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Wed, 25 Nov 2020 16:21:26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拆迁协议可以解除吗 http://www.bjznjj.com.cn/50656.html http://www.bjznjj.com.cn/50656.html#respond Wed, 25 Nov 2020 16:21:2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0656 当一个房屋面临拆迁的时候,都是需要签订拆迁协议的,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都知道,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都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来执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有些人在签订了协议之后,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想要后悔,那么拆迁协议可以解除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拆迁协议可以解除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二、征地拆迁协议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房屋征收行为属于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复议,复议期限为知道之日起60日内。如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协议双方是协商之后签订,法律地位平等,一般为民事合同,对协议不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三、农村拆迁协议多久发补偿款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2、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拆迁协议可以解除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一般拆迁协议在签订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拆迁协议的内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协议违法或者存在重大问题,以及与未成年人等签订的话,协议是无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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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bjznjj.com.cn/4962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9629.html#respond Sun, 25 Oct 2020 15:32:3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9629 拆迁补偿一般有哪些方式?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3)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所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实践中很多个人所有的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而另一方就主张自己作为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是对拆迁补偿利益享有权利的。究竟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呢?

另一方要想对上述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性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后才发放拆迁补偿款或者是取得拆迁安置房,则因为整个拆迁的过程都是发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没有参与整个的拆迁,也不是拆迁所要考量的因素?;槟诜⑸慕鼋鼍褪遣鹎ú钩ダ娴娜〉眯形?,这是一方对婚前房屋产权的自然延伸,是在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另一方当然也就无法要求分割;如果仅因拆迁,就将原有的个人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内,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此时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行为发生时所要考量的因素,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2、因素性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仅仅因为这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完全忽略另一方的权益,显然也有违公平原则。

3、作用性

如果一方的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一方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来取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存在差异。不可否认如果一方选择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进行补偿,配偶是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作出选择后产生,如果一方最终若未按人口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故配偶所享有权利价值不应超出一方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利就只能是其依靠其身份因素起到绝对贡献作用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一方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出的财产。

对于在拆迁款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找个专业的法律界律师来帮助你解决,如果想要秉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欢迎大家来找杨律师进行专业咨询和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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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54.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6:55:45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54 拆迁评估进行完成之后拆迁办可以进行拆迁公示,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商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那么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

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二、征地是否一定要签定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p>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三、怎样处理征地纠纷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っ恳桓?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征地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简述。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2)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4)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づ┟竦睦?,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なУ嘏┟竦睦?。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征地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款的总金额、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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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2020年,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如何拿到合理补偿款 http://www.bjznjj.com.cn/45502.html http://www.bjznjj.com.cn/45502.html#respond Tue, 21 Jul 2020 06:38:2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5502 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问题,因为一纸薄薄的补偿协议可以代表很多东西,补偿过低,日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补偿过高,被拆迁人成为“拆二代”,生活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征地拆迁补偿到底怎么计算?根据土地的性质不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有着各自的标准。

2020年,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如何拿到合理补偿款

以下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的计算总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具体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20年,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如何拿到合理补偿款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情况如下: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费用计算如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0年,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如何拿到合理补偿款

四、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

由上述可知,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的补偿项目不同、补偿标准各异。我们遇到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需要核实补偿项目,其次需要查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对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最后需要知道自己耕地或者地上附着物或者房屋大小情况。如此,就可以大概知道自己可以拿到多少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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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你真的知道吗?越早搬迁补偿款越多,结果你被拆迁方骗了 http://www.bjznjj.com.cn/45171.html http://www.bjznjj.com.cn/45171.html#respond Mon, 20 Jul 2020 06:20:43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5171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似乎有不少人都存在这样的观念,认为“越早搬迁越有利”。当征收方或有关人士上门劝签劝搬时,?;岢钟欣嗨普庋乃捣ǎ康髟缜┰季湍苣酶呓崩?、早签约就能早选房,又或者是拖延签字的话可能会遭遇强制拆除,总的来说就是越早搬迁越有利。那么,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吗?规避补偿风险,被拆迁人又该注意些什么?

你真的知道吗?越早搬迁补偿款越多,结果你被拆迁方骗了

关于搬迁是否越早越有利,首先需要大家明确下面这3点

一、早签字不等于多奖励

补偿方案公布时,征收方往往会设置一个奖励期,大家若是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就能得到一笔奖励金。这有助于减少双方于征收补偿方面的争议,鼓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方对房屋进行的拆除行动。需注意,正常运用“奖励鼓励法”,设置的奖励金会处于合理范围内不会太高。大多征收项目本身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且征拆于城镇化而言有着不可或缺的必要性。所以我们被征收方应当要配合征收方进行的征拆工作。

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存在错误的表现。从被征收方来看,“搬迁奖励”往往分阶段逐渐递减,越早搬迁奖励金越高,有些人匆忙签字,过于追求奖励而忽视了补偿协议的合理性。从征收方来看,部分人刻意将“搬迁奖励”当做一种用于迷惑被征收方以达到快速拆除、降低补偿目的的诱饵,而非激励方式。具体表现则是,将本应合理给予的奖励金数额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甚至比征收补偿金还要高,以吸引被征收人签字同意拆除,而补偿协议本身又并不合理,补偿远远低于法律规定应提供的。在实际给予时,这些高额的奖励或许并不是征收方额外给被征收方的,而是从其本应得到的补偿款中克扣出来的。从最终结果来看,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重大维权基础,因为自己早早的签了补偿协议表示与征收方的意见一致。

你真的知道吗?越早搬迁补偿款越多,结果你被拆迁方骗了

二、早签字不等于早选房

在征拆过程中补偿选择产权置的大有人在,这时就要涉及到一个房屋的选择问题了。征收方在劝大家早签协议时会提到“早搬迁早选房”,那这样的说法又是完全有道理的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闭庖惶趵旁谡饫锲涫稻褪歉嫠叽蠹?,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经过协商确定于补偿协议中的。关于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里面会明确被征收人置换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楼层等以及有关差价结算金额与方式方面的具体内容。所以说,早签字不等于早选房,晚签字不等于选不到房。并且早选房也不意味着就能选到好房,产权置换的房屋质量与被征收方本来房屋质量密切相关。

三、不早搬不等于要遭遇强制拆除

如果不尽快搬迁房屋将面临强制拆除,不能否认这种说法的正确性,但这其中也存在征收方的误导部分。由于大多征收项目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房屋一旦被划为征收范围内是必然要拆除的。因而如果没有签字,但在法定期限内又没提起诉讼,且拒绝搬出去的,此时征收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这种行为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但若是对于拆迁协议存在异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这样有关部门是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动拆将属违法强制拆除。

而若是脱离法律约束之外的强制拆除就更不被允许了。被征收人须知,法律法规是明确禁止各种暴力拆除以及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实际操作中如果遭遇非法强制拆除行为,大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法律?;っ扛銎胀ㄈ褐诘暮戏ㄈㄒ?。

你真的知道吗?越早搬迁补偿款越多,结果你被拆迁方骗了

此外,规避补偿风险,被拆迁人该注意什么?

关于搬迁与补偿问题,下面这3点认知很重要

一、合理范围内的奖励是合法的激励手段,大家需避开“高奖励陷阱”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彼运?,从法律层面看,征收方设置奖励金,这是一种合法的激励手段。

法律规定中,不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为补偿内容,补助与奖励金同样也属于补偿内容。奖励是补偿内容的一部分,它与其他所有的补偿是并列存在的,任何人都不可混淆。这样的话,被征收人配合征拆的进行,是有必要接受这样一笔奖励的,但要善于分辨征收奖励是否合理。由于设置奖励金只是一种调动人积极性的鼓励方式,所以合理的奖励都不会太高,大家要善于避开“高奖励陷阱”。而征收方可以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但不管给出多少“拆迁奖励”都要以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前提。

二、坚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符合被征收人利益保障需求,也符合征拆政策的根本意义。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定这一原则,不为征收方的利益攻势所动摇。

你真的知道吗?越早搬迁补偿款越多,结果你被拆迁方骗了

三、什么才是合理的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参照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若是选择产权置换,则需有足够的差价补偿,这才是合理的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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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在征地拆迁中,想要提高补偿款,做好这5点就成功一大半了 http://www.bjznjj.com.cn/36881.html http://www.bjznjj.com.cn/36881.html#respond Thu, 04 Jun 2020 06:57:1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6881 面对征地拆迁时,拆迁户通常都是弱势一方,很难和占优势的拆迁方与行政机关公平斗争,因此碰到行政机关拆迁的话,被拆迁方会想到“告家长”,即信访,试图借助上级行政部门给行政机关以压力。

信访很多年还是没有成效,再想到起诉时,才知道早就错失了维护利益时间,丧失了所有可以提升补偿的机会,只好有苦往肚子里吞。

但总的来说,拆迁补偿不合理,会与违法征地拆迁同时发生,因此,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要保持冷静、稳定、良好的情绪,探索拆迁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运用维护利益的法律主张,即请求借调、提起诉讼,利用法律对拆迁方施加压力拆迁方。

拆迁方也应该明白,其实拆迁方怕打官司的,如果他们是非法征用,他们通常会做些见不得人的事,拆迁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拆迁方将尽快联系并重新协商,最终提高赔偿金额。

用法律武器创造一个可以与拆迁方平等的环境,在谈判过程中争取主动权,使自己得到满意的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想要提高补偿款,做好这5点就成功一大半了

信息要掌握,全面了解征收情况

面对征收,行政机关和被拆迁户信息不平等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信息不公布,就相当于蒙住了搬迁群众的眼睛,面对这种情况,无论被拆迁户采取何种方式维护利益,都会像火锅上的蚂蚁一样毫无头绪、毫无意义,也没有合理的补偿。

只有相互了解才能取胜,清楚全面掌握拆迁的各种信息,才是拆迁获得合理补偿的关键步骤,因此,在征收开始前,被征收房屋的住户应积极收集被征收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各类房屋证件,分户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等。

只有整体掌握了所有的信息,拆迁户才能够对房屋拆迁应该获得的补偿金额有一个大概的判断,拆迁方想要坑骗就不容易了。

“陷阱”要规避,千万别信高额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补偿、奖励方案,对被拆迁户作出合理的补偿、奖励。

奖励是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使拆迁工作更加畅通。但拆迁方要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补偿和安置成本,往往使人们不堪重负,诱使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许多拆迁户为了不错失获得奖励的时间,匆匆忙忙就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结果得到补偿款后才知道,没有拿奖励的人获得的补偿款居然比自己多了不少。

这个时候要想再提高补偿,概率就非常小了。拆迁户们必须知道,若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合理,那如果能拿奖励就拿;若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不合理,奖励再大也都是幌子,切忌为了眼前的小利而丢失了大头。

在征地拆迁中,想要提高补偿款,做好这5点就成功一大半了

评估要重视,评估环节必须合理合法

拆迁评估与拆迁补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拆迁合法性过程进行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要求:房屋价值评估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房屋价值评估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但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通常会在评估过程中做一些改变,尽量减少拆迁户的补偿。碰到这种状况时,只有正确评判房屋评估步骤是不是完全合法,拆迁户才可以有效缓解安置补偿被压低的问题。

若拆迁户面对拆迁方给出的评估结果存在怀疑,不要放弃反抗,这时要尽快提出复核的请求。若对复核的结果还存在怀疑,就可以在复核结果公布十天之内,向征收房屋所在的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

签字要谨慎,把好提高补偿的最后一关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征地拆迁的最后一步,很多拆迁户都被拆迁方哄住了,认为补偿已经协商成功,拆迁方不再自欺欺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分析协议条款,漫不经心地签订,结果仅限于最后一步,最终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实成功的协商最终的补偿将不会出现在合同上,并成功地成为现实取决于细致的自由裁量权拆迁户安置补偿协议,三思而后行。

因此,在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协议的规章制度是否明确,如果有模棱两可或难以理解的地方,我们不能直接签字,更不能听拆迁人员的口头保证,我们要明白,只要没有协议,我们什么也做不了。

在征地拆迁中,想要提高补偿款,做好这5点就成功一大半了

如果还是无法谈出合理补偿,积极维护利益我们都希望能够采用协商的形式,与拆迁方在合理补偿上达成一致,代表公权力的拆迁方通?;嵊幸恍┎缓侠碇Γ辉敢庥氡徊鹎ǚ骄拖嗤牡匚唤刑致?。

如果最后还是无法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办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户要注意掌握主动权,借助法律保障利益,目前比较好的做法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专业律师提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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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拆迁时,如何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拆迁补偿?用好这三个办法 http://www.bjznjj.com.cn/36839.html http://www.bjznjj.com.cn/36839.html#respond Thu, 04 Jun 2020 06:41:0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6839 在现实生活中,当被拆迁遇到拆迁的状况时,往往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拆迁方支付的拆迁补偿款过低,另一方面是是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所花费的成本较高。被拆迁人一旦有所犹豫,便会很容易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最佳时机错过。今天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来为大家支招解惑。

拆迁时,如何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拆迁补偿?用好这三个办法

被拆迁人联合起来一起进行集团诉讼能够使成本问题有效减少。

“抱团取暖”这四个字是对被拆迁人进行集团诉讼时的一个十分恰当的描述。当大规模的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毫无疑问,集团诉讼将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在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在进行集团诉讼时,采用集结方式的村民所起到的成果最为显著。2013年,律师代理了一桩兰州宋家滩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村民一次性起诉了三级政府、原告多达1102人,而判决结果也是令人欣慰的,村民们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来的寥寥可数,变成了每亩地640万最终,村民同相关部门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协议,得到了3.1亿的补偿款项。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中,民告官的路往往走的更加艰难一些,为什么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来应对民告官就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呢?

1、使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得到平衡

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对冲突双方的诉讼能力进行平衡,使诉讼双方地位失衡的现象得到避免,从根本上保障诉讼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在遇到拆迁的状况时,来使自身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的案件中,同拆迁人相比,被拆迁人的资源要少得多,被拆迁人的地位也要弱的多,双方在政治、财力、资源等各方面有巨大的差距。而村民采用集结的方式可形成诉讼的规模,大家基于共同利益而凝聚成为了暂时的团体,使双方对抗的平等性得到了保障。

拆迁时,如何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拆迁补偿?用好这三个办法

2、使维护利益成本得到了节约

被拆迁人采用单打独斗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论是精力还是物质都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单个权利人采用诉讼方式来使自己利益得到?;さ幕浴L热舯徊鹎ㄈ瞬捎眉宓姆绞嚼次ぷ陨砗戏ɡ?,可以在众多村民中选出几个代表,只需要委托一家律所就能够使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变得有效。所有被拆迁人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所花费的成本平均落实到每个拆迁人时就会小的多。

3、对征收方产生倒逼作用

许多被拆迁人采用集体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在行使百姓对政府的监督权。民告官会对政府产生倒逼作用,越是敢于‘民告官’,越是能够促使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来行政。

拆迁时,如何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拆迁补偿?用好这三个办法

被拆迁人在集结成诉讼集团之后,可形成一定的诉讼规模,这种规模化的诉讼可使得原告方能够为自己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使自己在诉讼策略上更有专业性;基于共同的利益,各个原告之间可以互相分享自己掌握的不同证据和信息,在诉讼论证的过程中会更富逻辑性、更有力,往往能使双方诉讼的格局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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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2020年征收拆迁的4大关键阶段一一把握补偿安置低不了! http://www.bjznjj.com.cn/36408.html http://www.bjznjj.com.cn/36408.html#respond Tue, 02 Jun 2020 08:15:3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6408 导读:随着全国疫情的稳定向好,各地的征地拆迁项目可能也将渐次恢复。此时,被征收人朋友不妨暂时放下疫情以来的内心焦虑和不安,冷静判断一下自己所面临的项目究竟处于怎样的阶段。显然,不同的阶段我们要有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本文,小编就为大家简要梳理这其中的关键。

为使本文的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我们谨将整个征收拆迁分为4个关键阶段。

【阶段一:项目启动前期,重在及时察觉、做足准备】

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言,第一阶段开启的标志是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或者“暂停(办理各项可能改变补偿安置结果事项)公告”。

这类公告一经张贴,被征收人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件事:

1. 要及时通过公告信息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处于征收范围内,若公告信息模糊导致理解困难,可尽早询问社区、街道办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弄清。

2. 准备好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系合法建筑的材料、证据,这是我们日后获取补偿安置的基础性条件。

3. 做好家人(房屋共有权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沟通工作,统一补偿安置诉求,不在随后的协商谈判中出现不同声音。

4. 家中要随时留个“明白人”,为参与接下来的征求意见、选定评估机构等环节做好准备,尽量不要将这些任务交给对法律了解不清的中老年人。家中留人同时还具有守房、取证的多重作用。

5. 准备必要的取证器材,譬如可拍摄较清晰照片、视频的手机,监控探头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则以“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等名义标志启动,鉴于农村的复杂法治环境,我们建议被征地农民第一时间将这类公告拍照保存并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具体的准备工作。

“不按套路出牌”是农村地区工作的一大特点,与其“找规律”不如随机应变、灵活调整。大体而言,上述5件事农民朋友也可以一一去落实。

【阶段二: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前后,知情、参与、监督不可少】

我们将第二阶段划在“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前后”,此时被征收人要做的事情都是围绕“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征地批复”开展的。

对城市而言,被征收人要重点关注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环节,务必拿到征收办提供的至少每户一份的补偿方案草案,并及时对其中不满、存疑之处书面提出意见。此时要注意,光用嘴说“有意见”是没用的,一定要落实在纸面上。

对旧城区改建类项目,能够争取到听证会机会的,要积极争取。

在这一阶段还会有许多法定的程序步骤,但被征收人若需要审查则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故持续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指导很有必要。

大家要注意3方面问题:

1. 同一项目的被征收人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合力,避免很轻易地被“分化瓦解”甚至相互之间产生矛盾、不理解。

2. 评估机构选定一定要参与协商、投票直至最后的摇号、抽签,不要认为和自己没关系、参与了也没用。

3. 配合征收调查登记人员入户查验证件、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但不可将证件的原件交出。需要签字的内容原则上一律先询问律师,在存在疑问时不签为宜。

一旦房屋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并公告,第一时间将全部可见到的材料提供给律师,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自此刻起,切勿继续自行救济,否则效果将会完全不在被征收人可控的范围之内。

农村此阶段的情况尤为难以判断,原因在于2020年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主要改动的就是这一阶段。

但其中的基本原理与城市类似,一是要及时针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二是要配合拟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但对存疑的结论性材料可不签字;三是在存疑时暂不签订任何名头的补偿安置协议,无论征收方、村里如何解读这份协议的性质。

如果听证会得以召开,委托律师参与将是很有效的举措?;旧下墒σ怀雒?,涉案项目的合法性究竟如何完全是藏不住也糊弄不过去的。

总之,这个阶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知情-参与-监督”是被征收人要以行动落实的。若连知情都做不到,后面的问题可就严重了。

2020年征收拆迁的4大关键阶段一一把握补偿安置低不了!

【阶段三: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协商谈判】

这一阶段处于“征收决定”作出后到补偿决定作出前,主要程序性环节是评估和可持续多次的协商谈判。

对城市而言,评估程序极其重要,被征收人要围绕入户实地查勘的配合与监督、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时的及时了解情况、收到评估报告后的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等展开救济。

切勿错过评估报告的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环节,否则在后续诉讼中极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你自行放弃了对评估报告的救济权利,认可了专业评估的结果。

同时,被征收人要针对补偿安置方式、停产停业损失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等事宜及时与征收办对话协商,协商过程可进行录音取证,并保持“不卑不亢”的良好态度,切勿过分情绪化。

在此阶段,要谨防“以拆违促拆迁”或者“以拆危促拆迁”情形的出现,一旦征收方用上了这些“歪门邪道”来逼签,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聘请律师提起有针对性的诉讼,切勿再憨憨地等着征收方按“法定程序”推动下一个步骤。

对持续性出现的打砸门窗、封堵大门、“六断”(断水、电、气、热、路、网)等逼签,被征收人可及时报警、取证,并针对单一的逼迁行为考虑申请查处、申请人身及财产安全?;ぁ⑻崞鹦姓咚系雀ㄖ缘木燃么胧?。

农村此阶段的措施与城市大致差不多,法律上的差异由律师来把控,老百姓要注意做好以上事情。

【阶段四:强拆的“前置决定”作出后,坚决聘请律师起诉】

这里的“前置决定”是一个非专业性的表述,但却很好理解:能够直接引发司法强拆的那个名为“决定”的文件,诉得就是它。

城市范围内一般叫做“征收补偿决定”,农村征地中叫“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时则可能名为“拆迁裁决”或者“补偿(事项、方案)决定书”。

牵涉无证房屋和危房的,还可能出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解危排险通知”等名称,当然它们是行政机关就有权强制执行的。

一旦收到这些文件,被征收人一分钟也不要耽搁,及时委托自己信得过的律师,按律师的指导去做。再自力救济下去,结果几乎只能是徒劳无功,等来的将会是强拆的挖掘机上门。

大家不难发现,我们的建议“头重脚轻”,原理就在于越往后走救济的空间会越被压缩,对被征收人而言可做的事情就会越有限。大家务必要把功夫下在“头”上,不要到了最后才想起来着急?!扒敖簟钡哪康氖俏俗非蟆昂笏伞?,这是我们要灌输给大家的重要理念。

小编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农村和城市在面临征收拆迁时虽适用的法律规范有所差异,但其大致步骤、原理都是相同的。我们希望大家都能谨记上述4大关键阶段,做好每个阶段自己该做的事情,不做不该做的事情(譬如无目的的走访、反映意见,与征收方发生正面冲突,与委托律师就救济策略等争论不休),那么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将会是我们必将迎来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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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错发补偿款,一户领走两户的拆迁款,征收方成了被告 http://www.bjznjj.com.cn/35897.html http://www.bjznjj.com.cn/35897.html#respond Fri, 29 May 2020 07:27:4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5897 被拆迁房屋产权有争议,征收方图方便竟然直接将拆迁款打给了有争议中的一员,当另一方拿着法院的判决来找征收方要拆迁款时,征收方竟然让其自己去找已领款的人分拆迁款。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直接找征收方索要拆迁款还是听征收方的去找另一方要款呢?小编以案释法,带领大家了解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错发补偿款,一户领走两户的拆迁款,征收方成了被告

因产权“不明“,一户领走了两户的补偿款

2014年因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需要,徐州市的征收方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樊某与刘某房屋就在征收范围内。但由于历史原因,政府撤销了刘某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之后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作出的房屋调查公示表上载明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为樊某、刘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信息调查表的姓名为樊某。

随后樊某的女儿樊某某向征收部门提交了樊某于2006年6月11日作出的遗嘱及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涉案房屋所属的居委会也向征收方出具了项目确权认定单,“确认樊某某为该社区集体组织成员,并长期、稳定居住于该社区,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房产证件,但其在该社区范围内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且该房屋为其所有。”

错发补偿款,一户领走两户的拆迁款,征收方成了被告

随后樊某某与征收办公室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9月樊某某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两拆迁户为补偿款打官司,法院判决一家一半!征收方:不知产权有争议,钱已发出去了

2015年4月刘某与樊某某对涉案房屋的产权进行了一场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官司,法院依职权向征收方调取了相关证据,同年十月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二分之一属于刘某所有。之后刘某拿着判决书找到征收方,要求征收方按判决书支付其一半的拆迁补偿款。

征收方却表示:不知道涉案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征收补偿款已被樊某某全额领取,刘某应向樊某某主张分割拆迁款

错发补偿款,一户领走两户的拆迁款,征收方成了被告

征收方“错发”的补偿款,如何追回?真的必须两家人再打一场官司吗?

征收方的回复诈一听好像是挺有道理的,但事实真的是如此吗,刘某的拆迁款应该去直接找某某索要吗?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本案中,征收方仅依据居民委员会作出的证明及樊某某提交的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将樊某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显属于证据不足

刘某因拆迁办将涉案房屋登记为樊某某所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立案受理,且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期间向房屋征收办公室调取了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征收方却在2015年9月将全部补偿款发放给了樊某某,因此征收方称不知道涉案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与事实不符。

错发补偿款,一户领走两户的拆迁款,征收方成了被告

综上,征收部门在明知涉案房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依据居民委员会的项目确认书和樊某某提交的遗嘱就将樊某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补偿款明显存在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支付责任。故征收方应对刘某所有的被征收房屋进行相应的补偿。

况且征收无小事,一个拆迁户多领几十万,这算是锦上添花、意外之财;但如果是拆迁户一分钱都没领到,这会导致其家人今后的经济生活变得非常艰难,多年积累的财富凭空增发,这又是多么的可悲。

因此,小编建议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本着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被征收产权的认定核实工作,切莫多发,更莫“错发”拆迁补偿款。每一份拆迁补偿,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兴衰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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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拆迁后七年未领到补偿款,为什么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http://www.bjznjj.com.cn/35821.html http://www.bjznjj.com.cn/35821.html#respond Fri, 29 May 2020 06:50:13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5821 随着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的需要,催生了大量的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很多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谈补偿时口头承诺”先搬迁,拆迁补偿我们之后肯定一份不少的给你”。一些被征收人信以为真,但在腾完房很久以后都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才意识到遇到麻烦了。辽宁省的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房子被拆了七年,补偿款却一直未拿到手。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解读,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拆迁后七年未领到补偿款,为什么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补偿款迟迟不发,征收方:是因为房产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约定

杨某有一处平房坐落在XX镇,2012年2月,杨某因房屋拆迁与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协议约定征收中心给杨某安置一套住宅房并支付杨某八万元拆迁补偿款。

2018年11月,征收中心依约履行了房屋回迁安置义务,但征收中心至今未履行给付杨某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为此,杨某找到征收中心询问,却被征收中心告知“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和征收中心的协议约定,所以征收中心无法给杨某支付补偿款”。

对此杨某十分不解,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协议与给自己发放补偿款有什么关系。在多次讨要补偿款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征收中心履行给付杨某回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

在庭审的过程中,征收中心辩称,之所以不能按照与杨某签订的协议约定给予补偿费用,是因为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与我们签订的协议,没有按时向我们提供征收补偿所需的房源,严重影响了征收补偿工作。如果我们承担了本案的金钱给付责任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其他建筑开发企业将会以此作为依据逃避应尽的法律职责。

拆迁后七年未领到补偿款,为什么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征收中心未履行与杨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是否具有合法事由?

本案中,杨某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中心依职权与杨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杨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向征收中心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义务,征收中心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及给付杨某回迁安置房屋补偿款的义务,但实际征收中心只是履行了房屋回迁安置的义务,并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杨某回迁安置补偿款的义务。

征收中心称因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与征收中心签订的协议,没有按时提供征收补偿所需房源而影响了征收补偿工作。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与本案不是同一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征收中心对于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协议应当另行起诉,而不是将房地产公司的违约后果让被征收人来承担。

因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并不能成为征收中心不履行本案协议的理由。而杨某已经依法履行协议,尽到义务,征收中心也应当兑现其承诺,依法完整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将应给付的回迁安置房屋补偿款补偿到位。

拆迁后七年未领到补偿款,为什么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最终法院认为征收中心的不履行协议理由不成立,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中心十日内向杨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八万元。

在此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根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我们一定要等到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再交房搬迁。拆迁补偿款不不到位,可以拒绝搬迁。一旦遇到补偿款迟迟不发放的情况,第一时间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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