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只给予不公平不合理之补偿,也不能将补偿问题进行不合理的拖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这就是“公平补偿”原则的由来。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拆迁户进行了特殊?;ぁD敲?,“公平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今天为大家详解“公平补偿”原则。
一、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条“黄金规则”,《征补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了这一规则。同时为了更全面地?;げ鹎ɑУ睦妫墩鞑固趵返?7条第3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在本案中,王女士的房屋未经补偿,就被暴力强拆,显然违背了这一条规则,也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重要依据。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征补条例》第10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本案中,王女士正是得益于这一条规则,及时了解了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公开时间,在维权中占据了主动。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征补条例》第17条规定了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了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律师寄语:
事实上,除了上述拆迁规则外,法律还赋予了拆迁户多种维权途径,包括房产评估、政府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体现了“公平补偿”原则的理念。
不过,律师想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实践中也不能滥用这一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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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它重要,是因为“两公告一登记”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拆迁工作知情权,防止征收方暗箱操作,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程序。
国土资源部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对征收土地公告工作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与您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要点。
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征收土地公告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上应当盖市、县人民政府的大印,如果您看到的征地公告,不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而是盖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那么这份公告的合法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杉?,征地公告发布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征地批文之日起的10日内发布。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资格确认的重要时间节点,因此,征地公告早发布或者晚发布,都有可能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比如,家里有人拆迁前去世了,本来可以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格,但是由于征地公告延后发布,导致无法享受,这就实际损害到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四条内容每一条都十分重要,缺失其中任何一项内容,这个征地公告就是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您看到征地公告之后,可以对比这四项内容来看一看征收方发布的征地公告是否规范合法,对于公告的内容,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查询、对实施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照公告进行举报。
征地公告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对征地信息公开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
因此,征地公告,除了应该在村、组张贴之外,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网站也是可以查阅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所以,作为被征收人,您再遇到什么文件没有就要征地的情形,不要担心,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征收方出示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文件,如果对方不能出示文件,咱们就可以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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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将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常见违法点,进行系列解析。今日讲解违法点之二:
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们都知道,现在实施征收拆迁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当被拆迁人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被征收时,首先就要判断征收行为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第一道?;て琳稀?/p>
如果遇到政府征收房屋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被拆迁人有权对征收说“不”!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十分重要。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目前,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存在一定争议。比如,要建一座五星级酒店,有人认为这属于高档消费,不符合大多数普通人的消费需求,不属于公共利益;有人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就业,带动附近的消费需求,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八条对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作了列举: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虽然最后有一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常见的征收不外乎前面五种情形。
不过,这五条规定看似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实际执行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己说了算。这就产生一些打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名号实际搞商业开发的个案。
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有必要学会辨别一个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真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掌握法律常识,学会鉴别,对被拆迁人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判断征收名目是不是符合《征收条例》列举的那五条情形(具体见上文)。
这五条情形是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如果征收事项都不在这个范围中,那么其公共利益属性就得打个问号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建设需要的情形:
1、国防设施;
2、能源、交通、水利等事业发展;
3、科技、教育、文化、为生、体育、环境和资源?;?、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等事业发展;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5、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
6、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及福利事业;
其次,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征收事项再进一步严格判断。比如“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虽然已经符合上述五条情形之一了,但是还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还要查看“城中村改造”是否是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否有益于不确定多数人,是否对增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生活水平有明显的作用;对于危旧房还要看相关部门有没有出具危房鉴定等官方文件,绝对不是可以随意定性的。
只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才可以认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否则就不能免除“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嫌疑。
最后,还要再用一次排除法来把上面两步判断的漏网之鱼抓住。
以下这些情况,需要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
牟取土地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环境;违反比例原则;明显超出经济发展状况;为非国计民生企业牟利等。
最后,还需要被拆迁人正确理解的一点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需要”,其实是不排斥开发商等企业参与项目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往往范围广大,如果都由政府出资进行建设,就会难以避免效率低下,很可能会持续很多年,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作为被拆迁人,鉴别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落脚点还是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严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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