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工厂收到停业整顿通知,理由是工厂生产时噪音太大,附近很多居民来反映扰民问题。在企业关停了5个月以后,又有自称是征收办的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企业主卢某尽快做准备,一个月内要腾出厂房,准备搬迁。工作人员拿着一张表格,让卢某签字。卢某认为这种征收程序并不合法,因为他从没接到过正式的书面通知,表格也不是正规的征收安置协议,所以拒绝了签字。不仅如此,当卢某提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征收办的人说因为是噪音污染企业,没有停产停业补偿。一个月后,还没有完全腾出厂房的工厂被强拆。在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1、强拆之前应该有什么程序?
(1)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2)进行催告。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5)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6)小编提示您,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准备强制拆除。
2、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协议,也就是行政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签订的。协议的具体条款要双方认可,并达到共识才可以签订。律师建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要明确以下条款:(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征地补偿款时份额的确定。(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明确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了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可能最终企业得不到合理的补偿。(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必须合法,且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以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
3、停产停业损失怎样评估?
(1)停产停业损失包含“必须支付”和“应当收益”两项。企业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而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暂?;蛑罩?,由此产生的损失。其中包含企业因停产所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应当获取的正常收益。例如员工的薪酬、各种合同违约金、银行贷款利益、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等。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拆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2)a、在工资薪酬方面,对于因征收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考虑;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考虑,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应以相关社保法规为准。
b、各种合同违约金,其中包含销售合同违约金和采购合同违约金。因征收导致合同违约的损失,应在进行解除合同协商的基础上,以审查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考虑。
c、对于企业在停产停业过程中,所导致的贷款还款不能,以及产生的银行贷款逾期利息等,按照实际情况来据实计算。
d、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是指税后的净收益,要参照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该企业最近三年的正常收益水平,以及停产停业持续的时间来综合考量和计算。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所持续的时间,是指企业接到征收通知后,自停产停业之日起,到重建恢复正常经营之日止。
e、对于承租企业的停业损失,以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来计算。
f、其他因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损失。
1、争议焦点(1)拆除厂房之前,要进行哪些程序?
首先,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然后进行催告,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最后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告限期拆除。
2、争议焦点(2)只有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协议,也就是行政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签订的。协议的具体条款要双方认可,并达到共识才可以签订。在正式的协议中要有法定的主要条款,并且被征收人尽量保留协议原件,为将来的维护权益做准备。
3、争议焦点(3)污染企业就拿不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首先,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污染企业并非真的污染企业,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具检测结果,是否超过一定标准造成噪音污染还是未知。其次,征收就该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包含“必须支付”和“应当收益”两项,这两部分都要考虑到。
4、企业主要如何做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企业主卢某在与征收方协商后,仍然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好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介入谈判和走法律程序。
1、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的有手续的工厂,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则应参照征地征收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内容主要包括房屋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失损坏,地上附着物损失等。
2、如果您的工厂被拆除或关闭以后,您对这个决定或者补偿条件有异议,请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护利益。超过这个时效,就失去了法律救济的机会。为了争取最大利益,您可以多查阅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当地企业关停的相关政策,也可以向企业关停、征拆专业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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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建筑物,就是指禽畜圈舍、职工宿舍、办公用房、仓库等。
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检测室、深井填埋池、厂区道路、禽畜活动场馆等。
建筑物的补偿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而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则因具有住房属性,根据司法实践则要结合周边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进行评估。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养殖场都是规?;?、专业化养殖,取得了畜禽养殖许可证或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随着养殖规模和专业化的要求及抗养殖风险能力的要求,许多养殖场都采取了企业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征收拆迁或关停,会导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养殖场被迫带来中断甚至是终止经营,必然会导致养殖场因征收拆迁或关停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给予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该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
注意: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具有较大弹性空间的“软补偿”,应当引起养殖场和企业的重视。
三、存栏禽畜出清的补偿
正处于正常经营的养殖场,突遇征收拆迁或关停,养殖圈舍里的存栏禽畜尚未出栏,紧急出清必然导致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造成损失。存栏禽畜出清的损失系因征收拆迁或关停所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存栏禽畜的出清损失进行补偿。
存栏禽畜的出清损失补偿,应当按照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存栏数量进行核算,也可以双方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四、机器设备损失补偿
机器设备的补偿包括可移动设备的补偿和不可移动设备的补偿。
1、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对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2、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主要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安装调试费还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等。
五、征收拆迁或关停奖励
在征收拆迁或关停的过程中,拆迁人或关停机关往往会采取速迁(关停)奖励的办法鼓励相关当事人或企业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征收拆迁范围或完成关停伤务。
奖励根据各地的政策制定,国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或关?;馗莶鹎ㄊ导实那榭鋈范ǎ部捎伤叫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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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业应当保证自己的经营系合法的,占地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还需要拥有营业执照、环境评价、排污许可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最重要的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确保拥有环保测评手续,达到环保标准。
第二,企业面对高额的环保??钍?,应当判断该处罚方式是否合理。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排污不达标,且拒不改正时,可以将每一天的排污行为视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以及《环境?;ぶ鞴懿棵攀凳┌慈樟Ψ0旆ā返谑醯墓娑ǎ夯繁2棵旁谧鞒鲈鹆罡恼ㄖ?0日内,进行复查时若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则不应当再启动按日处罚。
第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利用职权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若企业在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合理时,企业可向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提起复议?;蚋荨缎姓咚戏ā返南喙毓娑?,企业有权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利益。
维护利益建议:当企业在拆迁之前或拆迁过程中面临环保处罚甚至关停时,不要恐慌,要坚定维护利益信念,及时寻找专业拆迁律师协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自我救济,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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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陆先生当时在外地出差,没有及时赶回去去找拆迁方进行谈判,但还没等到谈补偿,他的企业就被强拆了,并且还没有给补偿。难道说,以环保处罚名义进行拆迁,就可以不予补偿吗?就能够随意强拆吗?陆先生气愤万分,难以理解拆迁方的行径。
我国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如果企业家对补偿不满,当然有权利表达反对意见,并通过启动听证程序或与拆迁方协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更满意的补偿条件,但面对补偿条件不合理的情况,所使用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正确,才能实现拿回权益的目的。
不补先拆在一般情况下当然是违法的,尤其是完全未经同意也没有任何批准的强拆。
但某些情况下,拆迁方有权(申请)进行强拆强执,而拆迁方能不能依法强拆强执,要看被征收人有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如果大家面对此类情况,只一味地表达不满,却没有在合适的时间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很可能导致拆迁方在获得批准后,进行合法的强拆强执。
在企业遭遇被拆迁过程中,强制拆除的行为并不都是违法的,当然也并不都是合法的。
要想知道厂房是否被违法拆除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法律对是否可以进行强拆也有一定的约束,当事人陆先生所遭遇的情况属于完全违法的行为,拆迁方不仅没有与其沟通补偿安置,也没有提请通知陆先生。
面对此类情况,陆先生需要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才能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
在面对不公平的现象时,大部分人被一时的怒气遮蔽了眼睛,导致错过最佳维权时机,错失了原本应得的权益,等到反应过来才追悔莫及,但也人财两空,可见,面对不合法的拆迁,冷静的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才是最正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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