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拆迁养殖场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搬迁费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养殖场职工安置补偿费和设备机械补偿费。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不同,被拆迁养殖场的规模不同,附着物程度也不同,需要经过综合评价后才能给出补偿标准。所以,应根据拆迁地区的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每2至3年调整一次国家拆迁补偿标准。国家拆迁补偿标准2023包括:
1、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是对养殖场所占土地的补偿,和普通土地的补偿标准基本差不多。需要注意的是,养殖场所占土地如果是养殖户自己的,而且手续齐全,那这个补偿归养殖户所有,如果是租用别人的,那这个补偿费用就归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2、地上附着物补偿
养殖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车间厂房,养殖设备,工具电水等设施,都在补偿范围之内,这些都属于不可移动补偿。对这部分补偿,一般都需要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评估确定。
3、自建房屋的补偿
养殖户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厂房,并办理了一切相关手续,就需要到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并按照当地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
4、停产停工损失补偿
停产停工的损失补偿,指的是从拆迁之日开始计算,直到养殖户搬到新地方后进行生产的时间,只因拆迁给养殖户带来了一部分损失,具体情况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来评估。
5、搬迁费
对养殖场搬迁的各种设备,养殖所产生的费用及生活用品的费用,都属于搬迁的费用,养殖户要根据养殖场的设备,剩余资料等在搬迁时会产生折旧,遭受损失等的赔偿费用,一般需要拆迁双方协商评估后最终确定。
以上是国家拆迁养殖场的补偿标准2023的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征一补一”。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承担预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能对其予以补偿。同时大家在遇到土地房屋征收的事情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了,如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事情,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主要就是对征地的补偿方式还有面积的计算还有金额都是有区别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方案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是由征收地的征收部门依据当地征收的情况制订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诉讼到底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征收补偿条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模糊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争论。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应该优先行政诉讼,但不排除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同时补偿协议,其实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行政决定。所以从协议有争议一开始就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二)民告官,能赢吗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因此,作为被拆迁人,是有充分把握,才会民告官。
长期以来,在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来说,是弱的一方,法律规定中也更多地倾向于?;と醯囊环?,也就是“民告官”中的“民”。但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遭遇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的征地活动。
如果当地政府不符合上列三项标准,都是违法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拆迁政策全国没有统一性的,都是有所区别的,这些政策一般都是必须要通过县级或者是市级的部门进行公告之后才会进行实施,所以,不同的地方所出来的的政策就是不一样的,但最主要的就是让被征地者的利益不受到伤害。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一、在我国房屋拆迁会补偿土地吗?
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尽管说我们修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包括在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但是政府拆迁房屋不仅是要补偿该房屋的价格,是包括我们所使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个地方都有着不同的计算标准,其实,房屋拆迁会补偿土地吗的这个问题,是征地最基本的常识性的知识了。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房屋拆迁过渡费是指拆迁过渡安置费,是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般而言,需要进行拆迁的地区,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故而当地的拆迁过渡费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比如,一般18个月每平米10元每6个月一发,超出18个月增加150%,超出21个月增加200%。也就是说前三次你应得的过渡期补助费为10*6*原房屋面积,第四次为15*3*原房屋面积,第五次往后的为20*6*原房屋面积。一直给到房屋安置结束,这是拆迁过渡费的一种计算方法,具体的补偿数额就得看各地政府的具体安排。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是要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在此基础之上再讨论过渡费问题,故而面对现实生活之中的拆迁实际情况,小编在此建议广大的朋友们,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最好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或者寻求律师的有偿帮助,一般律师会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向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进而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最后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为相关的拆迁户们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拆迁过渡费赔偿标准的全部内容,拆迁的事情每天都在我国的土地上发生,关于拆迁费,拆迁过渡费赔偿标准的计算 的话题小编觉得还会讨论很长时间,但是不管事情如何发展大家都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注意保障自己在每一个阶段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小编进行进一步解答。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1、被征收人获取政府信息非常困难。很多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什么文件都没有看到,甚至不知道去哪里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时就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并且有些信息只能是律师才能获取。
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间的地位不平等。现实中老百姓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无法达到平等谈判的效果。这个时候需要利用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来弥补自身地位的失衡。
3、被征收人专业知识的不精通。因为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套程序。律师在承办一起案件,都会系统的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搜集相关的证据,设计多套的维权方案。
所以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聘请专业的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同时在选择拆迁律师时,最好选择专一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因为征地拆迁案件类型多变,专业知识复杂,需要多年办案经验的积累。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方式可以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的相关知识,律师一般来说都有一定的擅长领域,例如说有的擅长刑罚,有的擅长离婚诉讼。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杨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征地赔偿费与征地补偿费都是一种。
民法中有补偿和赔偿的区别,但是征地市政府行为,理应给被征方一定补偿。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中规定,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明确,协商确定。同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可以起诉随时要求履行。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防灾减灾、文物?;?、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征地补偿和征地赔偿有什么区别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文章的介绍可以知道,征地赔偿费与征地补偿费是一样的,都是属于给予被征地方的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地的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1、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影响征地补偿的因素主要有征收面积、征收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国家征地补偿的项目主要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等费用,至于补偿的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因此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要根据各地的安置补偿方案而定。
通过学习了小编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公路征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一土地征收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以上就是小编的总结,感谢阅读。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征地公告的有效期:
(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2)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上述条文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等。
公告主体: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公告地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此外,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而如果征收方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政府征地公告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的征地赔偿标准也是不同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征地公告多久有效”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