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征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中,针对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无疑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起步阶段的焦点,对于维护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小编将为你浅析房屋征收决定的九大审查要点。
其一,是不是有“四规划一计划”作为项目的启动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的规定,的确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专项计划和城乡规划相符合。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该被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是不是合法的第一大要点“四规划一计划”,由征收方进行举证证明就可以了。
其二,征收补偿方案是不是依照法律拟定的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后,需要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组织实施。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项目中出现了房屋征收部门找不到的怪现象,冲在前面的变成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这会导致被征收人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诉讼、复议路径被堵死,大家需要提高警惕。
其三,是否依照法律组织征求和论证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比30天更少。所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该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物?;ぁ⒒肪匙试幢;?、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不是与《征补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进行论证。在修改、论证之后,应该进行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明确征收意见的期限不能比30天更少。
其四,公布修改情况和征求意见及组织听证会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和征求公众的意见及时公布。所以,在向公众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把征求意见的情况汇总,按照公众的意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把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公布。又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旧城区改建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与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的被征收人占大多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由公众代表和被征收人参加的听证会,并按照听证会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本条规定的占大多数通常被理解为被征收人的数量过半数。
其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事实上是调整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征收矛盾纠纷,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许多地方也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步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依照法律对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时被征收人能够进行相应的查阅。
其六,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行为,通常问题多而复杂、涉及面广。为了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促使政府在行使征收权利时更加谨慎。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到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该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至于究竟什么是“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各地作出的规定有所差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50户以上的,应该通过区(县)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18条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该通过政府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7条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到的被征收人超过一千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该通过政府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南京市设立的这一极高的“较多”标准,显然并不能对590号令规定精神的落实产生积极影响。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千户以上的大规模征收项目是很少见的,会被排除在这一程序性规定之外的项目不在少数。
在这需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对这一细节的审查足够导致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这也能够体现征收维护合法利益律师的专业性。
其七,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该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本条款中,“足额到位”是指征收补偿的实物、货币的数量应该与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相符合,能够保证全部的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和依法补偿?!白ɑТ娲ⅰ笔侵刚魇詹钩タ畈荒艽嫒胧?、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应该被存入专门用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账户中?!白钭ㄓ谩笔侵赣Ω冒凑展娑ǘ灾付ㄓ猛镜淖式鸾惺褂?,而不得以任何形式截流、挪用、变相私分或者私分。在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费用是不是与上文中的规定相符合,应该由征收方负责在诉讼和复议的过程中举证。
其八,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应该尽快公告。公告中应该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权利和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载明。房屋征收部门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解释、宣传工作做好。《征补条例》中所称的公告,是指应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也应该在政府网上站、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且公告中应该把下列内容载明:(1)征收的依据和目的;(2)征收的范围和地点;(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4)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名称;(5)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作出明确的处理办法或者不能达成协议;(6)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告知;(7)索取房屋征收的相关资料以及对地点进行咨询;(8)其他应该进行公告的事项。另外,“解释、宣传工作”不仅应该包括把被征收人的说服工作做好,还应该包括宣传解释房屋征收公告的工作,让被征收人清楚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相关事宜。
需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存在“一户一户下达征收决定”的做法,律师认为这与590号令追求的目标不符合。而倘若用名为“拆迁公告”的其他公告替代前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者没有依照法律公告,被征收人也能够考虑以此作为突破点来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其九,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需要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其源于地产和房产不能够分离的属性,为了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被依照法律征收的,能够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小编最后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在当下的许多棚改征收项目中,房屋征收决定被放在了预签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之后,这与大约五年以前各地方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大出入。作出这些规定的地区,审查预签补偿协议的环节也将变成对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新要点,但其具体的审查方式仍需要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广大被征收的农民朋友要对这一程序上的新变化引起注意,审慎进行预签协议。而在征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开始阶段,需要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细致的审查,更需要专业征收维护合法利益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事实是这样吗?经调查核实,部分网友被网络虚假信息误导,误认为棚改政策的变化是国家取消棚改拆迁。
为了解决对棚改改革的疑虑,今天通过这篇文章向大家解释:什么是棚改拆迁,具体棚改拆迁的政策是什么;被曲解为”棚改走出历史阶段”政策的改变又有哪些?
从棚户区的名称解释来说,棚户区指的就是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与国外的“贫民窟”确实有着相似之处。
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
从法律角度来说,国家并没有对棚户区做出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且这几年拆迁实务中,棚改拆迁的覆盖面也是越来越广,很多居住环境和设施不错的小区,都被纳入了地方棚改范围。
从政策角度看,国家大力推进棚户改革工作,改善老百姓的生活环境,解决老百姓的住房困难。
如果我们把棚户区定义为“脏乱”,那么当我们的房子质量差、居住环境差时,补偿价格标准就会降低。
在这里律师想要大家了解棚改的意义,国家是为了改善棚户区老百姓的生活居住环境所以才会大力的推进棚改;另一种情况是很多质量不错的房屋被纳入棚改范围,这就意味着是一个赔本的买卖,你想啊自己家房子本来不错,棚改后的房子不如之前的,这难道不是是与棚改政策相背道而驰的吗?
棚改拆迁是不可以脱离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是被拆迁人要注意的点。棚改拆迁的补偿标准与普通拆迁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它们也是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来算,并且会保障被拆迁人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能因为说是“棚改拆迁”,就比其他拆迁补偿低。
如果被拆迁人发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拆迁方以棚屋改革为国策,要求每个人签订不满意的拆迁协议,敦促每个人提前搬迁上交房屋,说明拆迁工作的合法性需要核实。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赔偿条件或者赔偿对象!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三部委在2018年7月份联合召开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棚改政策的一些变化,叫停棚户区改造“一刀切”。
从安置方式来看,商品房库存不足、房价过高的地方,补偿和安置可以通过新的安置房进行;商品房的存量就足够了。如果房价稳定,可以促进货币或产权的重新安置方式。这样,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就归还给被拆迁人。
在改革拆迁过程中,当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调整棚改方案?它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
从补偿标准来看,当地应结合被拆迁人独立选择的补偿和安置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权利得到充分实现,避免盲目选择。
总的来说,拆迁应当是一件“万变不离其宗”的事,无论名称形式如何变化,其实质都是房屋拆迁。应根据国家法律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安置,并全面进行赔偿。
2019年仍在推进棚改革工作,鼓励惠民项目的建设。国家一直在改进棚屋改革政策,而不是停止改革。
大家接受到的信息,有时可能会有延迟或滞后;但是每天处于拆迁和维权前线的律师,其知识库中的法律政策信息必须实时更新。
如果改造后的住户遭遇不合理的征税补偿,建议一方面积极与征税方协调,另一方面,要认真收集征收方的文件和可能的非法征收证据,并做好准备?;ぷ约旱姆扇ɡ?,确保其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