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谁负责土地开垦的问题,法律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要开垦一些国家没有明确的土地或山地,但经行政机关或管理部门许可后,由于某些原因被征用,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故意毁坏、非法占用的森林、耕地不予赔偿,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39条规定,未开发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划定,自复垦,严禁林区,草原开荒;非潮汐河流湖泊和侵权,根据土地使用,环境破坏的总体规划和土地,顺序返回森林,湖泊环绕。
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县级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开发部门或者个人可以长期利用荒山、荒地、滩涂发展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正确征地的法律程序
1、通知当地行政机关土地征用的事。当地国土资源部应当将被征用土地的用途、地点和补偿标准书面通知土地使用单位或者部门,在再次被告知之后,对于那些急于建造或者种植的人将不会有任何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土地取得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交通、林业等部门对土地所属的土地种类和采访等属性进行调查测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用听证会。土地征用土地部门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要求对征地拆迁等事项补偿听证的权利,如果申请的聆讯,我们需要的土地和资源,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的规定。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的补偿条件,土地征收部门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并报有关部门。
5、公开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用土地的批准,在县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根据土地公开征用制度,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村庄。
6、支付征地补偿款,经市,县行政机关批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安置费,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会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组织内部的安置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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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以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说在一定情况下收回土地是应当予以补偿的。但是属于故意毁坏的森林、耕地,违法侵占的将河滩地不仅无偿收回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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