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2、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国家所规定的这些拆迁补偿政策只是起到指导性的作用,但是各个城市可能都有一定数额的棚户区,每一个不同地区的棚户区的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都是由本区政府部门确定的,有些棚户区还正好处于比较繁华的中心地段,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定比商品房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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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不成是文章发表后,国家又发布了什么新通知? 经紧急确认,我们发现该网民去年在互联网上被一些虚假信息误导,错误地将棚改政策的改变当作了国家取消棚改拆迁。
考虑到可能还有更多被拆迁人朋友受到了这样的误导,律师今天就通过这篇文章,再为大家进行讲解分析一下,棚改拆迁到底是什么;棚改拆迁应该怎么补偿;被错误解读成“棚改退出社会历史文化舞台”的政策环境变化又有哪些。
有被拆迁人朋友在咨询律师时提出一个疑问,自己的房子明明他们就是这十几二十年我国新建的楼房,怎么发展就被划进了“棚户区进行改造项目拆迁”的范围?自己的房子有那么这个破烂吗?
一直发展以来,很多被拆迁人朋友之间都有一个类似的疑问。
就棚户区的名称而言,棚户区是指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简陋破旧、存在安全隐患、功能性差、居住环境差的居住聚集区,外国的“贫民区”确实有相似之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没有一个很规范的,统一的定义和拆迁实践中,棚变化拆迁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很多优秀的生活环境和社区设施,已纳入棚其中变化的范围。
从政策研究角度分析来说,国家进行大力发展推进棚改工作,为的是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居住空间环境,解决我们老百姓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对于咱们可以理解为,棚改是一项惠民政策,必须要社会保障被拆迁人得到一个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国家因此对棚改工作人员给予了大力支持,除此之外,对被拆迁人来说,它与其他的拆迁项目不应有更多区别。
如果说大家默认棚户房意味着“脏乱差”,那对于我国房屋质量差、居住生活环境发展落后的房子问题进行经济补偿时,价格管理标准似乎“当然”会低一些。
然而,第一,国家大力推进棚改,以改善棚户区老百姓的居住环境;第二,许多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居住区环境质量不差。 如果贴上棚改拆迁的标签,那是自然低补偿,那不是“越办越差”,完全违背棚改初衷?
所以被拆迁的朋友注意,舍变动也无法摆脱法律规定的要求。大棚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本质上与一般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区别?;褂Ω莘课莸氖导势拦兰壑到屑扑?,确保迁移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长期生活得到保障。不能因为说是“棚改动” ,就比其他动作少补偿一点。
所以,如果人们发现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棚的变化,更多的去除较差;或拆迁方摆脱变化的国家政策为由,要求我们签署不满意的拆迁协议,希望大家都能提前交房,说明该拆迁合法性值得怀疑,被拆迁人有理由拒绝。
国家“取消棚改”是怎么回事,棚改政策进行到底发生了具有哪些发展变化?
事实上,国家从来就没有说是“棚取消变化”,但留下的一些改变改革的相关政策。 2018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的部联合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棚改变政策。建议停止棚户区改造会议“一刀切”。律师强调,这并不是叫停棚改!
从安置工作方式的角度分析来说,在棚改拆迁管理过程中,地方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因地制宜地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商品房库存资金不足、房价过高的地方,可以及时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方法进行经济补偿安置;商品房库存充足、房价稳定的地方,可以发展继续不断推进货币安置。既缓解我国地方社会压力,又将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交还给被拆迁人。
从补偿标准来看,场所应结合被拆迁人自主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既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能够充分实现,又避免过于盲目”。
一般来说,拆迁应该是“换汤不换药”的问题。无论形式和名称如何变更,其实质都是房屋征收拆迁,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重新安置到公平合理的位置,给予充分全面的补偿。
2020仍然棚变化是促进,鼓励惠民工程建设的一年。国家一直在大促进棚改政策的完善。大家收到的信息,有可能确实有时落后或虚假的;但律师每天生活在的第一线拆迁,对信息的法律和政策知识基础必须实时更新。
在这里律师也建议大家,如果遇到自己已经不能确定的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更加专业律师具体咨询,避免因不能分辨错误和陈旧信息,耽误了重要的?;ぷ约旱暮戏ɡ娴幕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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