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拆迁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15 Oct 2019 09:24:45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湖南省征地拆迁案例:拆迁事务所违法拆迁,担责的竟然是它! http://www.bjznjj.com.cn/17026.html http://www.bjznjj.com.cn/17026.html#respond Thu, 10 Oct 2019 10:01:3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17026.html

导读:征地拆迁事务所是时下一些地方出现的新机构,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那么,由其作出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该由哪个机关来承担法律责任呢?被征收人又该以谁为被告提起确认拆迁违法之诉呢?本文,在明律师刘博韬通过一起胜诉案例告诉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委托人项某在湖南省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某村拥有一处两层房屋,系1998年集资建设,并缴纳了违法占地罚款和土地收益金,按照相关政策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后来核发的仍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5月,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委托人拨打110进行报警称其房屋被施工人员拆除,要求公安机关出警。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民警出警后,对报警事项进行了调查,但未对其财产进行有效?;ぁNぷ约旱暮戏ㄈㄒ?,项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律师。

【办案经过:拆迁事务所的行为谁担责?】

接受委托后,律师将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问题结合起来分析认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即岳塘分局的答辩状获知此次拆迁行为系昭山示范区拆迁事务所的政府行为。昭山示范区拆迁事务所系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而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系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拆迁事务所所为的行为应由市政府负责。因此,市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刘博韬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市政府在庭审中认为,市政府既未决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也未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拆迁案涉房屋。原告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拆除系昭山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危房。2017年3月,昭山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镇政府送达《督办函》,勘查认定涉案拆迁项目尚有7户未搬离,由于物业管理及房屋维修缺失,部分已搬离的居民在拆除原房屋电器、设施等物品时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破坏,由此导致房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遂督办昭山镇政府立即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在与原告充分沟通无果后,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所以,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博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备菰捞练志值男姓λ叽鸨缱?、证据来源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处警登记表、房屋拆迁施工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房屋系拆迁事务所组织实施的拆除。由此可以认定市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拆迁事务所在实施拆除房屋前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涉案房屋依法应予拆除,故其组织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

最终,中院采信了刘博韬律师的部分意见,认为鉴于原告房屋已被强制拆除,该行政行为已终结,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湘潭昭山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强制拆除原告项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实施拆迁房屋行为要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市政府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委托人的房屋依法应予拆除,遂组织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并且,市政府为了逃避责任,搬出其他机关企图冒名顶替、混淆视听的做法,最终也逃不出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火眼金睛。

]]> http://www.bjznjj.com.cn/17026.html/feed 0 湖南省非法拆迁案例:房屋遭拆迁3年,还能要求房屋拆迁补偿么?李顺华律师诉讼胜湖南省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http://www.bjznjj.com.cn/16956.html http://www.bjznjj.com.cn/16956.html#respond Thu, 10 Oct 2019 09:59:07 +0000 http://www.bjznjj.com.cn/16956.html

导读:本案的关键词有两个:其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早在2014年就已遭拆迁,时至今日补偿问题仍未解决;其二,被征收人希望获得的征地补偿,而绝不是拆迁的国家赔偿。众所周知,一字之差的结果可是相去甚远。那么,在明律师能为被征收人的诉求带来希望么?

委托人:唐先生,湖南省株洲市某村人

代理律师: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拆迁3年分文未补】

委托人唐先生是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4年5月,其房屋遭非法拆迁,宅基地也被占用,但却没有拿到任何征地补偿。唐先生认为被告市国土局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依法应当对其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向其支付补偿款792.86万元。

被告市国土局答辩指出原告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根据2014年株洲市规划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涉案房屋系原告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建房。随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是作出了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市国土局认为依据“违建不补”的规定涉案房屋应不予征地补偿。且涉案房屋并非被告拆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只征收不补偿,不可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先生在涉案村建有一栋3层房屋,确已被列入征收范围。2014年5月涉案房屋被政府部门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被告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征收范围内,虽被有关部门拆除,但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故被告应对原告房屋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应当给予征地补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5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市国土局限期履行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原告胜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李顺华指出,本案又是一起“以拆违代拆迁”的案件。一旦案件进入因拆迁违法所致的国家赔偿领域,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而通过起诉要求国土部门履行补偿职责,则有望为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带来希望。补偿与赔偿,一字之差,还是“补”对被征收人来说结果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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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非法拆迁案例:房屋遭拆迁3年,还能要求补偿么? http://www.bjznjj.com.cn/16946.html http://www.bjznjj.com.cn/16946.html#respond Thu, 10 Oct 2019 09:58:5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16946.html

导读:本案的关键词有两个:其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早在2014年就已遭拆迁,时至今日补偿问题仍未解决;其二,被征收人希望获得的征收补偿,而绝不是拆迁的国家赔偿。众所周知,一字之差的结果可是相去甚远。那么,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能为被征收人的诉求带来希望么?

【基本案情:拆迁3年分文未补】

委托人唐先生是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4年5月,其房屋遭非法拆迁,宅基地也被占用,但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唐先生认为被告市国土局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实施主体,依法应当对其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向其支付补偿款792.86万元。

被告市国土局答辩指出原告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根据2014年株洲市规划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涉案房屋系原告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建房。随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是作出了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市国土局认为依据“违建不补”的规定涉案房屋应不予补偿。且涉案房屋并非被告拆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只征收不补偿,不可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先生在涉案村建有一栋3层房屋,确已被列入征收范围。2014年5月涉案房屋被政府部门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被告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征收范围内,虽被有关部门拆除,但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故被告应对原告房屋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应当给予补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5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市国土局限期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原告胜诉。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李顺华指出,本案又是一起“以拆违代拆迁”的案件。一旦案件进入因拆迁违法所致的国家赔偿领域,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而通过起诉要求国土部门履行补偿职责,则有望为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带来希望。补偿与赔偿,一字之差,还是“补”对被征收人来说结果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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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拆迁】湖南省征地拆迁案例 http://www.bjznjj.com.cn/2410.html http://www.bjznjj.com.cn/2410.html#respond Mon, 08 Jul 2019 06:34:3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2410.html

拆迁事务所违法强拆,担责的竟然是它!

导读:征地拆迁事务所是时下一些地方出现的新机构,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那么,由其作出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该由哪个机关来承担法律责任呢?被征收人又该以谁为被告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呢?本文,在明律师刘博韬通过一起胜诉案例告诉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委托人项某在湖南省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某村拥有一处两层房屋,系1998年集资建设,并缴纳了违法占地罚款和土地收益金,按照相关政策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后来核发的仍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5月,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委托人拨打110进行报警称其房屋被施工人员拆除,要求公安机关出警。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民警出警后,对报警事项进行了调查,但未对其财产进行有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律师。

【办案经过:拆迁事务所的行为谁担责?】

接受委托后,律师将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问题结合起来分析认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即岳塘分局的答辩状获知此次拆迁行为系昭山示范区拆迁事务所的政府行为。昭山示范区拆迁事务所系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而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系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拆迁事务所所为的行为应由市政府负责。因此,市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刘博韬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市政府在庭审中认为,市政府既未决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也未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强拆案涉房屋。原告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拆除系昭山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危房。2017年3月,昭山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镇政府送达《督办函》,勘查认定涉案拆迁项目尚有7户未搬离,由于物业管理及房屋维修缺失,部分已搬离的居民在拆除原房屋电器、设施等物品时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破坏,由此导致房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遂督办昭山镇政府立即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在与原告充分沟通无果后,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所以,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备菰捞练志值男姓λ叽鸨缱?、证据来源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处警登记表、房屋拆迁施工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房屋系拆迁事务所组织实施的拆除。由此可以认定市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拆迁事务所在实施拆除房屋前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涉案房屋依法应予拆除,故其组织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

最终,中院采信了刘博韬律师的部分意见,认为鉴于原告房屋已被强制拆除,该行政行为已终结,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湘潭昭山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强制拆除原告项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实施强拆房屋行为要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市政府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委托人的房屋依法应予拆除,遂组织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并且,市政府为了逃避责任,搬出其他机关企图冒名顶替、混淆视听的做法,最终也逃不出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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