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这就导致一个很危险的情况,如果在维护利益过程中遭遇波折或者阶段性的失败,被征收拆迁人很难承受打击,会陷入萎靡、放弃维护利益,或者选择极端的方式,暴力抵抗与征收拆迁者“玉石俱焚”。
小编想通过本文告诉被征收拆迁人的就是,被征收拆迁人维护利益主要是因为与征收拆迁方在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以及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侵权事实和矛盾。
那么对被征收拆迁人来说,维护利益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把风险降到最低的前提下提高拆迁补偿,并实际获得这些补偿。
因此,过程中的挫折和失败都不重要,甚至有时候为了达到维护利益目的,还要接受战术战略性的失败。被征收拆迁人一定要调整好心态,不要因为遭遇挫折就丧失维护利益信心,更不要因为情绪激动做出会让自己后悔的傻事。
被征收拆迁人在维护利益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住两个基本原则:
1.优先保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
2.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利益,更快更有效率地实现维护利益目的,切莫走“旁门外道”,将自己陷入维护利益不成反违法的窘境。
做到这两点其实并不难,说到底还是一个心态问题。
如果被征收拆迁人能时刻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冷静地面对被侵权的事实并?;ず米约汉图胰?,理智地对情况作出判断,并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征收拆迁律师,通过理性、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利益,那么就不会违背这两个维护利益的基本原则。
1.委托专业拆迁维护利益律师
这点已经是老生常谈,在拆迁征收维护利益过程中,法律专业性和实战经验有多重要,大家心里其实都有数,在本文就不多赘述了。
2.与征收方做好周旋工作
所谓周旋,一定不是将时间浪费在拉锯战中,虚耗时间什么都不做??此萍虻サ牧礁鲎郑涫涤凶派畛ひ馕?。
首先,在周旋的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应当对整体环境和形势有所了解和把握,比如征收项目是否合法,周围的街坊邻居家现在都进行到哪个阶段了,他们获得的补偿有多少,现行的政策是怎样的,还有哪些提升空间等等。
其次,在与征收方进行谈判协商的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应该考虑好时效问题,适时启动法律程序,合理利用听证、申诉、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抓住对方在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并作出针对性的打击,提高维护利益成功的效率和几率,同时,这也是在无声地向征收方“示威”,展示自己维护利益的决心和实力,对方一旦感觉到压力,自然就会在谈判协商时有所松动,被征收人就能更快地拿到应有的补偿。
最后,理性地说,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做出的决定一般很难改变。如果要做更改,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因此,被征收拆迁人想要通过谈判方式提高征收拆迁补偿,一定要帮助政府找到自己为什么应该得到更多补偿的合理并充分的理由。
3.掌握分寸很重要
做任何事都是过犹不及的,征拆维护利益也是这样。本来通过谈判或调解能达到目的的事情,没有必要剑拔弩张,让事态向严重的方向发展。
事实上,征拆维护利益最好的状态,应该是通过协商谈判,实现被征收拆迁人得到更高补偿的目标,同时也给征收方一个台阶,让他们能够尽量按照期望按部就班地实施拆迁和重建工作,创造双赢的局面。
因此,在征拆维护利益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要把握好分寸。为了避免错失维护利益时机而启动各项法律程序是必要的,但是也不能逼迫的太紧,致使征收方也隔断沟通的桥梁,双方只能拼个你死我活、两败俱伤。拿捏好其中的分寸,才能坚守住最根本的维护利益目标,避免走更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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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调查登记的内容之一,就是查明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而用途的判定,最基础的标准就是看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9条规定,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故此,实践中有两类房屋容易出现用途认定方面的争议:一是未经登记的无证房屋,如著名的“许水云案”中用于经营的房屋,就因无证而被婺城区政府认为不应按经营性用房补偿;二是未经批准的“住改非”房屋,证件上和实际用途不一致,能否被认定成经营性用房要看地方性规定和具体项目的补偿方案。
主要原因在于经营性用房会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其补偿项目比住宅房屋要多。
同时,经营性用房的评估方法与住宅有明显不同。《办法》第1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经营性损失的补偿费用是有较大的协商空间的,“一刀切”定标准的情况逐步减少。
《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基于上述综合因素,实践中非住宅房屋尤其是其中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总体补偿费用往往会明显高于普通住宅房屋。有的案件中,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要比房屋价值本身高得多。这也再次说明了房屋用途认定的重要性。
首先要明确的是,“住改非”是可以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要在行使权利时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物权人就拥有充分发挥物之效能的决定支配权。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不过,改变房屋用途显然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对房屋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事项进行修改。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遇征收能否获得认定,一般要看改变用途行为发生的时间: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0条规定,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此外,《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4条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限于篇幅大家可自行搜索浏览。
需要指出的是,要想获取相对完整的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且涉案房屋是实际正在营业、生产的合法建筑。在符合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地划定的“时间线”来确定其所能获取的补偿“比例”。
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自行“住改非”的房屋,想要获得与经过依法登记或规划审批的非住宅房屋同等的补偿,是有一定难度的。
同时需要强调一点,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故此,不能简单地以补偿方案规定为由将无证房屋排除在非住宅房屋认定的范围之外。若经依法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无证房屋同样有权获取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标准。
最后,小编想要再次强调的是,虽然住宅跟非住宅有相似之处,但在补偿内容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上文提到的“住改非房屋”,由于住改非如何补偿尚没有全国性统一规定,具体要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来确定。我们不能因为贪心而做一些投机行为,但也不能接受简单粗暴地以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载用途为依据来确定补还是不补。因此,在征收时,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关问题,不要胆怯,你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更有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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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有一处平房坐落在XX镇,2012年2月,杨某因房屋拆迁与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协议约定征收中心给杨某安置一套住宅房并支付杨某八万元拆迁补偿款。
2018年11月,征收中心依约履行了房屋回迁安置义务,但征收中心至今未履行给付杨某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为此,杨某找到征收中心询问,却被征收中心告知“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和征收中心的协议约定,所以征收中心无法给杨某支付补偿款”。
对此杨某十分不解,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协议与给自己发放补偿款有什么关系。在多次讨要补偿款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征收中心履行给付杨某回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
在庭审的过程中,征收中心辩称,之所以不能按照与杨某签订的协议约定给予补偿费用,是因为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与我们签订的协议,没有按时向我们提供征收补偿所需的房源,严重影响了征收补偿工作。如果我们承担了本案的金钱给付责任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其他建筑开发企业将会以此作为依据逃避应尽的法律职责。
本案中,杨某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中心依职权与杨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杨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向征收中心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义务,征收中心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及给付杨某回迁安置房屋补偿款的义务,但实际征收中心只是履行了房屋回迁安置的义务,并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杨某回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
征收中心称因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与征收中心签订的协议,没有按时提供征收补偿所需房源而影响了征收补偿工作。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与本案不是同一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征收中心对于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协议应当另行起诉,而不是将房地产公司的违约后果让被征收人来承担。
因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并不能成为征收中心不履行本案协议的理由。而杨某已经依法履行协议,尽到义务,征收中心也应当兑现其承诺,依法完整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将应给付的回迁安置房屋补偿款补偿到位。
最终法院认为征收中心的不履行协议理由不成立,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中心十日内向杨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八万元。
在此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根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我们一定要等到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再交房搬迁。拆迁补偿款不不到位,可以拒绝搬迁。一旦遇到补偿款迟迟不发放的情况,第一时间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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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城市房屋,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比如说城中村,还有就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的村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由此可见,城市房屋的补偿,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应当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进行评估。实践当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说,评估机构也来进行评估了,但是评估价始终低于周边房价,到底怎么回事呢?
其实,被拆迁户自己的房屋和周边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的区位,结构,新旧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一般来讲,评估的价格会稍低于周边的房价,但是如果低的过多,这就不合理了。在评估报告下来的时候,可以依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
农村房屋拆迁,关于补偿并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但是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即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大前提,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则是补偿“公平合理”的标尺。
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如果对村民进行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实践中,经常遇到老百姓咨询,房屋拆迁过后,拆迁方连建造成本价都没有补足,这明显就是不合法的。
前两天有接到被拆迁人的一个咨询,说当地征收方给他们讲按照2005年的文件来补偿,每平方只有500多。听到这个标准,老百姓很气愤,这么多年之前的标准,现在还在用,物价都不知道涨了多少倍了?
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随之而来物价也是在不断提高,土地也是越来越值钱,那相应的,在征收的时候,补偿标准也应该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的进行提升。
这么朴实的道理,老百姓都很明白。最能深切的感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差距的,也是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拆迁户。征收方在制定补偿方案的时候,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不仅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是老百姓的殷切希望。
综上,大家要从道理上和法律上明白补偿必须“维持您现有生活水平”这一条,以更清楚、更理所应当的争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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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被拆迁人对其中的隐含事件不了解,就很容易听从拆迁方的安排。有些拆迁朋友问小编:拆迁方把我们签署的协议拿走了,这真的只是根据常规、例行公事吗?
很明显,当拆迁协议被退回的时候,拆迁方就已经对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条件或其他规定进行了修改,被拆迁人只有对协议进行仔细查看才能够发现。
更过分的是,拆迁方会直接告知被拆迁人该保单要求提交协议,原件已经不能查看了,被拆迁人如果想看的话,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或者还有一些,拆迁方只是向被拆迁人发了一份协议副本,并告知被拆迁人协议副本同原件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这里需要为被拆迁人提个醒,如果遇到了上述情况,您的赔偿权力就已经处于危险的边缘了。
还想提醒没有在协议上签名的拆迁朋友。在签字之前,被拆迁方一定要先同拆迁方确认是不是能够当场签字盖章并保留原始协议。倘若拆迁方拒绝回答这个问题,被拆迁人就应该提高警惕,试图拒绝签订协议,不要为自己的利益埋下隐患。
有些被拆迁人认为倘若拆迁方拿走了补偿协议,就代表已经对自己提出的补偿条件认可了,所以自己顺着拆迁方的意思来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不管怎样,协议都已经签署了,拆迁方怎么可能会跑呢?
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有些被拆迁人可能很早就发现,在拆迁方把协议发回后,赔偿条款已经被修改了。这时,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已经不是当初的协议了。
倘若拆迁人不能证明协议已经修改,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对协议进行无效认定,或者依照法律取消,那么拆迁人能够根据拆迁协议直接对拆迁手续进行办理。如果被拆除人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了,那么被拆迁人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就会变得很被动。
但实际上,协议被伪造和修改并不是最坏的情况,因为只要被拆迁人的手中有协议原件,在拆迁时就能够相对容易地找到修改协议的证据,并通过启动诉讼的方式来使权利得到捍卫。
倘若拆迁方直接拒绝将原协议退还,被拆迁人再声称自己应该获得拆迁补偿,就将会变得很困难。
被拆迁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这样做:双方就赔偿条件进行谈判,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需要由被拆迁方保存并签字盖章。但是,被拆迁人长期没有收到赔偿,去找拆迁方要求赔偿时,如果拆迁方表示该协议根本没有盖章和签名,并不能发挥法律效力。那么,就有必要与拆迁方重新谈判补偿条件并重新签署协议。但是这时被拆迁人的房子已经被拆除了很长时间,情况可能会变得十分被动。
因此,需要再次向被拆迁方强调:倘若还没有签署协议,一定要向拆迁方确认。在协议上签字之后,一定要把原始协议保存好;如果签署的协议已经被拆迁方带走,就不要交房,也不要搬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把属于自己的赔偿权“抢救”回来。
在这需要向被拆迁人提个醒,从法律上讲,双方签署的原始协议和协议(合同)的副本并不是一回事。除非拆迁方能够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复制品真实的证据;或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共同签署盖章,并注明复印件同原件一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倘若被拆迁人只使用协议副本当作证据,并主张我们的合同权利,但不能把其他证据提供出来来支持我们提倡的事实,那么我们的索赔能够被法院承认的可能性就会变小。
所以,被拆迁的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即倘若拆迁方说协议原件和副本的效力相同时,我们就留下一份副本就可以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倘若拆迁方坚持只给我们一份协议副本,那么我们就要求拆迁方在协议副本上签字并盖章,并标明该复印件就等同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原件。
当然,被拆迁人最好要求拆迁方在现场签署协议,并把协议的原件留给自己。倘若拆迁方表示按照政策原件需要存档,那么双方也能够采用一式三份的办法签署协议。一般来说,手中有能够对谈判条款进行证明的原始协议是十分重要的。
拆迁协议牵扯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如果拆迁方要求被拆迁人在空白条款协议上签字,或者把所有的原始协议取走,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现在的网络技术十分发达,被拆迁人能够在网上了解许多与拆迁有关的法律知识。在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遇到了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的情况,或者对有些拆迁问题不太了解,建议尽快向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咨询,以确报属于自己的权利能够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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