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房屋权利归属
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由不动产的物权。如果是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没有无权。因为无证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物权未设立,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二、无证房屋现状
无证房屋面临拆迁的现象并不少,而房屋的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时,就容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ぃㄈ擞Ω眉笆?span style="color: #01af63;" title="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明。
三、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考虑因素
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1、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四、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一)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1、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2、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关于无证房屋拆迁怎么补偿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房屋拆迁补偿时政府往往会与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补偿事宜,对于无证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各地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无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这样在进行拆迁补偿时才能减少很多麻烦,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最有利的证明。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每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我们这边也就是五六线城市,17年拆迁的时候,赔偿标准还是可以的,1楼和2楼按面积的1.2倍核算,其余楼层按实际面积核算,最后组成总面积,当时的赔偿标准是每平方2000左右,要知道我们当地17年私人盖房子的成本在一平方600到700之间。可能也是考虑到很多居民加盖房子就为了拆迁,我们到了18年的时候,拆迁赔偿方案发生了变化,1楼和2楼的面积就按当地商品房的价格去核算,3楼及以上每平方赔偿600元。
这种方案引起了很多民众的不满意,印象很深,由于赔偿方案没有谈妥,有一户也就是钉子户严重阻挡了工程的进展情况,后来当地城建部门认定为房子是违法建筑(其房子所用土地为集体所用,系房子所有人占有后自己盖的房子),联合多部门机构,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强拆。
拆迁的时候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加住房安置!其实根据个人的情况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
每个地方的赔偿标准都是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人们的薪资水平等有关的。建议楼主如果遇到无证房拆迁的问题,建议结合当地的赔偿标准,好好的和拆迁单位协商,尽量不要去做一些没有意义也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只要在大的范围内,没有大的损失即可,本来无证房就是不受国家法律?;さ?,所以建议无证房在拆迁过程,积极的配合当地拆迁部门(有的地方对于积极配合拆迁的住户,还有一定的奖励哦)。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钡诹逄酰骸霸谙纭⒋遄婊谖匆婪ㄈ〉孟绱褰ㄉ韫婊砜芍せ蛘呶窗凑障绱褰ㄉ韫婊砜芍さ墓娑ń薪ㄉ璧?,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p>
可见,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有许多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因此根据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如果无证房屋是可以改正、补办手续的,那么就不能强拆,严格意义来讲,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房屋才是真正的必须拆除的违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您遇到了“拆违代拆迁”的违法拆迁行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据此可知,无证房屋在未经认定之前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给予补偿。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往往未经认定,就“一刀切”在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无证房屋不予补偿或仅给予有证房屋百分之多少的很小数额的补偿,显属违法。
第一,未经法定程序即作出认定、处置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发布强拆公告→组织实施强拆”的法定程序已为各地法院在此类型纠纷的裁判中普遍认可。
而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不按照该程序,直接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过了其上的“限期”后就予以拆除,这与法定程序严重不符。
这种未经过调查、认定,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为严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自然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间接但重大的影响。
第二,认定查处无证房屋适用的法律不符合法的溯及力原则。
《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建房屋都有所规定,但应把握法规生效时间与房屋建造时间的前后顺序。
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若在房屋建造之后,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房屋依法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不能要求房屋去适用其建造之时还不存在的法律,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宗旨。
第三,作出违建处置决定的机关无法定职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对于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一律被认定为违法。但是认定机关实践中却五花八门,这显然属于权力滥用,违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有权作出违建认定、处置的主体主要包括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这几大类。
其中,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范围内违建的查处和拆除,认定违建与否则通常需要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而街道办事处的查处职权则是2019年以后在一些地方开始出现的,目前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共识。
而在此之外的各种主体一般无权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和处置。
第四,违建认定、处置文书送达不合法。
合法的送达程序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考量点。当行政机关将影响相对人实质权利义务的文书交给当事人时,首先要经过合法的送法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首先应考虑直接送达,当事人拒收的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所有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很多地方直接将违建认定文书张贴在被征收房屋的门、外墙甚至电线杆子上的做法,目前尚不具有法律依据,其送达程序恐不合法。
综上所述,若您收到的相关部门的文书并非由法定主体作出、未使用房屋建设时的法律规定或错误地适用法律,亦或者下达拆除房屋的通知书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应当作出的机关不符合,那么这一无证房屋的认定结果将存在很大的争议。被征收人遭遇上述情况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无证房屋依法所应当取得的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但在征地拆迁中,无证房屋一定等同于违建吗?其实不然,既然违建的产生是由于行政机关消极怠政导致的,那么这个责任不能让拆迁户来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拆违代拆迁”的行为往往也不会认可,法律更是不允许对违建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刀切强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建可分为“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这两种状态,如果违建的形成是历史原因、行政机关消极怠政导致的,那么这个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此时违建即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状态,改正的行为也应当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大多数违建不应当被强拆,而且一样应当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1、无证房屋权利归属
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由不动产的物权。如果是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没有无权。因为无证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物权未设立,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2、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3、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考虑因素
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以农村为例,以下四种房屋应该得到全额补偿:
一是祖传住宅,世代承袭并有人居住,就属于合法住宅;
二是城镇化规划的区域房,常见于城市周边和城中村的拆迁;
三是20世纪50~60年代修建的房屋,由于历史特殊性,这段时期的无证房是合法的;
四是合规老房子,跟祖宅不一样,老房子没有规定世代居住和继承,因为以前房屋修建的管理没这么严格,有些证件的办理也是是后来才要求的,所以只要房屋修建之初符合当时的要求,就认为是合法的。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对于房产证和手续都齐全的人来说,征地拆迁自然是美事一件,毕竟拆迁以后就可能提升一个生活水平了。
但对于一些因为历史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而没有房产证的居民来说却是苦不堪言。
为什么呢?
因为这样的房子会被划分成违建,不仅不会提高生活水平,还有可能会没有补偿!
律师在生活中也接待了很多这样的事例,有的当事人的房子是九十年代的老房子,本身就没什么手续,
等到拆迁的时候却会被告知是违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别人家拆迁获得补偿,事实真的如此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房子如果被认定成违建会有什么影响呢?对于拆迁方来说最是再好不过了,既可以拿到地也不用赔偿一分钱,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一件苦不堪言的事情。
今天,律师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老房子中的违建问题?!吨谢嗣窆埠凸姓恐品ā返谒氖奶豕娑ǎ骸岸晕シǖ慕ㄖ铩⒐怪?、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解读法条我们可知道,被认定成违建的房子首先要经过公告期,然后限期拆除,在这期间当事人拥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拆除的情况下,拆迁方才可以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催告履行而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最终强制拆除。
因此,在生活中如果你的房子被认定为违建,那你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以此来证明自己房子的合法性。
想要提醒大家的是相关法律大多是近三十年以来发展起来的,最近几年发布的《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
法不溯及既往是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修建的房子不能按照最新出台的法律评判是否为违建,即使是手续不齐全也应该给予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助。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但对于无证房或涉违的房主来说,内心就会忐忑不安了。
房屋没有手续是很可能被定为违建进行拆除的,
目前拆违通常是没有补偿的。
拆迁致富只能是别人的快乐,留给自己的只是一地鸡毛。
但是无证房真的没有补偿吗?
湖南高院的一则判例给了面临拆迁的无证房主一个指引方向。
下面拆迁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并顺便和大家聊聊无证房拆迁补偿的话题。
高院案例:无证房被违法拆违,支持当事人赔偿诉求
案例来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的一份行政判决书,编号:(2019)湘行再62号。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
2015年,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大队经调查确认了周女士的房屋(三间车库)属于无证房,经规划部门鉴定,属于违建。
当年9月,芙蓉区城管大队对涉案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周女士认为拆除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向芙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芙蓉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芙蓉区城管大队对其三间车库的强制拆除行为,驳回周女士的赔偿请求。周小纯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30500元损失。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是经法律程序转移交付给周女士的。1997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案涉三间车库作价63808元变卖给申请人周女士。
周女士认为涉案建筑物系经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作价变卖为其所有,应属合法建筑。
一审法院认为,当地规划部门已认定该建筑属于违建,对周女士意见不予采纳,并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小纯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撤销芙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芙蓉区城管大队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赔偿上诉人周小纯财产损失计24万元。
二审判决后,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大队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再审。但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并作为终审判决。
裁判要点: 经司法程序转移后的无证房,拆迁时应当按照合法房产补偿
该案中,不难看出,“一刀切式”的将无证房认定为违建,并进行拆除,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的权属经司法程序转移后,从而确定了其权利归属,在司法权的角度上,也就承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虽然我们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物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也不完全排除没有登记就完全认为无效,在物权相对人支付了对价并经有关程序确认后,可以确认它的有效性。
因此,当地对周女士的建筑物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拆除行为属违法行为。
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强制拆除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湖南高院判决公平公正!
无证房≠违建,需要甄别,并给予合理补偿
在拆迁实践中,很多无证房都会遭遇拆违问题。不少地方对待居民手里的无证房过于粗暴简单,一刀切地认定违建,而没有调查清楚无证产生的背后原因及管理因素,也鲜有考虑到当事人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一旦认定违建,要么不予补偿,要么象征性地给予几百元一平的材料费补偿,这种乱象时有发生。
事实上,无证房≠违建。
对于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建成的无证房,应当尊重其历史。
对于因为地方管理限制了审批,而当事人确需建房而自行修建的无证房,以及有部分合法手续的无证房;或确属当事人唯一住房的无证房,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定,公平评估并补偿。
对于无证房,从认定违建到拆除都应有其对应法定流程,不可取“快刀斩乱麻”的拆迁方式。
无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也应当积极了解房屋征收及违建拆除的相关法律知识,应对拆迁,依法维权。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那么无证房屋遇拆迁,在补偿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拆迁时补偿多少?
补偿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是什么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
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
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②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①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②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无证房屋受法律?;ぢ??
关于无证房屋是否受法律保护,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很明显这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动产的物权。
但对于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即无证房屋而言将其定性为物权显然是不妥的,因为物权是一种既得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再则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采登记要件主义,故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其物权尚未设立,我们还不能称之为物权,其尚处于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其权利尚不完整,因此,在房屋尚未办理权证的情况下其权利性质属于期待权,是基于物权的期待权。
所谓期待权,是指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依法取得特定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さ木哂腥ɡ灾实姆傻匚?,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要件成就时即能取得该完整权利的权利。
期待权发生并存在于取得特定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的某部分虽已实现,但仍处于尚未全部实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
因此,对未办理权证的房屋而言,由于房屋是不动产。
根据我国对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规则,此时权利人尚未取得房屋的物权,还不享有完整的物权处分权能,尽管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权利人可能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但权利人对该房屋基于物权的权能尚未尚未全部实现,因此,此时的权利状态尚处于物权取得的先期阶段。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
另需要说明的是,权利人对无证房屋享有的期待权并不是虚无缥缈的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独立的权利,且受法律?;さ娜ɡ?。作为一种权利,尽管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但权利人依然可以把它拿来交易,当它受到第三人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独立地获得法律救济。
当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无证房屋面临拆迁并不鲜见。
房屋的产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就极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保护,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明。
无证房产拆迁补偿无证房屋形成的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形成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单位和居民法制意识薄弱,没有及时依法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至于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建造时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进而可知,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房屋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房屋屋的所有人,而非拥有产权证明的人,产权证明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方式之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而本案中王先生所居住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也并非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根据房改政策,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应当对其进行合法补偿安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强调,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除此外,各地多有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房屋补偿问题,如《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等,都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时的参考。
妥善解决由不可归咎于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实践中,此类房屋并不在少数,从人情、合理的角度,不予补偿安置的做法定然是不妥当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安置补偿。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依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是是有一定标准的,征收房屋要按标准进行补偿。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