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对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严格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协议,大多数都是无效协议。
只有以政府名义进行拆迁、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与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合同无效,属无效合同。当然,除了查看对方是否是法定拆迁主体,还要注意已方主体是否存在协议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宅基地证或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子女签订了补偿协议。这时,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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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即居民住房改商业用房的补偿应高于居民住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中指出,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在此我们不难看出,在征收实践中,房屋的用途并不能单一产权登记所相关证明,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的年限、完税证明等。在征收的实践中,因各地区情况不同,经营性房屋补偿也不同。如果不了解自身的房屋价值几何?请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进而减少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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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补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
该条文明确规定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未提及到经营性用房承租人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对象。尽管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由于其所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失去了原本用于合法经营房屋的使用权,本着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就应该获得补偿的原则,承租人仍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补偿的对象进行补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150号裁定书中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p>
据此可知,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应该补偿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承租人仍可争取的是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那么装饰装修费用也是我们去争取的一项费用。
此时,承租人应该在房屋租赁前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拆迁补偿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不过拆迁中往往伴随着的是巨大的补偿利益,如果承租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首先,承租人应尽量的搜集保存证据,如装饰装修发票、税费缴纳证明以及相关财物价值证明等,争取在日后的诉讼维权中处于有利地位。
其次,承租人应尽量在公告发布后,作为拆迁中的利害关系人就补偿事宜应积极与征收方和出租方协商,不能过分依赖出租方。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房屋遭到灭失,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帮您分析其中的利弊,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编建议:根据以往办案经验,拆迁过程中由于涉及利益巨大,承租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妨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一旦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则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才有可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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