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等条件下“拆一还一”基本上是大家普遍都能接受的安置标准。但是在棚改拆迁中存在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是棚户居民原本居住条件简陋,人均住房面积很??;二是棚户房条件比较差,自身价值比较低。
如果仅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补偿,拆迁户不一定有能力购买安置房,这样的棚改不仅无法帮助拆迁户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反而还会给大家带来经济压力,背离了改善民生的初衷,也不利于棚改工作的推进。
因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等相关规定,住建部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了两点。
这项答复一出,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态度已经十分清楚明白:棚改拆迁本来就不应该成为开发商分肉喝汤的利益场,而是实实在在的民生举措,其根本目的应该在于改善民生、建设城市,不能以牺牲棚户居民个人权益为代价。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了会使自己权益受损的棚改拆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ぷ约旱暮戏ㄈㄒ?。
棚改拆迁是一项改善民生、造福一方百姓的举措。住建部的相关答复,也给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棚户居民,指了一条改善居住环境的明路。这其实意味着,确实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的居住条件确实比较差,亟需通过棚改拆迁等途径解决。
对这样的房子进行补偿,自然就需要在考虑房屋本身价值的基础上,本着改善民生、解决老百姓住房困难问题的初衷,给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但很显然的是,这样的补偿,不可能让拆迁户“一夜暴富”,并且这个标准相较区位条件优异、房屋市场价值较高的房子的补偿标准来说,也会偏低不少。
但是,现实中随着时代的变迁、政策的更迭,现如今很多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的房子,并不全是咱们老百姓固有印象里“脏乱差、老破小”的旧房子,也不完全切合法律角度对棚户房的基本释义。这些居住功能完善,房屋条件良好的房子如果被纳入了棚改拆迁范围,也应当按照低标准来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想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标准确实和地域、项目等标签属性挂钩,但是分户补偿更多的还是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个体情况。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一排简易板房中如果有一栋别墅(假如已排除是违建的可能),那么这栋别墅能按照板房的补偿标准来补偿吗?棚改拆迁中的“正常房屋”补偿也是这个道理。
大家不要轻信“棚改项目补偿就是比其他征收项目要低”的错误宣传概念。不同的征收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实会存在差异,但是都不应超出补偿合理、充分的基本框架,否则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都被灌输了一种“棚改拆迁很特殊、有特权,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的概念。在这里小编就要“打个假”了。
首先,国家确实给棚改项目开了不少绿灯。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对棚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等。
但是,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障棚改能够及时、真正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这并不代表着棚改拆迁就可以从根本上违背国家征收拆迁相关法律规定,更不代表着用于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实现的补偿协议也可以被阉割。
也就是说,棚改拆迁很特殊,因为它必须起到为民生谋福利的作用,有时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经济等各方面出力扶持;但它也不特殊,因为它也必须保障程序合法正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实现,不能因为是棚改就打折扣。
最后小编想提示大家,如果再有人跟你说“棚改就是补偿低、程序混乱、不签协议”,你一定要对他说“你可拉倒吧”!住建部都发声要求保障棚改居民的住房需要了,咱们可千万别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就被不相干的人糊弄了。“让有鞋的人光脚,让光脚的人无路可走”这样的事,只可能出现在违法征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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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媒体报道称,自当地公布2020年城市更新居改项目计划后,带火了当地老旧小区二手房的的价格,在周边房价约5.5万元/平的时候,这些“准拆迁”房源就卖到了7万元/平的价格,尚有人表示“这套房的价格已经不算很高了,拆了以后按照建筑面积1:1.3赔偿,肯定赚很多”。
而在当地另一个棚改同意率超过95%的小区,房屋售价更是达到了12万元/平米,远超去年8月时约7.5万元/平的成交价,比之今年3月份时每平约9万元的成交价也是上涨了不少,从三月份算起,几乎达到了平均月涨1万的速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按照报道所述,现在某相关小区的房价比今年3月上涨了约3万元/平,这就意味着,假如有人3月份时买了一套60平左右的房子,现在若成功售出,就能“赚”到足足180万元。这种行为合法吗?
其实所谓“准拆迁”的说法并不是今年才凭空冒出的,早在2016年S省就有报道过网上叫卖“准拆迁房”,这些标着“准拆迁”的老房价格比周边的新房价格都高,其实就是一些被纳入拆迁规划的小区、大家听说或认为很快会拆迁的老旧小区。
大家普遍认为,一旦拆迁,这些地理位置比较特殊的房子都能按照不错的比例——如咱们在上文提到的报道中所称的“1:1.3”——进行补偿安置。且不说这些挂着“准拆迁”名头的房子的市场价一直在被抬高,光凭着这多出的30%置换比例,也让不少人心动。
【首先,咱们先从法律角度来做个分析。】
【其次,咱们再从实际角度出发进行分析?!?/strong>
随着媒体报道的这类炒作“棚改房”、“准拆迁房”的乱象的出现,官方的响应速度很快。当地住建局已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严禁就住宅区借“棚改”概念炒作二手房价格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将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严禁任何人在小区擅自张贴有关棚改的横幅、进行意愿征集;严禁中介机构等擅自散布不实的拆迁消息,以此哄抬房价。
另根据当地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如果有房子的挂牌价明显高于近期的市场成交均价,或者明显偏离旧住宅区住房价值,房源将会被下架,且相关部门会第一时间介入查处;如果有人发布相关虚假消息,也将被追究相关的责任。
说到底,小编想提醒各位读者朋友,炒房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炒作“棚改房”、“准拆迁房”更是风险极大。大家还是要慎重考虑,避免盲目跟风投资,让自己的大笔购房款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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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何为“城镇老旧小区”?】
城镇老旧小区指的是城市或县城建成时间较长、市政配套设施老化问题突出、公共服务缺项较多的住宅小区。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群众愿望强烈,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住建部指出,其重点改造任务是建设小区水、电、气管网,道路通行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增设无障碍通行设施并配建停车设施。
在小区改造的基础上,引导发展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保洁等服务,推动建立小区后续长效管理机制。
由此可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项目在性质上十分类似,均系“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都以“建成时间较长、配套设施老化”为其改造对象的主要特征,改造过程也均坚持“市场参与”原则。
但此三者显然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即“危改”所针对的对象应是“城市危险房屋”,即房屋已经面临迫在眉睫的居住使用安全,不搬迁随时可能发生“塌楼”等严重公共安全事件;
“棚改”所针对的对象名为“棚户区”,从定义上更突出集中、连片存在各类严重隐患问题的片区,且后来其范围逐渐从城市、国有工矿扩张至城中村、城郊村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棚改虽也以征收、搬迁为主要方式,但并不排除改建形式,且其明确与“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相衔接。
故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此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一种延伸辐射。
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形式将限制在“改造”范围内,而不再涉及老百姓关注度更高的征收、拆迁。也就是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镇老旧小区被纳入此轮改造范围,在可预见的几十年内其征收拆迁的可能性将变得微乎其微。
小编不得不讲一句发自肺腑的话:目前正在经历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请务必珍惜眼下的搬迁安置机会,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补偿权益的基础上充分配合项目推进。
日后你就是想搬,也未必有机会了……
【城镇老旧小区究竟怎么改?老百姓得自己出钱、出力】
那么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究竟以何种方式推进呢?国务院常务会议事实上简明扼要地给出了答案:
要加强政府引导,压实地方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社区主体作用,尊重居民意愿,动员群众参与……运用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根据现阶段已经在实施中的老旧小区改造情况,在明律师为大家总结以下4个要点:
其一,政府“引导”而非主导,改造落实要看居民主观能动性。所谓的“发挥社区主体作用”,表明此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依托于社区自治,即在长期“没人站出来管事儿”的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由有责任心、热心公益的小区居民自愿无偿为大家工作。
在此基础上,由“自管会”负责征集、协调居民的意见,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密切沟通配合,积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先服务后付费”等创新管理模式落实长期缺失的专业化物业服务,进而逐步解决停车难、老楼加装电梯及前述基础设施老化更新问题。
也就是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社区居民必须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敢于站出来承担责任。如果大家都只提意见、批评而不愿意付出、承担,将牢骚、抱怨一股脑地推给社区居委会甚至街道办事处,那么改造便无从谈起。
其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必须理清老楼产权关系。对于产权关系复杂的老旧小区,理清老楼产权关系是解决改造所涉问题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楼龄在20年以上的老旧小区多包括以下4种产权关系:一是原有国营单位的公房,始终未进行房改,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和管理责任显然仍在“老国企”一方;二是已经由原单位职工出资购买为私房的“房改房”,此时房屋所有权归拥有产权的职工所有,维修问题可以继续由原单位负责,但所有权人必须付费才能享受服务;三是房改后又入市交易的商品房,谁买的谁来承担相关费用;四是仍由几家单位“共管”的公房,那么共管的各家都得出钱。
故此,实践中一些老旧小区居民仍抱有“产权单位管一切”的认识是于法无据的。比如你多年不交物业费,那么享受不到较好的物业服务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其三,老旧小区居民必须习惯于付费购买物业服务,否则问题无解。这点我们不展开,道理大家都是明白的。
其四,老旧小区居民必须就拟改造项目达成共识,否则一些改造行为无法实施。譬如无障碍通行设施、老楼加装电梯等问题,一楼住户的意见就成了问题的关键。这就需要居民们“人心齐”,自管会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调沟通,不然问题就会长期搁置。
总而言之,大家要看明白一个事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是“二选一”的关系,一旦被纳入了前者,后者就基本与所涉小区没关系了。而其最重要的区别其实就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按“自选菜单”改,改不改得看你居民愿不愿意掏钱;后者则具有行政强制性,主要是征收方给予搬迁居民补偿安置。
与此类似的是,正在如火如荼推进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项目中,若居民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未主动申请腾退,则转入申请式改善阶段,同样需要居民自掏腰包去选择改造项目。
小编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和老旧小区居民的是,政策具有灵活性,可谓“瞬息万变”。把握住了机会,和没把握住机会,若干年后的结果很可能完全不同。杜绝漫天要价、“补偿10套房”的过高补偿诉求,在能够确保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前提下灵活地选择货币补偿、外迁安置等选项,确实值得大家好好思考、斟酌一番了。
有句老话,叫“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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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计划基本完成,拆迁部:以后将不会再有大拆大建
在“拆迁潮”中,甚至诞生了特殊的炒房客——“危楼投资人”,这些人看中了危楼拆迁背后的经济杠杆,专门购买烂楼危楼,甚至会在买下之后,加建加盖,增加建筑面积。这样一旦拆迁,将会获得巨额赔偿款。这种钻国家政策漏洞的行为十分可耻,到现在,还有不少“危楼投资人”到处收购二手危楼,妄图再赚一笔,但是他们即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根据第13个“五年计划”会议指出,我国将会在2020年,基本完成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去年9月时,拆迁部副部长就公开表态,今后将不会再有“大拆大建”??梢栽ぜ氖牵衲昕?,拆迁活动将会放缓,只会出现小规模、小范围的危房改建。
“拆迁暴发户”会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逐渐成为过去式。以后再想要做“拆迁暴富”的美梦,基本上是不可能了,还是踏踏实实工作,用勤劳的双手改变自己的生活更为实际点。
虽然棚改计划已经告一段落,但不代表我国就放弃了老旧楼房的改造。为了替代棚改计划,继续改建老旧楼房,提高居民宜居指数,我国又推出了一项的政策,用以造福老旧小区的居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简称新旧改。
简单来说,就是当前社会上,不适合居住的老旧危楼,该拆的都拆完了,剩下的老房子,虽然环境差了点,但是还能居住,所以并不需要拆,而是需要“改”,完善相应的生活配药设施之后,就可以“焕然一新”。
新旧改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绿化以及配套的网线电缆和天然管道。该计划,于2019年就已试行,预计将会从今年开始大规模推进,为了保障新旧改计划的全面落实,国家预计拨款40000亿元。
可以说,近几年,我国的城市建设是成功的,现在我国城市化进度达到了60%以上,已经进入“下半场”阶段——放缓城市建设,着手农村建设。
国家着手农村改造,农民有福了
为了能更好的建设农村,我国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新政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土地入市,对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相关负责人薛庆生表示,土地入市扫除了城乡一体化的制度障碍,能让农民也能切实享受到城镇化带来的收益。最直观的表现为,土地入市可以为农民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相关数据显示,一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为30万元上下,具体金额根据地区发展,会有浮动。
这些土地,除了不能用以建设商品房以外,没有任何限制,可以用以发展旅游业或是工业开发等,甚至可以建设精品出租公寓??梢栽ぜ氖牵辛送恋鼐米魑С?,我国农村经济将会迎来长足的发展,有了良好的经济发展作为基础,未来的农村建设将会坐上时代快车。
有专家预测,农村土地,将会成为新的投资风向标,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环境,使得农村土地比城市土地,在投资者眼中更具有竞争力??梢栽ぜ?,在不远的将来,农村将会迎来巨变,而农民们的生活会得到质的提升,不论是生活质量还是消费水平,都会极大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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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棚改”不等于拆迁!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与征收、拆迁根本不是同一层次、同一类别的概念。“棚户区”、“城中村”是政策规定,多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房屋拆迁制度或措施。房屋拆迁只是棚户区改造的一种方案,棚户区改造只是房屋拆迁的一种原因,不可混同。
每年北京市棚改计划发布时,都有类似“北京今年拆迁几万户”的流言传出,北京市政府对此作出了澄清,“北京市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等多种。这些项目性质不同,每种性质对应的处理方案不完全一样?!?/p>
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需依法进行
棚户区、城中村里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复杂,各地都是结合当地情况,按当地规定具体实施,相互间差异很大。虽然各地规定不同,但都应立足于体现对原住居民权益的保障,若有违背损害居民利益的情况,要及时咨询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表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只要涉及征收、拆迁,就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按集体土地征收、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应的实施条例、细化规定。
被征迁居民的补偿和安置
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条件不能低于一般情况下征收拆迁的补偿安置。
具体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要依据征补条例,做到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不低于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地段相同条件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安置房购买价格不能高于相同时点商品房市场价格。
棚户区、城中村一般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
总体上,要做到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另外,各地为推进工作实施,如出台有更有利于被征迁人的优惠补偿安置政策,仍然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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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真的了解吗?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经过棚户区改造,住房条件会得到改善,是有利于被改造人的。但是,某些政府部门却利用棚户区改造这一事由,在进行非法拆迁行为,例如将一些新建小区划入改造范围。
那么究竟棚户区改造是指什么?哪些房屋是可以被归入棚户区进行改造?改造后是否会提供补偿呢?下面小编将为您阐述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问题,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什么是棚户区?为什么要改造棚户区?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恫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因此概括来说,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将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一项措施、手段。
二、棚户区应如何认定?
(一)可以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现在,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与前述规定不符。
(二)不能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ぁ⑽奈镄奚傻却吹姆课莶鹎ǜ脑煜钅磕扇氤鞘信锘脑旆段?。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也是有相应的限制的。即前述的相关项目不能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即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能随意进行扩大。
三、棚户区改造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1.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棚户区改造应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以上是棚户区改造必须的程序,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如果程序上违法,依法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四、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如何?
棚户区改造,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者补偿方式,被改造人可以任选其一。
选择产权调换,也即回迁安置的,需要满足“拆一还一”的补偿标准。按照原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应金额。若被安置的拆迁面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当然,选择产权调换,一般情况下还需要考量过渡费,即在得到回迁安置房前的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则需要考虑被改造房屋的的市场评估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
五、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遇到违法征收拆迁行为可以怎么做?
1、遇到违法征收时,可以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拆迁人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进行逼签或者是违法断水、断电、断气,造成生活交通不便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同时,再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查处。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可以追究征收人的刑事责任。
3、如果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合理维权??梢晕凶ㄒ嫡鞯夭鹎墒νü晒娑ǖ母匆榛蛩咚铣绦蛞约巴ü胝喙夭棵判痰姆绞?,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事项。总之,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改造危旧住房,是一项利民工程。因此,如果被划分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应当积极响应。当然,棚户区改造是有法定程序和安置补偿的,如果在改造中遭遇被侵权的情况,应当及时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在在必要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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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所指的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等区域。
而且在地方法律政策文件中也有规定,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中提到“棚户区(危旧房)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但对于棚户区认定的标准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又不尽相同。
比如《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棚户区认定标准,一是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的房屋;二是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使用年限较长,原则是20年以上的房屋;三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驻地在15年以上的房屋;四是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五是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的房屋;六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比如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七是使用功能不完善的房屋,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八是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九是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十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ぁ⑽奈镄奚傻却吹姆课莶鹎ǜ脑煜钅磕扇氤鞘信锘脑旆段?。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其实也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不能是征收方说这块是棚户区就是棚户区的,不能随意的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因此大家在遇到棚改时可以以以上的棚改标准来衡量自己家是属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棚户区改造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在审批上自然也会有绿色通道,但是这并不意着征收程序就可以简略,就可以不按照程序进行。根据590号令的规定,首先要有征收土地公告,其次要依次履行征收补偿登记;入户评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等。
房屋评估时,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而定,如果未在期限内选定,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推举式”选定。如果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使用“抽签式”的方法由拆迁管理部门从待选的评估机构中抽签选定。被拆迁人对原评估经申请复核仍存在异议时,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公示过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依据相同标准重新评估。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申请鉴定。
同时在《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禁止强拆强迁,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而于棚改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给予的货币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棚户区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原地回迁。
(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
(1)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即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一平米。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棚改的范围有被随意扩大的现象。有很多本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市房屋,甚至有些地方集体土地的房屋也被冠上棚户区改造之名,实际上却是搞商业开发,借棚改的名义来实施征收拆迁工作,以建设相关项目。
很多被拆迁人好好的房子被拆,却只按所谓“棚改”的价格予以安置补偿,极大的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拆迁人在遇到棚改的时候,一定要先做好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属不属于规定中的棚户区。
1、切记棚户区改造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全方位分析当地棚改项目是否符合前述标准。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在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是必不可少的。
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要依据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4、针对评估机构的选择,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谨慎对待类似预征收补偿协议等模拟协议。
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合理维权。可以由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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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棚户区的名称解释来说,棚户区指的就是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与国外的“贫民窟”确实有着相似之处。
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
从法律角度来说,国家并没有对棚户区做出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且这几年拆迁实务中,棚改拆迁的覆盖面也是越来越广,很多居住环境和设施不错的小区,都被纳入了地方棚改范围。
从政策角度来说,国家大力推进棚改工作,为的是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居住环境,解决老百姓的住房困难问题。
棚改原本就是一项惠民政策,政府不但不能从中渔利,还要从财政拿出钱来予以补贴;而且必须要保障被拆迁人得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国家因此对棚改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除此之外,对被拆迁人来说,它与其他的拆迁项目不应有更多区别。
棚改拆迁的补偿标准特殊在哪?是棚改就能少补偿吗?
若大家以“脏乱差”来定义棚户区时,那么对于房屋质量差、居住环境落后的房子进行补偿时,价格标准 “当然”也会低一些。
但是,我们要理解棚改的意义所在,一方面国家大力推进棚改是为了改善棚户区老百姓的生活居住环境;另一方面很多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的房子和小区环境质量并不差,若是贴上棚改拆迁的标签,也意味着低补偿。这是与棚改政策相背道而驰的。
这时,被拆迁人就应该注意:棚改拆迁绝不能脱离法律规定的要求。棚改拆迁的补偿标准,实质上与普通的拆迁项目没有其他区别:也是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来算,需要保障被拆迁人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能因为说是“棚改拆迁”,就比其他拆迁补偿低。
被拆迁人发现棚改拆迁补偿不合理,越拆越穷;或者拆迁方以棚改是国家政策为由,要求大家签订不满意的拆迁协议、催促大家提前搬迁交房的,说明这个拆迁工作的合法性有待验证。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条件或提出异议!
国家从来就没有说过要“取消棚改”,而是棚改政策有了新变化。
218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了棚改政策的一些变化?;嵋樘岢觯型?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棚户区改造“一刀切”。
从安置方式的角度来说,商品房库存不足、房价过高的地方,可以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商品房库存充足、房价稳定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货币安置或产权置换安置的方式。这样就将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交还给被拆迁人。
在棚改拆迁过程中,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具体调整棚改安置政策;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从补偿标准的角度来说,地方要结合被拆迁人自主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既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权益能得到充分实现,又要避免“盲目举债铺摊子”。
总的来说,拆迁应当是一件“万变不离其宗”的事,无论形式、名义如何变化,其本质都是房屋征收拆迁,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和充分全面的补偿。
2019年仍旧是推进棚改工作、鼓励惠民工程建设的一年。国家不但没有叫停过棚改,反而一直在完善棚改政策。
大家接受到的信息,有时候确实可能存在谬误或者滞后性;但每天都身处拆迁维权第一线的律师,其知识库里的法律政策信息一定是实时更新的。
如果棚改拆迁户遭遇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建议一方面积极与征收方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认真收集征收方的文件和可能出现的违法征收证据,做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准备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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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对于拆迁户来说,在拆迁已经实施了的情况下,主导权其实是掌握在拆迁方手里的,倒是拆迁方趁此拿捏拆迁户,拆迁户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方在征收房屋之时,必须实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只有拆迁户拿到相应补偿款之后,才能要求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搬迁出去。这一规定对于拆迁户来说是一种保障,拿到拆迁款后,拆迁方如何处置原有房屋也不用太在意了。
二、拆迁方自行选择房屋调换或补偿款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拆迁赔偿分为两种:1、金钱赔偿,按照拆迁房屋的价值给予一定的赔偿款;2、房屋调换,给予拆迁户一套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拆迁户在接受拆迁赔偿之时,可以自主选择接受哪种形式的拆迁赔偿,拆迁方不得为只图自己方便就强制安排补偿形式,不顾拆迁户意愿。
三、房屋补偿价值不低于市场价值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无论是给予拆迁户何种形式的补偿,均不得低于目前的市场价值。普通民众挣钱不易,房子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资产,不容损失,因此,在征收房屋之时,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发布当天的类似房屋补偿价值,如果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过低,根据该结果进行补偿也是不合理的,拆迁户也依法要求重新审核评估,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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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补偿未协商一致征收方又想快速完成征收工作的情况下,断水、断电、阻断交通则成了常用的逼迁手段,有的征收方则会对被拆迁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对于限期拆除这份文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收到这个文件时,多数被拆迁人都会惶恐不安。那么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收到这样一份文件时被拆迁人应该要怎么做呢?
01、首先要知道,实施限期拆除行为,该建筑必须是违法建筑。
也就是说,只有在调查之后,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的,相关部门才能作出这样一份文件?;谎灾?,如果你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是经过了审批且有各种证的,那么就没有被强制拆除的理由。
而且即便是所谓的违法建筑,在拆除程序上也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还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只有经过催告之后,若被征收人还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那么相关部门才能作出强制执行。
02、其次,被征收人要查看作出的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是通知书的合法主体是当地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
但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作出此文件,那么这份文件就是违法的。
03、最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征地拆迁中,常常有被征收人存在一个误区,总会认为:反正我的房子已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我再怎么折腾也阻拦不住他们的强拆行为…..拆了再说,拆了我还是可以维权的…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了,拆除违法建筑之前,相关部门需要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权力义务,如果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给被征收人造成室内物品、建筑原材料的损失,那么必须就要依法赔偿。不过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虽然被强拆之后,是还可以维权,但是相对于来说维权的难度会大大的增加,这并不利于被征收人。
况且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也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不能仅凭一张纸就可以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因此,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措施提前维权,以免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不及时维权,那就只有两种结果,要么等着被行政机关强拆,要么等着被司法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以,只要被征收人针对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申请了复议或是提起了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屋了,且司法强拆也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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