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08 Sep 2020 17:28:39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合肥房屋拆迁补偿】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http://www.bjznjj.com.cn/4840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409.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28:32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409 土地房屋征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事情,需要彼此相互的配合,为此为了安抚农民的心情和保障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补偿措施。不同的地方政策有所差别,为了应大家的需求,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将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介绍给大家。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6-2017年合肥征地拆迁新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征一补一”。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承担预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能对其予以补偿。同时大家在遇到土地房屋征收的事情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了,如遇到自身解决不了的事情,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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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我房子被强拆快5年了还能起诉吗? http://www.bjznjj.com.cn/4796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969.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27:2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969 一、我房子被强拆快5年了还能起诉吗

拆迁那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快五年的时间,是不受法律?;ち?。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维权必须依法,维权必须考虑中国目前法治不健全的国情,从实际出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遭遇强拆时,被拆迁人应该理智应对,切不可以卵击石,冲动盲目,致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最终得不偿失。因此,面临违法拆迁,应该首先要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切记“维权不违法”,理性平和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维权的方法回归到法律上来,切莫“以命相抵”“以暴制暴”! 首先确认此次拆迁的主体是谁,询问对方是否携带拆迁的书面依据。然后采用语言方式阻止对方强拆或者拖延时间,切忌采用暴力的方式阻止,以防维权不成反成被告。及时联系律师,及时报警,以防在日后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坚决守房

1应对违法强拆,最基本、最原则性的一点策略便是要坚决守房。根据拆迁项目的进展情况,被拆迁人应当及时与律师沟通,随时掌握强拆发生的可能性。当提前预计到强拆可能发生时,务必放下一切其他事情,确保24小时对自己的房屋派出专人盯守,以尽量阻止强拆的发生或在强拆已经发生时保留第一手证据。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馐恫磺?,以各种琐碎事情为由未能守房,结果遭遇“偷拆”,为后续的维权及维权中的取证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

坚决报警

1、房屋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私有财产,非经法律授权而以暴力形式破坏人民群众的房屋,是对群众财产权的非法侵害,其本身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因非法强拆群众房屋而获罪的拆迁工作人员不在少数,所以,遇到非法强拆,被征收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2、可能有被拆迁人就问了,警察和政府都是一家的,他们能够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吗?或者说,来拆我房子的就是警察,他们都穿着警服,我报警有什么用?

3、拆迁律师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当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求助于警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警察的法定义务,在与不受控制的公权力博弈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善于运用好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4、再者,这里的报警,更多的意义在于留下证据,为日后追究责任,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做好准备。你不报警,警察可能以不知情为由不管你的案子,但是你报了警,警察不出警或者不立案,那就可能涉及渎职或者行政不作为了。

5、当违法强拆发生时,被拆迁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制止违法强拆的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务必拨打110报警;

务必多人、多次报警;

对每次报警的时间,警方的出警时间进行记录;

在报警电话中明确讲明自己遭遇的强拆情形和诉求。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认为警察已在现场,报警也没有作用,故没有选择报警。这将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诉讼造成困难和麻烦。

做好取证工作

违法强拆发生时,往往场面混乱、紧急。但被拆迁人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遭遇强拆后,维权的最大阻力便是“证据不足”。接下来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讲解如何在拆迁前和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拆迁前如何保存证据

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保持敏锐的嗅觉,在进行强拆之前需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四至范围,房屋内外的财物进行拍照录像。以备日后拆迁人突然袭击来不及保存能证明房屋及财物的相关证据。

保存好有关自己的房屋相关情况的证件,包括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件、房屋的现存状况、经营房屋的收入状况、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现存状况等等,可以保留几份副本,甚至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防患未然。

强拆过程中如何固定证据

被拆迁人在得知强拆的事实后,切记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因为只有110才是官方唯一承认的报警电话。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记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但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冷淡对付,我们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这时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之后,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对违法人员、行为机关起诉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虽然法律对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个中复杂,在此,拆迁律师呼吁广大利益被侵害的被拆迁人:不要等待、不要退缩、不要观望,行动起来,以法律为剑,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做足心理准备

面对违法强拆,任何被拆迁人都会产生焦虑、恐惧等严重的负面情绪,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然而在当前的拆迁法治环境下,这样的情形恐怕还要存在一段时间。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初就与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沟通交流,对其可能面对的各种复杂、困难情况提前做出预计。当事人首先需要的就是沉着冷静,调整好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为赢得合理的补偿创造条件。在恐惧下丧失原则,进而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维权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

作为长期从事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的律师,我们同时建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应尽可能在土地被强征,房屋被强拆前,及时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而如果一旦房子被强拆,维权难度加大,维权成本相应提高。

房子拆迁,可能是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是政府实施的,但是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实施,拆迁都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批准之后,也就是相关部门的批文之后,才可以实施这样的拆迁行为。否则就是属于违法的拆迁,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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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对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报告不服,如何救济? http://www.bjznjj.com.cn/48437.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437.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18:46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437 一、对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报告不服,如何救济?

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处理。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国有土地上对房屋拆迁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

1、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4、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征收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收集自身案件的有力证据,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征收单位进行相关的递交。相关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房屋进行相关的重新评估。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给与这类人员相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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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评估】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http://www.bjznjj.com.cn/4843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8438.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18:1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8438 生活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建大桥、交通铁轨等等,需要经过公民居住地。征收与拆除公民的房屋成了唯一的方式。那么国家征收政策你了解多少呢?政府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你知道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你知道吗?今天与大家分享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帮你了解房屋征收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从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的实际面积、价值等需要委托房屋鉴定机构,且不能与房屋所有人存在利害关系,以保证公平、公正。其次,房屋评估的流程有:委托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材料-评估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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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维权】遇到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http://www.bjznjj.com.cn/4740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09.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7:12:5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09 遇到房屋拆迁要维权的话我们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提起都可以解决房屋征收的问题,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那么遇到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遇到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1、行政复议

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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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诉讼即“打官司

这次政府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二、遇到房屋拆迁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遇到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我们的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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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律师】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 http://www.bjznjj.com.cn/4741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15.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7:10:5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15 如果我们需要进行一个拆迁维权,由于我们本身懂得法律肯定不如专业的律师多,所以往往需要请一个专业的律师,那么拆迁维权专业的律师应该怎么样选择呢?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看这个律师擅长哪方面的法律,选择一个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就可以了。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

1、被征收人获取政府信息非常困难。很多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什么文件都没有看到,甚至不知道去哪里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时就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并且有些信息只能是律师才能获取。

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间的地位不平等。现实中老百姓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无法达到平等谈判的效果。这个时候需要利用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来弥补自身地位的失衡。

3、被征收人专业知识的不精通。因为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套程序。律师在承办一起案件,都会系统的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搜集相关的证据,设计多套的维权方案。

所以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聘请专业的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同时在选择拆迁律师时,最好选择专一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因为征地拆迁案件类型多变,专业知识复杂,需要多年办案经验的积累。

  二、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方式可以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三、关于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的相关知识,律师一般来说都有一定的擅长领域,例如说有的擅长刑罚,有的擅长离婚诉讼。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杨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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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http://www.bjznjj.com.cn/47434.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4.html#respond Thu, 20 Aug 2020 06:55:1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4 因为一些建设的需要,对一些房屋是需要进行征收之后进行拆迁的,不过在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会涉及到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的话,应该要怎么样进行处理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同来了解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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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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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占有人对非法取得的房屋返还与否,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利的行使。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罨蚓辛舻让袷轮撇谩?/p>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是怎么处理的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要寻求到法律上的救济方法,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将问题进行处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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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http://www.bjznjj.com.cn/4743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5.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22:3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5 一般来说,城市的房屋拆迁活动是早于农村的。因为相比较农村来说,城市用地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与主城区甚至城市中心都是有公共运营车辆通行的。所以城市的荒凉用地自然成为了征地方眼中的香饽饽了。那么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有哪些程序呢,有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呢?

  一、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厍ò仓檬侵缚⑸滩鹎ㄖ亟ㄏ钅磕芄煌瓿苫厍ò仓?,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二、房屋拆迁程序是什么

(1)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3)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土地补偿相关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样来看,城市的拆迁补偿倒是也比较的丰厚,我们也得知了除了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产补偿,这样倒是给被征地方提供了不错的选择。但是被征地方选择赔偿方式要慎重,因为之后签订的补偿协议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到时候反悔了可就来不及了。好了以上就是城市房屋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你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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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农村征地补偿律师聘用的原因 http://www.bjznjj.com.cn/47436.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6.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7:08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6 在我国不仅仅只有城市里会有征地拆迁程序,现如今在农村征地拆迁项目也是较为常见的,因此相关的当事人就需要及时了解这些拆迁征地的知识,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农村征地补偿律师聘用的原因以及相关的知识内容吧!

  一、农村征地补偿律师聘用的原因

  1、获取信息困难

被征收人虽然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能够获得的信息却极少。有些地方是在征收前极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有些地方甚至仅仅做口头通知。“某某项目要征地拆迁,给你多少钱,尽快搬,不搬就强拆”是通知的全部内容。对于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房屋评估问题、补偿标准问题从不多做解释。土地征收的宣传措施不够到位,很多人不了解也不知道维护自己自身的权益。只能听取地方官员或者负责拆迁的相关人员的话,不能正确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2、双方地位不平等

征地、拆迁的过程是普通民众与一方政府或开发商之间相互较量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国家职权。受我国几千年“官本位”思想影响,被征收人对政府存在着天然的畏惧心理,更何况政府在征地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各个方面无不占主导地位。很多被征收人怕得罪政府,影响现有的工作和生活只能忍气吞声!而开发商总是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无视某些开发商的非法手段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政府官员的素质不够高,欺负弱势分子,不从人民群众的事迹出发,反倒助长不好的风气,这种时候就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通过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3、专业知识的缺失

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艰深、晦涩之处,更何况是征地、拆迁这类行政、民事、刑事交织的案件?;チ钠占案谋淞舜蟛糠秩说男形绞?,有问题上网搜索一下,自以为了解了征收拆迁的全部问题,殊不知“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作为从事多年征地拆迁的律师,每承办一起案件,都要有无数个彻夜不眠的夜晚,系统的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要有多日的奔波,搜集相关的证据;要有多套的维权方案,供当事人选择。丰富的专业学识、精湛的谈判技巧甚至是强悍的体魄都是每一位维权律师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对于农村征地拆迁来说农民是征地拆迁的直接、也是最大的受害人,但由于获取信息的途径有限,因此不知道拆迁后应当获得怎样的补偿。且相对于拆迁人来说,作为被拆迁人的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既无权势、也无法律知识,因此很难获得相应的补偿。此时聘请农村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能够省去很多麻烦,也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二、最新的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工作程序是怎样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看到这里,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需要进行相关的征地拆迁程序时,就可以聘请好专门的律师,从而使自己的权益不会被侵犯,好了以上就是农村征地补偿律师聘用的原因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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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仲裁】拆迁仲裁时间有多久 http://www.bjznjj.com.cn/47445.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45.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06:09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45 拆迁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但是有时候拆迁过程并不会一帆风顺,会遇到一些纠纷需要仲裁,那么拆迁仲裁时间有多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拆迁补偿协议丢失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拆迁仲裁时间有多久

  一、拆迁仲裁时间有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拆迁补偿协议丢失怎么办

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是一式四份,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和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各持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丢了,是可以补办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人哪里有存档,可以到拆迁人处复印一份,请拆人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这里的拆迁人不是指个人,而是负责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个单位。同时去拆迁部门补办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补发申请证明书;

2、登报声明、具结书;

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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