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村不把村务公开当回事,比如村务公开内容不完整、避重就轻,村务公开平台建设不与时俱进、形式陈旧,村务公开时间没规律甚至常年空着,村务公开工作缺乏经常性和规范化,致使村务公开栏成了“假把式”“花架子”。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群众对村务信息公开的需求将更多、更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村务公开平台,要按要求保证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监管,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形成推进村务公开的合力,使村务公开平台真正成为群众监督村务、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阵地。
被拆迁人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不予公开,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时,村民的救济途径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有关单位未履行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等义务,构成履责行为不合法。
因村务公开纠纷,村民一并请求有关单位对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权力内部运行的范畴,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即使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不合法,因该履责行为是根据村民的申请而产生,无论是否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其本身并不会对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失,故针对村务公开纠纷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在征地拆迁中,与村民密切相关的就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了,通常村委会会截留提取30%左右的土地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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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小编看到一个案例,家住天津市的王先生因为个人原因已经变更户籍,但是仍以祖辈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为由,要求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最终其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明确一下,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要求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村务公开制度可以保障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普遍关心事项的知情权,这里提到的“村民”指的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本村村民才有权请求相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要求村务公开。
但对于涉及农村征地的信息则属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范畴,故此,即便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有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知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其知情权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的。
在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在明律师发现存在很多村委会参与“帮拆”房屋、违法占地的情况。村民往往不知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导致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遇到这类情形,村民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
一、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在征收实践中,遇到村委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的情况,村民一定要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果上级政府不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村民可以直接将其起诉至法院,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于村委会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进行权利救济,不用再担心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情况。
三、向当地监察委员会进行报案或举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有权进行监察,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惩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举报的对象是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因此村民朋友在报案或举报时要有一定的问题线索,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的解决自己的问题。
村委会并非是行政机关,而是为村民服务、代表村民利益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在征地拆迁这种牵涉利益问题到来时发生“变质”。在实践中,在明律师也鼓励村民利用村务监督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来实现对村委会的监督,事实也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总之,村委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村民,而不是给村民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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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财务公开
包括村内的财政收支情况,固定资产的详情和收入,救济金的发放,对农民福利补贴情况,村内建设的费用,筹款的细节,村内集体代付代缴的费用,存款利息收入;义务劳动工人,以资代劳等其他资金交易往来。
2、村民自治事务公开
包括获得工作补贴的人数和补贴的金额;村集体投资的项目和村内承包的资产,村内土地承包流转的情况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3、村政务公开
包括计划生育,村民可征兵入伍;对村内的土地补偿,村内灾害救援物款的下发,重大疾病的救援援助,低收入家庭户的申报,宅基地的审批,国家投资村内的项目,吸收的对外投资等。
最近,有农民朋友咨询了律师。村里的土地销售数几十万元,但是村民们并不知道下落。村民委员会拒绝了村民的公共账目的要求。因此,村民多次访问各级行政单位部门,依旧没有合理的结果。村民们忍不住感叹:村务公开是否如此困难?遇到了上述情况,村民真的是手足无措。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行政单位或者县级人民行政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行政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村委会不配合村务公开,农民朋友可以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向村内的监督组织报告,并请他们监督村干部进行村务公开。如果没有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乡(镇)党委,行政单位或县民政局报告,由以上部门派人组成村干部公开村务和财政。如果村里的大多数人都介意现任村委会不公开村务的行为,对现任的村委会失去了信任,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中的罢免规定罢免村委会。如果成功罢免了村委会,就可以选择村民的信任的其他人组建村委会,通过新的村委会要公开村内全部账目,要真正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村内人民的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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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事务公开
包括获得工作补贴的人数和补贴的金额;村集体投资的项目和村内承包的资产,村内土地承包流转的情况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2、村财务公开
包括村内的财政收支情况,固定资产的详情和收入,救济金的发放,对农民福利补贴情况,村内建设的费用,筹款的细节,村内集体代付代缴的费用,存款利息收入;义务劳动工人,以资代劳等其他资金交易往来。
3、村政务公开
包括计划生育、征召村民入伍当兵;村内土地补偿款、村内救灾资金拨付、重大疾病救助、低收入家庭申报、宅基地批复、国家在村投资项目、吸收外商投资等
最近,一位农民朋友咨询了一位律师。村里的土地已经卖了几十万元,但村民们不知道钱在哪里,村民委员会拒绝了村民们要公款的要求。
因此,村民多次走访各级行政机关部门,但仍无合理结果。村民们不禁感叹:村务公开这么难吗?面对上述情况,村民们真的不知所措。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村委会不配合村务公开,农民朋友可以按照中办发[2004] 17号文件精神向村内的监督组织举报,向村务监督组织举报要求他们监督村干部做好村务宣传工作。
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也可以向乡党委、行政机关或县民政局报告,如果村中大多数人认为当前村委会不公开村务,对当前村委会失去信任,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中的罢免规定,罢免村委会。
如果村民委员会被成功罢免,村民可以选择他们信任的其他人组成村民委员会,通过新成立的村委会,实现村务公开、村务公开、村务民主管理,切实保障村民的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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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小编看到一个案例,家住天津市的王先生因为个人原因已经变更户籍,但是仍以祖辈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为由,要求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最终其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明确一下,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要求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村务公开制度可以保障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普遍关心事项的知情权,这里提到的“村民”指的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本村村民才有权请求相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要求村务公开。
但对于涉及农村征地的信息则属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范畴,故此,即便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也有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知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其知情权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的。
在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小编发现存在很多村委会参与“帮拆”房屋、违法占地的情况。村民往往不知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导致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遇到这类情形,村民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
一、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在征收实践中,遇到村委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的情况,村民一定要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果上级政府不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村民可以直接将其起诉至法院,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于村委会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进行权利救济,不用再担心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情况。
三、向当地监察委员会进行报案或举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有权进行监察,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惩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举报的对象是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因此村民朋友在报案或举报时要有一定的问题线索,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的解决自己的问题。
村委会并非是行政机关,而是为村民服务、代表村民利益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在征地拆迁这种牵涉利益问题到来时发生“变质”。在实践中,在明律师也鼓励村民利用村务监督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来实现对村委会的监督,事实也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总之,村委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村民,而不是给村民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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