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只有自己到城建部门进行投诉了要求他们进行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棚户区改造
如今,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厍ò仓梅课莸慕ㄉ柚柿?,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棚改拆迁一般都是由政府进行把补偿决定好了之后才会进行实施,但如果被拆迁者认为有什么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都是可以通过投诉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不同的情况所作出的方式就会有所不同,但最主要就是确保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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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等条件下“拆一还一”基本上是大家普遍都能接受的安置标准。但是在棚改拆迁中存在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是棚户居民原本居住条件简陋,人均住房面积很?。欢桥锘Х刻跫冉喜?,自身价值比较低。
如果仅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补偿,拆迁户不一定有能力购买安置房,这样的棚改不仅无法帮助拆迁户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反而还会给大家带来经济压力,背离了改善民生的初衷,也不利于棚改工作的推进。
因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等相关规定,住建部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了两点。
这项答复一出,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态度已经十分清楚明白:棚改拆迁本来就不应该成为开发商分肉喝汤的利益场,而是实实在在的民生举措,其根本目的应该在于改善民生、建设城市,不能以牺牲棚户居民个人权益为代价。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了会使自己权益受损的棚改拆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棚改拆迁是一项改善民生、造福一方百姓的举措。住建部的相关答复,也给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棚户居民,指了一条改善居住环境的明路。这其实意味着,确实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的居住条件确实比较差,亟需通过棚改拆迁等途径解决。
对这样的房子进行补偿,自然就需要在考虑房屋本身价值的基础上,本着改善民生、解决老百姓住房困难问题的初衷,给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但很显然的是,这样的补偿,不可能让拆迁户“一夜暴富”,并且这个标准相较区位条件优异、房屋市场价值较高的房子的补偿标准来说,也会偏低不少。
但是,现实中随着时代的变迁、政策的更迭,现如今很多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的房子,并不全是咱们老百姓固有印象里“脏乱差、老破小”的旧房子,也不完全切合法律角度对棚户房的基本释义。这些居住功能完善,房屋条件良好的房子如果被纳入了棚改拆迁范围,也应当按照低标准来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想告诉大家,拆迁补偿标准确实和地域、项目等标签属性挂钩,但是分户补偿更多的还是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个体情况。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一排简易板房中如果有一栋别墅(假如已排除是违建的可能),那么这栋别墅能按照板房的补偿标准来补偿吗?棚改拆迁中的“正常房屋”补偿也是这个道理。
大家不要轻信“棚改项目补偿就是比其他征收项目要低”的错误宣传概念。不同的征收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实会存在差异,但是都不应超出补偿合理、充分的基本框架,否则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都被灌输了一种“棚改拆迁很特殊、有特权,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的概念。在这里小编就要“打个假”了。
首先,国家确实给棚改项目开了不少绿灯。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对棚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等。
但是,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障棚改能够及时、真正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这并不代表着棚改拆迁就可以从根本上违背国家征收拆迁相关法律规定,更不代表着用于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实现的补偿协议也可以被阉割。
也就是说,棚改拆迁很特殊,因为它必须起到为民生谋福利的作用,有时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经济等各方面出力扶持;但它也不特殊,因为它也必须保障程序合法正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实现,不能因为是棚改就打折扣。
最后小编想提示大家,如果再有人跟你说“棚改就是补偿低、程序混乱、不签协议”,你一定要对他说“你可拉倒吧”!住建部都发声要求保障棚改居民的住房需要了,咱们可千万别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就被不相干的人糊弄了。“让有鞋的人光脚,让光脚的人无路可走”这样的事,只可能出现在违法征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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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什么意思?
说白了就是对一些比较老旧的房屋进行棚改,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
那么问题来了。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2020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
一、棚户区改造是什么意思
1、指在城市范围内,存在着一个房屋使用年限长久、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卫生环境脏乱差、房屋拥挤破旧、部分房屋还存在着安全隐患的区域等,这类房屋影响着市容市貌,所以对此类住房需要进行改造,也就被称为棚户区改造。
2、同时棚户区改造也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中国从2009年开始,对中国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改造。
3、其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二、2020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对于2020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可分为以下三种:
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1)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2)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3)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可以获得出让收益。
(4)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5)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6)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7)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3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1)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要严格对待。
(2)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3)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4)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5)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6)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1)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2)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3)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4)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三、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对于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的问题,经多方查阅资料得知,棚户区改造房是可以有房产证,但是会涉及很多的问题,比如:
1、棚户区改造的房间能办理房产证,只是比较麻烦,时间会久一点。
2、缴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比较吃亏,要先投入资金改造棚户区,处在资金链不富裕的情况下,是无法负责老百姓这部分的税款的。(如10000元没平米缴纳契税,老百姓缴纳,房地产公司也会跟着纳税,增加房地产公司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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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先生家在河北省某县某村,他本人就是这个村里长大的,自己在外做了些小买卖后,希望对这个村子有点自己的贡献。他希望村里的每一个孩子从小都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于是李先生在村里租了一块地,修建幼儿园,并且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孩子们在这里欢歌笑语,每次看到幼儿园孩子们的笑容,李先生总是感到特别欣慰。
就这样过了几年,好景不长,这种幸福的生活被一纸征收决定所打破。2017年12月底,县政府对于李先生经营的幼儿园下达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一份《房屋评估报告》,告知李先生经营的幼儿园所在村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其实早在2016年,李先生就已经听到了一些流言,知道自己的村落要被征收了,但是当他收到这个补偿决定的时候,还是有些摸不到头脑,安置补偿款怎么这么低?和自己当时修建幼儿园的成本完全不能比拟。更何况自己还经营了这么多年,至于补偿标准李先生也并不知从何而来,仅仅是拆迁办口头承诺,给多少平米的房子,能不能再重新修建幼儿园,以及给多少补偿款都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同时,针对此次征收的任何合法手续李先生均表示不知情。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修建的幼儿园就要被破坏,李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身利益。
经过大量查询,李先生决定委托律师。取得李先生的授权后,律师立刻展开她的工作。
律师首先了解了李先生所在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所在村土地的地籍情况。李先生表示,自己一直是这个村的村民,虽然后面在外打工,但是户口没有迁出去,而且租赁村里的土地修建幼儿园,不仅有土地租赁的手续,还有建房许可证,经营的幼儿园也是有营业执照的。除了这次征收之外,也不知道之前有没有被征收,一直都应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
律师一下看出了端倪:既然李先生所在的村依然是集体土地,但是幼儿园收到的《补偿决定》却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因此,律师立刻针对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展开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调查取证,包括征地批文、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等文件,确定土地性质并确定被征收的幼儿园是否属于征收范围内。
果不其然,在法定的期限内,律师收到了相应部门的信息公开答复,无论是征地批文还是立项批复,得到的答复均为“不存在相关的征收信息”。此时,律师对李先生的案件就更有把握了,未批先占!错用程序!
在收集到了李先生经营的幼儿园所在村的土地征收情况后,律师已经很明白了,该村根本不存在合法的集体土地征收,那么此份《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幼儿园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肯定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
针对此二份文件,律师采取的是“双管齐下”的方法,一方面,针对幼儿园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启动复议程序,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另一方面,针对此次项目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直接起诉,要求撤销此《房屋征收决定》。
在复议机关收到并受理撤销补偿决定复议申请的同时,将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案件予以立案。立案后,律师立马针对复议撤销《补偿决定》的案件申请中止,理由是《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补偿决定必需的前置程序,需要等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复议的参考,并且对复议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个时间差打的刚刚好,在撤销《征收决定》的同时,又不耽误《补偿决定》的撤销。
在律师的指导下,案件每一步都走的很顺利,一切都在律师的安排下有条不紊的进行着。2018年9月初,李先生就收到了复议机关张家口市政府作出的《中止复议审理决定书》,告知李先生需要等到《征收决定》的审判结果作为此次复议决定的基础。
案件是否能够走得顺利,是否能够胜诉,都在于很关键的因素——证据,这也就是律师为什么一上来做了许多信息公开申请的原因。通过向省政府、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的信息公开取证调查,律师得到的信息均为“该区域没有相关征收信息”,这些证据足以表明幼儿园所在村的集体土地仍然是村集体所有,并未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也就能够顺利的推进诉讼程序: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此份征收决定存在着诸多的违法点,其中最大的违法点在于幼儿园房屋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那么如果拟对于该土地进行征收,必须按照集体土地性质征收,即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某县政府一直强调一个观点:房屋所在村落,已经被省政府规划纳入至“城市规划区内”,那么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征收该地区的房屋是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和程序来实施的。
律师立即指出被告的逻辑漏洞,并予以反驳: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征收主要就是两种,一种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征收后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通俗的说法叫地随房走;另一种征收为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后对地上房屋在内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称之为房随地走。但是在集体土地上绝不存在所谓的地随房走,即先把房屋征收,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同时收回,这是一种严重架空《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是一种法外权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218号一案的裁判要旨中,最高院也明确“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如此理解,显然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律师的专业素养得到了李先生的极大认可,同时也得到了庭审法官的肯定。很快,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当然,这只是个开始,律师并不仅仅满足于一份胜诉判决,更重要的是为李先生的幼儿园拿到更好以及合理的安置补偿。律师准备继续上诉,要求撤销此份《房屋征收决定》,并且针对复议案件也已经申请恢复审理。案件仍然在进行之中。
针对此案,小编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成片老旧房屋。若牵涉农村集体土地,则必须依法先履行征地批准程序,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对土地性质的敏感度始终是依法维护利益的重要一点,特别是在如今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与农村的土地交错重叠在一起的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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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会有部分人对棚改抱有消极的看法,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过程中,部分征收方为降低成本谋取利益等,刻意行违法拆迁之事,使得百姓遭到不公平的对待,利益受损。2020年棚改拆迁,为保证合法利益与合理补偿,这里提醒被征收人要警惕这4种情形。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但在征收工作实践中,某些地方官员或许是为满足私利,会利用政府的棚改审批程序简化和资金的大力支持,擅自扩大征收项目范围。有部分的房屋虽然是位于老城区域内,但是它建设的时间不久,也不是很破旧,且交通便利,设施和环境比较完善,当地把它们也规划到改造的范围,这是违背了改善民生工程初衷的“被棚户”行为。
“被棚户”是非常严重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市、县级别行政机关应该合理的界定改造范围,不允许把城市的道路,历史区域,文物修建等弄来的拆迁项目,给规划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而被征收人要警惕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改项目的范畴,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知悉所居住房屋区域的棚改项目范围,以了解自家房屋是否“被棚改”。
“预签约”,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方鼓动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如果签订协议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如果没有达到该比例,则征收工作终止。这种模式极大的简化了征收审批的前置程序,对征收方来讲是一种非常高效的征收手段。被征收人在签约前一定要先看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补偿标准是否达到了自己的预期,记住核心就是不管早签晚签,补偿不能低于法律规定。否则一旦在征收方的鼓动下签署协议,日后发现不对劲后悔也就晚了。
由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多数属于年代久远的房屋,很多棚户区居民在建房初期无法办理房屋证件,但很多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错不在被征收人本身。然部分征收方往往会以无证、手续不齐全为由,认定被征收方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借以压低补偿、加速拆迁。对此情况,被征收人不要放松口径,一定要坚持合理的补偿标准,必须时启动法律程序。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因为是棚户区,所以大多房屋都是比较简陋老旧的,部分征收方常?;嵋源宋荡牵沟筒钩?,但是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这些棚户区大都属于城市国土土地,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应该以周边房屋价格为标准,至少要保障被征收人可以购买同一地段和相当面积的房屋,不能因为棚户区改造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棚改本身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利好政策,却在落实在面临各种变味的窘境。假设遇到这些问题而无法应对,建议被征收人及时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化被动为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保证补偿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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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征收,就如同揭开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伤疤,让很多一直被回避或者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对于此等类型的被征收人,应当设置怎样的征收补偿标准,方能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应当给予什么类型的补偿,才能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自《物权法》实施以来,现有立法对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因实施房屋征收而降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并且根据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房屋征收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容积率低,总价值低。如果仅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特殊政策。
一方面,由于征收是对于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一种剥夺,国家对于这部分公民提供特殊的补偿也并不违背法理;另一方面,从很现实的角度来看,公民原有的生活虽然窘迫,但是一旦被征收活动强行打乱,那么,必将更加艰难。因此,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上述规定较好的?;ち吮徽魇杖说睦?,贯彻了房屋征收保障民生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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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棚改政策使许多搬迁户致富。因为拆迁补偿金是一笔不少的财富,很少有人能买几套公寓。与工薪阶层相比,这无异于瞬间暴富,在棚改货币化安置背景下,大量购房需求得到释放。因而可以认为,在此政策下,房价很难回落。
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已经撤销了棚屋改革的审批,棚屋改革政策不断收紧,近些年棚屋改革也逐步进入了稳定的时期,货币化安置政策也将继续缩小,在房地产调控的氛围中,棚户改革的主要基调是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就像过去的一夜暴富的情况也可能很少再出现了。随着政策的结束,房价会降低吗?答案是否定的,不可能再回来,三四线城市的房价仍将上涨。
不过,三四线城市的楼价上升,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在严格的调控下,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房地产投机者已经开始逐渐退出市场,购房者基本上是自己买房。三四线房价的上涨已经接近尾声,一些统计数据显示,许多三四线城市的房价已经下跌。特别是在二手房市场上,虽然很多房子已经上市了很长时间,但没有人感兴趣,原因是新房限价后的价格低于二手房的价格,所以二手房市场“有价无市”是正常的。
整个住房市场的调整可能会很快到来,在此背景下及时房价一直不下降,真正有价值的未来房价肯定会萎缩,尤其是在更多的城市房地产资源,房子销售依然会是一个问题。此外,国家在发展租房与购房并举,大力发展租赁业务,多渠道支持。事实上,解决住房问题的机会也很多,买不起房子可以不买,我们可以租,不是吗?
总之,2020年棚改即将进入稳定期,稳定仍是主旋律。三四线城市房价涨幅已接近尾声,急于一夜暴富的搬迁户可能再也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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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棚改的脚步不会停,最多也只是在达到一定效果之后休整一下。棚户区改造的主要目的就是提升城镇化率,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刺激房地产的发展,因此棚改的重要意义还是存在的。就目前来说棚改的很多项目都是房改前的老楼,这些楼房龄大约在30年左右占用土地较多,容积率小地理位置也不差,加以开发可以提升土地的利用率。所以说按照这样的周期来计算房改之后的很多小区现在也较为落后有望成为下一批棚改的对象。
其实对于棚改来说根本就没有结束的一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城市的发展新房就会变成老房子然后成为城市当中新的棚户区。想要改造其实并不难,这样一来棚改就可以按照时间节点隔一段时间开展一次。而对于当前的楼市来说调控的重点就在稳定房价,如果放开棚改政策房价还会继续快速增长,所以当前需求之下放缓棚改的脚步也就可以稳定一些地方的楼市。同时暂停相关安置政策就可以停止对楼市利好的释放。只要后期楼市出现什么问题需求乏力的时候棚改又可以为楼市提供大量的购房需求。所以说有房子的人就一定没有购房需求了吗?这可不一定!
最后,在棚改放缓之后还会有一段时间的余热释放,毕竟还有很多拆迁户没有及时买房子,楼市还会有较大的需求出现,这样的状态会维持一段时间。
一、为达到压低补偿的目的,以“棚户区改造”为名义,行“商业开发”之实
棚户区,一般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的集中区。其是,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包括: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对于棚户区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改变城市二元体制结构,改造对对象是脏、乱、差的低质量房屋、街道。
而现实中,很多地方却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正常的社区进行商业开发。一旦贴上棚户区的名义,拆迁补偿价格也就低了。一些地方,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宣传倡议中,灌输的往往是,棚户区房屋不值钱的观念,给被拆迁人很低的补偿价格。
二、缺少评估程序,未保障复核、鉴定的权利
法定的程序中,房屋拆迁之前,是要对房屋进行测量以及评估。但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常常被一些征收方减去。但评估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程序,一般最终的补偿标准,都是建立在评估价格上的。所以,评估程序尤为重要。
合法的评估程序,应包括:
(一)评估公司的选择;可由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协商选择,或者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二)评估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三)对评估机构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现实中,棚户区改造拆迁,地方上的评估公司,常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果也常与真实的价格偏差很大。
三、补偿参照的标准不同
棚户区改造,不仅是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也常被划为棚户区改造。
对城市房屋进行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农村房屋进行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国家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常参考的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而这种现实,常使得征收方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随意制定补偿的价格,使得被征收群体苦不堪言。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关系着广大农民被征收群体的切身利益。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的发生。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行政机关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如违法强行使用土地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有关房屋赔偿金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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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征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中,针对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无疑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起步阶段的焦点,对于维护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小编将为你浅析房屋征收决定的九大审查要点。
其一,是不是有“四规划一计划”作为项目的启动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的规定,的确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专项计划和城乡规划相符合。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该被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是不是合法的第一大要点“四规划一计划”,由征收方进行举证证明就可以了。
其二,征收补偿方案是不是依照法律拟定的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后,需要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组织实施。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项目中出现了房屋征收部门找不到的怪现象,冲在前面的变成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这会导致被征收人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诉讼、复议路径被堵死,大家需要提高警惕。
其三,是否依照法律组织征求和论证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比30天更少。所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该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物?;ぁ⒒肪匙试幢;?、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不是与《征补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进行论证。在修改、论证之后,应该进行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明确征收意见的期限不能比30天更少。
其四,公布修改情况和征求意见及组织听证会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和征求公众的意见及时公布。所以,在向公众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把征求意见的情况汇总,按照公众的意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把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公布。又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旧城区改建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与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的被征收人占大多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由公众代表和被征收人参加的听证会,并按照听证会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本条规定的占大多数通常被理解为被征收人的数量过半数。
其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事实上是调整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征收矛盾纠纷,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许多地方也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步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依照法律对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时被征收人能够进行相应的查阅。
其六,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行为,通常问题多而复杂、涉及面广。为了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促使政府在行使征收权利时更加谨慎。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到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该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至于究竟什么是“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各地作出的规定有所差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50户以上的,应该通过区(县)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18条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该通过政府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7条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到的被征收人超过一千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该通过政府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南京市设立的这一极高的“较多”标准,显然并不能对590号令规定精神的落实产生积极影响。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千户以上的大规模征收项目是很少见的,会被排除在这一程序性规定之外的项目不在少数。
在这需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对这一细节的审查足够导致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这也能够体现征收维护合法利益律师的专业性。
其七,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该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本条款中,“足额到位”是指征收补偿的实物、货币的数量应该与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相符合,能够保证全部的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和依法补偿。“专户存储”是指征收补偿款不能存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应该被存入专门用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账户中?!白钭ㄓ谩笔侵赣Ω冒凑展娑ǘ灾付ㄓ猛镜淖式鸾惺褂?,而不得以任何形式截流、挪用、变相私分或者私分。在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费用是不是与上文中的规定相符合,应该由征收方负责在诉讼和复议的过程中举证。
其八,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应该尽快公告。公告中应该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权利和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载明。房屋征收部门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解释、宣传工作做好?!墩鞑固趵分兴频墓妫侵赣Ω迷谡魇辗段诮泄?,也应该在政府网上站、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且公告中应该把下列内容载明:(1)征收的依据和目的;(2)征收的范围和地点;(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4)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名称;(5)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作出明确的处理办法或者不能达成协议;(6)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告知;(7)索取房屋征收的相关资料以及对地点进行咨询;(8)其他应该进行公告的事项。另外,“解释、宣传工作”不仅应该包括把被征收人的说服工作做好,还应该包括宣传解释房屋征收公告的工作,让被征收人清楚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相关事宜。
需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存在“一户一户下达征收决定”的做法,律师认为这与590号令追求的目标不符合。而倘若用名为“拆迁公告”的其他公告替代前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者没有依照法律公告,被征收人也能够考虑以此作为突破点来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其九,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需要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其源于地产和房产不能够分离的属性,为了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被依照法律征收的,能够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小编最后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在当下的许多棚改征收项目中,房屋征收决定被放在了预签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之后,这与大约五年以前各地方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大出入。作出这些规定的地区,审查预签补偿协议的环节也将变成对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新要点,但其具体的审查方式仍需要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广大被征收的农民朋友要对这一程序上的新变化引起注意,审慎进行预签协议。而在征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开始阶段,需要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细致的审查,更需要专业征收维护合法利益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棚改”这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2008年一开始时的标志?!豆裨汗赜诩涌炫锘脑旃ぷ鞯囊饧分薪锔姆治鞘?、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和国有垦区这4大类,并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在过去的若干年间,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推动,其程序须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也就是说,至少在过去的10年间,棚改基本上意味着拆迁。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棚改项目需要引入市场主体的充分参与,且享有许多审批快捷通道等优惠政策,这就与拆迁项目严格的“程序性”产生了较难调和的矛盾。
一方想要快,一方却主张依法提起复议、诉讼等程序以追求补偿条件的提升,棚改项目长期延宕,许多签约搬迁户多年难以入住安置房,各种矛盾问题层出不穷。
不过事实上,棚改并非要与拆迁完全划等号。前述《意见》中就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故此,自2019年以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运而生。由“拆”到“不拆”,许多人翘首期盼多年的“拆迁致富”梦基本破灭了。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不拆”的项目会越来越多,“拆”的项目会逐步减少。
对于广大仍能够赶上后者的被征收人而言,珍惜机会、把握权利是第一位的。
在明律师提示这批被征收人注意以下4点:
其一,强化针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特别是专门为旧城区改建类项目所设立的听证会程序,要尽力争??;
其二,重视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全流程参与、监督,从选定评估机构、征收调查登记、入户实地查勘、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接收评估报告等步骤逐一抓紧落实,切勿稀里糊涂之中就耗到了补偿决定的出炉。有异议要及时要求解释说明、修正,直至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
其三,若对补偿方案所确立的标准、内容、方式等不愿接受,就不要轻易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文字材料,不要因数额不多的政策性奖励金而放弃依法救济的尝试;
其四,在就近地段或者改建地段回迁、外迁和货币补偿之间适度灵活选择,有时会给补偿条件的提升创造出一定的空间。坚持要求回迁,补偿安置面积提升的空间是有限的。
非要增加一点,那就是补偿诉求要适度合理,“差不多就得了”,不要违背了棚改政策的良好初衷。
相较于城镇,农村棚改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其中最麻烦的一点在于,我们无法通过“棚户区改造”这一名义来确定涉案项目的具体法律性质。
简单地讲,农民朋友需要区分你所遇到的项目是征收还是非征收。
对于名为“棚户区改造”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要重点审查其是否履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报批程序,是否保障了农村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若涉案项目连省政府的征地批复都没能获取就开始谈判甚至施工,那么其属于“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的可能性就会客观存在,涉嫌土地违法。
遇到这类项目,由于其确系地方政府所主导、负责的拆迁项目,尽管有些“名不对题”,但仍需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行,故村民的合法权益还是能够得到保障的,依法救济的渠道也是比较清晰的。
而对于非征收的“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类项目,大家要加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研读力度。若发现其中内容明显较征收项目的标准偏低,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就一定不要配合签任何字,更不要轻易交出土地、房屋。
须知,非征收项目不具有行政强制性,拆迁方一般多为开发商等民事主体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参与与否全凭自愿,任何人无权强迫其签字、搬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被拆迁人切勿听信拆迁方的宣传自行动手拆除房屋?!白圆稹狈穸恕扒坎稹钡拇嬖?,被拆迁人将因此而丧失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重要救济途径,等于是自摆乌龙,后果不堪设想。
一般而言,这类旧村改造项目法治状况的好坏与村委会、村集体的法治观念直接相关,其中牵涉许多“村民自治”范畴的问题。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这个层面上想办法、做调整,也不失为一种问题的解决之道。
总之,在农村地区碰上“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切勿在未弄清项目性质、所涉范围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擅自“照方抓药”,一定要通过全面、科学的信息公开申请查明事实,再确定下一步的权利救济动向。
作者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的绝对数量肯定是持续向下的,但农村地区名为“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项目数量完全有进一步增多的可能性?!跋蛊鹈钡南窒笫呛芷毡榈?,尤其是在“拆迁”这个词已经基本被弃用的情况下。而且,任何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只要改到你头顶上了,那对你而言就是100%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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