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协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拆迁方而言,如果签订协议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签订的协议无效。
实践中,拆迁方与未成年签订协议的情况较少,大多会选择与老年人签订协议,若签订协议的老年人事后被认定患有老年痴呆症,则此类协议无效。
对于拆迁方而言,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具有拆迁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否则签订的协议会由于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实践中,通?;岢鱿植鹎ǚ轿烁辖?,在法定手续不全的条件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可以以协议相对人不具有拆迁资格,而要求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采取胁迫、欺诈行为或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应当认定为无效。
常见的情形主要是拆迁方以对方不签字为由将被拆迁方家人拘留或进行强拆威胁,在此种情况下强迫签订的协议均为无效。
三、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拆迁方应当严格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范围、日期、方案以及相关计划进行。
拆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协议无效。
同时,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方式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方式规定的协议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三种,
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对于集体土地,其补偿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异地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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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规定,只有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权实施征收行为,仅限市县政府。如果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则安置补偿协议不会对被安置人发生效力。常见的具有征收资格的主体包括街道办、村委会、拆迁公司等。
二、签订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的
安置补偿协议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协议是无效的。
常见的胁迫手段有:(1)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2)对被征收人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3)以“关大狱”等威胁。面对征收房的各种斜坡方式,被征收人要搜集好证据,为撤销合同作准备。
三、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
实践中,很多时候征收房为了推进征地拆迁进程,在批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先占地施工。如果被征收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勘测定界图等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时,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的相关判决表明: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在短期内征收部门取得征地批复等手续,并且按照补偿协议没有损害被安置人的利益的,不能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有未批先征行为为由请求否认该协议的效力。
四、空白协议或是被征收方擅自修改的协议
有些被征收人由于没有经验或是受征收方的忽悠,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对于协议内容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如果协议内容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或是主张协议无效。
另外一种情况是,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征收方擅自对协议内容作了修改。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同时需要注意,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尽量同时签署盖章,留存合同原件。如果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不能留存原件的,被征收人要拍照。
六、没有处分权
当被征收房屋为多人共有时,征收方需要取得多人的共同同意,仅有部分人签字且没有取得其他人授权的情况下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以上是补偿协议无效的一些常见情况,被征收人无论是在签订协议前还是签订协议后都应当关注合同的有效性,避免签了无效合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在有些情况下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证明合同无效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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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一段时间,我接到一位当事人的来电:电话里刘女士诉说自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骗签了,还说近几天征收方就可能来家里拆房,问我们有没有办法能留住房子。通过和刘女士的交流,我们得知了她的房屋在2018年上半年遇到了征收,由于刘女士一家人不是很懂法,加上是第一次遇上房屋征收,对房屋征收更是一窍不通,致使刘女士中了征收方的圈套,被骗签了征收补偿协议。
据刘女士讲述,最开始工作人员到家里商谈补偿问题时,对方只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也就是只补偿盖房的钱,其余不予补偿。刘女士一家人对该补偿标准十分不满,致使第一次协商也就不了了之。后面也来过几波工作人员,上门来协商房屋补偿问题,但补偿相比之前并没有提高多少,也因此刘女士一家人没有签订协议。直到2018年七月的一天,征收方再次上门协商补偿问题,刘女士还是坚持不提高就不签字搬家。可没想到,征收方这次不仅同意了自己要求的补偿还答应多给出一大部分,紧接着就拿出了一份文件要求刘女士签字,说只要现在签字,刚才约定的补偿一份不少的补偿给刘女士。刘女士也不是很懂法,根本不知道签了文件就算同意补偿条件了,脑子一热就糊里糊涂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删驮谇┳值牡诙?,征收方就翻脸不认人了,还威胁刘女士说协议已经签字了,尽快搬走还能给点补偿,要不直接拆了,一分钱不补。刘女士无奈下,拿起了电话……
听完刘女士的讲述后,我们先安慰刘女士让其不要着急,并向刘女士指明她虽然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此协议是哄骗刘女士所签订的,且该协议严重违反了刘女士一家人的利益。随即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刘女士是在征收方哄骗下签的协议,请求确认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最终,通过法院的判决,判决补偿协议无效,张女士也与征收方重新协商了征收补偿,并拿到了合理的征收补偿。
通过上面的案例,相信大家也清楚了,并不一定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下,在哪几种情况下,就算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1.没有征地批文情况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是十分严格,如果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就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行政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建立在合法审批、合法补偿基础上形成,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签订补偿协议的话,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当地征收部门在未取得征地批文时,就来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所签订的协议大多数是无效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不是法定征收主体,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征收项目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部分征收方根本不具备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资格,例如村委会和一些街道办的部门压根就没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权利,所以他们就算是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协议也是无效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协议。此外不光要查看征收方是否是法定拆迁主体,还要注意已方主体是否存在可撤销协议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我们是可以追认协议无效的。夫妻共有一处房屋,只有一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也是无效的?;挂恢智榭鼍褪牵刂せ蚍坎ば吹氖歉改傅拿?,但是子女却在签了补偿协议。这时,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3.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的,所签订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面提到的刘女士的案例,就是出现欺骗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签订的协议无效。这也证明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采取胁迫、欺诈行为或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查明,应当认定为无效。
虽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也存在部分签订协议无效的情形。但我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保持“小心驶得万年船”的心理。在征收过程中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寄托在后面的救济上面。毕竟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签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后面维护利益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所以在前期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小心再小心。在拿不定主意时,建议请专业征拆律师及时介入,以争取最大化的补偿,如果到房屋征收的最后阶段才想到请律师,很可能造成覆水难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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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通过法律途径对原拆迁不合理的情况下维权成功后,原有的拆迁协议也不能签署了,因为协议一旦签署就表明双方以合同的方式有了法律?;?,尤其是对被拆迁人来讲,在日后能够有效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今天,小编要回答的就是关于确认原房屋拆迁协议无效后该如何进行补偿?
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对按规定可回搬安置,但拆迁人又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
1、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被委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委托人要求签订拆迁协议的无效。被委托人转委托无效,由于拆迁安置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若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2、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撤销,拆迁协议无效。
3、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
4、拆迁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被拆迁人此次拆迁的补偿形式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对房屋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则被拆迁人无法得知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均应视为拆迁公司故意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房屋重置价格作价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5、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
6、如果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屋,那么签订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应当由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7、如果委托关系不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协议效力待定,其他部分产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8、如果协议被确认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要求安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应当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果没有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补偿的政策判决货币安置。
9、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10、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1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12、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导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况往往有着许多种类所以想要具体的给出如何进行补偿的方式是不太现实的,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这样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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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拆迁面临的纠纷不在少数,即使是签订了拆迁协议也会出现多种纠纷问题,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不在少数,而这种问题最直接会影响到我们的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而我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一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认定拆迁协议无效呢?
有效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补偿协议不受法律?;ぁ?/p>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的拆迁征地行为比较频繁,本文仅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进行了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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