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拆迁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Wed, 30 Sep 2020 08:14:55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江夏区农村拆迁】2020年江夏区农村拆迁标准是怎样的呢? http://www.bjznjj.com.cn/4884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845.html#respond Wed, 30 Sep 2020 08:14:5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845 武汉市江夏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け?span style="color: #01af63;" title="征地">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工作。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统称各办事处、管委会,下同)协助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本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10日内,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被征地的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和村、组张贴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征地方案未经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地公告的期限内,持下列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林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村民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应当提供有关建筑物的合法证件。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办事处、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应当认真核查被征收人提交的证件,经核实的证件作为补偿依据。

疑似虚假证件,应当向原发证单位核实,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经核实或者鉴定为虚假证件,或者证件部分内容虚假的,不予补偿或者重新确定补偿内容和数额。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自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的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和村、组张贴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

拒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处理。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土地、安置、青苗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的有关规定,本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划分为4类:

Ⅰ类区域:纸坊街道;大桥新区;庙山办事处庙山村、邬树村、普安村、向阳村、幸福村;藏龙岛办事处长家咀村、梁山头村。年产值标准为2300元/亩。

Ⅱ类区域:五里界街道;金口街道;金口港区;乌龙泉街道;郑店街道;庙山办事处花山吴村、肖榨坊村;藏龙岛办事处栗庙村、蔡王村、大李村、小李村、中洲村、吴泗村、方家咀村;梁子湖风景区新华村、北咀村。年产值标准为2100元/亩。

Ⅲ类区域:金水农场、安山街道、法泗街道。年产值标准为1900/亩。

Ⅳ类区域:山坡街道;湖泗街道;舒安街道;梁子湖风景区南咀村、远景村、保福村、保福祠村、梁湖村。年产值标准为1700/亩。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以统一年产值与规定的系数之积为依据。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一)征收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补偿。

(二)征收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的,按统一年产值的l1倍补偿。

(三)征收林地和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补偿。

(四)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补偿。

(五)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5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与使用年限之积的1.5倍补偿;但是,使用期不足1年的,按2年补偿。

第十六条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一)征收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1倍补偿;

(二)征收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的,按统一年产值的l2.1倍补偿;

(三)征收林地和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8倍补偿。

第十七条青苗补偿费按下列征收和临时使用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一)征收耕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与使用年限之积的1.5倍补偿。但是,使用期不足1年的,按2年补偿。

第四章地上附着物、搬迁、过渡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地上附着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等按照武汉市有关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地上其他附着物和有关设施补偿费,按武汉市有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规定或者评估价执行。价格评估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途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其余用于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第二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情形支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调整给被征地农民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安置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采取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三)采取入股经营安置并能使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可以以安置补助费入股。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保后征”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四条未经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分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征地补偿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林、果、茶、花卉苗木和抢建房屋、构筑物、农业设施等。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协助征地工作的经费补贴及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征地工作结束后6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分别向原登记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依法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依法向区林业部门申请林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原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被征地的土地承包人和其他权利人变更承包合同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被征地的承包人和其他权利人向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申请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或者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林业、农村经济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逾期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和规划、林业、农村经济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经责令仍不申请办理的,由原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和村组进行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协助征地补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等交通建设项目;

(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重点线性工程项目;

(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四)移民安置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点)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1年8月30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江夏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延长江夏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夏行法〔2013〕4号)同时废止。

拆迁补偿标准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动,拆迁户们要时刻关注拆迁办发布的拆迁补偿办法。每位拆迁户都有权要求拆迁办支付拆迁款,如果对拆迁款的数额存有疑问的可以自己先行核对,有误的项目再找拆迁办补充支付。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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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屋拆迁】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http://www.bjznjj.com.cn/48763.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763.html#respond Tue, 29 Sep 2020 08:18:0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763 房屋拆迁现象近来普遍发生。为了补偿房屋拆迁户,经常给予拆迁户一定的补偿。为了是法律文件能够适应事实发展,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文件也会时有变化,那么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相对于之前有什么具体的而改变吗,大家接着往下了解一下。

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补偿的保底政策条件放宽

新的政策中将原政策中的以下条件取消,即: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2、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简化为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二、涉及旧城区改建要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三、未经登记建筑统一由市政府处理

1、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新政策将原政策施行两年多的其中一个弊端(区人民政府大多未指定相应办法,导致对于导致每个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不尽一致)进行改正,转而要将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统一。同时在征收个人住宅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5平米的,且为被征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可以发给住房困难补助。新的标准是:建筑面积低于35平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估值的10%补助,每增加1平米,补助标准降低千分之五。

3、武汉市国土局正在制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政策出台了补充规定(不包含集体土地),小户型房屋补偿、无证房补偿政策有重大更新。

4、无证房补偿按照新的《操作指引》,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如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登记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对于认定为无证房且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房屋,按历史无证住宅用途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补助,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在1991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用途(不含商业门面)价值的95%补偿,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房屋,则按85%的标准给予补偿。

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上面是最新的相关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规定的法律文件。武汉市国土局为了保障每个拆迁户的公平合法权益,在对于征收土地赔偿时做出了新的规定。对于低保户家庭,或者是房屋小于30平方米的住户将给予更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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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企业拆迁】武汉拆迁企业员工安置补偿标准 http://www.bjznjj.com.cn/48011.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011.html#respond Mon, 31 Aug 2020 13:51:5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011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时常会遇到企业拆迁的问题。作为一个武汉企业主,在面临企业拆迁时,可能要停产停业一段时间还要重新选择地方经营,还有可能因为企业拆迁而导致企业倒闭。那么对于在企业上班的员工如何安置补偿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有关武汉拆迁企业员工安置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武汉拆迁企业员工安置补偿

对员工的安置,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

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比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对于非住宅房屋上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同时该办法中规定,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如果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按照劳动法进行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事实上,这种一刀切的补偿方法在实践中是很难解决问题的,比如很多员工无法等待企业重新开业,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因为工龄较长,要求企业给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而依照上述办法,只给与基本的生活补助是无法安置员工的。

有关武汉拆迁企业员工安置补偿的内容,其中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就有包括员工月生活补偿费用;如果要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按照劳动法来进行补偿解决。如果企业面临拆迁,企业应该提前对搬迁员工安置进行梳理,然后制定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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