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自建房屋拆迁补偿会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计算,土地的补偿是补偿给土地所有人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很多主体没有土地和房屋的情况下需要使用到就只能依靠租赁的方式,但是一旦所用的土地涉及到了拆迁的事项也多数不会和租客有关联,最后计算出来的补偿是根据土地在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房屋的建材价格的总数打款给土地登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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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能够进行买卖吗?如果要进行农村自建房买卖的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农村自建房应该怎样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由于合法建造房屋提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与城乡规划相符合的证明;
(五)村民住房平面图或者房屋测绘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提出的是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还应该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如果想要对农村房产证进行办理,就需要把上述内容中的材料准备好。倘若对这些材料不太了解,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农村自建房能够买卖吗?
农村自建房不能出卖给集体之外的成员,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
而按照《物权法》的房地一体原则,在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转让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会转让,所以,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需要具备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需要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转让人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宅基地和住房,需要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相符合;
4、转让行为需要征得集体组织的同意;
5、宅基地使用跟随房屋一并转让。
买卖农村自建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果是内部买卖,需要对转移登记进行办理。房屋所有权依照法律发生转移,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提出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还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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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城乡规划法》没有特殊规定对新法实施以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应该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以不能因前期规划航拍图没有拍摄就将征收范围内的自建房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行政处罚权已经超过除斥期间,有关部门不能对其建设行为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p>
时至今日,自建房屋已经建设了多年,2年除斥期间已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已经消灭了,所以有关部门不能对其建设行为作出处罚。
解决方案
一、若该地方补偿的相关规定自建房可以获得补偿,则可以获得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都没有对补偿作出的明确的规定,所以地方相关的行政机关及部门都会作出相应的规定,能否获得补偿根据地方的政策规定是着手点。
二、自建房能否构成违建应综合角度去分析
历史遗留的问题是不会停止的,所以自建房在何时建设是最关键的一个因素,自建房是否有翻修或者重新建设也需要考虑其中。除了从房屋问题考虑也应该从法律规定角度来分析,比如对违法建筑是哪个部门认定的,认定是否有合法的手续,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等问题。
对于自建房的征收,如果被认定为违建,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方式是综合处理来解决,当然也会涉及复议及诉讼,所以在遇到自建房征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时候,要尽快的寻找最佳的解决途径,咨询专业的征收征收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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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能够进行买卖吗?如果要进行农村自建房买卖的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农村自建房应该怎样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由于合法建造房屋提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与城乡规划相符合的证明;
(五)村民住房平面图或者房屋测绘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提出的是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还应该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如果想要对农村房产证进行办理,就需要把上述内容中的材料准备好。倘若对这些材料不太了解,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农村自建房能够买卖吗?
农村自建房不能出卖给集体之外的成员,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
而按照《物权法》的房地一体原则,在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转让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会转让,所以,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需要具备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需要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转让人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宅基地和住房,需要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相符合;
4、转让行为需要征得集体组织的同意;
5、宅基地使用跟随房屋一并转让。
买卖农村自建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果是内部买卖,需要对转移登记进行办理。房屋所有权依照法律发生转移,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提出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还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
而要想合法的自建房,首先需要依法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笔者依据2019年施行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大家做说明。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风貌是否符合标准等。
4.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初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据此,上述“区政府审批建房用地”的步骤可能于2020年新法施行后免除。
5. 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户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和风貌。
农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
7.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农户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然而在各地方的实践中,由于地方性规定的不健全、多部门交叉管理甚至长期没人管等客观事实,导致农村地区存在大量无证、未经审批的自建房。一旦遇到征收拆迁、棚改腾退乃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些无证自建房就会首当其冲面临麻烦。
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情况:
其一,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年代。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是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即建造完成的宅基地上房屋,即使未办理任何证件,也有望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进而获取足额的补偿安置。
其二,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审批手续。农村房屋完全无证和“缺证”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按照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红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土地登记审批表之一,其被拆迁人主体身份就能得到确认,就有资格获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当然,如果被拆迁房屋已经换发了“房地合一”的最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就更有保障了。
然而即便如此,仍会有一些农村房屋处于“诸证皆无”的尴尬局面。此时,就需要地方政府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出具认定的结论。
总之,仅因涉案农村房屋无证就直接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一刀切”不予补偿或仅给予极低的所谓适当补偿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自建房屋并在其内居住多年的农民应当及时依法救济,切不可因房屋无证而“自觉理亏”进而自认倒霉。
笔者在此提示大家,如果您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在律师指导下尽量收集证据材料,结合所在地区的政策和所涉项目的补偿方案,争取对房屋补偿权益的认可,获得合理满意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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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农村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农村自建房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转让,但是不得出卖给集体之外的成员。
而根据《物权法》的房地一体原则,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之转让,因此,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需具备宅基地转让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或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自建房买卖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内部买卖的,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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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
而要想合法的自建房,首先需要依法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笔者依据2019年施行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大家做说明。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风貌是否符合标准等。
4.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初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据此,上述“区政府审批建房用地”的步骤可能于2020年新法施行后免除。
5. 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户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和风貌。
农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
7.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农户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然而在各地方的实践中,由于地方性规定的不健全、多部门交叉管理甚至长期没人管等客观事实,导致农村地区存在大量无证、未经审批的自建房。一旦遇到征收拆迁、棚改腾退乃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些无证自建房就会首当其冲面临麻烦。
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情况:
其一,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年代。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是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即建造完成的宅基地上房屋,即使未办理任何证件,也有望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进而获取足额的补偿安置。
其二,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审批手续。农村房屋完全无证和“缺证”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按照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红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土地登记审批表之一,其被拆迁人主体身份就能得到确认,就有资格获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当然,如果被拆迁房屋已经换发了“房地合一”的最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就更有保障了。
然而即便如此,仍会有一些农村房屋处于“诸证皆无”的尴尬局面。此时,就需要地方政府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出具认定的结论。
总之,仅因涉案农村房屋无证就直接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一刀切”不予补偿或仅给予极低的所谓适当补偿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自建房屋并在其内居住多年的农民应当及时依法救济,切不可因房屋无证而“自觉理亏”进而自认倒霉。
笔者在此提示大家,如果您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在律师指导下尽量收集证据材料,结合所在地区的政策和所涉项目的补偿方案,争取对房屋补偿权益的认可,获得合理满意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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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应该怎样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由于合法建造房屋提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与城乡规划相符合的证明;
(五)村民住房平面图或者房屋测绘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提出的是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还应该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如果想要对农村房产证进行办理,就需要把上述内容中的材料准备好。倘若对这些材料不太了解,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农村自建房能够买卖吗?
农村自建房不能出卖给集体之外的成员,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
而按照《物权法》的房地一体原则,在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转让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会转让,所以,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需要具备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需要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转让人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宅基地和住房,需要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相符合;
4、转让行为需要征得集体组织的同意;
5、宅基地使用跟随房屋一并转让。
买卖农村自建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果是内部买卖,需要对转移登记进行办理。房屋所有权依照法律发生转移,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提出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还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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