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不履行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Fri, 10 Jul 2020 06:09:41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违法强拆】签了拆迁协议拆迁方却不履行,拒绝搬迁就要被强拆吗? http://www.bjznjj.com.cn/44106.html http://www.bjznjj.com.cn/44106.html#respond Fri, 10 Jul 2020 06:09:4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4106

要知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是经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既然是补偿安置协议,自然要在协议内容中写明补偿细则,然而有一些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签署协议之后却不按照协议履行其条款内容,作为被拆迁人只有拒绝搬迁。但是拆迁方却告知被拆迁人已经签署协议如果不搬迁就会对其房屋进行强拆,这种行为合法吗?

签了拆迁协议拆迁方却不履行,拒绝搬迁就要被强拆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一般是要执行的,如果在其规定内拒不执行的,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对协议内容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要注意,如果双方已经签署协议,但拆迁方首先不履行协议的就无权要求被拆迁人律协协议,签署的协议自然失效了,如果被强拆那就要注意是哪一方首先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其次是征收拆迁部门申请强拆要符合相应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签了拆迁协议拆迁方却不履行,拒绝搬迁就要被强拆吗?

司法强拆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申请强拆的条件。

一、提高行政机关申请强拆的门槛。

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拆的时候,除了要提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且该申请还必须在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签了拆迁协议拆迁方却不履行,拒绝搬迁就要被强拆吗?

二、明确七种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基本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申请,法院都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的执行机关。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如果对补偿不满的千万不要签署协议,应该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专业的拆迁律师和拆迁方谈判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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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不履行】协议已经签完了,但是征收方现在却不履行?如何维权更合适? http://www.bjznjj.com.cn/4014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0145.html#respond Fri, 19 Jun 2020 07:03:1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0145 湖北小王的房屋前段时间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小王和征收方一直积极的协商谈判,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小王心想着一件大事终于落定了,就等着拿到补偿然后搬家就行了,但是征收方却迟迟不履行协议,小王却不知该如何是好,想要提起诉讼也不知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今天小编就针对此类情况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类似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很多征收方在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时,会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譬如认定已经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存在问题而直接依据其职权停止进行履行协议的内容。但是很多被征收方在遇到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时,却不能准确区别究竟是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协议已经签完了,但是征收方现在却不履行?如何维权更合适?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征收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征收补偿协议满足行政合同的特征,即(1)签订的一方当事人属于行政主体;(2)合同的内容属于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3)合同内容适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规则。因此,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征收方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或信赖?;ぴ?,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当征收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被征收方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钡窃诖斯讨写嬖谟辛街智榭龅睦猓矗海?)如果被征收方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2)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这两种情况下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大家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被征收方遇到上述类似的情况时,切记不要恐慌,应当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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