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3、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の奈锕偶!?/p>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4、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7、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8、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9、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10、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1、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12、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13、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14、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很多地方关于征地拆迁房屋都有相对应的标准,河南省征地拆迁房屋的标准也不例外,更加规范了征地拆迁的工作以及征地拆迁标准,这样的规定对于河南省的市民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也让领土被征收拆迁的市民得到了一定的说法和补偿,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持社会的和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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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二、房屋拆迁的定义?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さ刃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三、房屋拆迁的意义?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上述的回答,我们已经全面了解了河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此同时,我们清楚知道国家为发展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同时有些人不愿意拆迁,甘愿作为钉子户,那么希望通过小编给出的有关房屋拆迁的意义,可以让你充分了解拆迁的重要性,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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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女士的房屋被拆迁,却不确定拆迁是哪个部门实施的。李女士通过多方询问最终锁定了拆迁主体,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李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置于被告席,找出区政府拆迁依据违法点,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定拆迁实施主体,再次成为了征收维权的核心问题……
【基本案情】
李女士在河南省焦作市某村拥有一套房屋。为实施焦作市解放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2017年4月,该村征迁指挥部对李女士发出告知书,告知在三天之内到指挥部协商有关征迁事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一切后果自负。2017年7月,李女士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拆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求助公安机关,希望尽快查出拆除其房屋的人或单位。经出警警官告知是解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联合组成的拆迁队强制拆除的。通过了解证实,也确实是解放区人民政府负责李女士房屋所在地某村的征迁安置工作。
【庭审过程】
于是李女士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女士认为,区政府自2017年初开始实施解放区南水北调城区绿化带房屋征迁工作以来,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未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也未与原告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未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未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同时也严重违反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采用断水、断电、破坏道路通行、挖墙、砸玻璃、破坏门窗等暴力方式,并于2017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非法强行拆除了原告位于解放区某村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确认被告区政府于2017年7月初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在庭审中辩称:
一、南水北调工程系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实施的国家大型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焦作城区段及其配套设施绿化带、提升区的顺利完成会极大的改善焦作市城区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造福焦作人民。因此,焦作市委、市政府要求南水北调沿岸各村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征迁,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对于南水北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依法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2004年,被答辩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在内的19个行政村的土地已经全部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者使用,所在地居民的管理依然由该村村委会实施。根据《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绿化带及提升区征迁安置办法》的规定,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征迁范围内的房屋征迁和补偿工作,有关部门组织对征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也就是说,区政府不是被答辩人房屋所在地的征迁主体,更不存在区政府对被答辩人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行为发生。因此区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经法院查明: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钡谖逄醯谌罟娑ǎ骸跋丶兑陨系胤饺嗣裾涸鸨拘姓蚰诖笾行退绻こ桃泼癜仓霉ぷ鞯淖橹土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备菀陨瞎娑?,南水北调绿化带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的配套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应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现有材料来看,区政府对南水北调绿化带征迁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解放区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亦曾作出征迁公告,且区政府也负责该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而李女士的房屋位于南水北调绿化带征迁范围内,故李女士的房屋被拆除的法律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即李女士房屋被拆除应认定是区政府实施的。二、拆除行为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因公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进行,而不能在未履行程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本案中,南水北调绿化带工程需要使用土地,区政府在未解决补偿问题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对需使用土地上李女士的房屋进行拆除明显无法律依据,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胜诉】
最终,中院认为区政府拆除李女士房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确认区政府2017年7月初将李女士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对于此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认为,地方立法必须以中央立法文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依据,超越职权的立法是不被认可的。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绿化带及提升区征迁安置办法》中的规定,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征迁范围内的房屋征迁和补偿工作,有关部门组织对征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国务院590号令,所以该规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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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介入仅21天,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就多得了两套安置房。这是发生在河南周口市的关先生身上的事情。21天的维权过程中,发生了哪些影响案件转折的事情呢,在明拆迁律师带你一探究竟。
十几口人三个户口簿的补偿尴尬
2017年9月,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政府印发了通知,公布某工业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吹秸飧鱿?,家在此地的关先生非常高兴,家人也认为可以通过此次征收安置补偿改善下居住环境。
此前,关先生在此拥有合法的多层宅基地上房屋。一家十几口人同时在此居住,共拥有三个户口簿。
可当关先生和征收方接触,才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自己的情况只能被作为一户进行补偿安置。一家十几口人,按照现有方案安置的话,居住条件将陷入显著下降的窘境。
经过仔细研究,关先生发现,征收方只提供了一份补偿方案,没有提供其他审批文件。这其中会不会有什么猫腻呢?关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通过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多年经验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巧用信息公开申请打破维权困局
想要维权,首先要明确房屋主人拥有哪些权益,这就需要了解房屋土地性质。
代理律师陈丽芳调查后发现,涉案房屋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其行政区划也属于当地的某镇某村,涉案土地很可能还是农村集体土地性质。
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按照程序严格进行。征收涉案项目必须要有征地批文等一系列征地报批材料才能合法。
判断拆迁方是否合法,也必须确定房屋性质。如果房屋性质确系集体土地,那拆迁方按照棚改拆迁的程序就是错误的,可以据此维权。
那如何确定这些房屋的性质?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是获得官方信息的有效手段。陈丽芳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规划局和省国土厅等多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全面公开涉案项目征地信息。同时,陈丽芳向政府寄送了一份《沟通函》,阐明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诉求及律师将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帮助其维权的情况,明确表示希望与政府协商沟通解决补偿纠纷。
信息公开申请发出后没多久,陈丽芳便接到了被申请机关的来电,询问律师申请公开这些信息的目的。陈丽芳直截了当地告诉对方是为委托人争取权益,需要了解土地性质。然而,对方挂断了电话并未直接回应是否公开。
在接到申请机关电话前的一个晚上,陈丽芳曾接到一个不明来电,来点号码显示为河南省周口市。来电者先就自己所遇到的一起征收补偿纠纷询问了一些问题,在得到陈丽芳专业回答后,来电者继续询问她是否在当地代理了类似案件。这一电话事件,引起了陈丽芳的思考,根据经验,她认为这是申请机关试探口风之举。
申请信息公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律师介入第21天,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机关一直没有给予答复。但关先生却在这时收到了征收方的答复,对方同意增加两套安置房。关先生表示同意。
显然,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与那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外加一份律师函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征收方重视律师的介入,并在短时间内作出积极回应。
陈丽芳分析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涉案项目用地时间紧迫。据了解,涉案项目系当地某工业园区用地的征收,方案中设定的搬迁期限只有短短20天。一旦时间被法律程序拖住,无法交出“净地”来,会影响后续的招商引资。
第二,涉案项目确实存在征地程序混用的情况。根据陈丽芳的判断,这个项目很可能存在未批先占的违法问题。所以,征收方以棚改项目名义征收土地。因为,倘若表明是对宅基地的征收,是需要公示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征地批文。
现实中,有不少征收方,采用这种程序违法的方式征收土地,他们以为“棚户”了,就可以更容易推进征收项目。事实上,只要被征收人拿起法律武器,哪怕是一个申请信息公开的举动,就有可能迫使征收方主动坐到谈判桌上,作出让步和妥协。
]]>杨先生系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的村民。杨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在该村自己的承包地上自建房屋500平方米用于养殖。2016年1月30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以及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在无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杨先生的上述房屋,导致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遂委托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黄晓丽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在对案件进行研究后,针对三机关的违法行为,黄律师决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以及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强制拆除杨先生的自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和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都称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被告共同认为杨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权利不受法律?;?。针对三被告的上诉理由,黄律师以事实和法律一一击破,最终使得杨先生大获全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黄晓丽律师表示,无论是合法建筑还是行政机关眼中的“违法建筑”,对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均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本案中的3被告机关显然没有这么做。而在类似案件的维权中,诉拆迁行为违法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与抓手,通常能够有效的搭建与政府一方的协商、谈判平台,为被征收人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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