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应当保证自己的经营系合法的,占地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还需要拥有营业执照、环境评价、排污许可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最重要的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确保拥有环保测评手续,达到环保标准。
第二,企业面对高额的环保罚款时,应当判断该处罚方式是否合理。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排污不达标,且拒不改正时,可以将每一天的排污行为视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以及《环境?;ぶ鞴懿棵攀凳┌慈樟Ψ0旆ā返谑醯墓娑ǎ夯繁2棵旁谧鞒鲈鹆罡恼ㄖ?0日内,进行复查时若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则不应当再启动按日处罚。
第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利用职权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若企业在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合理时,企业可向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提起复议?;蚋荨缎姓咚戏ā返南喙毓娑?,企业有权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权。
当企业在拆迁之前或拆迁过程中面临环保处罚甚至关停时,不要恐慌,要坚定维权信念,可以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自我救济,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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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郊区农村的王某于2005年租赁村里的荒地自建了养猪场,建筑面积3000平米,有营业执照、卫生防疫证、环保手续等,2017年10月份,镇政府以环保不达标为由强行关停且不予补偿。
首先,政府是没有权利的,环保关停执法主体是环保局。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拧?,镇政府无权做出处罚的决定。
其次,依据《畜禽规?;澄廴痉乐翁趵返诙逄豕娑?、第七条、有环评手续关闭企业要给予合理补偿。
最后,关停就要依法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目前环保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但《畜牧污染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一般环保关停的企业要考虑企业的历史缘由、经营行为合法性等等。如企业被规划为自保区的情况,要考虑到企业经营行为是在自保区之前还是之后发生,若自保区规划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之后,环保关停也应该给予合理且合法补偿。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主要依据《环境?;しā贰ⅰ洞笃廴痉乐畏ā?、《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しā?,以及《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综上所述, 遇到关停无正当理由而不予补偿的情况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审查实施关停主体合法性,申请信息公开。
2、在符合环保条件的情况下,有环评手续又以环保名义关停的,调查关停实施补偿方案且若关停要给予合理补偿。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所有文件信息公开,若不公开提起诉讼程序维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返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栽鹆钇洳扇∠拗粕?、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で⒎缇懊で?、自然?;で暮诵那盎撼迩?。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さ钠渌?。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所以如果企业不处于禁养区范围且环保也达标,那么就不能随便予以关停。
3、依《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是有关土地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厂房补偿、机器设备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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