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Fri, 24 Mar 2023 09:47:17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有什风险?该怎样避免? http://www.bjznjj.com.cn/52826.html http://www.bjznjj.com.cn/52826.html#respond Fri, 24 Mar 2023 09:46:1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52826   摘要:当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下一步被拆迁人就需要重点申请行政赔偿程序,它关系着被拆迁人的最终赔偿的多少,那么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有什么风险?应该怎样避免?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想要申请行政赔偿,最大的难点就是举证问题,因为当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时,根本没有机会进行取证,很多强拆现场实施违法行为之前也对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如果被拆迁人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在拆迁方违法强拆之前都会有前兆或者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预判,比如当我们和拆迁方就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或者对房屋的合法性产生纠纷时都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因此,当被拆迁人对房屋补偿不满意时,可以自行委托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视频、图片取证用于证明房屋的价值并对室内的重要物品开始转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当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申请行政赔偿时,被拆迁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如果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由拆迁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很多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违法拆迁行为没有提前告知被拆迁人没有移除物品制作物品交接单,自身没有进行取证也阻碍取证直接导致被拆迁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拆迁方举证,如果行政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价值的法院就不能完全以被拆迁人不能举证其损失而不支持赔偿请求,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酌情确定。下面了解一下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申请行政赔偿应该避免的风险:

  1、申请行政赔偿的期限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申请行政赔偿程序的风险

  申请行政赔偿需要在提出诉讼或者申请复议时同时进行,由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再提出申请行政赔偿。收到赔偿请求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被拆迁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标明被拆迁人的情况、提起申请理由等,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

  以上是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有什风险与应怎样避免的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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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我房子被强拆快5年了还能起诉吗? http://www.bjznjj.com.cn/4796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969.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27:2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969 一、我房子被强拆快5年了还能起诉吗

拆迁那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快五年的时间,是不受法律?;ち恕?/p>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维权必须依法,维权必须考虑中国目前法治不健全的国情,从实际出发?;ぷ约旱暮戏ㄈㄒ妗5?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遭遇强拆时,被拆迁人应该理智应对,切不可以卵击石,冲动盲目,致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最终得不偿失。因此,面临违法拆迁,应该首先要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切记“维权不违法”,理性平和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维权的方法回归到法律上来,切莫“以命相抵”“以暴制暴”! 首先确认此次拆迁的主体是谁,询问对方是否携带拆迁的书面依据。然后采用语言方式阻止对方强拆或者拖延时间,切忌采用暴力的方式阻止,以防维权不成反成被告。及时联系律师,及时报警,以防在日后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坚决守房

1应对违法强拆,最基本、最原则性的一点策略便是要坚决守房。根据拆迁项目的进展情况,被拆迁人应当及时与律师沟通,随时掌握强拆发生的可能性。当提前预计到强拆可能发生时,务必放下一切其他事情,确保24小时对自己的房屋派出专人盯守,以尽量阻止强拆的发生或在强拆已经发生时保留第一手证据。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危机意识不强,以各种琐碎事情为由未能守房,结果遭遇“偷拆”,为后续的维权及维权中的取证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

坚决报警

1、房屋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私有财产,非经法律授权而以暴力形式破坏人民群众的房屋,是对群众财产权的非法侵害,其本身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因非法强拆群众房屋而获罪的拆迁工作人员不在少数,所以,遇到非法强拆,被征收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2、可能有被拆迁人就问了,警察和政府都是一家的,他们能够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吗?或者说,来拆我房子的就是警察,他们都穿着警服,我报警有什么用?

3、拆迁律师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当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求助于警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警察的法定义务,在与不受控制的公权力博弈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善于运用好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4、再者,这里的报警,更多的意义在于留下证据,为日后追究责任,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做好准备。你不报警,警察可能以不知情为由不管你的案子,但是你报了警,警察不出警或者不立案,那就可能涉及渎职或者行政不作为了。

5、当违法强拆发生时,被拆迁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制止违法强拆的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务必拨打110报警;

务必多人、多次报警;

对每次报警的时间,警方的出警时间进行记录;

在报警电话中明确讲明自己遭遇的强拆情形和诉求。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认为警察已在现场,报警也没有作用,故没有选择报警。这将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诉讼造成困难和麻烦。

做好取证工作

违法强拆发生时,往往场面混乱、紧急。但被拆迁人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遭遇强拆后,维权的最大阻力便是“证据不足”。接下来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讲解如何在拆迁前和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拆迁前如何保存证据

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保持敏锐的嗅觉,在进行强拆之前需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四至范围,房屋内外的财物进行拍照录像。以备日后拆迁人突然袭击来不及保存能证明房屋及财物的相关证据。

保存好有关自己的房屋相关情况的证件,包括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件、房屋的现存状况、经营房屋的收入状况、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现存状况等等,可以保留几份副本,甚至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防患未然。

强拆过程中如何固定证据

被拆迁人在得知强拆的事实后,切记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因为只有110才是官方唯一承认的报警电话。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记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但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冷淡对付,我们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这时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之后,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对违法人员、行为机关起诉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虽然法律对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个中复杂,在此,拆迁律师呼吁广大利益被侵害的被拆迁人:不要等待、不要退缩、不要观望,行动起来,以法律为剑,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做足心理准备

面对违法强拆,任何被拆迁人都会产生焦虑、恐惧等严重的负面情绪,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然而在当前的拆迁法治环境下,这样的情形恐怕还要存在一段时间。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初就与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沟通交流,对其可能面对的各种复杂、困难情况提前做出预计。当事人首先需要的就是沉着冷静,调整好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为赢得合理的补偿创造条件。在恐惧下丧失原则,进而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维权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

作为长期从事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的律师,我们同时建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应尽可能在土地被强征,房屋被强拆前,及时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而如果一旦房子被强拆,维权难度加大,维权成本相应提高。

房子拆迁,可能是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是政府实施的,但是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实施,拆迁都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批准之后,也就是相关部门的批文之后,才可以实施这样的拆迁行为。否则就是属于违法的拆迁,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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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企业拆迁】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 http://www.bjznjj.com.cn/4740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04.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7:09:1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04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流程首先要发布能够让集体村民能够知晓的公告,然后再征求集体村民的意见,再根据村民的意见来制定相应的拆迁流程,之后在补偿然后再进行拆迁撤离等。那么集体土地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集体土地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

根据相关的规定,征收土地前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征地前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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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此流程中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的相关法律规定:

1、政府违法征收拆迁,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在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中,在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再审最终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げǖ囊饧匪娑ǖ募笆辈钩?、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最高法也明确提出可依法启动再审。

2、刘建业诉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刘建业系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村民,在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和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有三层房屋。2014年,因“黄帝故里祭祖大典”,和庄镇人民政府将其划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并未看到有关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15年5月,在和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内所有物品均被毁坏。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新郑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和庄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告多次与和庄镇人民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建业遂向河南省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庄镇政府履行赔偿职责?;菁们嗣穹ㄔ号芯霰桓婧妥蛉嗣裾婪ㄅ獬チ踅ㄒ捣课菁拔锲匪鹗Ч布?41.7552万元。

推荐理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公权力也不得借故剥夺公民法人私有财产,而应给予补偿。征收过程中,其行为损害公民私权益的,公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依法赔偿。房屋损失赔偿的事项包括房屋本身损失、房屋附属结构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本案政府未对征收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拆除刘建业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刘建业据此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体现法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行赔偿之诉?!?/p>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一般会根据集体土地的状况来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流程,但是不能够私自的拆除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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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同等情况下应获得的赔偿 http://www.bjznjj.com.cn/4380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3809.html#respond Thu, 09 Jul 2020 06:04:5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3809 因房屋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被告对原告付某某的房屋等附属物进行了拆除。经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申请行政赔偿。2020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拆除原告付某某家房屋等损失人民币57430.76元。将集中安置的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付某某管理使用。支付原告付某某安置过渡期补偿费用。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同等情况下应获得的赔偿

一.基本案情

被告未能与原告付某某家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8年10月11日,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付某某的房屋等附属物进行了拆除。经x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此后,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为此,特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国家赔偿申请于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赔偿因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观点

高速公路建设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x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x实际,制定了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下发执行,原告的损失只能按照此标准执行。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同等情况下应获得的赔偿

原告被拆除的建筑物拆除前是经第三方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测,原告已签字认可,我政府同意按实测计算的金额予以赔偿;原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拆除之前,原告已将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财产、物品全部清理搬出,拆除时,建筑物(构筑物)内没有任何财产和物品。

三.律师意见

该赔偿案系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引发。在房屋征收程序中,原告付某某因涉案房屋被征收本只应获得相应补偿。但拆迁补偿问题可纳入行政赔偿途径,拆迁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财产权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考量其产生的房屋征收背景。

考虑到这一背景,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低于其因征收原告付某某家涉案房屋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否则将使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因违法行为获利,进而产生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征收的不利后果。作为被征收人,原告付某某对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并无任何过错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同等情况下应获得的赔偿

虽然原告付某某家与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并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法院如以《实施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的有关期限作为确定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赔偿责任的参考时点,显然无法达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亦可能使得原告付某某所获赔偿明显少于同等情形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因此,从最大限度?;ぴ娓赌衬澈戏ㄈㄒ婵剂?,本案应与涉案项目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给原告付某某家的补偿,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对价参考。

法院在确定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的赔偿责任时,还应考虑其他已签约被征收人的比较正义问题。如原告付某某获得的赔偿明显高于已签约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则既对已签约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亦可能增加其他项目被征收人的不当期待,妨碍征收补偿程序正常进行。

四.赔偿计算

通过对照《实施方案》明细的各种财物价格进行计算,原告付某某家房屋征收补偿费合计人民币44212.26元;搬家费人民币1500.00元,安置过渡期补偿8个月,补偿金额人民币2400.00元,搬家费及过渡期房租费合计39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48112.26元。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同等情况下应获得的赔偿

原告付某某家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腾交房屋,但从最大限度保护原告付某某合法权益考量,本案应以以奖代补规定的上限奖励,确定以奖代补补偿金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原告付某某家住房占地面积39.06平方米。应得以奖代补费人民币11718元。

房屋拆迁金额补偿表载明的安置过渡期补偿期以8个月计算,补偿标准为300元/每月,已计算的安置过渡期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400.00元。原告付某某家的房屋安置过渡期应自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1日(拆除原告付某某房屋时间)起,至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将集中安置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付某某止。因此,已计算的安置过渡期补偿费人民币2400.00元应予以减除。

五.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赔偿拆除原告付某某家房屋等损失人民币57430.76元。将集中安置的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付某某管理使用。自2018年10月11日(拆除原告付某某房屋时间)起,至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将集中安置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付某某止,以每月300元计算,支付原告付某某安置过渡期补偿费用。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同等情况下应获得的赔偿

五.小结

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付某某家的房屋、畜厩的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故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对该拆除行为造成原告付某某家的财产权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付某某要求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赔偿因违法行政给其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依据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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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http://www.bjznjj.com.cn/41757.html http://www.bjznjj.com.cn/41757.html#respond Wed, 01 Jul 2020 05:26:33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1757 裁判要点

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要合理的分析行政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既要防止过度归责的倾向,也要防止不当缩小责任范围,避免国家利益?;ず退饺死姹U显诜刹忝嫔鲜Ш?。

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首先由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程序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者即有义务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以限期拆除决定为基础作出强制执行行为。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强制执行行为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决定,执行目的是保证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后,按照一般事物发展逻辑,通常会发生建筑物被拆除的后果,而没有《限期拆除决定书》,通常建筑物不会被拆除,故《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建筑物被拆除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亦说明《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变更属于应予恢复原状或给予赔偿的原因之一。

因此建筑被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及强制执行行为合法的,行政机关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限期拆除决定合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或超出限期拆除决定范围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限于违法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或超出部分,对于违法建筑本身一般不予赔偿;如果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则应当审查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原因,据以判定行政赔偿的范围。

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仅从程序上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则需要等待行政机关重新予以认定处理或对建筑物是否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在此情况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强制执行行为共同导致了建筑被拆除,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根本原因。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344号

再审申请人张延伟因诉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颍县政府)、河南省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临颍县住建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5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延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颖县颖河路中段北侧邢庄学校西侧建设养鸡场。本案涉及临颍县政府、临颍县住建委对张延伟涉案养鸡场作出的三个行政行为,即2014年9月10日临颖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14年10月17日临颖县政府作出的临强拆字〔2014〕第015号《临颖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2014年10月18日临颖县政府将张延伟养鸡场拆除的强制拆除行为。关于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延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临颖县住建委作出的〔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关于涉案《临颍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漯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驳回张延伟诉讼请求,2016年4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行终63号行政判决,驳回张延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关于涉案的强制拆除行为,2015年12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临颍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张延伟邮寄送达了判决书,送达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张延伟在收到该生效判决后未向赔偿义务机关临颖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张延伟于2018年9月25日向临颖县住建委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对强制拆除涉案养鸡场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临颍县住建委对于该申请未予处理。张延伟于2018年11月19日以临颖县政府和临颖县住建委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了临颖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据此临颖县政府应当对其违法强制拆除张延伟涉案养鸡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张延伟诉称,临颖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据此,临颍县政府和临颖县住建委应对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主张,临颍县住建委的限期拆除决定虽经再审判决予以撤销,但张延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临颖县住建委参与了涉案养鸡场的强制拆除行为,亦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临颖县住建委系涉案养鸡场的强制拆除主体。故张延伟主张临颖县政府和临颖县住建委应对强制拆除其养鸡场的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引起涉案行政赔偿的是基于临颍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故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临颍县政府。二、关于本案张延伟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临颍县政府提出张延伟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对此问题,生效的(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了临颍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涉案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的作出时间是2015年12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张延伟邮寄送达了该判决,张延伟收到该判决后未向赔偿义务机关临颖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现张延伟于2018年11月19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明显超过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综上,张延伟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延伟的起诉。

张延伟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延伟请求赔偿强制拆除养鸡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应从相关强拆行为被生效裁判确认违法之日起算;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其提起本案相关行政赔偿请求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虽被撤销,但该决定书与养鸡场经济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临颍县住建委不应作为该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张延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因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引起,导致了临颍县政府的违法实施。《限期拆除决定书》和临颍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临颍县住建委和临颖县政府应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虽然临颍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政行为在2015年12月10日被确认违法,但临颍县住建委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8年8月22日才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张延伟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相关期间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其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张延伟基于临颍县住建委和临颍县政府分别作出的两个违法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其一是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其二是临颖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为,该行为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结合原审裁定理由及张延伟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张延伟的养鸡场被拆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张延伟基于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一、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张延伟的养鸡场被拆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要合理的分析行政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既要防止过度归责的倾向,也要防止不当缩小责任范围,避免国家利益?;ず退饺死姹U显诜刹忝嫔鲜Ш狻?/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首先由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程序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者即有义务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以限期拆除决定为基础作出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执行行为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决定,执行目的是保证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在本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后,按照一般事物发展逻辑,通?;岱⑸ㄖ锉徊鸪暮蠊?,而没有《限期拆除决定书》,通常建筑物不会被拆除,故《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建筑物被拆除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亦说明《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变更属于应予恢复原状或给予赔偿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筑被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及强制执行行为合法的,行政机关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限期拆除决定合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或超出限期拆除决定范围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限于违法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或超出部分,对于违法建筑本身一般不予赔偿;如果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则应当审查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原因,据以判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仅从程序上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则需要等待行政机关重新予以认定处理或对建筑物是否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在此情况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强制执行行为共同导致了建筑被拆除,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根本原因。

本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理由是涉案养鸡场不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即认可了养鸡场的合法性。故不能仅以强制执行行为此前被确认违法就否定《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养鸡场被强制拆除之间的因果关系。张延伟以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为基础,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仅将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强制执行行为认定为原因行为,排除了对损害结果起到实质作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对于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当,既可能使相对人得不到应有的行政赔偿,也为部分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开脱责任,应予纠正。

二、张延伟基于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了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行政管理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起诉期限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确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提起的诉讼,又作了“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特殊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亦应适用。在判断是否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作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解释,以切实保障诉权。

本案张延伟于201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临颍县政府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为违法,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生效判决)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在此之前,张延伟已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断奁诓鸪龆ㄊ椤泛颓恐撇鸪形薪衔裘艿墓亓?,《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撤销关系到被拆除建筑物本身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张延伟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有理由相信通过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相关行政诉讼有助于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后,张延伟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中继续积极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此期间属于张延伟因正当理由耽误的起诉期限,应予扣除。(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后,张延伟于2018年11月19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另,因已经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表明当事人选择了由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因此当事人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张延伟基于强制拆除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无需临颍县政府先行处理。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张延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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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违法建筑被拆除后,如何主张行政赔偿? http://www.bjznjj.com.cn/4094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0948.html#respond Sun, 28 Jun 2020 06:20:0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0948 案情回顾

陈某在A镇租赁土地用于畜禽养殖,租期自2005年1月至2019年1月。2015年6月,A镇某村村委会、不规范畜禽养殖治理办、农发办、“三违”整治办向陈某发送《告知书》,告知其于同年6月12日前办理签约整改,逾期将组织力量代为强制整改并拆除违法建筑。后因陈某并未整改,A镇政府于同年6月19日组织拆除,将其饲养的家禽、家畜及蛋品进行变卖,建筑物内物品予以搬离并登记。陈某不服,以A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案件分析

当事人对于拆违决定或者拆违行为不服,往往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对拆违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损害事实的有效证据,则应承担败诉风险。实践中,被拆违人在主观上往往缺乏取证意识,客观上难以靠近拆除现场,致使其举证能力较弱。对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由被告,即拆违实施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强制拆除会导致建筑材料在某种程度上的毁损,影响其重复利用价值,对此被拆违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实践中,违法建筑搭建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首先应当得到肯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应负有必要的审慎义务,采用适当方式拆除。若强制执行实施前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应对强制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毁损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拆除的建筑材料,应告知相对人自行处理。如相对人在合理期间内不及时清理导致建筑材料灭失,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行政机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行政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包括评估、鉴定或者参照生活经验酌定等,还可参照补偿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具体到本案中,A镇政府违法行使职权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造成陈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需要充分考量有关证据情况,结合一般的生活经验进行认定。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实践中,被拆迁人要想在拆违后获得补偿,必须学会主动收集证据,增强证据意识,但是也不能因为举止力量弱,而放弃维权的机会,在征拆的维权过程举证泽责任倒置是一个对被拆迁人特别好的一种方式,知道这一点的被拆迁人还会因为举证艰难而放弃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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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村内自建房被直接拆违,确认强拆违法后能申请行政赔偿吗? http://www.bjznjj.com.cn/36481.html http://www.bjznjj.com.cn/36481.html#respond Wed, 03 Jun 2020 05:56:5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6481 导读:行政机关作为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其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时,尤其需要注意手段和目的正当性,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如果该行政行为缺乏正当性、合法性,那么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行为就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对于后续我们推进代理工作,促进被强拆当事人获得较为满意的赔偿有极大帮助。

【基本案情:涉案房屋及院落被违法强拆,能要赔偿吗?】

毛先生系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某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某村人,其在该村南牛山路东及胶济铁路中间各建有房屋及院落。

2018年4月9日,上述房屋及院落被当地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违法。

由于街道办的非法拆除行为造成毛先生拥有的上述合法财产权利的房屋、院落被拆成一片废墟,屋内物品全部损坏,毛先生向街道办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

街道办却称毛先生的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其拆除行为合法,不应予以赔偿,以此为由对毛先生邮寄的赔偿申请一直未予以回复。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街道办给予行政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街道办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机关的行政部门应就行政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本案中在毛先生房屋是否被认定为违建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街道办径行作出拆除决定并实施拆除行为明显不合理。

其在之后的拆除行为应履行而未履行作出行政决定、书面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明文规定。毛先生的赔偿申请应予以支持。

目前被告街道办提起了上诉,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村内自建房被直接拆违,确认强拆违法后能申请行政赔偿吗?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不能随便拆除其认为的“违法建筑”】

一、行政机关是否保障了相对人的听证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涉及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属于重大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前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行政机关未进行告知,就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二、决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出于违法建设治理的目的,急于实现该目的的行政机关,通?;嶙鞒鲈鹆钕奁诓鸪课莸南喙匚氖?。限期拆除,明显属于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慎重决定。

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p>

可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即处置违建),应经过全面的调查并有充分的证据。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并经行政相对人的签名确认。

需要补充的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决定。在此种定性下,行政机关处置违建的决定因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虽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同,但其内容、步骤上却有很多相似之处,并不需要老百姓自行去区分。

四、如有限期拆除决定书,其中是否明确告知相对人复议及诉讼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p>

这也就是说,即使房屋真的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不能立刻强制拆除,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的救济权利,并列明法律规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

一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强拆行为就必须中止下来,待法院的生效裁判作出后才能继续推动强拆。

最后,小编想提示广大被行政机关拆违的当事人,在所谓的“拆违建”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拆除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以房屋属于违建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实施拆除行为,要及时审查其实体认定和程序上的合法性,是否依据国家规定予以认定。并在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委托律师以免错过救济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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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最高法院许水云案:房屋遭强拆,应主张行政赔偿还是补偿? http://www.bjznjj.com.cn/35803.html http://www.bjznjj.com.cn/35803.html#respond Fri, 29 May 2020 06:43:3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5803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中有一案例引起了拆迁户们的热烈讨论,“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本质含义是财富”,捍卫我们应有的财产权利无可厚非,其本质上是法治意识的提升。

先拆房后决定,程序违法

早在2001年7月的时候,许水云的房屋就被划入了拆迁范围,但一直并没实际拆迁,2014年8月31日《金华日报》上发布了《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许水云的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10月26日,发布了征收决定,然而许水云的房屋一个月前就被拆除了。

最高法院许水云案:房屋遭强拆,应主张行政赔偿还是补偿?

维权之路虽然困难重重,但许水云坚持不懈,一审打到了再审。一审判决中确认区政府行为违法,赔偿标准按照“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审判决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决;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决;驳回许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后,是该补偿还是赔偿?应如何界定?

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补偿是基于合法原因,赔偿是基于违法原因,显然赔偿更具谴责意味。说到底就是我们对于“程序正义”的认知还不够,”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即使确实是应该拆除的建筑,在征收决定前就强行拆除了房屋,是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也认可了该案是赔偿,“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许水云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许水云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p>

最高法院许水云案:房屋遭强拆,应主张行政赔偿还是补偿?

房屋内的物品损失又该如何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通常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这一点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也有体现:即要求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此,许水云应对损失事实、大小、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行政案件中,由于很多公民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这种关系,又规定如果由于被告的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正是因为这样,许水云和他的鸟儿们都得以插上飞翔的翅膀。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在初步确定了许某提供的鸟笼照片,与其经营花鸟生意相符,因此其合理合情的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审判长在接受采访中表示,“这个案子很明确,就是赔偿,不能再回到补偿的老路上去了,一来导致当事人补偿不到位,二来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政府。在征收时,效率发展当然是很重要的,但一定要给法律留下时间,给法治留下底线,依照法律规定拆除,也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引导老百姓理性合法地来。”

最高法院许水云案:房屋遭强拆,应主张行政赔偿还是补偿?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三年间,许水云正是凭借自己对法治的信仰也好,金钱的渴望也罢,都坚持了下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是值得尊重的,历史性的判决也在不经意间也推动着我国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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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强拆行为遭确认违法,先申请行政机关赔偿还是直接起诉索赔? http://www.bjznjj.com.cn/32469.html http://www.bjznjj.com.cn/32469.html#respond Wed, 13 May 2020 05:31:0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2469 导读: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行政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呢?具体到征收拆迁领域内,被征收人能否在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不去先申请违法强拆主体给予赔偿呢?本文,小编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以及司法实践,来浅析这一问题。

强拆行为遭确认违法,先申请行政机关赔偿还是直接起诉索赔?

【最高法对此问题有明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指出,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

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经由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律师提示】

如上文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所确立的裁判理念,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即不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仍有部分地方法院要求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行政机关的规定处理期满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其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行政机关的规定处理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这样既可以避免部分法院以行政赔偿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后续再通过上诉、再审主张权益而多走弯路,也可以增加一次和行政机关协商谈判的机会,进而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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