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征收土地的人不在奖励期间内,一是没有奖励费,二是置换的房屋都是别人挑剩下的。那么在这时候,作为被拆迁土地的人,我们是搬,还是不搬?
对于早些搬迁就能多有10万块钱的搬迁奖励,这个协议我们到底要不要签署呢?
其实,生活中现在会遇到很多被征地的朋友,他们会有很多这样的疑问:“真的会有拆迁奖励吗?”
在这里当律师告诉你:有!他们说拆迁是真实的回报,而这些奖励是市,县行政机关制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但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地方的征地,这些奖项的拆迁必须建立在合理的补偿。
这次搬迁奖励是鼓励他们提前签订协议,提前搬家,一般来说,合法的拆迁奖励费并不多,而且会有一定的期限,但该规定实施后,被征地方却进行了变更。”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的奖励越高我们就越需要警惕!
作为律师提醒,一定程度的拆迁奖励是符合法律的,但如果拆迁奖励太高,那么我们就需要提高警惕。然后可以从被征地方本应获得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高额奖励费,被征地人得不到应有的额外奖励费,反而失去了要求合法补偿的权利依据。
当启动拆迁裁决,谁征地面临越来越高的奖励费的损失,他们的内心也是很焦躁不安的,在受灾群众的这个时候很多人认为快速签约拿钱,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拆迁是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面对着高额的奖励金它们往往相对应的是较低的拆迁补偿标准,这一点也是征收土地的一方常用的套路。所以为了这笔搬迁补贴,我们到底要不要?
当土地征收方慷慨给予奖励时,我们千万不能过于焦虑,必须首先看看是否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当天发布的决定,房屋的市场价值与周边房地产行业相近。被征地一方在拆迁过程中给予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的,那么拆迁奖励金额是多少;
如果考虑到拆迁过程本身是非常低的,即使我们把拆迁奖励,但仍然差很多安置补偿费,那么,由拆迁给这次的奖励都可能成为一个“陷阱”,所以我们一定要警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一方将处于弱势地位,面对被征收方,往往无法平等,如果站在被征收人的角度,面对应得的安置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之间的很大一部分差距,我们应该站在长远的角度,积极委托律师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决不能贪图眼前的小利益和不管眼前的利益如何,都要放长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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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朴实的农民,我内心装满遗憾,我拿不出一个另自己满意的解决策略,只能劝他去找本地政府再进行协商,我“相信”怎么也要给老百姓一个基本的居住权。欺骗真的无处不在。想起毛不易的《消愁》“守着我的善良,催着我成长……清醒的人最荒唐”。
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失去维权的机会或者就是做个善意的提醒吧,我想了一下我遇到的一些拆迁案件,简单归纳一下拆迁方的一些“策略”:
就像我刚刚列举的例子,承诺撤诉之后给予补偿,撤诉了结果失信了?;褂芯褪遣鸱恐案璨糠植钩?,承诺拆了之后再给予多少多少的奖励或补偿,等你真的拆了之后才发现承诺只是梦一场。我给您的建议就是所有的事情能够落实到纸面上就落实到纸面上并约定好违约责任,然后再去实施。
拆迁方为了顺利达到与被拆迁人签合同施工的目的,在合同中设置陷阱,导致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不能够履行。我在安徽某地的案子拆迁方答应老百姓普通住宅全部一比一置换门面房,三年后房屋建成,开发商的门面房全部是三百平一间,而老百姓之前所拆的住宅大部分在一百平左右,如果老百姓想置换门面的话需要按合同补足房屋面积的差价款大概每平2万元,也就是一间房子补400万左右,老百姓拿不出钱来就只能选择普通的安置房。我能够给到的建议是签订合同一定要谨慎,有律师的尽量让律师审查一遍合同,律师不能保证找到所有的问题但一些大的风险还是能够把控的。
拆迁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会设计一些法律纠纷,让被拆迁人疲于应对,从而妥协?;舅械牟鹎ǚ蕉加凶约旱闹悄彝哦樱谝黄鸷群炔杈脱芯砍隽薃、B、C、D几种方案,解决几个孤立无援的老百姓还是绰绰有余的。我给您的建议是大家尽量抱团取暖,群策群力,一起想办法找专业的人解决专业的事情。
这个就不多讲了,大家出门务必小心。我相信一轮打黑过后这种事情可能会少很多。
简单的归纳,没有时间详细阐述,希望大家都能够有一个好的生活。
另外要记住感恩生活,他会给你内心更多的平静,不要去伤害曾经尽心帮助你的人。有极个别的委托人在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的时候就把矛头对准了律师,列举了律师的十八大罪状,好好想想吧,是谁改变了你?还是你自己改变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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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口头承诺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许多被拆迁人往往是被政府所作的口头承诺蛊惑。同样,一些政府为了让被拆迁人尽快搬迁,推进拆迁进度,口头承诺一些诱人的拆迁条件。很多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积极配合了拆迁并签了字,但到后来发现征收方和自己的口头承诺一个都没有兑现,此时拿着协议去找拆迁方,拆迁方压根不承认向被拆迁人作出过任何承诺,以书面协议为准。对此,我们要告诫广大的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最后征收方不承认,被拆迁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侵害。
陷阱二:空白协议
所谓空白协议,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十分常见,一般是指被拆迁人在政府提供的缺少实质权利内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的协议。此类协议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且存在欺诈性质,而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根本无法承受签订拆迁补偿空白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协同村委会、开发商等人拿着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名,很多被拆迁人因为不懂法,且出于对村委会的信任,也就迷迷糊糊的签字,签了字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这类诉讼由于被拆迁人的轻视以及对政府的信任,欠缺收集证据意识导致无法进行诉讼,或者败诉。
陷阱三:主体不明
无论是在集体土地还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拆迁,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和法定主体签订,即房屋征收部门。而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由于被拆迁人并不了解征地拆迁的法律流程,和其他主体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这些都是存在法律风险的。我们建议广大的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重点审查对方身份,看签订主体是否合法。
陷阱四:没有原件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都需要留存。但从征迁案件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政府会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被征迁人签字后属于被拆迁人的协议拿走。此时,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开始处于危险之中。我们经常遇到拆迁方事后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履行不完全的情况。如果被拆迁人想进行维权,但由于没有留存所签订的协议原件而使维权陷入被动。因此,被拆迁人一定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
以上的四种情况基本上是被拆迁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面临的陷阱。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操作起来难,即使被拆迁人能够认识到拆迁补偿协议的种种陷阱,但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多变,拆迁方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使用的强硬或诱导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被拆迁人也很难找到应对方法。同时,广大的被拆迁人在面对政府时,仍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很多人迫于征收方的压力就匆忙签订了协议。因此,最为稳妥的方式就是遇到问题后及时聘请专业的征迁律师,寻求合法途径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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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强拆。这堪称最强硬的套路,但也是拆迁部门达到拆迁目的最直接的方式,对于强拆而言,可以明确告诉大家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拆迁期间包括市县政府在内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权力,强拆权力都在法院手中,“法无授权即禁止”,拆迁户在遭遇强拆后一定不要害怕,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第二种,断水断电逼迁。强拆虽然对拆迁部门而言见效很快,但也很可能被快速曝光引发公众关注,因此许多拆迁部门都会用其他手段来逼迫拆迁户搬迁,断水断电、挖断门前道路、在拆迁户房子周围挖坑让积水侵蚀房屋、在附近修建垃圾场,这些都是常见的逼迁手段。但可以明确告诉大家的是,这些逼迫搬迁的行为均是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已经明确进行了禁止,且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农村的集体土地。
第三种,低补偿、高搬迁奖励。法律规定允许拆迁部门设立拆迁奖励,用来鼓励拆迁户自觉搬迁、减少矛盾,但这个规定在执行的时候经常就变味了,拆迁部门经?;峥丝鄄钩タ?,然后再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金,对拆迁户进行变相逼迁。所以对拆迁奖励,大家一定要慎重选择,因为补偿协议上签了字的话,就很难反悔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大家一定睁大眼睛,不要被所谓高奖励所欺骗。
第四种,先拆迁,后补偿。对这种情况,大家要牢记一点,那就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地拆迁中对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工作,必须满足“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补偿部给到位,不允许拆迁部门催促拆迁户搬迁,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必须先给补偿。
第五种,拆违代拆迁。这种情况,就是因为现实中有许多手续不全的房屋,但这些房屋手续不全许多都是行政机关消极怠政不给办手续导致的,但拆迁部门不管这些,只要手续不全就统统将这些房屋定性成违建进而强拆,事后也不给任何补偿,用不给补偿拆违建的方式来替代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这是严重违背拆迁法律原则的,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行为的,如果大家遇到拆违代拆迁,记得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大家遭遇了以上几种套路,不要急不要慌,第一时间要先保存证据,随后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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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贝司洹坝位鳌闭绞鹾廖薇A舻氖视迷诹苏鞯夭鹎ㄖ械母鞲龌方谥小?/p>
被拆迁人因为在征地拆迁中的被动局面被对方掌控,而拆迁方经验丰富适时的更换着战术,许多被拆迁人表示“心累”!
在此“曝光”下很多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这些拆迁方的“惯用方法”。
一、“你走不走?再不走就强拆!”
拆迁方最惯用的心理战术就是强拆威胁,强拆?很多朋友听到强拆后就畏惧了,害怕扛到最后不但原先的补偿没有了,就连房屋也保不住了,所以迫不得已同意在不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
强拆不是你想拆就能拆的,难道拆迁方随口一说强拆就强拆了么?不!拆迁方利用被拆迁人对强拆及强拆后果不可预知的心理恐慌进行心理攻势,迫使被拆迁人屈服。
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对于广大的被拆迁户来说,合法房屋上有且只有一种合法强拆方式——司法强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你不走就算了,我们不拆你家了?!?/strong>
这种方式也是拆迁方常用的一种,拆迁进行到剩余户数不多的时候,如果被拆迁人始终不向拆迁方妥协,有可能拆迁方会突然转变态度:“下个星期你再不签字就算了,我们也不打算拆了,你就继续呆这算了,到时候统一停水停电你自己看着办。”
拆迁范围不是任何一个拆迁工作人员就能确定的,拆迁方说变就变的态度就是为了给不懂法的被拆迁人施加压力,根本目的就是让被拆迁人感到心慌,主动来找拆迁方,主动妥协。
一般来说被拆迁人在坚持一两年以后,长期的心理紧张、疲惫,承受能力都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律师认为如果在这个时候告诉他不拆了,那就是暗示他前期的所有努力都白费了,所以不少人会在这个环节妥协了。
三、“只要3个月内走的补偿10万,三个月后一分没有!”
拆迁方最会的便是利用人爱占便宜的心理以达到短期内快速签约的目的。
到期不签定补偿协议将取消获得拆迁奖励补偿的资格,这是拆迁方很常用的一个心理战术。
1、拆迁方在入户测量的时候,每户都多量一些平米,让你感觉占了大便宜,实际上在补偿方面,每平价格远低于周边市场价。
2、不够条件的大病补助、困难户补助拆迁方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3、只要签字额外奖励万元拆迁补偿。
类似于以上几种在拆迁员的帮忙下,被拆迁人得到了一些政策以外的好处,但这些“意外惊喜”都有一个统一的条件:在固定期限之内。
若你迟迟不签字,拆迁员就会暗示你,以后我不负责你们的拆迁工作了,这些可能都会没有保证了。
实际上这只是拆迁人的策略,多提高的奖励费都是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里扣出来的,只要维权得当,你拿到的拆迁补偿总额一定高于你的奖励费。
最后,还要提示大家一个重要征地拆迁维权常识:部分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根本不公布拆迁或征收公告,不公开公布补偿政策,也没有评估报告,然后直接给被拆迁人报一个极低的补偿价格,或者只有一个没有盖章的评估报告,这个评估报告也只是给你看一眼然后就收回去,然后再在这个价格的基础上双方进行协商。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我们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异议。
对于征地拆迁来说,律师除了可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还可以结合其长期代理案件的经验来帮助被拆迁人分析和把控整个拆迁形势,判断拆迁方的各种虚与委蛇的“套路”,从而实现维权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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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是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
通常,拆迁户都会遇到这样的说辞,而在签订协议后,有很多拆迁户就发现每家的补偿单价并不一样,因此,逆推出来就是“政策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此时因为签订了协议,只能忍气吞声。别因一句“政策规定”而签订协议,也别因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而放弃合理补偿的机会,所以,若您觉得补偿不合理,那就多找找审批手续、评估等等问题,这叫“以己之矛攻己之盾”,逃脱政策压人的不利局势。
二、“再不签拆迁协议就给你家断水断电”
断水断电断网断气等现象是常规手段,目的非常简单,就是不断的逼迫,制定障碍,主动和拆迁方(征收方)谈判,特别是企业,一旦采取此类手段,被迫停产停业,因为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就无法长期坚持,毕竟损失的是“真金白银”,所以,大多数拆迁户就会在补偿价格上作出让步。此时,您需要让拆迁方看到不撤退的决心,我们也曾经碰到有的企业自供水电,路被断了就绕路,必走的路就自己修好,必要时要搜集证据,及时进行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情况下,提起诉讼后,都会及时恢复水电气等。切记因为断字决而匆忙的找拆迁方(征收方)谈补偿,时机不正确会造成谈判中的弱势地位。
三、“你的房屋是没有证是违建,拆迁没补偿”
无证房屋一般是指没有经过登记,缺少合法证件的房屋。尤其是在农村,并没有对农村房屋进行统一的审批手续,一段历史时期内,房屋建设审批、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不少房屋变成了“无证房屋”,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这种情况下,将无证房屋一概沦为违建,其实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通常还表现在房屋没有审批手续、企业建房没有获得审批等等,常出现在老旧城区或者“招商引资”等地带,目的是想通过该认定击溃拆迁户的心理,浇灭争取合理补偿的“火苗”。无证房屋是不是违建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施行《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违建的概念,而对于违建的判断,不仅仅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多要尊重历史情况、建筑当时的条件、状态等原因,来综合判断,其次,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依据应该充分,在考虑历史原因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应遵循立法精神。
四、“帮你增加测量平米数,多拿补偿”
拆迁员并不是一项普通的工作,每个拆迁项目的拆迁员都会具备一个技能,即“洞察人心”,准确把握被拆迁人的心态及如何应对各种不同的被拆迁人,是他们必备的职业素质,所以,大多数拆迁员都会采用“恩威并施”的手段,让您快速签订协议。通常做法是一边帮助您申请各种帮助、增加测量平米数等,一边利用换了“我”,你这些补偿都拿不到或利用政策施压,这就是恩威并施,让您觉得遇到了大好人,拆迁员是真心为拆迁户着想。此时,您若是签订了那就错了,因为拆迁方(征收方)与被拆迁人是利益对立面,拆迁员属于受托方,并没有提供补偿的决定权,而所谓的提高补偿只不过是制定好的“方案”,并非是为您争取所得,且一般情况下,最后的补偿都不是合理的补偿,都是合理补偿线以下,所以,补偿只能靠自己争取,切莫轻信他人。
五、“早搬离,早签协议,会有高额奖励”
面对高额的奖励金,很多拆迁户就想着赶紧签字拿钱,但被征收拆迁人所不知道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高额奖励金也是从被拆迁人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这就是征收拆迁方的“心机”。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引被征收拆迁方,让其忽视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小编提醒您,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机会。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该条例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的拆迁行为发生。遇到拆迁,首先看大头,即房屋补偿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再看其他项目。其次,如果房屋补偿加上的补偿和奖励依然不合理,就不要再被这过期不候的奖励和补助迷了眼,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基本没有补救的方法。
六、“你再不签拆迁协议,就跟某某家一样被强拆了”
这种情况下,通常发生在强拆之后,即通过对别人的强拆,作为心理施压的手段,使强拆成为悬在拆迁户头上的一把剑,而大多数情况强拆还没有真正来的时候,很多拆迁户已经在这种心理攻势下崩溃了,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强拆与否并非是由拆迁办或者拆迁员决定,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户(被征收人)都要了解,强拆的流程及法律法规规定,要从法律上阻挡住强拆的局势,让其手段失效,自然而然,“杀鸡儆猴”也不攻自破。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般拆迁办为甲方,被拆迁户为乙方,乙方的主体资格基本上没有问题,那么甲方的主体资格呢,我们建议被拆迁户事先核实一下拆迁办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符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签约主体不适格,甚至根本不存在这个机构或组织。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而让对方把房屋拆除,事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可能无法履行,这会增加以后维权的难度。
2、查看协议签字和盖章
除了核实甲方的主体资格外,还要看协议最后的签字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字,而对于单位、公司的要求则主要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在协议最后拆迁办不但要负责人签字还需加盖公章,这样才能被认为是签约主体。发生纠纷时就可以以其作为被告。因此,在补偿协议上,签约不但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
3、不签空白协议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像之前说的那样,而此时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4、不相信口头承诺
有时,拆迁办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拆迁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确是白纸黑字,赖不掉的。虽然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均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口头约定往往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在此,强烈建议被拆迁户一定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事项落实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5、补偿协议要明确具体的回迁安置
当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后,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对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况,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安置房建在哪里、何时建成、房屋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因素都难以确定。
所以,在协议中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6、先拿到货币补偿再拆迁房屋
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
建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采取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为拆迁办的招数往往让普通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时候房子拆了,但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因为协议中的约定对被拆迁户不利,到哪里说理都很困难。所以律师建议先拿到货币补偿到位后再让拆迁办拆除房屋,否则房屋不在,再想要货币补偿到位,就很难有主动权。
7、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办经常也会作出各种承诺,但是又没有约定违背承诺的后果,这就为拆迁办自己保留了余地,却为被拆迁户维权制造了障碍。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就相当于没有任何保障。
8、慎重签字
最后,被拆迁户在拿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不能马上签字,而应该仔细阅读,确保了解协议中的每个细节,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箍梢愿从∫环莼丶矣爰胰松塘浚蛘哒衣墒ψ裳?。对其中有疑问的条款可以向对方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签字意义重大,签字就表示认可协议的条款,这是最后一道关。如果签字后又觉得补偿不合理,再想维权,那难度就相当大了。
9、索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很多时候,拆迁办和被拆迁户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是要拿回去盖公章,却许久不见拆迁办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被拆迁户一份,导致被拆迁户后期维权时非常被动,自己手里没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证明拆迁办的违约行为。很多时候拆迁办还以被拆迁户已签协议为由,被拆迁户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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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胡作非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就是违法行为。虽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原则就不会轻易地被征收方所牵制了。
评估报告其实并不是补偿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像很多拆迁方借“拆违”强拆房屋一样,评估报告已经成为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而使用的道具。被拆迁人与其苦苦和拆迁方纠缠在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还不如在如何让拆迁方对你提出的补偿要求上做出让步来的实惠。
启动这项程序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而且作出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还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强拆。
首先,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他所说的那样,而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其次,安置协议必须对如何安置也就是拆迁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细节都要明确。再者,关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约定明确,没有约定日期的在执行时会有问题。另外,关于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位,万一拆迁方到期交不了房子,而过渡费又没有超期的约定,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会被侵害。签了字再去找拆迁方去谈判,显然已经处于劣势。所以,被拆迁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切莫掉进这隐形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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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要在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协议上签字
在我国,一定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协议才算合法,例如国防、外交、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科技、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等。
倘若不是因为上述的公共利益进行拆迁,而是将征收拆迁用来商业开发,这属于违法的行为,不要在这种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
二、 不要在没有合法征收文件上签字
我国法律对征收拆迁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征收拆迁如果是合法的一定要通过上级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或国务院对土地征收进行审批,经市、县级政府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发布征收公告征求意见、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报批等程序,旧城改造项目一定要举行听证,向被拆迁人听取意见。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拆迁方如果在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取得合法文件,没有公开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的状况下拆迁,属于违法的征收程序,不能签订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
三、不是合法的签约对象不要签
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来充当农村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签约主体,拆迁城市房屋的合法签约主体大多数是专门成立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等。在许多地方,乡镇政府、村委会主动来和您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但一定要记住,乡镇政府、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绝对不能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拿来的补偿协议上签字,这是现实生活中被拆迁人上当次数最多的一个环节。
四、 不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协议上签字
有时拆迁方会把空白的拆迁协议拿出来,许多农民朋友信以为真、对这种协议签订的后果不了解而把协议给签了,这是有着很大风险的,因为协议里并没有拆迁方口头承诺的内容,拆迁方可以随意对您已经签了名字的空白协议内容进行篡改:一方面是您可能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把拆迁补偿拿到手,另一方面是最后获得的拆迁补偿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切记,不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协议上签字。
五、不要在内容残缺的协议上签字
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是完整的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 安置的方式(货币、安置房、货币和安置房相结合);
(2) 安置房的位置(四至)、面积、交房时间、产权登记事宜;
(3) 补偿费的构成、金额;
(4) 怎样支付补偿费、支付补偿费的期限是多久;
(5) 待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
(6) 不能交房期间的过渡安排(过渡费计算方法、过渡费支付方式、过渡期间、过渡费标准);
(7) 不按期交房/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
(8) 对解决方式有争议等。
如果您的协议上没有对上文中的重要部分进行明确,那么您需要着重关注,拆迁方把口头承诺的内容是否都写进了协议里,拆迁方倘若没有将承诺的内容写进协议里,一定不要在这种协议上签字。
六、拆迁补偿款太低不要签字
这一条农民朋友们都清楚,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这属于拆迁中的关键问题,许多被拆迁人感到疑惑的原因是不清楚怎么判断钱多还是钱少。提醒您,判断钱多还是钱少的标准是:原来的生活水平要保持住不降低。倘若协议里面写的补偿安置不能保证不降低你的生活水平,那么,是不能签订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的。如果您还想更深入的了解和判断,可以向我们进行咨询。
七、不能留原件的协议不要签字
签完了协议但是协议原件却没有拿到,也具有很大的风险,倘若协议原件没有在您自己手里,那么证据就又缺少了一项。没有协议原件,签完了的协议就与“空白协议”没有区别了,拆迁方承诺给您的安置补偿将不能保障能够顺利的拿到手里,拆迁方不但可能不认账,还可能改变主意不把足额的补偿给你。所以,许多面对拆迁的农民朋友一定要记住,一定要在准备签协议之前和征收方把事情弄清楚。在把协议签完之后,拆迁方一定把协议原件交给您,不然协议就不要签订。
上述内容,是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需要注意的不要签订的七种情况。此外,还要提醒大家:若遇到了强制签协议的情况,一定要让自己镇静下来,想法把拆迁方强制您签订协议的证据弄到手,首先是录音,要尽可能多的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安置补偿的具体内容进行询问,同对方把每一项内容都确认好。其次,要争取在签完协议后保留一份协议原件,最好在签完之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审查一下协议的风险,让您合法的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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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早签了8个月的字,王先生少拿了50多万拆迁补偿款
一年前,王先生向律师咨询怎样签订补偿协议,而在8个月之后,再同我们联系的时候,王先生询问是否可以反悔,“当初宣传的是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但现在这个尺度不准,发放的补偿款具有很大的差距,我们签字早的比签字晚的少了五十多万”。
但是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了,也已经把钱得到了,事情已经就能这样了。王先生跟其他村民非常不满意,但走了几级信访,依然没得到什么结果。
在以前拆迁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有钉子户,我们也经在新闻上听到媒体报道,哪哪地方的钉子户将几百万拿到手了,甚至还有拿到上千万的。例如,上海的一位钉子户拿到了6000万的补偿款,河南一位有着两层小楼的钉子户,要求得到5000万的补偿款或者是把商铺置换了。
听到消息之后,一时之间,被拆迁人当中没有签字的农民朋友都涌现出了这种想法:假如我死咬住那个说法不放,也许政策就能网开一面,哪怕不像这些人一样能拿这么多钱,但能多拿一些也是不错的。而已经把字签了的农民朋友更是悔不当初,埋怨自己为啥不能再等一等。
这些情况为什么会出现呢?其原因在于不透明的补偿政策,没有通过法定的规范程序来进行补偿,偏低的补偿标准和不公平的补偿形式,甚至没有及时补偿造成的。
可以任意改变行政单位制定的政策,是“先签字吃亏,后签字沾光”征拆领域矛盾频发的根源所在。
随着国家现代法治进程的逐渐前进,征地拆迁领域补偿的进一步规范,从前为了项目进程给后签字的一方提高补偿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现在征收方改变了征收的方式,给予签字早的奖励,签字晚的不仅没有奖励还有可能会面临强拆。
高额的奖励费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个极大的刺激,在宣传前期许多被征收人迟迟不做决定,而在截止奖励时,也许会被强制拆迁的诱逼之下,在截止日期的前一天,被征收人往往排着队等着签字。
在此小编要给各位被征收的农民朋友提个醒,是否签字,签字的时间是早还是晚,其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有一个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要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所以,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也是以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来参照补偿,倘若选择了产权置换,还需要找房屋价值的差价来补偿。
拆迁补偿到底囊括哪些补偿的事项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行政单位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由于征收房屋致使的临时安置、搬迁的补偿;
(三)由于征收房屋致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行政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倘若遇到不合理的补偿,被断水断电,骚扰逼签、逼拆等情况,更应主动运用合法手段来维护权益。
维护权益的合法方式,一是协调、谈判,同征收方通过协商来处理,使我们拆迁补偿的合理诉求得到表达;一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这两种方式,是我们被征收人经常用的两类救济途径。
通过协商实在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应该把思路转变,避免把机会给耽误了。可以向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获取专业的分析和维护个人利益的方法,通过法律的渠道把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争取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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