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征一补一”。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承担预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能对其予以补偿。同时大家在遇到土地房屋征收的事情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了,如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事情,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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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规定,征收土地前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此流程中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
1、政府违法征收拆迁,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在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在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再审最终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ぶ贫纫婪ū;げǖ囊饧匪娑ǖ募笆辈钩?、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最高法也明确提出可依法启动再审。
2、刘建业诉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刘建业系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村民,在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和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有三层房屋。2014年,因“黄帝故里祭祖大典”,和庄镇人民政府将其划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并未看到有关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15年5月,在和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内所有物品均被毁坏。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新郑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和庄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告多次与和庄镇人民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建业遂向河南省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庄镇政府履行赔偿职责?;菁们嗣穹ㄔ号芯霰桓婧妥蛉嗣裾婪ㄅ獬チ踅ㄒ捣课菁拔锲匪鹗Ч布?41.7552万元。
推荐理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公权力也不得借故剥夺公民法人私有财产,而应给予补偿。征收过程中,其行为损害公民私权益的,公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依法赔偿。房屋损失赔偿的事项包括房屋本身损失、房屋附属结构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本案政府未对征收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拆除刘建业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刘建业据此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体现法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行赔偿之诉?!?/p>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一般会根据集体土地的状况来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流程,但是不能够私自的拆除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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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意味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双方协议着。因此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这样即便补偿款确实不合理,但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特别是大部分被征收人会在签订协议后,领取征收补偿款,这样维权的难度就会进一步加大。
2、保留征收补偿协议原件的重要意义
依据上文所述,征收补偿协议是否重要,不能随意签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还应当保留征收补偿协议的原件。
第一,一旦将所有原件都交由征收方保管,那么在被征收人失去原件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原件进行改动,从而使被征收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第二,如果后期就补偿协议发生诉讼,那么被征收人在没有征收补偿原件的情况下,就将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这样证明力就大大下降。特别是如果征收方将其篡改后的“原件”作为证据条件,那么其原件的效力无疑是优先的,这样被征收人在诉讼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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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字要慎重
拆迁方经常诱导或强制被拆迁人签署协议,目的是加快拆迁效率,拆迁案件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战争??梢酝耆降群妥栽傅?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签订补偿协议的拆迁户很少。但是,只要签订了赔偿协议,结果就基本上已经是板上钉钉了,你想后悔也很难再补救了。当然,也是有一些签字后逆转结果的。无效合同是可以应用于撤销的典型案例。然而,实际上合同是很难以证明的,具体是很难以操作的,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效率不高。在律师的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拆迁方的诱惑手段可归纳如下:
一是没有书面补偿协议。
一些拆迁人采取口头补偿协议,以避免责任和敷衍被拆迁人,还有的签署了书面协议,但没有给被拆迁人一份书面文件,这使得被拆迁人想维护个人利益也很难找到证据。
二是签订空白协议。
有些拆迁方没有关于补偿协议的书面文件,往往诱使被拆人在一张白纸上签字,然后随意填写协议内容。
签收背后有文章
看似简单的签名具有重要意义。签署文件似乎是一件小而且普通的事情,但它隐藏着隐患。许多拆迁方将以各种方式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协议,然后要求拆迁。证明已收到文件。
把握时机引报价
拆迁方在谈判拆迁补偿方面有一定的技巧。在一些地方,补偿费用较低,但由于其中一部分具有行政单位的信誉,被拆迁人会轻易相信,或者拆迁方会强制要求签订较低的补偿协议;在某些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在房屋的相同条件下没有得到相同数额的补偿,产生了很大差异。差异主要是由于一些被拆迁人过早报出了咱们心里的补偿标准,而另一些被拆迁人只是在等待每个人的出价后再出价,根据具体情况抬高价格,并从中受益。
慎重看护文件档案
房屋拆迁最初是为人民寻求福利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措施,但它很容易就变了。为了强制拆迁,一些拆迁方在变相阻止被拆迁人合法捍卫其权利的事情也是很常见的。通常,他们以验收和核实房地产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与自己有关的文件进行变相的扣押。被拆迁人就缺少了证据,缺少这些文件相当于没有复议,诉讼等资格,其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也就被驳回。
对于以上的几个骗局我们该怎么防范呢?律师提示大家:
第一,对于已经签署的协议,如果无法获得认证协议无效的证据,则签署的协议将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这对被拆迁人是很不利的,不仅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也成为未来争取合理补偿的障碍,因此每个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都必须谨慎。
第二,在正常情况下,签署的文件和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不知道文件的内容和含义,请不要轻易签名。如果您已经签字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挽回的情况下,请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避免出现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
第三,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耐心等待。不要急于寻求成功。越晚报出自己的心理预期就对自己越有利。一旦提出补偿标准,以后就很难再改变,为了避免不合理的赔偿,大家一定不要轻易报价。如果被拆迁人遇到补偿过低或者强制补偿标准的情况的时候,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第四,最后,在核验证文件的情况下,请务必?;ず米约旱母髦衷疾牧?,不要交给拆迁方,不要让材料离开自己能拿回的范围,如果对方真的需要,可以提供复印件,以便对方查阅和验证。
上述四点就是比较常见的拆迁陷阱,一旦掉入陷阱,处境就十分凶险了。希望被拆迁人都能避免这些错误,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小编经?;岣蠹胰娣治龊徒步獍咐M芪嗳私獯鹚堑囊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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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拆迁相关法律对征收方拆迁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将拆迁的主体由开发商等民事主体调整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拥有能够征收国有土地主体资格的只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那么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现实中,常常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是村委会、开发商抑或是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那么签订的协议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土地是稀缺资源,我国的法律对土地的?;ひ彩欠浅Q细?,土地征收的话,也是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如果地方征收方想要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两级政府的批准,拿到征地批文后才可以进行合法征收,并且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因此,如果征收没有批文的话,本身就属于根本性重大违法,没有征地批文而签订的协议,大多数也是无效协议。
实践中,各种逼签手段层次不穷,存在很多被征收人,虽然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其协议签订的时候确是真真实实的遭遇了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实际上,即使是行政协议,其本质上还是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协议签订的主体必须在其真实意识表示下签订才是有效的,如果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抑或是基于某些单位或个人的胁迫、欺诈而签订的意识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安置补偿协议,那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
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遇到了这种问题,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征收补偿价格不合理。征收方选择的评估机构,自己从来没听过,没参与选择过,房屋走形式般的简简单单测量后,出具的评估价格非常低,严重偏离市场价,签订协议以后,生活水平也严重下降。而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拆迁不能降低老百姓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规定房屋评估价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类似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如果签订的协议,偏离市场价值,明显显失公平的话,那么同样是可撤销可变更的。
当然除了以上规定外还有一些个别情形,比如,被征收人的房子土地等,不在征收范围内等,那么签订的协议自然也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小编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当遇到拆迁问题,首先是不要随意签订协议,一旦基于各种原因签订了不公平、不平等的协议,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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