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拆迁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15 Oct 2019 09:29:18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福建省房屋拆迁案例:房屋遭拆迁后警方拒绝出警,只因电话确认系拆违? http://www.bjznjj.com.cn/17023.html http://www.bjznjj.com.cn/17023.html#respond Thu, 10 Oct 2019 10:01:2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17023.html

导读:2017年7月,郑女士位于闽侯县某村小区的住宅被强制拆除。郑女士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但没有警员出警。郑女士认为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不作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郑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琨律师。那么,对于这样一起颇具典型性的涉拆迁公安机关不作为案,在明拆迁律师又将怎样帮助被征收人依法维权呢?本文,以案说法,供大家学习借鉴……

【办案过程:拆违公安不管?】

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接受了郑女士的委托。张琨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街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的报警负有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所以上街公安分局的不作为,显然违法。在张琨律师的指导下,郑女士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郑女士报警后,上街公安分局未做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庭审过程中,上街公安分局认为:接到郑女士的报警后,民警立即联系了报警人并询问相关情况。但因当天已接到多起反映同一地点拆违的警情,并已核实确认近期政府工作人员正在现场对该片房屋进行拆除,故向郑女士告知拆除违建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故其已履行了公安机关?;す袢松砣?、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恳请法院驳回原告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琨律师看完被告上街公安分局的答辩状后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报警应当及时受理,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法院确认的事实,即被告尚无证据证实接报警后有派员出警并对原告郑女士的报警进行过相应告知或作出相应处理,以及其已核实确认拆迁当日系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南屿镇某村小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故应认定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最终,区法院部分采纳了张琨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律师意见:诉公安,暴露拆迁政府】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电话后,要依法处理相关事务,不能想当然错误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而置之不理,这样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从而也使公安机关的公信力遭受质疑。本案中,郑女士合法所有的房屋被以拆违名义拆迁,在财产权遭受重大侵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不及时处理,这直接激发了当事人对政府机关的不信任感,为涉征收领域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埋下了隐患。而在明拆迁律师通过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在庭审答辩中确认政府系拆迁行为实施主体的做法,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征收维权方式,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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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拆迁案例:街道办事处拆迁了我的房屋,能起诉维权吗? http://www.bjznjj.com.cn/17017.html http://www.bjznjj.com.cn/17017.html#respond Thu, 10 Oct 2019 10:01:1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17017.html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嵊龅椒课菰獠鹎?,但是不知道具体拆迁人是谁的情况。本文结合在明律师孟登高代理的案件阐述如何确定被告以依法维权,特别是街道办事处这一特殊的行政主体的拆迁案件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基本案情:拆迁不知何人所为】

郭某是福建省龙岩市人,在新罗区某镇拥有合法的房屋、空地以及天井等附属物。因某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郭某240多平米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就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评估机构在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只答应给郭某9万元补偿费。这一补偿费用显然太低,无法维持郭某原有的生活水平,故其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5月,在无任何告知且未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数十人对其相关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郭某等村民因此前并未收到任何通知,拆迁人员也未出示任何证件,脑门子上更没刻着字,所以并不知道是何方神圣拆迁的房屋。

【律师代理:街道办成主角】

郭某遂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向孟登高律师咨询。此时,房屋已被拆除,孟登高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后,首先向当地政府发送律师沟通函,望政府机关能依职权查明拆迁主体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当地政府迟迟未给答复,并拒绝与律师直接沟通。律师为查明拆迁主体启动了诉拆迁违法的诉讼程序,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及新罗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经过审理中各方的举证,法院确认了当地街道办事处才是真正的拆迁主体。孟登高律师紧接着又提起了诉街道办事处拆迁违法的诉讼。经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做出了(2018)闽08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郭某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峤姓氐摹芭沙龌亍焙汀芭沙龌埂备慊?,事实上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区分的标准有以下四点:

其一,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则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其二,是否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不同。派出机关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其三,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如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之称的街道办事处也具有基层政府的若干职能科室。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其四,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3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其区县级的机关虽称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分局”,使其具有了上一级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性质,但其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地位。

综上所述,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下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缎姓咚戏ā返诙醯谝豢罟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而在这起案件中,在明拆迁律师通过先起诉市、区政府拆迁违法的方式获取有关拆迁主体信息的做法,也是依法维权中一种可以尝试的手法。广大被征收人若要灵活的加以运用,可以充分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

]]> http://www.bjznjj.com.cn/17017.html/feed 0 福建省房屋拆迁案例:区政府拆迁过后不认账,遭法院“推定”担责! http://www.bjznjj.com.cn/16951.html http://www.bjznjj.com.cn/16951.html#respond Thu, 10 Oct 2019 09:59:0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16951.html

导读:征收实践中,在面临最为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违法暴力拆迁时,最让老百姓头疼的,莫过于对拆迁实施主体的举证证明问题。上门拆房的人脑门子上通常不会刻着字,更不会在拆迁前出示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法律文书或者与被征收人多废一句话。过后当老百姓找到当地政府时,又会面对政府一脸无辜表示自己“毫不知情”的状况。针对这一难题,在明所的聂荣律师近日赢得的一起诉讼颇具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拆房不认账,怎么办?】

苏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某村拥有一套房屋,早在2003年就获得了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6年6月,区政府因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市民广场及地铁线规划道路等项目建设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将涉案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由于对征收补偿安置存在分歧,双方未能就此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也尚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9月的一天,苏先生的房屋竟被直接拆除!苏先生随即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聂荣的指导下,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政府否认参与了拆除苏先生的房屋,但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聂荣律师则指导委托人就拆迁一事精心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充分地举证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此次拆迁行为。我们将这些证据列出供各位被征收人参考借鉴:

1.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原件庭审时应随身携带)

2. 涉案征收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正在由被告区政府组织征收的事实)

3. 拆迁现场及参加拆迁人员、车辆信息的照片;

4. 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5. 区政府官网、福州日报、福州晚报等媒体相关报道复印件各一份;

6. 原告与拆迁办等工作人员谈话、通话的录音……

【胜诉:区政府被法院推定担责】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苏先生的房屋已遭拆除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根据苏先生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相互印证,可以推定被告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这一拆迁行为与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意图也完全契合。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原告依据其自身有限的举证能力已经完成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义务。被告区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其实施的拆迁行为或是由哪个部门实施了拆迁行为,故可推定是被告区政府组织实施了拆迁行为!

而依据590号令的规定,区政府在未达成协议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拆迁,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该拆迁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针对原告房屋的拆迁行为违法。

对此,聂荣律师表示,实践中被征收人有义务举证证明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这往往成为被征收人一方的沉重负担。但就近期的司法实践而言,各地均有通过“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条“推定”政府为拆迁行为担责的判决,这无疑是广大被征收人的福音。无论如何,面临拆迁时全力收集证据,都是被征收人维权的重中之重。推定,也是要有完整的证据锁链的存在作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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