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赔偿协议诉讼期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拆迁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一般时效是六个月时间,房屋拆迁补偿是有一定的计算标准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杨律师。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律师电话152013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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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②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主要包括房屋使用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至于这几项费用中,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主要反映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当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国家不能统一作一规定。
而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则主要依据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对于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者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以上就是关于拆迁补偿计算公式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关注网站,在线咨询杨律师,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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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内房屋拆迁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不按照违约处理,合同双方已经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结算,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租赁双方应按实际使用结算房租,多退少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出租人的房屋要被拆迁,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妥善沟通后续事宜。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在合同期内房屋拆迁怎么赔偿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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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在留言中向小编提出了这个问题,今天咱们就来说说,拆迁补偿给多少才“合理”。(估算方法在第三部分)。
有些朋友曾经提出过质疑,觉得律师在谈到拆迁时会关注“补偿合不合理”这个问题,就是为了“怂恿”被拆迁人当“钉子户”。其实这真是天大的误会。
律师支持被拆迁人朋友去争取的“高补偿“必须是有充分依据的,不能是异想天开的。咱们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帮助理解这个问题。
现在咱们有一套80平的普通住宅房,位置在一座平平无奇的小县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这套房子的市场交易价格大概在60万左右(不考虑房子的墙砖是金子做的、墙壁夹层里有百亿支票等等一系列特殊情况)。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拆迁时咱们想让拆迁方给补偿一套北京三环的小别墅(在咱们举的这个例子里,这样补偿应该算是达到了“越多越好”的标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存在被拆迁人在同等前提下有同等诉求的案件,通常也不会有“正经律师”会接办这样的案件。
但是反过来,如果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只有10万,一方面被拆迁人朋友自己肯定也能明显察觉到补偿不对劲,另一方面律师也会基于专业分析提示被拆迁人朋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这个60万是咱们应获补偿的底线,低于这个标准的补偿很可能存在问题,要注意维权了。
其实大家反观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拆迁争议案件会发现,拆迁中很多矛盾爆发的根源就在于双方没法就补偿问题找到一个平衡点。我们所说的合理补偿,其实就是这个平衡点。
它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基于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政策,参照(依法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咱们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综合多项参考依据得出的一个范围。如果咱们继续沿用上文的案例,那么“60万”应该是这个区间的最低值。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梳理一下,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的补偿项目有:房屋价值、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是商用房)、装饰装修费、其他政策性奖励和补助费。
其他的奖励、补助等一般会写明在补偿安置方案里,被拆迁人朋友可以具体参看自己符合哪些奖励、补贴条件。
这个计算方法虽然比较粗糙,但对被拆迁人朋友们来说相对比较简单、明晰,能够起到一些参考价值。
小编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征收过程中,如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原地回迁还是异地安置、是否为棚改拆迁等特殊项目等等的一系列因素,也会对补偿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咱们对补偿有疑问时,可以向征收方多请教一下,同时联系一些自己觉得靠谱的拆迁律师,结合实际情况及征收方给出的解释,向律师确认是否存在问题。如果补偿合理,咱们就积极配合搬迁工作;如果补偿不合理,或征收项目有问题,咱们就马上开始做维权的准备工作,避免陷入被动。
在这里小编也想提示各位被拆迁人朋友,实际征收过程中,有时候征收方在给咱们计算补偿时可能不会分的这么细,咱们自己心里得有杆秤,看看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能不能和自己计算出的补偿标准大致合的上。如果说两者差的太多,甚至对方给出的补偿一看就低的离了谱,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有针对性地展开维权,将应得的“高补偿”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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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以现行房屋产权证的面积为准。
中国发行的现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在该证中将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和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均予以注明;二是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在证中阐明建筑和占地面积。因此,法院应审查每个区域,并找出建筑面积和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特别是在建筑面积小于适应的批准用地面积,不只是计算的建筑面积补偿,还要考虑建筑占地以外的土地使用面积的补偿问题。
(二)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不匹配怎么办?
1、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误,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
2、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已经按照房屋改革正常的出售的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
3、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的公房建筑面积,根据实际测量面积确定。由屋主的同意,成套楼房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4、土地利用面积一般记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
(三)不能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的几种情况总结。
由于历史原因和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仅以房屋权属登记的证明为标准是绝对不够的,在这里,先为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简单列明几种情况,供大家参考,如果各位被征地拆迁人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私信联系。
1、根据实测面积。
2、如果房屋产权产籍可以提供数据主体或其他有效证据足以推翻的产权记录的区域,以证据证明面积为准。
3、如果被征收的房产有过争议,有过法院生效判决证明房屋面积的,以法院判决为准。
4、未登记房屋,以有关批准文件为准。
5、以协商确定的面积为准,由于许多原因,有些房屋没有载明房屋的四至、面积。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商所确定的房屋面积应认定为被征收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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