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二、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2、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3、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4、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5、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一般在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获得相应的拆迁赔偿这是必然的,但作为租户,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租房拆迁租户也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毕竟此时会因为拆迁房屋,而影响到其正常使用房屋,也是对其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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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租房屋遇到征收时,应当由征收公司、房东、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
1、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
3、停产停业损失。
4、添置物品的补偿,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损失情况要求项目补偿。
5、剩余房租和押金退还。
二、门面房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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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项目与考虑利害关系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项目进行了规定,主要有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市、县人民政府为促进征收工作而给予的补助或奖励等四项补偿项目。
由于承租人多依靠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对补偿项目的分析,由果索因,一般认为停产停业损失与承租人相关。
另外,2012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提供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也是应对承租人予以补偿的的法律依据。
基于所有权与经营利益的补偿
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补偿项目进行分析,大致
一类是基于所有权的补偿,一类是停产停业等基于经营利益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大致也是这么划分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393号汪木振诉郑州市二七区政府行政补偿案认为,房屋承租人因对租赁房屋采取加固、整修等添附行为而取得了获取征收补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94号行政裁定书亦认为,承租人作为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有权主张其应得到的相应补偿。这两个都是承租人基于部分所有权而有权获得补偿的案例。
关于基于经营利益,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如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用或者征收的,承租人可基于停产停业等损失,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只是,一般不认为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
租赁合同与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利益的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承租人”补偿,有观点认为,承租人关于征收的补偿利益,系基于租赁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其作为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主张。
该观点从侧面反映出,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进行约定,在纠纷解决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另外一种预定,是在具体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中。有些安置补偿方案,会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补偿在承租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按照既定比例分配,承租人亦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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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的分类
租用者包括公房租用者和私房租用者。公房租用者还包括政府直接管理以及企业自行管理。政府直接管理建筑归属于政府,征收过程中不能够按照条规补偿,而如果因为历史因素造成公房租用,与租用者的基础生活有关。因此实际上通常采取先房改后拆迁等方式,使公房租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因为公房租用产生的历史因素有差异,不同地方采用的应对途径也不一样。每个地区拆迁户要是存在问题可私下找律师询问。
(二)私房承租人可以得到征地拆迁款的补偿吗?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用于受到征收建筑的归属人,针对私房租用者不提供补偿,私房租用者和私房归属人存在民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节,依据合同法中的要求,由于不能掌控因素致使约定无法达成,当事人能够解除约定。私房租用者能够针对损失要求房屋征收的负责人索要损失。
2.停工停产的损失国内不存在一致的要求,每个地区的要求是建筑归属人与租用者若存在约定,就根据约定。若是不存在约定,根据拆迁户(建筑租用人)根据征收规划中的有关要求给租用者提供补偿,然而这种行为通?;岵婪?。要么是不提供补偿,要么是补偿过低。河北省要求直接给租用者,陕西省规定根据两者商谈达成的统一意见来提供补偿,每个地方使用的方法不一样。
(三)公房承租人
1.公房租用者想要根据房改规划购买,应该在征收通知下发的20天以内。
2.如果不想购买,建筑归属者能够在要求时间段里与租用者进行协商,借助货币补偿或是给予另外房屋的方式安置租用者,补偿款直接给房屋归属者。
3.不仅未在20天以内购买而且还没有商谈统一意见,有关征收管理单位根据重新制定的价格给建筑归属人提供补偿,租用者能够获得的补偿包括建筑总补偿款,除了建筑重新制定价格的数目。有关拆迁单位和双方都签署协议。
4.选取安置房屋,补偿数目和安置房数目的差算在公房租用者上。
5.建筑租用者已经租用或是买了已经符合标准的公房的情况不提供拆迁补偿。
大家经过以上有关房屋租用的分析描述,受到拆迁建筑的租用者也能够对自身利益有一定的知晓,文章长度受限,无法更加具体的表述,如果大家还存在其他的问题,可以选择私下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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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如果是用于商业经营的门面房,承租人与拆迁款有关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被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1)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用;(3)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过渡费用。此处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应当是属于承租人的。
征收行为会导致承租人与被征收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对承租人造成了实质的损失,因此其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与承租人直接签订协议,将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但也有的额征收方将补偿都直接支付给了被征收人。如何过承租人没有拿到补偿款,那么其可以通过起诉出租方索回补偿款。
情形二:如果是住宅房屋,那么拆迁款与承租人一般可以说是没什么关系的。
上面已经讲述了征收房屋所包括的补偿,按照法律规定三部分补偿里面没有属于承租人的。但是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有些人很奇怪房屋租赁因为征收解除了,为什么没有补偿?下面小编给大家解释一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基于租赁合同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征收会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但是,因征收导致的租赁合同解除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属于出租房违约解除。根据《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另,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因为征收导致的合同解除,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提前解除,出租房应当归还承租人的剩余房费。
以上就是关于承租房屋能否获得补偿的相关规定,小编在此提醒各位朋友注意,如果承租的是公租房那就完全不一样了。各地有关于公租房承租人补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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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仅规定,?;け徽魇辗课菟腥ㄈ说暮戏ㄈㄒ?,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对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却没有涉及,这也就造成了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在各地法院多有争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项目进行了规定,主要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市、县人民政府为促进征收工作而给予的补助或奖励等四项补偿项目。
由于承租人多依靠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对补偿项目的分析,由果索因,一般认为停产停业损失与承租人相关。
另外,2012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提供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也是应对承租人予以补偿的的法律依据。
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补偿项目进行分析,大致一类是基于所有权的补偿,一类是停产停业等基于经营利益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大致也是这么划分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393号汪木振诉郑州市二七区政府行政补偿案认为,房屋承租人因对租赁房屋采取加固、整修等添附行为而取得了获取征收补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94号行政裁定书亦认为,承租人作为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有权主张其应得到的相应补偿。这两个都是承租人基于部分所有权而有权获得补偿的案例。
关于基于经营利益,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如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用或者征收的,承租人可基于停产停业等损失,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只是,一般不认为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承租人”补偿,有观点认为,承租人关于征收的补偿利益,系基于租赁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其作为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主张。
该观点从侧面反映出,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进行约定,在纠纷解决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另外一种预定,是在具体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中。有些安置补偿方案,会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补偿在承租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按照既定比例分配,承租人亦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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