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余某在芜湖市鸠江区拥有房屋,2020年鸠江区政府对该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余某认为该决定书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补偿标准过低,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 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点】原告认为自己房屋合法,鸠江区政府对该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鸠江区政府称被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依法作出拆迁决定,保障了被征收人得公平补偿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政策,内容合法适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确认鸠江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案件亮点】鸠江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本案中鸠江区在已经拆除原告房屋的情况下,再行作出案涉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余某已经另案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其就案涉房屋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已经转化为获得赔偿的权利,且行政赔偿的原则是不低于行政补偿,故本案无需责令鸠江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建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不能只征收不补偿,更不能在未作出进行补偿前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被拆迁人在拆迁中遇到纠纷无法解决,可以通过打行政诉讼厉害的律师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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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以后,相关部门通常就会作出维持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不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否则,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就会困难重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当被拆迁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要符合必要的条件之外,还必须要先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也就是向法院进行立案,只有立上案之后,相关的诉讼程序才能启动。另外,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需要给立案登记而不能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即使当事人的立案不符合条件,也需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有的法院会直接驳回被征收人的立案材料,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和释明。
需要提醒被拆迁人,拆迁中行政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之后,被法院驳回,或是法院接收起诉状后没有出具书面凭证,没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去投诉,上一级法院在接到投诉之后,应当责令改正。投诉之后,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未对投诉作出处理,或是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拆迁维权中行政诉讼初期律师立案时的困难,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可以提起诉讼吗?如果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遇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也应该要收集证据,这样之后维权才可以更加容易。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后,认为内容有不公平的地方,可以在线询问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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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拆迁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拆迁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受案范围解决的是拆迁管理相对人对哪些拆迁行政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灰桓鼋嵌壤此担鹎ㄐ姓咚鲜馨阜段У娜范?,使拆迁管理机关明确自己的哪些具体拆迁管理行为可能使自己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使人民法院明确哪些拆迁行政争议可以立案受理。
(一)《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受理拆迁行政纠纷案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缎姓咚戏ā范源擞辛椒矫婀娑ā?/p>
1、肯定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と松砣?、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上述八类案件除第六类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在拆迁行政诉讼中难以对号入座外,其他七类概括性的规定均能对号入座,而且该法第11条第2款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留下了发展空间。
2、排除性的规定
鉴于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律对其受案范围从另一方面以排除性的规定加以限制?!缎姓咚戏ā返?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有四种。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种国家行为,是政府以国家名义作出,不涉及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部门申诉解决,而不能启动行政诉讼。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时,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们在研究法律对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时,常感到操作性不强,实践中难以把握。尤其近年来拆迁纠纷蔓延并激化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拆迁行政诉讼要么是难立案,要么是不敢公正判决,秉公执法的不多。这里的主要原因是体制问题,但法律规定不明确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为解决法律和原有的司法解释针对性不强,对拆迁行政诉讼缺乏指导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历时5年,就审理拆迁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起草、调研,已三易其稿,虽还未颁布执行,但其中有关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还是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原则,将相关条款谨摘录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条 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拆迁许可;
(二)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三)补偿安置裁决;
(四)拆迁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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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制拆迁如何维权?
如果您遭遇到强制拆迁,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维权方式。
一、行政复议
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二、行政诉讼即“打官司”
这次政府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在我国如果您遭受了强制拆迁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方式进行自己的维权,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使您走出您目前生活中的困境,小编建议您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找寻专业的律师帮助辩护,欢迎您找杨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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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过程中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在拆迁维权中,诉讼只是综合维权策略中的一个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维权的必经途径。一般拆迁过程中,如果政府一旦用违法的行政手段对我们进行执法的时候,比如给我们作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等行政行为,我们就必须用诉讼的手段来?;の颐堑暮戏ㄈㄒ?。
(一)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拖延强拆的脚步。
1、政府部门一旦对我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决定,我们如果提起了复议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有关部门就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想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强拆,政府部门必须等复议和诉讼程序都走完,而复议和诉讼程序走完,很可能要等一到两年的时间。这就为我们争取谈判时间、谈判空间提供了很有力的保障。
2、在合法的程序中质疑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施加压力,促成拆迁补偿调解。如果政府在拆迁征收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通过违法执法给企业施加压力,我们仅仅是以口头的方式和相关的部门进行理论,基本上没什么效果,因为政府部门在这个过程并不是正常的行使管理职能,而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施加压力以达到低价拆迁的目的
(二)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您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strong>
1、民事诉讼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拆迁官司,一般来说,是行政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办理: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四)行政诉讼:
(1)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2)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1)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p>
由上面的介绍,关于政府拆迁打官司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过程会比较艰难,通常我们会采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一些问题,遵守相关规定,确??梢运忱卣返乇Vぷ约旱暮戏ㄈɡR陨暇褪?strong>政府拆迁如何打官司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不妨来咨询杨律师,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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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就是对征地的补偿方式还有面积的计算还有金额都是有区别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方案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是由征收地的征收部门依据当地征收的情况制订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诉讼到底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征收补偿条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模糊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争论。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应该优先行政诉讼,但不排除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同时补偿协议,其实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行政决定。所以从协议有争议一开始就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二)民告官,能赢吗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因此,作为被拆迁人,是有充分把握,才会民告官。
长期以来,在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来说,是弱的一方,法律规定中也更多地倾向于?;と醯囊环?,也就是“民告官”中的“民”。但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遭遇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的征地活动。
如果当地政府不符合上列三项标准,都是违法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拆迁政策全国没有统一性的,都是有所区别的,这些政策一般都是必须要通过县级或者是市级的部门进行公告之后才会进行实施,所以,不同的地方所出来的的政策就是不一样的,但最主要的就是让被征地者的利益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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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那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快五年的时间,是不受法律?;ち?。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维权必须依法,维权必须考虑中国目前法治不健全的国情,从实际出发?;ぷ约旱暮戏ㄈㄒ?。当遭遇强拆时,被拆迁人应该理智应对,切不可以卵击石,冲动盲目,致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最终得不偿失。因此,面临违法拆迁,应该首先要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切记“维权不违法”,理性平和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维权的方法回归到法律上来,切莫“以命相抵”“以暴制暴”! 首先确认此次拆迁的主体是谁,询问对方是否携带拆迁的书面依据。然后采用语言方式阻止对方强拆或者拖延时间,切忌采用暴力的方式阻止,以防维权不成反成被告。及时联系律师,及时报警,以防在日后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坚决守房
1应对违法强拆,最基本、最原则性的一点策略便是要坚决守房。根据拆迁项目的进展情况,被拆迁人应当及时与律师沟通,随时掌握强拆发生的可能性。当提前预计到强拆可能发生时,务必放下一切其他事情,确保24小时对自己的房屋派出专人盯守,以尽量阻止强拆的发生或在强拆已经发生时保留第一手证据。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危机意识不强,以各种琐碎事情为由未能守房,结果遭遇“偷拆”,为后续的维权及维权中的取证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
坚决报警
1、房屋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私有财产,非经法律授权而以暴力形式破坏人民群众的房屋,是对群众财产权的非法侵害,其本身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因非法强拆群众房屋而获罪的拆迁工作人员不在少数,所以,遇到非法强拆,被征收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2、可能有被拆迁人就问了,警察和政府都是一家的,他们能够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吗?或者说,来拆我房子的就是警察,他们都穿着警服,我报警有什么用?
3、拆迁律师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当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求助于警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警察的法定义务,在与不受控制的公权力博弈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善于运用好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4、再者,这里的报警,更多的意义在于留下证据,为日后追究责任,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做好准备。你不报警,警察可能以不知情为由不管你的案子,但是你报了警,警察不出警或者不立案,那就可能涉及渎职或者行政不作为了。
5、当违法强拆发生时,被拆迁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制止违法强拆的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务必拨打110报警;
务必多人、多次报警;
对每次报警的时间,警方的出警时间进行记录;
在报警电话中明确讲明自己遭遇的强拆情形和诉求。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认为警察已在现场,报警也没有作用,故没有选择报警。这将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诉讼造成困难和麻烦。
做好取证工作
违法强拆发生时,往往场面混乱、紧急。但被拆迁人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遭遇强拆后,维权的最大阻力便是“证据不足”。接下来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讲解如何在拆迁前和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拆迁前如何保存证据
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保持敏锐的嗅觉,在进行强拆之前需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四至范围,房屋内外的财物进行拍照录像。以备日后拆迁人突然袭击来不及保存能证明房屋及财物的相关证据。
保存好有关自己的房屋相关情况的证件,包括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件、房屋的现存状况、经营房屋的收入状况、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现存状况等等,可以保留几份副本,甚至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防患未然。
强拆过程中如何固定证据
被拆迁人在得知强拆的事实后,切记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因为只有110才是官方唯一承认的报警电话。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记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但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冷淡对付,我们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这时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之后,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对违法人员、行为机关起诉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虽然法律对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个中复杂,在此,拆迁律师呼吁广大利益被侵害的被拆迁人:不要等待、不要退缩、不要观望,行动起来,以法律为剑,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做足心理准备
面对违法强拆,任何被拆迁人都会产生焦虑、恐惧等严重的负面情绪,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然而在当前的拆迁法治环境下,这样的情形恐怕还要存在一段时间。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初就与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沟通交流,对其可能面对的各种复杂、困难情况提前做出预计。当事人首先需要的就是沉着冷静,调整好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为赢得合理的补偿创造条件。在恐惧下丧失原则,进而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维权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
作为长期从事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的律师,我们同时建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应尽可能在土地被强征,房屋被强拆前,及时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而如果一旦房子被强拆,维权难度加大,维权成本相应提高。
房子拆迁,可能是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是政府实施的,但是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实施,拆迁都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批准之后,也就是相关部门的批文之后,才可以实施这样的拆迁行为。否则就是属于违法的拆迁,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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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ぁ⒎涝旨踉?、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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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强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房屋拆迁势必影响到众多居民、单位、经营租户的利益。拆迁公告一经发布,拆迁范围内居民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受到限制,不能再行转让、出租,更不能扩建、翻建??杉鹎ü婀己蠖跃用裾Jズ岵艽蟮挠跋?。因此,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不满的话,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房屋被强制拆迁如何处理?强制拆迁不认同赔偿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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