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Fri, 07 Jul 2023 09:15:35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遭遇强拆如何索赔?索赔方式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52969.html http://www.bjznjj.com.cn/52969.html#respond Fri, 07 Jul 2023 09:15:0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2969   摘要:当房屋遭遇强拆,首先我们一定要先保障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一定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做出过激的行为,尽量避免与拆迁部门产生肢体冲突。那么遭遇强拆如何索赔?索赔方式有哪些?

  首先,遭遇强拆想要索赔前提是被拆迁房屋属于合法房屋,没有经过合法的违建认定程序被认定为违建房屋,房屋被强拆是因为拆迁双方就补偿没有达成一致。

  其次,遭遇强拆需要确定索赔对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房屋被强拆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明强拆主体是谁。知道强拆主体是谁,但是诉讼是需要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为我们提供证据,只有证明强拆房屋的是拆迁方或是拆迁方指派的下属机构。我们才可以向法院提前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迁方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在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后,被拆迁人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索赔。

  还有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遭遇强拆的索赔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强拆行为违法确认的同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另一种是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后,再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再有,遭遇强拆索赔的金额不得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要弥补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在此基础上,应当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遭遇强拆索赔的金额确认方式有:(1)以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确定赔偿额;(2)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为准或上下浮动确定赔偿额;(3)以市场价格确定房屋价值。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相隔过长,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时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标准不足以保障当事人的居住权益。

  最后,遭遇强拆后,从法院确认拆迁方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后开始,被拆迁人有两年的时间申请国家赔偿。切记不要错过法律规定的赔偿期限,一旦错过我们可能就失去了强拆索赔的机会。

  以上是遭遇强拆如何索赔和索赔方式有哪些的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
http://www.bjznjj.com.cn/52969.html/feed 0
【强制拆迁赔偿】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4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4.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08:1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4 房屋强制拆迁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当在生活中面对强拆事件,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前诉讼。那么,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强制拆迁有哪些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的房屋需要强制拆迁?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一、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

 ?。ㄒ唬?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ǘ?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茫üㄖ没槐壤瓿苫厍ò仓?。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ㄈ┙岷闲筒钩?/h4>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什么情况下的房屋需要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强拆,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司法强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我国对强制拆迁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的话,一定要学会用法律?;ぷ约旱暮戏ㄈㄒ?,千万不可以与强拆队硬碰硬,否则的话吃亏的只会是自己。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房屋强制拆迁索赔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
http://www.bjznjj.com.cn/47444.html/feed 0
【违法强拆】强拆行为遭确认违法,先申请行政机关赔偿还是直接起诉索赔? http://www.bjznjj.com.cn/32469.html http://www.bjznjj.com.cn/32469.html#respond Wed, 13 May 2020 05:31:0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2469 导读: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行政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呢?具体到征收拆迁领域内,被征收人能否在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不去先申请违法强拆主体给予赔偿呢?本文,小编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以及司法实践,来浅析这一问题。

强拆行为遭确认违法,先申请行政机关赔偿还是直接起诉索赔?

【最高法对此问题有明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指出,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

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经由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律师提示】

如上文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所确立的裁判理念,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即不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仍有部分地方法院要求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行政机关的规定处理期满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其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p>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行政机关的规定处理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这样既可以避免部分法院以行政赔偿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后续再通过上诉、再审主张权益而多走弯路,也可以增加一次和行政机关协商谈判的机会,进而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创造条件。

]]>
http://www.bjznjj.com.cn/32469.html/feed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