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继承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23 Jun 2020 05:16:26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拆迁补偿继承】房屋征收正在进行,亲人突然去世,征地补偿款还能继承吗? http://www.bjznjj.com.cn/4042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0428.html#respond Tue, 23 Jun 2020 05:16:2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0428 “律师您好,我们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展的过程中,我家里的老人去世了,现在征收方说老人去世就没有补偿款了,这是真的吗?”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各地开始如火如荼的开展征地拆迁项目,然而由于征地拆迁项目经历的时间比较长,从征收方确定进行征收到最终补偿款的发放都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实践中偶尔会出现向上述当事人相同的情况,此时就真的没有补偿款了吗?今天小编就针对这样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

首先需要确定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时间是否在被征收人去世之前,如果被征收人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死亡的,则具有相应的补偿款。但是如果在项目实施之前,相关人员就去世的,则没有补偿款。

房屋征收正在进行,亲人突然去世,征地补偿款还能继承吗?

其次,如果去世的被征收人具有补偿款,其补偿款的继承应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如果确定辞世的当事人可以获得补偿,也确定了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征收方征收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收方相应的征收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助费。但是继承人并不是能够获得上述的所有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土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属于被征收方的私人财产,其在征收过程中属于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所有。而对于安置补助费而言,其处理需要先行判定被征收人的死亡是否在统计在册人口之后,若在册人口中有被征收人,即便其后续死亡了,其依旧有安置补助费,该部分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文章开头中的当事人,其亲属在征收项目开始之后去世的,则是拥有补偿款,其补偿款的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进行确定,同时继承人获得的补偿款的类型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征收方认定当事人去世的亲属没有补偿款的行为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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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继承】拆迁中,被拆迁人去世了,补偿款怎么分? http://www.bjznjj.com.cn/17359.html http://www.bjznjj.com.cn/17359.html#respond Fri, 11 Oct 2019 09:52:2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17359.html

导读:金秋十月,是收获的季节,喜悦的季节。然而在这个十月末,似乎如黑色阴影笼罩,接连有著名主持人李咏、文学大师金庸等名人的逝去,让很多人产生莫名的伤感。作为法律从业者,在明律师对这些人的离去也如大家一样深感惋惜。但是悲痛之余,斯人已去而我们仍将前行,仍需要努力展现出一个法律人的理性与专业素养。所以,今天在明律师将谈谈在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被拆迁人去世以及征收补偿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拆迁人死亡该怎么分配遗产?

两年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就审理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大桥社区的王老先生在生前立下遗嘱,对房屋做出了分配,但在世时,该房恰赶上拆迁,其在已经签署了拆迁协议但未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时候不幸去世,王老先生的几位子女对数百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否算遗产以及该如何分配有了争议。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王老先生作为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去世,拆迁款还有没有,如果有该怎么分配?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二、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这种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三、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遗嘱优先,但外迁奖励费等除外

了解了上述规则,再回到王老先生的案件中。王老先生的4位子女尽管没有实际居住在该处房屋内,但户口并没有迁出。因为王老先生在生前已经立下经过公证的遗嘱,其名下房屋由老人6位子女的其中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两位所有。所以,拆迁款下来后,王老先生遗嘱中的两位子女将所有拆迁补偿领走。

这时,王老先生的其他4位子女不同意了,他们认为老父亲已经去世,这些补偿款应该算作遗产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是遭到拒绝,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先生所立遗嘱是对房屋进行的处分,拆迁后房屋已经灭失,此时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部分应视为房屋的转化形态,故应适用遗嘱进行处理。因为王老先生签署拆迁协议的行为,并不是对财产作出的主动处分,而只是服从安排,通过拆迁使自己的财产形态发生了变化,在其无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去世后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的安排进行分割,给予此前居住此房的两位子女。至于拆迁补偿协议中“外迁奖励费”部分,因其是对户口迁移的补偿,并不适用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面向6位子女进行分割,随后作出了相应判决。

在明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厘清遗产范围的界线,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款等属于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由于权利人已经去世,应作为遗产按照遗嘱或者《继承法》进行继承,而外迁奖励费等属于对在册人口的补偿,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实际案例中,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实在无法区分,那就请专业律师帮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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