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几种无证房应当合理补偿
1、符合当地建房政策的房屋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当地可能统一没有发证,这样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拆迁时,应当合理补偿。
2、家里代代相传的祖宅
祖上留下来的老房子,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那么应当尊重历史事实,在拆迁时进行合理补偿。
3、上个世纪50、60年代的农村房屋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建的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应当补偿。
4、2008年之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根据我国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获得相关的证件证明,所以在2008年以前在宅基地建造的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房屋也依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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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无证房屋是否违法,记住这3个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节点,1982年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这是首次提出了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提出村民建房用地,由省级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等不同情况规定用地限额,县级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此之前,没有法规条例对宅基地面积有过统一规定。因此,1982年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管多大,只要之后没有扩大,都是合法的,并且要维持现状并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
第二个时间节点,1987年1月实施《土地管理法》
根据该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首次把宅基地面积规定上升到法的高度。
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建设住房宅基地超面积的,经过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可以维持现状并进行确权。
第三个时间节点,2008年1月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
该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重建、加建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只有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而没有建设住房上报审批的明确要求。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合法,不能简单的以是不是取得规划许可证、有没有办理房产证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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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80年代的房屋需要注意区分。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么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是不应当予以追究违建责任的。所以此类房屋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二、《城乡规划法》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您的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房屋是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的,即便认定了违建也不能不予补偿。
三、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养殖建筑
在农村常见到村民在自己土地上饲养禽畜,修建猪圈、鸡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此, 养猪、养鸡等属于农业中的畜牧业,所以用途符合法律第(一)款规定。 其次,猪圈、鸡圈不需要打地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所以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
四、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无房屋产权的房屋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等,但是没有房屋产权证,这样的房屋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房屋既然取得了前面任一手续,都说明了对其土地用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许可,有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完善其证件。
从办案实践中来看,这类房屋是可以争取到合理补偿的。
五、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
早期很多地方行政机关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遵守利益信赖原则,进行合理补偿。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
六、行政机关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有些地方行政机关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老旧改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但出售时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建筑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说,从行政机关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律师提醒大家:一些地方在征收时,会使用以拆违建的手段来推动征收工作。农 村里的很多无证房也就遭了殃,这种一刀切的拆违方式,其实是不合理
在实际征地征收活动中,很多征收方为了能够尽快达到他们的目的,经常以违建的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他们说你们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或是违章建筑,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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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建房屋,它是不是违建有关单位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确认后再判断、再处理。而即便已经认定是属于违建,拆迁方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拆除,没有履行合法拆除手续的强拆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不是只要是违建,就能随意的被拆除,想要拒绝也无能无力?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今天就跟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遵行合法的强拆法律程序最少也要花上六个月多的时间。但拆迁方并不想承担这段时间内的损失,于是非法强拆就出现了。
立案查处违法建筑→调查程序→决定程序→送达处罚判定书→执行强拆。
1、立案查处违法建筑
执法部门对于疑似违建房屋进行立案。城市里的违建由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管理;或由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来主理。
2、调查程序
由两个以上的调查人员去询问以及签署笔录。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
3、决定程序
被处罚人有知情、陈述、申辩权?!缎姓Ψ7ā返谒氖豕娑?,行政机关在颁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缴纳巨额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提醒当事人有权利去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且当事人不用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判定书的送达
处罚判定书的送达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有2个月的时间去复议和6个月的时间去诉讼。但如果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那么政府对于你的处罚即使是错的也有可能变成是对的。
5、执行强拆
只有在处罚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你在六个月内既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既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多次审讯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总的来说即使是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也不能说拆就拆,而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以拆违代(促)拆迁,这样的情形在现实的征拆过程中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征收方挑各种刺来证明你这个建筑是违建。因历史原因,在中国农村里的许多农民的房屋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拆迁方惯用没有房产证、宅基地证、建造审批手续、规划手续等等借口,认定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进而强拆。拆迁方用《城乡规划法》制约农村的房屋,然《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行是在2008年1月1日,法不溯及既往,此法律事实上只能制约2008年以后的房屋。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等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不能怪农民。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此段文字摘自河南省高院(2017)豫行终2450号裁判文书)。
不能否认有些人的房屋确实存在违建的情况,有关部门应该要对其予以处罚,但违建不能是一拆迁就打击,不拆迁不打击;而在征拆的过程中,更不能恶意的去认定违建,有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或当时制度原因存在违规的行为,这不属于违建,执意要打击,这对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
百姓对于拆迁方的强拆行为,都是深恶痛绝的,于是很容易就会冲动试图以暴力来抵抗。暴力抗拆是不理性的行为,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还可能是自己人财受损。大家一定要冷静应对,当暴力行为来袭时,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尽可能的将整个强拆过程拍摄下来,证据充足才有利于后续的维权。
重要的是一定要及时报警,及时拨打110并录音(技巧:这几个关键词一定要说出来:是110吗?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强拆我家房屋。)。不管警察来不来,重要的是你要去做并且保存好录音,这也相当于为以后认定是强拆做准备。最后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最后再次强调,法律法规严格制定了每一步的程序,不管你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你都有权利去申辩、听证、复议、诉讼。地方的政策并不代表法律规定,你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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