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只有自己到城建部门进行投诉了要求他们进行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棚户区改造
如今,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厍ò仓梅课莸慕ㄉ柚柿浚乐挂蛑柿课侍庖⒚芫婪?。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棚改拆迁一般都是由政府进行把补偿决定好了之后才会进行实施,但如果被拆迁者认为有什么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都是可以通过投诉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不同的情况所作出的方式就会有所不同,但最主要就是确保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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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不能强拆的,因为棚户区是受到法律的?;?,要是强拆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2018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依据是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是,我国不同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当地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不可能是一样的。
在棚户区改造中,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通常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产权置换
一般是拆一还一。即拆一平米就补偿一平米。一般对于棚户区改造,优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加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能享有一次;
(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规定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并且就其不合理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诉求和异议。
二、详细政策
1、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 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为80元/平方米。
3、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的面积为基数,会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金额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作为基数,一次性的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递减。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被征收人提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5、外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6、其他补助费
除了以上一些补助费以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领到平房补助费、低保残疾补助费、电器移动费等。
综上所述,棚户区按照规定来说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如果出现问题应该合理解决,不能强拆。当然如果棚户区拆迁之后是可以得到几种不同的补助的,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费等,即使棚户区比较简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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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不成是文章发表后,国家又发布了什么新通知? 经紧急确认,我们发现该网民去年在互联网上被一些虚假信息误导,错误地将棚改政策的改变当作了国家取消棚改拆迁。
考虑到可能还有更多被拆迁人朋友受到了这样的误导,律师今天就通过这篇文章,再为大家进行讲解分析一下,棚改拆迁到底是什么;棚改拆迁应该怎么补偿;被错误解读成“棚改退出社会历史文化舞台”的政策环境变化又有哪些。
有被拆迁人朋友在咨询律师时提出一个疑问,自己的房子明明他们就是这十几二十年我国新建的楼房,怎么发展就被划进了“棚户区进行改造项目拆迁”的范围?自己的房子有那么这个破烂吗?
一直发展以来,很多被拆迁人朋友之间都有一个类似的疑问。
就棚户区的名称而言,棚户区是指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简陋破旧、存在安全隐患、功能性差、居住环境差的居住聚集区,外国的“贫民区”确实有相似之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没有一个很规范的,统一的定义和拆迁实践中,棚变化拆迁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很多优秀的生活环境和社区设施,已纳入棚其中变化的范围。
从政策研究角度分析来说,国家进行大力发展推进棚改工作,为的是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居住空间环境,解决我们老百姓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对于咱们可以理解为,棚改是一项惠民政策,必须要社会保障被拆迁人得到一个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国家因此对棚改工作人员给予了大力支持,除此之外,对被拆迁人来说,它与其他的拆迁项目不应有更多区别。
如果说大家默认棚户房意味着“脏乱差”,那对于我国房屋质量差、居住生活环境发展落后的房子问题进行经济补偿时,价格管理标准似乎“当然”会低一些。
然而,第一,国家大力推进棚改,以改善棚户区老百姓的居住环境;第二,许多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居住区环境质量不差。 如果贴上棚改拆迁的标签,那是自然低补偿,那不是“越办越差”,完全违背棚改初衷?
所以被拆迁的朋友注意,舍变动也无法摆脱法律规定的要求。大棚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本质上与一般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区别?;褂Ω莘课莸氖导势拦兰壑到屑扑?,确保迁移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长期生活得到保障。不能因为说是“棚改动” ,就比其他动作少补偿一点。
所以,如果人们发现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棚的变化,更多的去除较差;或拆迁方摆脱变化的国家政策为由,要求我们签署不满意的拆迁协议,希望大家都能提前交房,说明该拆迁合法性值得怀疑,被拆迁人有理由拒绝。
国家“取消棚改”是怎么回事,棚改政策进行到底发生了具有哪些发展变化?
事实上,国家从来就没有说是“棚取消变化”,但留下的一些改变改革的相关政策。 2018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的部联合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棚改变政策。建议停止棚户区改造会议“一刀切”。律师强调,这并不是叫停棚改!
从安置工作方式的角度分析来说,在棚改拆迁管理过程中,地方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因地制宜地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商品房库存资金不足、房价过高的地方,可以及时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方法进行经济补偿安置;商品房库存充足、房价稳定的地方,可以发展继续不断推进货币安置。既缓解我国地方社会压力,又将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交还给被拆迁人。
从补偿标准来看,场所应结合被拆迁人自主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既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能够充分实现,又避免过于盲目”。
一般来说,拆迁应该是“换汤不换药”的问题。无论形式和名称如何变更,其实质都是房屋征收拆迁,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重新安置到公平合理的位置,给予充分全面的补偿。
2020仍然棚变化是促进,鼓励惠民工程建设的一年。国家一直在大促进棚改政策的完善。大家收到的信息,有可能确实有时落后或虚假的;但律师每天生活在的第一线拆迁,对信息的法律和政策知识基础必须实时更新。
在这里律师也建议大家,如果遇到自己已经不能确定的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更加专业律师具体咨询,避免因不能分辨错误和陈旧信息,耽误了重要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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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箍畋U系玫接行涫?。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还没有出台,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延用国家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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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外迁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
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1、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 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3560元/月
二居室套型4730元/月
三居室套型5520元/月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五)其他补助费
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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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拆迁户开始担忧起来:如果拆迁补偿给的主要是安置房,房子一下子多出来那么多,拆迁安置房会不会都不值钱了?将来和征收方谈补偿,该怎么谈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棚改货币化政策”变化的大背景。
2015年起棚改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提升。该决策的大背景是三四线城市楼市库存压力很大,增大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有利于去库存。
如今,三四线城市楼市去库存基本完成,且已经造成部分城市房价出现较大波动,叫停棚改货币化的声音日渐增多。
于是,去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这句话,可以解读为全面货币化安置的时代已经结束了,但棚改拆迁安置仍然是“因地制宜”的,也就是说,各地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货币化安置的比例。
住建部去年曾召开会议并印发文件,督促商品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对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市县,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而且,这种大的改变,也是循序渐进的,不太会是突然的一刀切。
关于全国范围内的棚改政策,根据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不同性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货币补偿的。
在201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介绍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建部副部长倪虹也明确表示,当下只是因地制宜调整货币化安置的鼓励政策,而并非取消货币化安置的方式。
但从整体上来说,2019年棚改补偿政策,肯定会更倾向于安置房补偿。那么,“更倾向于安置房补偿”,会不会让安置房多得“不值钱”了呢?
应该不会。首先,无论是2018年还是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表述都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平稳”。
其次,从数据上也有印证,棚改政策从去年已经开始转变,但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3月公布的数据,全国70个大中城市,依然有61个城市新房价格同比上涨。所以从整体上看,房价依然有上涨空间,在目前的情势下可能会“稳中略升”。
退一万步讲,即便将来被征收人在拆迁时因政策规定最终得到的是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总之,虽然棚改货币化补偿有变动的政策趋势,但整体上来说,应该不会直接导致拆迁补偿房屋价格的较大幅度下跌。
当然,各地的政策都不同,如果谈判时遇到自己无法把握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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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自《物权法》实施以来,现有立法对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因实施房屋征收而降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并且根据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房屋征收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容积率低,总价值低。如果仅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特殊政策。一方面,由于征收是对于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一种剥夺,国家对于这部分公民提供特殊的补偿也并不违背法理;另一方面,从很现实的角度来看,公民原有的生活虽然窘迫,但是一旦被征收活动强行打乱,那么,必将更加艰难。因此,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上述规定较好的?;ち吮徽魇杖说睦妫岢沽朔课菡魇毡U厦裆淖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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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等条件下“拆一还一”基本上是大家普遍都能接受的安置标准。但是在棚改拆迁中存在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是棚户居民原本居住条件简陋,人均住房面积很??;二是棚户房条件比较差,自身价值比较低。
如果仅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补偿,拆迁户不一定有能力购买安置房,这样的棚改不仅无法帮助拆迁户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反而还会给大家带来经济压力,背离了改善民生的初衷,也不利于棚改工作的推进。
因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等相关规定,住建部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了两点。
这项答复一出,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态度已经十分清楚明白:棚改拆迁本来就不应该成为开发商分肉喝汤的利益场,而是实实在在的民生举措,其根本目的应该在于改善民生、建设城市,不能以牺牲棚户居民个人权益为代价。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了会使自己权益受损的棚改拆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ぷ约旱暮戏ㄈㄒ?。
棚改拆迁是一项改善民生、造福一方百姓的举措。住建部的相关答复,也给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棚户居民,指了一条改善居住环境的明路。这其实意味着,确实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的居住条件确实比较差,亟需通过棚改拆迁等途径解决。
对这样的房子进行补偿,自然就需要在考虑房屋本身价值的基础上,本着改善民生、解决老百姓住房困难问题的初衷,给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但很显然的是,这样的补偿,不可能让拆迁户“一夜暴富”,并且这个标准相较区位条件优异、房屋市场价值较高的房子的补偿标准来说,也会偏低不少。
但是,现实中随着时代的变迁、政策的更迭,现如今很多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的房子,并不全是咱们老百姓固有印象里“脏乱差、老破小”的旧房子,也不完全切合法律角度对棚户房的基本释义。这些居住功能完善,房屋条件良好的房子如果被纳入了棚改拆迁范围,也应当按照低标准来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想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标准确实和地域、项目等标签属性挂钩,但是分户补偿更多的还是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个体情况。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一排简易板房中如果有一栋别墅(假如已排除是违建的可能),那么这栋别墅能按照板房的补偿标准来补偿吗?棚改拆迁中的“正常房屋”补偿也是这个道理。
大家不要轻信“棚改项目补偿就是比其他征收项目要低”的错误宣传概念。不同的征收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实会存在差异,但是都不应超出补偿合理、充分的基本框架,否则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都被灌输了一种“棚改拆迁很特殊、有特权,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的概念。在这里小编就要“打个假”了。
首先,国家确实给棚改项目开了不少绿灯。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对棚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等。
但是,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障棚改能够及时、真正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这并不代表着棚改拆迁就可以从根本上违背国家征收拆迁相关法律规定,更不代表着用于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实现的补偿协议也可以被阉割。
也就是说,棚改拆迁很特殊,因为它必须起到为民生谋福利的作用,有时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经济等各方面出力扶持;但它也不特殊,因为它也必须保障程序合法正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实现,不能因为是棚改就打折扣。
最后小编想提示大家,如果再有人跟你说“棚改就是补偿低、程序混乱、不签协议”,你一定要对他说“你可拉倒吧”!住建部都发声要求保障棚改居民的住房需要了,咱们可千万别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就被不相干的人糊弄了。“让有鞋的人光脚,让光脚的人无路可走”这样的事,只可能出现在违法征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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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媒体报道称,自当地公布2020年城市更新居改项目计划后,带火了当地老旧小区二手房的的价格,在周边房价约5.5万元/平的时候,这些“准拆迁”房源就卖到了7万元/平的价格,尚有人表示“这套房的价格已经不算很高了,拆了以后按照建筑面积1:1.3赔偿,肯定赚很多”。
而在当地另一个棚改同意率超过95%的小区,房屋售价更是达到了12万元/平米,远超去年8月时约7.5万元/平的成交价,比之今年3月份时每平约9万元的成交价也是上涨了不少,从三月份算起,几乎达到了平均月涨1万的速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按照报道所述,现在某相关小区的房价比今年3月上涨了约3万元/平,这就意味着,假如有人3月份时买了一套60平左右的房子,现在若成功售出,就能“赚”到足足180万元。这种行为合法吗?
其实所谓“准拆迁”的说法并不是今年才凭空冒出的,早在2016年S省就有报道过网上叫卖“准拆迁房”,这些标着“准拆迁”的老房价格比周边的新房价格都高,其实就是一些被纳入拆迁规划的小区、大家听说或认为很快会拆迁的老旧小区。
大家普遍认为,一旦拆迁,这些地理位置比较特殊的房子都能按照不错的比例——如咱们在上文提到的报道中所称的“1:1.3”——进行补偿安置。且不说这些挂着“准拆迁”名头的房子的市场价一直在被抬高,光凭着这多出的30%置换比例,也让不少人心动。
【首先,咱们先从法律角度来做个分析?!?/strong>
【其次,咱们再从实际角度出发进行分析?!?/strong>
随着媒体报道的这类炒作“棚改房”、“准拆迁房”的乱象的出现,官方的响应速度很快。当地住建局已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严禁就住宅区借“棚改”概念炒作二手房价格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将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严禁任何人在小区擅自张贴有关棚改的横幅、进行意愿征集;严禁中介机构等擅自散布不实的拆迁消息,以此哄抬房价。
另根据当地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如果有房子的挂牌价明显高于近期的市场成交均价,或者明显偏离旧住宅区住房价值,房源将会被下架,且相关部门会第一时间介入查处;如果有人发布相关虚假消息,也将被追究相关的责任。
说到底,小编想提醒各位读者朋友,炒房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炒作“棚改房”、“准拆迁房”更是风险极大。大家还是要慎重考虑,避免盲目跟风投资,让自己的大笔购房款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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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何为“城镇老旧小区”?】
城镇老旧小区指的是城市或县城建成时间较长、市政配套设施老化问题突出、公共服务缺项较多的住宅小区。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群众愿望强烈,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住建部指出,其重点改造任务是建设小区水、电、气管网,道路通行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增设无障碍通行设施并配建停车设施。
在小区改造的基础上,引导发展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保洁等服务,推动建立小区后续长效管理机制。
由此可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项目在性质上十分类似,均系“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都以“建成时间较长、配套设施老化”为其改造对象的主要特征,改造过程也均坚持“市场参与”原则。
但此三者显然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即“危改”所针对的对象应是“城市危险房屋”,即房屋已经面临迫在眉睫的居住使用安全,不搬迁随时可能发生“塌楼”等严重公共安全事件;
“棚改”所针对的对象名为“棚户区”,从定义上更突出集中、连片存在各类严重隐患问题的片区,且后来其范围逐渐从城市、国有工矿扩张至城中村、城郊村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棚改虽也以征收、搬迁为主要方式,但并不排除改建形式,且其明确与“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相衔接。
故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此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一种延伸辐射。
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形式将限制在“改造”范围内,而不再涉及老百姓关注度更高的征收、拆迁。也就是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镇老旧小区被纳入此轮改造范围,在可预见的几十年内其征收拆迁的可能性将变得微乎其微。
小编不得不讲一句发自肺腑的话:目前正在经历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请务必珍惜眼下的搬迁安置机会,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补偿权益的基础上充分配合项目推进。
日后你就是想搬,也未必有机会了……
【城镇老旧小区究竟怎么改?老百姓得自己出钱、出力】
那么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究竟以何种方式推进呢?国务院常务会议事实上简明扼要地给出了答案:
要加强政府引导,压实地方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社区主体作用,尊重居民意愿,动员群众参与……运用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根据现阶段已经在实施中的老旧小区改造情况,在明律师为大家总结以下4个要点:
其一,政府“引导”而非主导,改造落实要看居民主观能动性。所谓的“发挥社区主体作用”,表明此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依托于社区自治,即在长期“没人站出来管事儿”的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由有责任心、热心公益的小区居民自愿无偿为大家工作。
在此基础上,由“自管会”负责征集、协调居民的意见,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密切沟通配合,积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先服务后付费”等创新管理模式落实长期缺失的专业化物业服务,进而逐步解决停车难、老楼加装电梯及前述基础设施老化更新问题。
也就是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社区居民必须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敢于站出来承担责任。如果大家都只提意见、批评而不愿意付出、承担,将牢骚、抱怨一股脑地推给社区居委会甚至街道办事处,那么改造便无从谈起。
其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必须理清老楼产权关系。对于产权关系复杂的老旧小区,理清老楼产权关系是解决改造所涉问题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楼龄在20年以上的老旧小区多包括以下4种产权关系:一是原有国营单位的公房,始终未进行房改,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和管理责任显然仍在“老国企”一方;二是已经由原单位职工出资购买为私房的“房改房”,此时房屋所有权归拥有产权的职工所有,维修问题可以继续由原单位负责,但所有权人必须付费才能享受服务;三是房改后又入市交易的商品房,谁买的谁来承担相关费用;四是仍由几家单位“共管”的公房,那么共管的各家都得出钱。
故此,实践中一些老旧小区居民仍抱有“产权单位管一切”的认识是于法无据的。比如你多年不交物业费,那么享受不到较好的物业服务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其三,老旧小区居民必须习惯于付费购买物业服务,否则问题无解。这点我们不展开,道理大家都是明白的。
其四,老旧小区居民必须就拟改造项目达成共识,否则一些改造行为无法实施。譬如无障碍通行设施、老楼加装电梯等问题,一楼住户的意见就成了问题的关键。这就需要居民们“人心齐”,自管会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调沟通,不然问题就会长期搁置。
总而言之,大家要看明白一个事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是“二选一”的关系,一旦被纳入了前者,后者就基本与所涉小区没关系了。而其最重要的区别其实就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按“自选菜单”改,改不改得看你居民愿不愿意掏钱;后者则具有行政强制性,主要是征收方给予搬迁居民补偿安置。
与此类似的是,正在如火如荼推进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项目中,若居民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未主动申请腾退,则转入申请式改善阶段,同样需要居民自掏腰包去选择改造项目。
小编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和老旧小区居民的是,政策具有灵活性,可谓“瞬息万变”。把握住了机会,和没把握住机会,若干年后的结果很可能完全不同。杜绝漫天要价、“补偿10套房”的过高补偿诉求,在能够确保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前提下灵活地选择货币补偿、外迁安置等选项,确实值得大家好好思考、斟酌一番了。
有句老话,叫“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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