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胡某位于太原市的一栋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双方并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区政府将该房屋强制拆除。胡某认为区政府剥夺了他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点】原告胡某认为,拆迁双方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未进行现场调查,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入户测量、评估,也未听取原告的意见,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告知原告享受听证的权利,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相关规定,程序违法且损害原告合法权利。故请求确认被告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区政府认为在该项目中,绝大多数人都配合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仅有涉案的两户经多次动员沟通,对补偿数额仍有争议。胡某虽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其本人同意搬迁。对于胡某的诉求,区政府将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结合的房产实际状况,在评估的基础上与其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合理的进行安置和补偿。
【判决结果】确认太原市某区政府对胡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自行对被征收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在明律师建议】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有:(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6)听证权:(7)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等。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或是发现征收方有违法行为,比如侵害上述某一项权利的,被拆迁人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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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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