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占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02 Jun 2020 08:00:04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土地征收】2020年新法、新规频出,“未批先征”真的要被合法化了吗? http://www.bjznjj.com.cn/36380.html http://www.bjznjj.com.cn/36380.html#respond Tue, 02 Jun 2020 08:00:0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6380 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未批先征”无疑是长期存在的一类土地违法行为。一般认为,只有地方政府获取了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才有权对集体土地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否则即是老百姓所理解的“先上车后买票”“先斩后奏”,规避了法定的审查、监督程序。但在2020年的征收实践中,频频出台的新法、新规却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做了一番全新的注解。本文,小编就为大家简要阐述这一概念所出现的新变化……

2020年新法、新规频出,“未批先征”真的要被合法化了吗?

【要点一:“预签补偿安置协议”不是“未批先征”】

(2019)最高法行申10020号《行政裁定书》指出:

实行预征收,是实践中市、县人民政府为了确保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试行的一项有效措施。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将预征收吸收进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成为一项全国范围的正式法律制度。

拟征收行为只是市、县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实际进行土地征收,通常情况下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据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方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规定开展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均不被视为“未批先征”行为,并不违法。

【要点二:“未批先征”并不必然导致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018)最高法行申10868号《行政裁定书》指出:

结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是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活动的法定前提条件。本案客观上存在上述程序不当问题,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但是,基于合同双方自愿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效力不宜轻易否定。

通常,导致协议无效的事由系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而涉案协议系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积极推进相关项目所形成,且该协议于2014年3月6日签订后,国土资源部在2014年4月21日即正式作出了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

因此,涉案协议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安置补偿权益角度出发,以“未批先征”为由从根本上否定所有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仅不合理,而且在法律上也难以成立。

据此,“未批先征”情形虽会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影响,但并不能成为被征地农民就已签补偿安置协议“反悔”的“万金油”。一旦征收方于签约后较短的时间内获取了合法的用地审批,其与被征地农民所签的协议仍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要点三:“未批先征”行为不宜撤销时可判决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未批先征”行为即使客观存在并尚未得到纠正,也并不必然导致市、县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会被依法撤销,而可能会获取一份“确认违法+责令补办手续+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裁判。

(2019)最高法行赔申5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指出:

……(涉案建设项目系为了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开展)已经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并已建成,案涉土地也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县政府未经批准即征收涉案土地的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县政府补办征收土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对“未批先征”情形的司法裁判同样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撤销的要确认违法并允许补办征地批准手续。这种裁判思路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审判原则。

【要点四:用地审批权限下放不等于征地不需要报批】

小编在《国务院决定下放用地审批权,征地拆迁领域春雷惊起!》一文中为大家详细论述了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于3月12日发布的最新文件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疫情带来的前所未有冲击的背景下,在《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进行适度下放,其拉动经济建设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且这些政策调整、试点并不意味着对“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行为的纵容、默许。

对一些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下放至省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案项目仍需要依法报批,而不得在未获取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用地预审意见、先行用地批复的情况下迳行征地拆迁、开工建设。

小编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先批准,后行为”从来都是行政行为基本逻辑原理,未来也不会有根本性转变。在特殊的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而做一些法律框架内的灵活变通,是可以被允许的,但绝不应被滥用或者肆意扩大适用范围。广大被征地农民仍需密切关注自己所涉项目的信息公开情况,发现其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等涉嫌违法情形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通过法律途径坚决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避免在建设活动中的补偿安置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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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未批先占”的征地是违法行为 http://www.bjznjj.com.cn/34034.html http://www.bjznjj.com.cn/34034.html#respond Wed, 20 May 2020 08:17:4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4034

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人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是征收基本农田的,就需要经国务院的批准,而取得征地批文后,需要按批文的要求征地,自然,“未批先占”的征地是违法行为。

“未批先占”的征地是违法行为

“未批先占”如何维权?

依据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批先占土地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对于“未批先占”的情况,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或相关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国土资源部门涉及行政不作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被占地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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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有了征地批文,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http://www.bjznjj.com.cn/32308.html http://www.bjznjj.com.cn/32308.html#respond Tue, 12 May 2020 07:29:3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2308 凡遇征收必有补偿,征地必有批文。在我国土地征收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城市的发展也需要动用大量的土地,但征收土地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很多时候咱们判断征地是否合法的最重要标准就是有无征地批文。

那么,有了征地批文就可以说征地是合法的吗?这其中的门道并没有那么简单。下面由律师为大家做更深入分析。

有征地批文就说明征地是合法的吗,话不能这么说!

有了征地批文,征地项目就一定合法吗?答案是不确定的——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有了征地批文,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情况一,征地批文过期失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情况二,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

《决定》中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积、性质与审批主体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拆分审批”的目的则在于规避国务院审批而试图在省内解决问题,这是为规定所明令禁止的。

有了征地批文,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情况三,“未批先占”与“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此条即是对通常所说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

情况四,需警惕“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有了征地批文,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另一个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征地批文如何才能看到呢?是否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即本文所述的征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有变化的要表述变化前后情况);

3.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

5. 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据此,征地批文是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农民朋友们看不到,就说明征收方存在程序违法的可能。

以上就是律师团对于征地批文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并不是说有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就一定合法的。有了征地批准只是可以征收土地,但在征地的过程中也要遵守相应法律规定、按流程来征收,才合法有效。

如果您遭遇了征地不合法的行为或者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建议您要警惕起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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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未批先占”的征地是违法行为 http://www.bjznjj.com.cn/31991.html http://www.bjznjj.com.cn/31991.html#respond Mon, 11 May 2020 08:04:2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1991

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人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是征收基本农田的,就需要经国务院的批准,而取得征地批文后,需要按批文的要求征地,自然,“未批先占”的征地是违法行为。

“未批先占”的征地是违法行为

“未批先占”如何维权?

依据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批先占土地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对于“未批先占”的情况,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或相关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国土资源部门涉及行政不作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被占地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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