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据此,2020年及以后的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将明确为5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那么,这5大类费用的分配、落实情况如何呢?在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规定尚未出台前,小编先依据现行《条例》和各地方的规定为大家做初步分析。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据此,我们稍作引申便不难分析出另外两部分费用的着落:
4.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归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5.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地方政府依规筹集并落实相关保险项目。
这样分析下来不难发现,真正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掌管的费用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部分情况下的安置补助费。补偿款项全归村委会的说辞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尤其是牵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一直以来都由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取得。在“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全面铺开的背景下,持证人获取补偿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的确由村委会或者村集体依法获取入账,但其分配应当依法开展,而不能始终躺在村委会的账户上,更不能被村委会肆意挪用、截留。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承包有土地的村民,就有权分得这部分补偿费用。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
1.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 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据此,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的绝大部分应当能够实际领取,除非所在村集体负责了具体的安置工作。
福建省的前述《办法》第1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只有在直接发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需要委托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故此,在越来越的地方,直接通过个人账户领取补偿款已成为现实,村委会这一道手完全可以无需经过。
小编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据此,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轻则要承担行政责任,重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被征地农民要及时关注征地项目的进展情况,有疑问随时要求村委会进行解释说明,盯紧本属于自己的补偿款,切勿稀里糊涂遭到欺骗。
]]>本文解读修改原因之三:农民可以对自家的宅基地做哪些处分以获得收益,没有规范清楚。
从户籍登记来看,我国有9亿农村人口,也就是农民。
这其中虽然有3亿多人长期在城市打工、做生意,但这部分人也都认为自己还是农民——因为他们的“土地”在农村,他们的父母在农村,他们的房子也在农村。
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土地,是农民归属感和安全感的重要来源。通过耕种土地可以让农民获得产值收益,宅基地上盖房子可以让农民用来居住。
因此,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长期以来法律对于宅基地的规定都是: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这无疑是对农民的?;ぃ门┟裎蘼墼谑裁辞榭鱿?,都能保障基本的生存场所。
可以说,宅基地给予农民的安全感是巨大的,户有所居的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然而,现实中另一种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有一部分农民进城落户了。
这些进城落户的农民往往已经在城市扎根落脚,他们要么是自己白手起家努力奋斗,在城市挣下了房产,要么是子女有出息把父母接到了城里生活……总之,他们的生活重心已经转移到城市,乡下的老宅逐渐荒废,成了无人居住的“空心房”。
除了逢年过节回乡祭祖,大部分人都已经不再回到农村,宅基地成为这些人的“死资产”。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无偿的使用权,能对宅基地做的处分就是在上面修房子然后居住。一旦农民不再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居住,宅基地及其上的住宅,就成为无法为它的主人带来任何利益的“死资产”。
大片宅基地荒废闲置,是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死资产”相当于是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剥夺。
近年来,国家也考虑在宅基地管理上有所突破。无论如何突破,都会与9亿多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对于这个9亿多农民翘首关心的问题,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终于不负众望地带来了佳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了!
这个提法之前就在一些中央和各部委的文件和指导意见中出现过,但这次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出。
国家确实在宅基地的管理上突破了——新法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1、划重点:“自愿”“有偿”
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没有权利强迫退出,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强迫农民“上楼”。
补偿标准要看各地政府对于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规定,相关信息可以到当地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解。
这里也要提醒农民朋友,新法也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对于是否退出宅基地需要考虑清楚。
2、划重点:“盘活”“利用”
新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盘活利用的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合法使用。具体怎么用呢?
比如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农民自家有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促进当地消费。
可以出租给民宿投资者,也出租给自住者,还可以出租给乡村文创人员或企业。
一些民宿投资企业和个人在农村找农房进行改造,做民宿经营或乡村康养等项目,那么可以以宅基地和农房入股,与村外企业或个人一起开发和经营。
总之,方法是很多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利用方法。
这里也要提醒一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有两条要求:
所以说,新法规定农民可以对自家的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始终是在盘活资源的同时坚守一定底线的,这条底线不能突破。
为发展经济,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无论是被拆迁户、基层拆迁部门,还是拆迁律师,都深入参与到这一历史必经过程中。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都成为了《土地管理法》修改这件利国利民大事的亲历者,未来我们更会成为法律修订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影响变化的见证者——见证社会的进步!见证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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